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
費用項目 | 單位 | 編列基準 (新臺幣元) | 說 明 |
壹、人事費 | |||
一、編制內員工 | 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核實編列。 | ||
二、約聘(僱)人員酬金 | 人月 薪點 | 124.7 | 按核定薪點核實編列。 |
三、地方民意代表之研究費、出席費及助理費用 | 依照「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核實編列。 | ||
四、加班費 | 依照「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按業務需要核實編列。 | ||
五、值班費 | 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得按例假日基準加倍編列。 二、各機關得依行政院78年1月4日臺(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規定,由各主管機關自行照原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左列基準範圍內編列。 | ||
(一)平常日 (二)例假日 | 人日 人日 | 300 500 | |
六、兼課鐘點費 | 一、依照「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定核實編列。 二、夜間授課時間為下午6時以後。 三、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基準比照左列基準編列。 | ||
(一)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 1.日間授課 (1)教授 (2)副教授 (3)助理教授 (4)講師 | 人時 人時 人時 人時 | 955 820 760 695 | |
2.夜間授課 (1)教授 (2)副教授 (3)助理教授 (4)講師 | 人時 人時 人時 人時 | 995 850 800 740 | |
(二)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 | 人時 | 依照「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定核實編列。 | |
(三)其他專案核准項目 | 依各該專案核准之基準計列。 | ||
貳、業務費 | |||
一、兼職費 | 依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並於編列基準範圍內核實編列。 | ||
(一)簡任 (二)薦任 (三)委任 | 人月 人月 人月 | 3,500 3,000 2,500 | |
二、講座鐘點費 | 一、依照「講座鐘點費支給表」核實編列。 二、主辦機關辦理專題演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衡酌講座國際(內)聲譽、學術地位、演講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核定支給。 | ||
(一)授課講座 1.外聘: (1)國內專家學者 (2)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 人節 人節 | 2,000 1,500 | |
2.內聘:主辦機關(構)學校人員 | 人節 | 1,000 | |
(二)講座助理 | 人節 |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1/2計列 | |
三、出席費 | 每次 | 2,500 | 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並於編列基準範圍內核實編列。 |
四、稿費 | 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核實編列。 | ||
五、文康活動費 | 人年 | 2,000 | 依照「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並按預算內員工(含約聘僱人員)人數計列,經費內容包括藝文活動(含藝文欣賞及競賽等)及康樂活動(含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聯誼、服務、休閒等)所需。 |
六、車輛油料費 | |||
(一)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 | 月輛 | 139公升 | 一、各機關應切實貫徹節能減碳措施,依各種公務車輛用油、氣種類、價格,在左列基準範圍內核實編列;其情形特殊,專案奉准者,按其規定基準編列。 二、電動機車不得編列油料費。 三、汽油、柴油應憑加油摺(卡)加油。 四、首長、副首長(含相當或比照)之專用車及特種車油料得依業務需要核實編列。 五、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已逾15年者,不得編列油料,並應辦理財產報廢。若有業務需要,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 |
(二)大客車、大貨車 | 月輛 | 190公升 | |
(三)消防車試車費 | 月輛 | 41公升 | |
