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人事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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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

費用項目

單位

編列基準

(新臺幣)

說 明

壹、人事費




一、編制內員工






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核實編列。

二、約聘()人員酬金

人月

薪點

124.7

按核定薪點核實編列。

三、地方民意代表之研究費、出席費及助理費用



依照「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核實編列。

四、加班費



依照「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按業務需要核實編

五、值班



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得按例假日基準加倍編列。

二、各機關得依行政院7814日臺(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規定,由各主管機關自行照原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左列基準範圍內編列。

(一)平常日

(二)例假日

300

500

六、兼課鐘點費



一、依照「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核實編列。

二、夜間授課時間為下午6時以後。

三、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基準比照左列基準編列。

()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

1.日間授課

(1)教授

(2)副教授

(3)助理教授

(4)講師




人時

人時

人時

人時




955

820

760

695

2.夜間授課

(1)教授

(2)副教授

(3)助理教授

(4)講師


人時

人時

人時

人時


995

850

800

740

(二)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

人時


依照「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核實編列。

(三)其他專案核准項目



依各該專案核准之基準計列。

貳、業務費




一、兼職



依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並於編列基準範圍內核實編列。

()簡任

()薦任

()委任

人月

人月

人月

3,500

3,000

2,500

二、講座鐘點



一、依照「講座鐘點費支給表」核實編列。

二、主辦機關辦理專題演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衡酌講座國際(內)聲譽、學術地位、演講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核定支給。

()授課講座

1.外聘:

(1)國內專家學者

(2)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人員



人節


人節




2,000


1,500

2.內聘:主辦機關(構)學校人員

人節


1,000

()講座助理

人節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1/2計列

三、出席費

每次

2,500

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並於編列基準範圍內核實編列。

四、稿費




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核實編列。

五、文康活動費

人年

2,000

依照「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並按預算內員工(含約聘僱人員)人數計列,經費內容包括藝文活動(含藝文欣賞及競賽等)及康樂活動(含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聯誼、服務、休閒等)所需。

六、車輛油料




()小客車、小貨車、客貨兩用車

月輛


139公升


一、各機關應切實貫徹節能減碳措施,依各種公務車輛用油、氣種類、價格,左列基準範圍內核實編列其情形特殊,專案奉准者,按其規定基準編列。

二、電動機車不得編列油料費。

三、汽油、柴油應憑加油摺(卡)加油。

首長、副首長(含相當或比照)之專用車及特種車油料得依業務需要核實編列。

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已逾15年者,不得編列油料,並應辦理財產報廢。若有業務需要,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

()大客車、大貨車

月輛

190公升

()消防車試車費

月輛

41公升

()油氣雙燃料車

1.汽油

2.液化石油氣


月輛

月輛


71公升

81公升

()油電混合動力車

月輛

95公升

()機車

月輛

26公升

七、車輛養護費



一、各機關車輛養護費,應在左列基準範圍內核實編列,如車輛購置年數跨養護費2編列級距者,得於較高級距基準範圍內計算編列;其情形特殊,專案奉准者,按其規定基準編列。

二、特種車、電動機車及警用機車養護費得依業務需要核實編列。

三、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已逾15年者,不得編列養護費。

()公務汽車養護費

1.購置未滿2年公務汽車


年輛


8,500

2.購置滿2年未滿4年公務汽車

年輛


25,500

3.購置滿4年未滿6年公務汽車

年輛


34,000

4.置滿6年以上公務汽車

年輛

51,000

()公務機車養護費

年輛

1,700

八、辦公房舍及員工宿舍修繕費



離島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30%範圍內編列;山地原住民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12%範圍內編列;平地原住民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10%範圍內編列。

()鋼筋混凝土建造

1.100平方公尺以內

2.超過100平方公尺部分




5,103


每增加1平方公尺增列37

一、租用之房舍按左列基準1/2編列。

二、使用年限30年以上者,按左列基準增加50%編列。

()加強磚造:

