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臺北市政府97年10月29日府授人一字第09708189200號函備查 臺北市政府99年3月2日府授人一字第09910669400號函修正第12點
臺北市政府100年3月9日府授人一字第10010914400號函修正第7點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局聘用、約僱人員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本局約聘僱人員之考核,應由各科室主管秉持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精神,依臺北市政府強化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優汰劣實計畫,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約聘僱人員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指平時有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二)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聘僱期間之成績。
(三)專案考核:指平時有重大功過或違反契約相關規定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約聘僱人員離職時,單位主管應填具離職人員考核表,逐級陳核後送人事室存參,作為日後聘僱之參考。
四、 約聘僱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標準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
平時考核之獎懲得互相抵銷。
前項平時考核之項目,比照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紀錄表辦理,格式如附表一。
五、 約聘僱人員年度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評核之;單位主管應就所屬約聘僱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及學識嚴加考核,詳予紀錄,作為年度考核之依據。其中工作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分數各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十五。
前項考核之細目,比照公務人員考績表辦理,格式如附表二。
六、 約聘僱人員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約聘僱人員年度考核應由單位主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後,由首長核定。
七、 約聘僱人員年度考核之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本局次年度約聘僱計畫如獲核准,得作為繼續聘僱之參考。
(二)乙等:本局次年度約聘僱計畫如獲核准,得作為繼續聘僱之參考。但連續二年均考 列乙等者,次年度不予續聘僱。
(三)丙等:應自次年度不予續聘僱。
八、 約聘僱人員年度考核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遲到或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二日者(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在職月份比例計算),惟因特殊原因,經單位主管敘明理由者,不在此限。
(四)曠職一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二日者。
九、 約聘僱人員年度考核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事、病假合計超過每年准給事、病假日數,嚴重影響勤務。但因特殊原因且其平
日表現優良者,由其單位主管敘明理由,經考績委員會初核、由首長核定,得考
列乙等以上。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一大過以上處分。
(三)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者。
(四)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
(五)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六)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
(七)曠職連續達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
(八)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十、 專案考核獎懲之標準如下:
(一)一次記二大功: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改革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者。
(二)一次記二大過:執行業務不力或違反法令,嚴重損害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 專案考核之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次記二大功者,給與公假五日。公假應自核定之次日起六個月內請畢。
一次記二大過者,應自核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予以解聘僱。
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十二、 本局約聘專任運動教練之獎懲考核,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訂定之「專任運動教練獎懲考核要點」辦理。
本局臨時人員之考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但勞動基準法有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
本局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及臨時人員之考核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