(四)油氣雙燃料車 1.汽油 2.液化石油氣 | 月輛 月輛 | 71公升 81公升 | |
(五)油電混合動力車 | 月輛 | 95公升 | |
(六)機車 | 月輛 | 26公升 | |
七、車輛養護費 | 一、各機關車輛養護費,應在左列基準範圍內核實編列,如車輛購置年數跨養護費2編列級距者,得於較高級距基準範圍內計算編列;其情形特殊,專案奉准者,按其規定基準編列。 二、特種車、電動機車及警用機車養護費得依業務需要核實編列。 三、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已逾15年者,不得編列養護費。 | ||
(一)公務汽車養護費 1.購置未滿2年公務汽車 | 年輛 | 8,500 | |
2.購置滿2年未滿4年公務汽車 | 年輛 | 25,500 | |
3.購置滿4年未滿6年公務汽車 | 年輛 | 34,000 | |
4.購置滿6年以上公務汽車 | 年輛 | 51,000 | |
(二)公務機車養護費 | 年輛 | 1,700 | |
八、辦公房舍及員工宿舍修繕費 | 離島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30%範圍內編列;山地原住民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12%範圍內編列;平地原住民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10%範圍內編列。 | ||
(一)鋼筋混凝土建造 1.100平方公尺以內 2.超過100平方公尺部分 | 年 年 | 5,103 每增加1平方公尺增列37元 | 一、租用之房舍按左列基準1/2編列。 二、使用年限30年以上者,按左列基準增加50%編列。 |
(二)加強磚造: 1.100平方公尺以內 2.超過100平方公尺部分 | 年 年 | 5,705 每增加1平方公尺增列49元 | 一、租用之房舍按左列基準1/2編列。 二、使用年限30年以上者,按左列基準增加50%編列。 |
九、辦公器具養護費 | 人年 | 1,048 | 按預算內職員、警察、駐警、約聘僱人員及民意代表之人數計列。 |
十、電動車輛電費及電池租賃費 | |||
(一)電動汽車電費 | 月輛 | 450度電 | |
(二)電動汽車電池租賃費 1.裝置30~45kwh電池未滿5年電動汽車 2.裝置16~30kwh電池未滿5年電動汽車 3.裝置5~16kwh電池未滿5年電動汽車 | 月輛 月輛 月輛 | 10,000 7,500 5,000 | |
(三)電動機車電池租賃費 1.交換式電池(租期3年)-每月免費里程無上限 2.自用式電池 (1)裝置容量40Ah電池(在外充電) (2)裝置容量20~39Ah電池(自行充電) (3)裝置容量未達20Ah電池(自行充電) | 月輛 月輛 月輛 月輛 | 900 800 400 300 | 交換式電池租賃費執行時,應在左列基準範圍內,依業務實際需要及成本效益原則,就市售各種資費方案中選擇最適者辦理。 |
(四)電動汽車養護費 1.購置未滿2年電動汽車 2.購置滿2年未滿4年電動汽車 3.購置滿4年未滿6年電動汽車 4.購置滿6年未滿8年電動汽車 | 年輛 年輛 年輛 年輛 | 6,800 19,000 23,000 35,000 | 各機關電動汽車養護費,應在左列基準範圍內核實編列,如車輛購置年數跨養護費2編列級距者,得於較高級距基準範圍內計算編列;其情形特殊,專案奉准者,按其規定基準編列。 |
十一、車輛保險費 | |||
(一)小客車(含油電混合動力車) | 年輛 | 2,483 | 一、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共同部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幼童專用車、行駛特定路線或區域之大客車、特種車、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副首長(含相當或比照)之專用車,得依實際需要核實編列保險費。其他公務車輛若有其他特殊業務需求,得說明核實計列。 三、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已逾15年者,不得編列保險費。 |
(二)小客貨兩用車 | 年輛 | 2,915 | |
(三)大客車 | 年輛 | 10,895 | |
(四)大貨車 1.3.5~9噸 2.9.1~15噸 3.15.1噸以上 | 年輛 年輛 年輛 | 9,551 11,142 13,145 | |
(五)小貨車 | 年輛 | 3,747 | |
(六)機車(含電動機車) 1.輕型 2.重型 | 年輛 年輛 | 435 711 | |
十二、租賃車輛費 | 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及核實編列。 | ||
十三、直轄市共同部分 | |||
(一)議事業務運作經費部分 | |||
1.地方民意代表費用(研究費、出席費及助理費用除外) | 依照「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核實編列。 | ||
2.定期大會、臨時大會開會費 | 日 | 7,000 | |
3.編印議事錄、議會公報及刊物 | 在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額度內,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 ||
4.業務管理 | |||
(1)各種年節、紀念活動費 | 人年 | 10,000 | 一、辦理各種年節(包括春節聯歡)及議會週年紀念等活動經費。 二、按現任議員人數編列統籌運用。 |