1.100平方公尺以內

2.超過100平方公尺部分




5,705


每增加1平方公尺增列49


一、租用之房舍按左列基準1/2編列。

二、使用年限30年以上者,按左列基準增加50%編列。

九、辦公器具養護

人年

1,048

按預算內職員、警察、駐警、約聘僱人員及民意代表之人數計列

十、電動電費及電池租賃費




()電動汽車電費

月輛

450度電


()電動汽車電池租賃費

1.裝置30~45kwh電池未滿5年電動汽車

2.裝置16~30kwh電池未滿5年電動汽車

3.裝置5~16kwh電池未滿5年電動汽車



月輛



月輛



月輛




10,000



7,500



5,000



()電動機車電池租賃費

1.交換式電池(租期3)-每月免費里程無上限

2.自用式電池

(1)裝置容量40Ah電池(在外充電)

(2)裝置容量20~39Ah電池(自行充電)

(3)裝置容量未達20Ah電池(自行充電)



月輛





月輛



月輛



月輛




900





800



400



300

交換式電池租賃費執行時,應在左列基準範圍內,依業務實際需要及成本效益原則,就市售各種資費方案中選擇最適者辦理。

()電動汽車養護費

1.購置未滿2年電動汽車

2.購置滿2年未滿4年電動汽車

3.購置滿4年未滿6年電動汽車

4.購置滿6年未滿8年電動汽車


年輛


年輛


年輛


年輛



6,800


19,000


23,000


35,000

各機關電動汽車養護費,應在左列基準範圍內核實編列,如車輛購置年數跨養護費2編列級距者,得於較高級距基準範圍內計算編列;其情形特殊,專案奉准者,按其規定基準編列。

十一、車輛保險費




()小客車(含油電混合動力車

年輛

2,483

一、直轄市、縣()、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共同部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幼童專用車、行駛特定路線或區域之大客車、特種車、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副首長(含相當或比照)之專用車,得依實際需要核實編列保險費。其他公務車輛若有其他特殊業務需求,得說明核實計列。

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已逾15年者,不得編列保險費。

()小客貨兩用

年輛

2,915

()大客車

年輛

10,895

()大貨車

1.3.5~9

2.9.1~15

3.15.1噸以上


年輛

年輛

年輛


9,551

11,142

13,145

()小貨車

年輛

3,747

()機車(含電動機車)

1.輕型

2.重型



年輛

年輛



435

711

十二、租賃車輛費



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及核實編列

十三、直轄市共同部分




()議事業務運作經費部分




1.地方民意代表費用(研究費、出席費及助理費用除外)



依照「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核實編列。

2.定期大會、臨時大會開會費

7,000


3.編印議事錄、議會公報及刊物



在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額度內,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4.業務




(1)各種年節、紀念活動費

人年

10,000

一、辦理各種年節(包括春節聯歡)及議會週年紀念等活動經費。

二、按現任議員人數編列統籌運用。

(2)各種比賽經費

.市內

.市外





60,000

400,000


一、參加各種球賽、技藝競賽之服裝、旅運費及其他經費。

二、本項無論市內(外)每年合計以3次為限,並按市內(外)基準分別核實編列。

(3)各種贈品、紀念章()

班年

1,000

一、贈送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學畢業生獎狀獎品費及其他各種接待贈品費。

二、按當年度轄內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學畢業生班數編列。

(4)各種慰勞費

500,000

敬軍、勞軍及慈善機構等慰問經費。

5.國內經建考察

人年

30,000

一、辦理議員國內考察經費。

二、按現任議員人數編列統籌運用。

(二)特別費




1.市長



112,500-150,000


由直轄市政府視其財政狀況,在左列特別費每月列支基準範圍內,自行決定預算編列數。

2.副市長





44,200-75,000


由直轄市政府視其財政狀況,在左列特別費每月列支基準範圍內,自行決定預算編列數。

3.市政府(議會)秘書長


39,700



4.市政府(議會)副秘書長

19,500


5.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39,700



6.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

19,500


7.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首長

(1)首長官職等列簡任第10職等(含最高職等列簡任第10職等)、第11職等(含最高職等列簡任第11職等)

.機關預算員額150人以上者

.機關預算員額未滿150人者




























15,000





12,700


本項機關預算員額包括職員、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駕駛。


(2)首長官職等列薦任第9職等(含最高職等列薦任第9職等)

.機關預算員額150人以上者

.機關預算員額在100人以上未滿150人者

.機關預算員額未滿100人者

















10,500



8,200




6,000


(3)首長官職等列薦任第8職等

3,700


()市政府(議會)首長及副首長之專用車保險費




1.市(議)長

2.副市(議)長

3.市政府(議會)秘書長

4.市政府(議會)副秘書長

年輛

年輛

年輛


年輛

52,000

42,000

40,000


36,000


()區公所部分




1.區長特別費

19,500


2.里民大會經費

(1)200戶以下

(2)201戶至400

(3)401戶以上


里次

里次


里次


4,000

5,000


6,000



十四、縣()共同部分




()議事業務運作經費部分



依內政部9174日台內中民字第0910079065號函及92516日台內中民字第0920089202號函訂定。

1.地方民意代表費用(研究費、出席費及助理費用除外)



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核實編列。

2.定期大會、臨時大會開會費

3,500


3.編印議事錄、議會公報刊物



在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額度內,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4.業務管理




(1)各種年節、紀念活動費

人年

5,000

一、辦理各種年節(包括春節聯歡)及議會週年紀念等活動經費。

二、按現任議員人數編列統籌運用。

(2)各種比賽經費

.()

.()






30,000


200,000


一、參加各種球賽、技藝競賽之服裝、旅運費及其他經費。

二、本項無論縣(市)內(外)每年合計以3次為限,並按縣(市)內(外)基準分別核實編列。

(3)各種贈品、紀念章()

班年

500

一、贈送縣(市)立高中、國中、小學畢業生獎狀獎品費及其他各種接待贈品費。

二、按當年轄內縣(市)立高中及公私立國中、小學畢業生班數編列。

(4)各種慰勞費

250,000

敬軍、勞軍及慈善機構等慰問經費。

5.國內經建考察

人年

15,000

一、辦理議員國內考察經費。

二、按現任議員人數編列統籌運用。

6.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



本項編列合計數,不得超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費用項目(不含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費用)前述25及縣()議會對黨()團補助費得編列合計總額百分之十。

(二)機要費


一、編制員額部分:按縣()政府(不含府外機關)正式編制員額(不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每人每年1,875元為計算基準乘算。

二、人口數部分

()離島地區: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3個縣政府,為45萬元。

()省轄市:

1.區人口數未滿30萬人者,為120萬元。

2.轄區人口數超過30萬人至未滿5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75元計算。

3.區人口數超過50萬人至未滿10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45元計算。

4.區人口數超過100萬人至未滿20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3元計算。

()縣:

1.轄區人口數未滿30萬人者,為60萬元。

2.轄區人口數超過30萬人至未滿5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75元計算。

3.轄區人口數超過50萬人至未滿10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45元計算。

4.轄區人口數超過100萬人至未滿20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3元計算。

5.區人口數超過20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15元計算。

三、前2項合計為最高編列數額。

一、()政府致贈花圈、花籃、匾額、喜幛及輓聯等經費。

二、人口數以內政部1086月底之人口統計資料數據為計列基準。

三、本項費用,應統一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以「機要費」二級用途別科目編列。

()特別費




1.縣(巿)長

66,000


2.副縣(巿)長

33,000


3.縣(巿)政府(議會)秘書長


23,200



4.縣(市)政府府外各機關首長

(1)一級機關首長(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規定設置)

.機關編制員額在3,000人以上者

.機關編制員額在1,000人以上未滿3,000人者

.機關編制員額未滿1,000人者




















23,200



19,800




17,200



(2)二級機關首長(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規定設置)