(2)各種比賽經費 甲.市內 乙.市外 | 次 次 | 60,000 400,000 | 一、參加各種球賽、技藝競賽之服裝、旅運費及其他經費。 二、本項無論市內(外)每年合計以3次為限,並按市內(外)基準分別核實編列。 |
(3)各種贈品、紀念章(徽)等 | 班年 | 1,000 | 一、贈送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學畢業生獎狀獎品費及其他各種接待贈品費。 二、按當年度轄內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學畢業生班數編列。 |
(4)各種慰勞費 | 年 | 500,000 | 敬軍、勞軍及慈善機構等慰問經費。 |
5.國內經建考察 | 人年 | 30,000 | 一、辦理議員國內考察經費。 二、按現任議員人數編列統籌運用。 |
(二)特別費 | |||
1.市長 | 月 | 112,500-150,000 | 由直轄市政府視其財政狀況,在左列特別費每月列支基準範圍內,自行決定預算編列數。 |
2.副市長 | 月 | 44,200-75,000 | 由直轄市政府視其財政狀況,在左列特別費每月列支基準範圍內,自行決定預算編列數。 |
3.市政府(議會)秘書長 | 月 | 39,700 | |
4.市政府(議會)副秘書長 | 月 | 19,500 | |
5.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 月 | 39,700 | |
6.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 | 月 | 19,500 | |
7.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首長 (1)首長官職等列簡任第10職等(含最高職等列簡任第10職等)、第11職等(含最高職等列簡任第11職等) 甲.機關預算員額在150人以上者 乙.機關預算員額未滿150人者 | 月 月 | 15,000 12,700 | 本項機關預算員額包括職員、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駕駛。 |
(2)首長官職等列薦任第9職等(含最高職等列薦任第9職等) 甲.機關預算員額在150人以上者 乙.機關預算員額在100人以上未滿150人者 丙.機關預算員額未滿100人者 | 月 月 月 | 10,500 8,200 6,000 | |
(3)首長官職等列薦任第8職等 | 月 | 3,700 | |
(三)市政府(議會)首長及副首長之專用車保險費 | |||
1.市(議)長 2.副市(議)長 3.市政府(議會)秘書長 4.市政府(議會)副秘書長 | 年輛 年輛 年輛 年輛 | 52,000 42,000 40,000 36,000 | |
(四)區公所部分 | |||
1.區長特別費 | 月 | 19,500 | |
2.里民大會經費 (1)200戶以下 (2)201戶至400戶 (3)401戶以上 | 里次 里次 里次 | 4,000 5,000 6,000 | |
十四、縣(市)共同部分 | |||
(一)議事業務運作經費部分 | 依內政部91年7月4日台內中民字第0910079065號函及92年5月16日台內中民字第0920089202號函訂定。 | ||
1.地方民意代表費用(研究費、出席費及助理費用除外) | 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核實編列。 | ||
2.定期大會、臨時大會開會費 | 日 | 3,500 | |
3.編印議事錄、議會公報及刊物 | 在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額度內,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 ||
4.業務管理 | |||
人年 | 5,000 | 一、辦理各種年節(包括春節聯歡)及議會週年紀念等活動經費。 二、按現任議員人數編列統籌運用。 | |
(2)各種比賽經費 甲.縣(市)內 乙.縣(市)外 | 次 次 | 30,000 200,000 | 一、參加各種球賽、技藝競賽之服裝、旅運費及其他經費。 二、本項無論縣(市)內(外)每年合計以3次為限,並按縣(市)內(外)基準分別核實編列。 |
(3)各種贈品、紀念章(徽)等 | 班年 | 500 | 一、贈送縣(市)立高中、國中、小學畢業生獎狀獎品費及其他各種接待贈品費。 二、按當年轄內縣(市)立高中及公私立國中、小學畢業生班數編列。 |
(4)各種慰勞費 | 年 | 250,000 | 敬軍、勞軍及慈善機構等慰問經費。 |
5.國內經建考察 | 人年 | 15,000 | 一、辦理議員國內考察經費。 二、按現任議員人數編列統籌運用。 |
6.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 | 本項編列合計數,不得超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費用項目(不含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費用)、前述2至5項及縣(市)議會對黨(政)團補助費規定得編列合計總額百分之十。 | ||
(二)機要費 | 一、編制員額部分:按縣(市)政府(不含府外機關)正式編制員額(不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每人每年1,875元為計算基準乘算。 二、人口數部分: (一)離島地區: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3個縣政府,為45萬元。 (二)省轄市: 1.轄區人口數未滿30萬人者,為120萬元。 2.轄區人口數超過30萬人至未滿5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75元計算。 3.轄區人口數超過50萬人至未滿10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45元計算。 4.轄區人口數超過100萬人至未滿20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3元計算。 (三)縣: 1.轄區人口數未滿30萬人者,為60萬元。 2.轄區人口數超過30萬人至未滿5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75元計算。 3.轄區人口數超過50萬人至未滿10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45元計算。 4.轄區人口數超過100萬人至未滿20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3元計算。 5.轄區人口數超過20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15元計算。 三、前2項合計為最高編列數額。 | 一、縣(市)政府致贈花圈、花籃、匾額、喜幛及輓聯等經費。 二、人口數以內政部108年6月底之人口統計資料數據為計列基準。 三、本項費用,應統一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以「機要費」二級用途別科目編列。 | |
(三)特別費 | |||
1.縣(巿)長 | 月 | 66,000 | |
2.副縣(巿)長 | 月 | 33,000 | |
3.縣(巿)政府(議會)秘書長 | 月 | 23,200 | |
4.縣(市)政府府外各機關首長 (1)一級機關首長(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規定設置) 甲.機關編制員額在3,000人以上者 乙.機關編制員額在1,000人以上未滿3,000人者 丙.機關編制員額未滿1,000人者 | 月 月 月 | 23,200 19,800 17,200 | |
(2)二級機關首長(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規定設置) | 月 | 6,000 | |
(3)各國民中、小學(含高中及完全中學)首長 甲.班級數達48班以上者 乙.班級數未達48班者 | 月 月 | 8,200 6,000 | |
(四)縣(市)長及議長之專用車保險費 | 年輛 | 42,000 | |
(五)教育部分 | |||
1.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教材編輯費 | 班月 | 600 | 以每月實際編撰有教材者為限。 |
2.國民中、小學加強辦理社會教育經費 | |||
(1)基本費 | 校年 | 12,000 | |
(2)班級費 甲.1班至12班部分 乙.13班至40班部分 丙.41班以上部分 | 班年 班年 班年 | 1,080 970 700 | 班級費採分段逐級遞減方式計算。 |
(六)警政部分 | |||
1.警察局長工作活動費 | 月 | 5,000 | |
2.副局長、分局長工作活動費 | 人月 | 1,000 | |
3.民防團隊組訓經費 | 人年 | 500 | 包括誤餐費、訓練費、簡易耗材及裝備費。 |
4.警察人員常年教育訓練費 | 人年 | 350 | 包括講師鐘點費、教材費、誤餐費等。 |
5.拘留人犯伙食費 | 人日 | 200 | 包括拘留人犯主、副食費。 |
(七)消防部分 | |||
1.消防局長工作活動費 | 月 | 5,000 | |
2.副局長、大隊長工作活動費 | 人月 | 1,000 | |
3.義勇消防組織組訓經費 | 人年 | 500 | 包括誤餐費、訓練費、簡易耗材及裝備費。 |
4.消防人員常年教育訓練費 | 人年 | 350 | 包括講師鐘點費、教材費、誤餐費等。 |
(八)衛生部分 | |||
1.公共衛生業務推動費 | 人月 | 800 | |
2.公共衛生人員工作制服費 (1)冬季制服 (2)夏季制服 (3)工作鞋 | 套 套 雙 | 2,200 800 680 | 每2年1套。 每年2套。 含長短襪2雙、鞋1雙 |
(九)區公所部分 | |||
1.區長特別費 (1)人口數在20萬人以上者 (2)人口數在10萬人以上未滿20萬人者 (3)人口數在5萬人以上未滿10萬人者 (4)人口數未滿5萬人者 | 月 月 月 月 | 20,700 19,700 18,700 17,700 | |
2.里長業務會報經費 | 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 ||
3.里民大會經費 (1)200戶以下 (2)201戶至400戶 (3)401戶以上 | 里次 里次 里次 | 4,000 5,000 6,000 | |
4.里鄰長訓練經費 | 講座鐘點費依規定基準計列。 | ||
(1)餐點費 | 人天 | 100 | 每年訓練3至5天為原則。 |
(2)籌備經費 | 年 | 3,000 | 會場佈置、講義、文具、雜支等基數3,000元,其超過150村里鄰以上者,每增加1村里鄰增加20元。 |