6,000


(3)國民中、小學(含高中及完全中學)首長

.班級數達48以上

.班級數未達48班者











8,200


6,000









()縣(市)長及議長之專用保險費

年輛

42,000


()教育部分




1.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教材編輯費

班月

600

以每月實際編撰有教材者為限。

2.國民中、小學加強辦理社會教育經費




(1)基本費

校年

12,000


(2)班級費

.1班至12班部分

.13班至40班部分

.41班以上部分


班年


班年


班年


1,080


970


700

班級費採分段逐級遞減方式計算

()警政部分




1.警察局長工作活動費

5,000


2.副局長、分局長工作活動費

人月

1,000


3.民防團隊組訓經費

人年

500

包括誤餐費、訓練費、簡易耗材及裝備費。

4.警察人員常年教育訓練費

人年

350

包括講師鐘點費、教材費、誤餐費等。

5.拘留人犯伙食費

人日

200

包括拘留人犯主、副食費。

()消防部分




1.消防局長工作活動費

5,000


2.副局長、大隊長工作活動費

人月


1,000


3.義勇消防組織組訓經費

人年

500

包括誤餐費、訓練費、簡易耗材及裝備費。

4.消防人員常年教育訓練費

人年

350

包括講師鐘點費、教材費、誤餐費等。

()衛生部分




1.公共衛生業務推動費

人月

800


2.公共衛生人員工作制服費

(1)冬季制服

(2)夏季制服

(3)工作鞋




2,200

800

680



21套。

每年2套。

含長短襪2雙、鞋1

()區公所部分




1.區長特別費

(1)人口數在20萬人以上者

(2)人口數在10萬人以上未滿20萬人者

(3)人口數在5萬人以上未滿10萬人者

(4)人口數未滿5萬人者








20,700


19,700



18,700



17,700




2.里長業務會報經費



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3.里民大會經費

(1)200戶以下

(2)201戶至400

(3)401戶以上


里次

里次


里次


4,000

5,000


6,000


4.里鄰長訓練經費



講座鐘點費依規定準計列。

(1)餐點費

人天


100

每年訓練35天為原則。

(2)籌備經費


3,000

會場佈置、講義、文具、雜支等基數3,000元,其超過150村里鄰以上者,每增加1村里鄰增加20元。

5.民防團隊組訓經費

人年

500

包括誤餐費、訓練費、簡易耗材及裝備費。

十五、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共同部分




()議事業務運作經費部分



依內政部9174日台內中民字第0910079065號函及92516日台內中民字第0920089202號函訂定。

1.地方民意代表費用(研究費出席費除外)



依照「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核實編列。

2.定期大會、臨時大會開會費

(1)(鎮、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鄉鎮民代表人數未滿15人者

.鄉鎮民代表人數在15人以上者















7,000



8,000



(2)縣轄市

.市民代表人數未滿15人者

.市民代表人數在15人以上者





8,000



9,000


3.編印議事錄、代表會公報刊物



在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額度內,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4.業務管理




(1)各種年節、紀念活動費

人年

3,000

一、辦理全年各項慶典、年節(包括春節聯歡)、代表會週年紀念等活動經費。

二、按現任代表人數編列統籌運用。

(2)各種贈品、紀念章()

班年

300

一、贈送國中、小學畢業生獎狀獎品費及其他各種接待贈品費。

二、按當年轄內公私立國中、小學畢業生班數,衡酌財政狀況核實編列。

5.國內經建考察

人年

12,000

一、辦理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國內考察經費。

二、按現任代表人數編列統籌運用。

6.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



本項編列合計數,不得超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費用項目前述25項規定得編列合計總額百分之十。

()機要費


一、編制員額部分: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不含所外機關)正式編制員額(不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每人每年1,875元為計算基準乘算。

二、人口數部分:

()區人口數未滿1萬人者,為45,000元。

()轄區人口數超過1萬人者:

1.轄區人口數超過1萬人,未滿3萬人者,為6萬元。

2.區人口數超過3萬人至未滿5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75元計算。

3.區人口數超過5萬人至未滿1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45元計算。

4.區人口數超過10萬人至未滿2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3元計算。

5.區人口數超過2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15元計算。

三、前2項合計為最高編列數額。

一、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致贈花圈、花籃、匾額、喜幛及輓聯等經費。

二、人口數以內政部1086月底之人口統計資料數據為計列基準。

三、本項費用,應統一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以「機要費」二級用途別科目編列。

()特別費




1.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1)人口數在20萬人以上者

(2)人口數在10萬人以上未滿20萬人者

(3)人口數在5萬人以上未滿10萬人者

(4)人口數未滿5萬人者












20,700


19,700



18,700



17,700






2.縣轄市副市長(人口超過30萬人以上者)

10,300


()(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代表會主席之專用保險費

年輛

42,000


()村里長業務會報經



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村里民大會經費

1.200戶以下

2.201戶至400

3.401戶以上


村里/

村里/

村里/


4,000

5,000

6,000


()村里鄰長訓練經費




如由直轄市或縣政府統籌辦理者,由直轄市或縣政府編列預算,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不重複編列,鐘點費依規定基準計列。

1.餐點費

人天


100

每年訓練35天為原則。

2.籌備經費


3,000

會場佈置、講義、文具、雜支等基數3,000元,其超過150村里鄰以上者,每增加1村里鄰增加20元。

(八)民防團隊組訓經費

人年

500

包括誤餐費、訓練費、簡易耗材及裝備費。

叁、設備及投資

一、建築及設備

()一般房屋建築費





一、非所列之建築功能與構造類別,不適用左列基準,各機關應依個案特性核實評估並合理編列預算,如:參考鄰近類似工程單價,按時地不同酌予調整引用;經費較高或較複雜者,先行編列規劃費用委託專業機構評估。

二、左列基準,僅係下述所列單價包含項目之費用,尚可加列不包含項目及得依個案特性專案研析另列之項目費用。惟各機關於設定建造標準時,應審酌該工程之定位及功能,對應提出妥適之建造標準,並從預算編列、設計、施工、監造到驗收各階段,均應依設定建造標準落實執行:

()所列單價包:基地一般性整理(整地);施工用水電;構造物本體(包括基礎、結構、外飾:18 層以上得為帷幕牆,以下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國產磁磚);電力、電信及一般照明設備;室內給、排水、衛生、消防設備、生活廢水及通風設備;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門窗、粉刷及達可使用程度之基本室內裝修在內;防水隔熱、法定空地內之景觀(庭園及綠化)、設備工程(電梯、衛浴及廚具設備);雜項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品管費、保險費、營業稅、利潤及管理費。但不包含:「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定規劃、地質鑽探、測量、設計、監造等費;專案管理及顧問費;工程管理費;用地取得與拆遷補償費;藝術品設置;協助開闢公共設施相關費用;物價調整費;工程預備費

()所列單價已考量一般條件基準,惟下列項目得專案研析說明後計列,並得委託專業機構評估:特殊大地工程(含地質改良,不含一般基樁);山坡地開發工程;特殊設備(包括機械停車、空調設備);智慧建築(合格級標章按左列基準增加2%範圍內編列,其他級別另行評估);綠建築(合格級標章按左列基準增加1%範圍內編列,其他級別另行評估)耐震設計之用途係數自1.25 提高至1.5(按左列基準增加6%範圍內編列)挑高空間(挑高區域之樓地板面積加列樓高增加係數[《實際樓層高度公尺–3.6÷3.6]0.25);太陽光電設備(M21元編列預算);大樹保護及遷移費用;減震、制震構造;特殊設備及工法或行政單位要求;特殊外牆工程;雨水貯留槽;地下室超建(樓層數1~5層其地下樓層超過1層,即地下第2層另計、樓層數6~12層其地下樓層超過2層,即地下第3層另計、樓層數13層以上其地下樓層超過3層,即地下第4層另計)環境監測費;其他類似上述項目為機關特定需求增加者

()所列建築物之樓層數為地上層加地下層之總和,除單獨地下停車場個案外及另行闢建防空避難室等地下層,其造價按總計樓層數之單價計算。

()路外停車場係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台式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其單價包括通風、消防、監視系統、號誌及收費等必要措施。