5.民防團隊組訓經費 | 人年 | 500 | 包括誤餐費、訓練費、簡易耗材及裝備費。 |
十五、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共同部分 | |||
(一)議事業務運作經費部分 | 依內政部91年7月4日台內中民字第0910079065號函及92年5月16日台內中民字第0920089202號函訂定。 | ||
1.地方民意代表費用(研究費及出席費除外) | 依照「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核實編列。 | ||
2.定期大會、臨時大會開會費 (1)鄉(鎮、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甲.鄉鎮區民代表人數未滿15人者 乙.鄉鎮區民代表人數在15人以上者 | 次 次 | 7,000 8,000 | |
(2)縣轄市 甲.市民代表人數未滿15人者 乙.市民代表人數在15人以上者 | 次 次 | 8,000 9,000 | |
3.編印議事錄、代表會公報及刊物 | 在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額度內,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 ||
4.業務管理 | |||
(1)各種年節、紀念活動費 | 人年 | 3,000 | 一、辦理全年各項慶典、年節(包括春節聯歡)、代表會週年紀念等活動經費。 二、按現任代表人數編列統籌運用。 |
(2)各種贈品、紀念章(徽)等 | 班年 | 300 | 一、贈送國中、小學畢業生獎狀獎品費及其他各種接待贈品費。 二、按當年轄內公私立國中、小學畢業生班數,衡酌財政狀況核實編列。 |
5.國內經建考察 | 人年 | 12,000 | 一、辦理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國內考察經費。 二、按現任代表人數編列統籌運用。 |
6.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 | 本項編列合計數,不得超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費用項目及前述2至5項規定得編列合計總額百分之十。 | ||
(二)機要費 | 一、編制員額部分:按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不含所外機關)正式編制員額(不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每人每年1,875元為計算基準乘算。 二、人口數部分: (一)轄區人口數未滿1萬人者,為4萬5,000元。 (二)轄區人口數超過1萬人者: 1.轄區人口數超過1萬人,未滿3萬人者,為6萬元。 2.轄區人口數超過3萬人至未滿5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75元計算。 3.轄區人口數超過5萬人至未滿1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45元計算。 4.轄區人口數超過10萬人至未滿2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3元計算。 5.轄區人口數超過20萬人部分,每人每年以0.15元計算。 三、前2項合計為最高編列數額。 | 一、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致贈花圈、花籃、匾額、喜幛及輓聯等經費。 二、人口數以內政部108年6月底之人口統計資料數據為計列基準。 三、本項費用,應統一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以「機要費」二級用途別科目編列。 | |
(三)特別費 | |||
1.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1)人口數在20萬人以上者 (2)人口數在10萬人以上未滿20萬人者 (3)人口數在5萬人以上未滿10萬人者 (4)人口數未滿5萬人者 | 月 月 月 月 | 20,700 19,700 18,700 17,700 | |
2.縣轄市副市長(人口超過30萬人以上者) | 月 | 10,300 | |
(四)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之專用車保險費 | 年輛 | 42,000 | |
(五)村里長業務會報經費 | 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 ||
(六)村里民大會經費 1.200戶以下 2.201戶至400戶 3.401戶以上 | 村里/次 村里/次 村里/次 | 4,000 5,000 6,000 | |
(七)村里鄰長訓練經費 | 如由直轄市或縣政府統籌辦理者,由直轄市或縣政府編列預算,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不重複編列,鐘點費依規定基準計列。 | ||
1.餐點費 | 人天 | 100 | 每年訓練3至5天為原則。 |
2.籌備經費 | 年 | 3,000 | 會場佈置、講義、文具、雜支等基數3,000元,其超過150村里鄰以上者,每增加1村里鄰增加20元。 |
(八)民防團隊組訓經費 | 人年 | 500 | 包括誤餐費、訓練費、簡易耗材及裝備費。 |
叁、設備及投資 一、建築及設備 (ㄧ)一般房屋建築費 | 一、非所列之建築功能與構造類別,不適用左列基準,各機關應依個案特性核實評估並合理編列預算,如:參考鄰近類似工程單價,按時地不同酌予調整引用;經費較高或較複雜者,先行編列規劃費用委託專業機構評估。 二、左列基準,僅係下述所列單價包含項目之費用,尚可加列不包含項目及得依個案特性專案研析另列之項目費用。惟各機關於設定建造標準時,應審酌該工程之定位及功能,對應提出妥適之建造標準,並從預算編列、設計、施工、監造到驗收各階段,均應依設定建造標準落實執行: (一)所列單價包含:基地一般性整理(整地);施工用水電;構造物本體(包括基礎、結構、外飾:18 層以上得為帷幕牆,以下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國產磁磚);電力、電信及一般照明設備;室內給、排水、衛生、消防設備、生活廢水及通風設備;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門窗、粉刷及達可使用程度之基本室內裝修在內;防水隔熱、法定空地內之景觀(庭園及綠化)、設備工程(電梯、衛浴及廚具設備);雜項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品管費、保險費、營業稅、利潤及管理費。但不包含:「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定規劃、地質鑽探、測量、設計、監造等費;專案管理及顧問費;工程管理費;用地取得與拆遷補償費;藝術品設置;協助開闢公共設施相關費用;物價調整費;工程預備費。 (二)所列單價已考量一般條件基準,惟下列項目得專案研析說明後計列,並得委託專業機構評估:特殊大地工程(含地質改良,不含一般基樁);山坡地開發工程;特殊設備(包括機械停車、空調設備);智慧建築(合格級標章按左列基準增加2%範圍內編列,其他級別另行評估);綠建築(合格級標章按左列基準增加1%範圍內編列,其他級別另行評估);耐震設計之用途係數自1.25 提高至1.5(按左列基準增加6%範圍內編列);挑高空間(挑高區域之樓地板面積加列樓高增加係數[《實際樓層高度公尺–3.6》÷3.6]✕0.25);太陽光電設備(每M2按1萬元編列預算);大樹保護及遷移費用;減震、制震構造;特殊設備及工法或行政單位要求;特殊外牆工程;雨水貯留槽;地下室超建(樓層數1~5層其地下樓層超過1層,即地下第2層另計、樓層數6~12層其地下樓層超過2層,即地下第3層另計、樓層數13層以上其地下樓層超過3層,即地下第4層另計);環境監測費;其他類似上述項目為機關特定需求增加者。 (三)所列建築物之樓層數為地上層加地下層之總和,除單獨地下停車場個案外及另行闢建防空避難室等地下層,其造價按總計樓層數之單價計算。 (四)路外停車場係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台式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其單價包括通風、消防、監視系統、號誌及收費等必要措施。 三、離島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30%範圍內編列;山地原住民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12%範圍內編列;平地原住民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10%範圍內編列。 | ||
1.鋼骨構造 (1)辦公大樓 甲.1~12層 乙.13~16層 丙.17~20層 丁.21~25層 (2)教室 甲.1~12層 乙.13~16層 (3)住宅與宿舍 甲.1~12層 乙.13~16層 丙.17~20層 丁.21~25層 |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 33,111 36,463 39,678 42,439 30,449 33,598 32,560 34,612 37,234 39,158 | |
2.鋼筋混凝土構造 (1)辦公大樓 甲.1~5層 乙.6~12層 丙.13~16層 丁.17層以上 (2)教室 甲.1~5層 乙.6~12層 丙.13~16層 (3)住宅與宿舍 甲.1~5層 乙.6~12層 丙.13~16層 丁.17層以上 (4)路外停車場 甲.地下1層 乙.地下2層 丙.地下3層 丁.1~3層 戊.4~5層 |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 25,349 26,302 31,265 35,668 21,361 22,783 27,668 21,975 26,067 30,593 31,940 23,079 24,782 30,645 16,618 17,938 | |