、離島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30%範圍內編列;山地原住民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12%範圍內編列;平地原住民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10%範圍內編列。

1.鋼骨構造

(1)辦公大樓

.112

.1316

.1720

.2125

(2)教室

.112

.1316

(3)住宅與宿舍

.112

.1316

.1720

.2125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33,111

36,463

39,678

42,439


30,449

33,598


32,560

34,612

37,234

39,158

2.鋼筋混凝土構造

(1)辦公大樓

.15

.612

.1316

.17層以上

(2)教室

.15

.612

.1316

(3)住宅與宿舍

.15

.612

.1316

.17層以上

(4)路外停車場

.地下1

.地下2

.地下3

.13

.45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25,349

26,302

31,265

35,668


21,361

22,783

27,668


21,975

26,067

30,593

31,940


23,079

24,782

30,645

16,618

17,938

()一般辦公室翻修費

1.員額在150人以下

2.員額在151人以上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8,737


7,494

一、離島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30%範圍內編列;山地原住民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12%範圍內編列;平地原住民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10%範圍內編列。

二、舉凡舊有辦公室改變用途或重新裝修,無隔間之全新辦公室需配合使用而增設之內裝工程,包括:內牆及地面處理;現場施作固定傢俱;新增隔間牆、天花板;新增衛浴間組(供首長使用);新增照明;窗簾、指示標誌;空調、水電、消防修改;播音、保全、通訊系統;規劃設計、監造費用;職業安全衛生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品管費、保險費、營業稅、利潤及管理費。但不包括辦公室內活動式家具、特殊設備。

三、得專案研析另行計列之項目為:結構補強或修改;外牆修改;增設無障礙工程;拆除、清運、清潔。

四、裝修施工使用材料參考:

()地面:除廁所所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防滑地磚外,其餘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3mm 厚透心塑膠地磚。

()牆面:除廁所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防潮面磚外,其餘粉刷PVC漆及12cm 高塑膠踢腳板。

()隔間牆:以1/2B 紅磚砌築或經調架雙面1.2cm 厚石膏板牆或矽酸鈣板,牆面與前述相同。

()天花:1.8cm 厚烤漆明架礦纖吸音天花板。

()衛浴間: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和成、電光等同級品)衛浴設備。

()照明: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日光燈具。

()窗簾: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烤漆鋁百葉。

()固定傢俱:1.8cm 厚木心板外貼美耐板(柚木皮)或油漆。

()電動汽車充電樁設置費

1.充電樁設備,AC 單向220V 32A

2.充電樁設置工程,AC 單向220V 32A充電樁配電、配管、配線








60,000


30,000



充電樁設置工程費按左列標準編列為原則,若有停車位場地特殊或距離總電源較遠等因素,得說明核實計列。

()電動機車充電樁設置費

1.充電樁設備,輸出50~200VDC40A5KW(一對一)

2.充電樁設置工程,含配電、配管、配線基本工程









70,000



30,000


交通及運輸設備




()轎式小客車

1.2001cc2500cc

2.1801cc2000cc

3.1800cc以下



1,000,000

800,000

635,000

左列均已括節能標章車種警備車及電動汽車含所需各項配備,但不含貨物稅;其餘車所需之各項配備及貨物稅。

屬免貨物稅之車種,按免稅價格核實編列。

三、新購之各式公務車輛,除特種車、大客車、貨車及駐外機構車輛外應優先購置電動車。但如執行特殊業務需要,車輛常態性出勤一趟()來回里程數超過電池供應最大里程,且搭乘高鐵、大眾運輸系統有困難,或另無較有效率之替代方案者,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准,得購置油電混合動力車或燃油車,應依左列編列基準辦理

、各式公務車輛排氣量上限: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點」規定辦理。

()直轄市政府:

1.()2500cc

2.副市()長、市政府(議會)秘書長2000cc

3.市政府(議會)副秘書長、一級機關首長及副首長1800cc

4.一般公務小客車1800cc

()()政府:

1.()()2500cc

2.副縣()()2000cc

3.()政府(議會)秘書長1800cc

4.一般公務小客車1800cc

()(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比照縣()政府秘書長專用車;一般公務小客車1800cc

、首長及副首長(含相當或比照)之專用車得於可購置車輛排氣量上限之編列基準範圍內,自行衡酌其需求情形,以降低排氣量方式辦理。

直轄市長、縣()長專用車屆汰換年限,倘有轄內偏遠地區(依內政部定義)災害勘查需要,因購置轎式小客車(標準如左列)未符需求者,得選擇購置四輪傳動車輛,惟應於排氣量2500cc上限內,按每輛120萬元編列預算。

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如有業務特殊需要,因購置一般小客車未符需求者,得選擇購置四輪傳動車輛,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4點第2項或第5點規定辦理,惟公務小客車之排氣量仍應於1800cc上限內購置,小客貨兩用車之排氣量應於2000cc以下範圍內購置,電動汽車及其他車種則應按左列基準編列預算。

、公務車輛(不含機車)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汰換:

()已屆滿15年。

()行駛里程數逾25萬公里。

()車滿12年;偵緝()警用巡邏車滿7年;其餘車輛滿10年。且行駛里程數逾125,000公里。但其他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救護車滿5年,得依「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展延,最長得延長至10年。

()駐外機構用車滿10年或行駛里程逾125,000公里。

各機關依規定汰換首長副首長(含相當或比照)專用車,得留用替代現有效能較差之公務車輛,但被替代之公務車輛應辦理財產報廢。

、公務車輛符合車輛管理手冊第39點第2項規定,應辦理財產報廢。

()9人座小客

1,400,000

()小客貨兩用車2000cc以下


700,000


()7-9人座小客貨兩用

820,000

()大客車

1.3745人座

2.1723人座



4,550,000

2,760,000

()貨車

1.大貨車

2.小貨車(框式或廂式)

(1)2000cc以下

(2)超過2000cc





1,530,000



450,000

950,000

()警備車

1.3745人座

2.1723人座

(1)3000cc以下

(2)超過3000cc




4,550,000


2,720,000

3,500,000

()特種車

除本表另有規定外,依市價(含貨物稅)個案核實編列

()電動汽車

1.5人座(電池)電池搭載30kwh容量以上

2.5人座(不含電池)電池搭載30kwh容量以上







1,500,000



990,000


()油電混合動力車

1.2001cc2500cc

2.1800cc以下




1,180,000


820,000

(十一)機車

1.電動機車

(1)小型輕型(含電池)

(2)小型輕型(不含電池)

(3)輕型電動機車(含電池)

(4)輕型電動機車(不含電池)

(5)重型電動機車(含電池)

(6)重型電動機車(不含電池)











68,000


58,000


70,000


60,000



120,000


70,000

左列基準均貨物,其中重型電動機車及燃油機車基準均含ABSCBS配備

二、新購之機車,應優先購置電動機車。但如執行特殊業務需要,車輛常態性出勤一趟()來回里程數超過電池供應最大里程,且搭乘高鐵、大眾運輸系統有困難,或另無較有效率之替代方案者,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准,得購置燃油機車,並應依左列編列基準辦理

機車汰換年限為滿6年。

、本項特種車係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之機車。

2.燃油機車

(1)124cc以下

(2)125cc



78,000

82,000

3.特種車

依市價(含貨物稅)個案核實編列

資訊設備



一、個人電腦每年以員額人數1/5比例汰換為原則。

二、筆記型電腦以公務共同使用為原則,並以員額人數1/10比例配置,非共同使用之筆記型電腦應與個人電腦數量併計。

三、印表機以公務共同使用為原則,並以員額人數1/5比例配置。

四、文書編輯軟體之購置數量應定期檢討,每年並以不超過員額人數1/5比例為原則編列。

五、各項資訊設備應按實際需要於編列基準範圍內核實編列,若有特殊業務需要,得說明計列。

()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不含螢幕)

()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含螢幕)

()筆記型電腦

()印表機

()文書編輯軟體






25,000



30,000


30,000

25,000

15,000

肆、獎補助費




一、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人年

6,000

依照行政院10598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53161號函規定辦理,並於編列基準範圍內核實編列。

二、直轄市及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費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民間團體性質與業務關係,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5點第5款規定,本核實原則編列預算辦理。

三、直轄市及縣()議會對黨()團補助費

()直轄市議會

1.3人以內

2.超過3人部分





黨團/

黨團/





20,000

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2,000

按月撥付黨()團作為辦公及一般活動所需費用。

()縣(市)議會

1.3人以內

2.超過3人部分


黨團/

黨團/


10,000

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500

備註:一、本表所列費用基準,除部分項目得因特殊業務需要核實計列外,係編列預算最高標準,各級政府機關應視財力或預算容納情形,核實編列。

二、地方政府編列本表所列之各項費用應行注意事項:

()配合中央對直轄市與縣()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需要,本表所列之各項費用,請於年度預算相關工作計畫項下,依費用項目名稱編列或予以註記

()內政部歷次函釋,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所訂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外,不得另行編列之項目:

1.()幹事辦公費(內政部91820日台內中民字第0910007162號函)。

2.()工作會報及村()服務小組經費(內政部91918日台內中民字第0910007896號函)。

3.補助村()長購買公務機車(內政部92129日台內中民字第0920088665-1號函)。

4.()長國內經建考察(內政部92422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3626號函)。

5.除鄰長為民服務作業費外,另致贈鄰長紀念品(內政部931125日台內中民字第0930008909號函)。

6.鄰長(含村里長)他縣市參訪活動費(內政部94422日內授中民字第0940032123號函)。

7.()、鄰長國內經建參訪活動經費(內政部97612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734931號函)。

8.購置腳踏車提供村()長為民服務之用(內政部971223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037047號函)。

三、地方立法機關編列議事業務運作經費應行注意事項:

()依費用性質,除議長、副議長、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特別費應歸屬「一般行政」業務計畫科目外,其餘經常門支出均歸屬「議事業務」業務計畫科目項下。

()議事業務運作經費內(含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不得再編列「臨時費」、「公共關係費」、「機要費」、「開會期間、專案小組調查餐費(會)」、「配合國內外考察隨行採訪記者旅費補助」、「媒體工作者隨同議會採訪活動經費及其他」、「正、副議長因公奉派受邀出國經費」及「非屬立法機關職權範圍事項」等經費。

()內政部歷次就議事業務運作各項費用之規定:

屬「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範疇不得於「議事業務」業務計畫科目外另行編列

非屬「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範疇之事項

依據:93914日內授中民字第0930720952號函及同115日內授中民字第0930720987號函

項目:

一、舉辦議長盃各項體育活動比賽經費。

二、主辦歷屆議員聯誼活動及禮品費。

三、其他縣市人員訪問觀摩接待經費。

四、致贈各機關團體學校辦理活動紀念品。

五、議會業務聯繫協調等各項活動經費。

六、接待參訪民眾、機關團體及禮品費。

依據:9857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032653號書函及同84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722113號書函。

項目:

一、地方民意代表文康活動費、福利互助金及健康保險費。

二、行政人員會同出國考察費。

依據:9857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032653號書函

項目:地方立法機關會議紀錄、議案公文打字、重要活動開會應存案攝(錄)影紀念。

依據:9923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0557號函

項目:地方立法機關辦理新任議員、代表宣誓就職選舉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業務經費。

依據:99527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3630號函。

項目:

一、各國貴賓華僑及各界人士等與會交流活動等經費。

二、縣內義警、義消、民防、巡守隊等志工團體慰勞餐敘等經費。

三、促進各機關、學校、民間團體、社區、個人等舉辦各項活動連繫、交流等經費。

四、慰勞()、救助及獎勵等經費。

五、各項慶典活動經費。

六、參訪轄區內治安、消防及慈善機構等經費。


四、一般房屋建築費及辦公室翻修費編列基準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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