(二)一般辦公室翻修費 1.員額在150人以下 2.員額在151人以上 |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 8,737 7,494 | 一、離島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30%範圍內編列;山地原住民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12%範圍內編列;平地原住民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10%範圍內編列。 二、舉凡舊有辦公室改變用途或重新裝修,無隔間之全新辦公室需配合使用而增設之內裝工程,包括:內牆及地面處理;現場施作固定傢俱;新增隔間牆、天花板;新增衛浴間組(供首長使用);新增照明;窗簾、指示標誌;空調、水電、消防修改;播音、保全、通訊系統;規劃設計、監造費用;職業安全衛生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品管費、保險費、營業稅、利潤及管理費。但不包括辦公室內活動式家具、特殊設備。 三、得專案研析另行計列之項目為:結構補強或修改;外牆修改;增設無障礙工程;拆除、清運、清潔。 四、裝修施工使用材料參考: (一)地面:除廁所所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防滑地磚外,其餘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3mm 厚透心塑膠地磚。 (二)牆面:除廁所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防潮面磚外,其餘粉刷PVC漆及12cm 高塑膠踢腳板。 (三)隔間牆:以1/2B 紅磚砌築或經調架雙面1.2cm 厚石膏板牆或矽酸鈣板,牆面與前述相同。 (四)天花:1.8cm 厚烤漆明架礦纖吸音天花板。 (五)衛浴間: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和成、電光等同級品)衛浴設備。 (六)照明: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日光燈具。 (七)窗簾: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烤漆鋁百葉。 (八)固定傢俱:1.8cm 厚木心板外貼美耐板(柚木皮)或油漆。 |
(三)電動汽車充電樁設置費 1.充電樁設備,AC 單向220V 32A 2.充電樁設置工程,AC 單向220V 32A充電樁配電、配管、配線 | 充 充 | 60,000 30,000 | 充電樁設置工程費按左列標準編列為原則,若有停車位場地特殊或距離總電源較遠等因素,得說明核實計列。 |
(四)電動機車充電樁設置費 1.充電樁設備,輸出50~200VDC,40A,5KW(一對一) 2.充電樁設置工程,含配電、配管、配線基本工程 | 套 座 | 70,000 30,000 | |
二、交通及運輸設備 | |||
(一)轎式小客車 1.2001cc至2500cc 2.1801cc至2000cc 3.1800cc以下 | 輛 輛 輛 | 1,000,000 800,000 635,000 | 一、左列基準均已包括節能標章車種;警備車及電動汽車含所需各項配備,但不含貨物稅;其餘車輛含所需之各項配備及貨物稅。 二、屬免貨物稅之車種,按免稅價格核實編列。 三、新購之各式公務車輛,除特種車、大客車、貨車及駐外機構車輛外,應優先購置電動車。但如執行特殊業務需要,車輛常態性出勤一趟(天)來回里程數超過電池供應最大里程,且搭乘高鐵、大眾運輸系統有困難,或另無較有效率之替代方案者,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准,得購置油電混合動力車或燃油車,並應依左列編列基準辦理。 四、各式公務車輛排氣量上限: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政府: 1.市(議)長2500cc。 2.副市(議)長、市政府(議會)秘書長2000cc。 3.市政府(議會)副秘書長、一級機關首長及副首長1800cc。 4.一般公務小客車1800cc。 (三)縣(市)政府: 1.縣(市)(議)長2500cc。 2.副縣(市)(議)長2000cc。 3.縣(市)政府(議會)秘書長1800cc。 4.一般公務小客車1800cc。 (四)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比照縣(市)政府秘書長專用車;一般公務小客車1800cc。 五、首長及副首長(含相當或比照)之專用車得於可購置車輛排氣量上限之編列基準範圍內,自行衡酌其需求情形,以降低排氣量方式辦理。 六、直轄市長、縣(市)長專用車屆汰換年限,倘有轄內偏遠地區(依內政部定義)災害勘查需要,因購置轎式小客車(標準如左列)未符需求者,得選擇購置四輪傳動車輛,惟應於排氣量2500cc上限內,按每輛120萬元編列預算。 七、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如有業務特殊需要,因購置一般小客車未符需求者,得選擇購置四輪傳動車輛,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4點第2項或第5點規定辦理,惟公務小客車之排氣量仍應於1800cc上限內購置,小客貨兩用車之排氣量應於2000cc以下範圍內購置,電動汽車及其他車種則應按左列基準編列預算。 八、公務車輛(不含機車)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汰換: (一)已屆滿15年。 (二)行駛里程數逾25萬公里。 (三)大客車滿12年;偵緝(防)車、警用巡邏車滿7年;其餘車輛滿10年。且行駛里程數逾12萬5,000公里。但其他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救護車滿5年,得依「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展延,最長得延長至10年。 (五)駐外機構用車滿10年或行駛里程逾12萬5,000公里。 九、各機關依規定汰換首長及副首長(含相當或比照)之專用車,得留用替代現有效能較差之公務車輛,但被替代之公務車輛應辦理財產報廢。 十、公務車輛符合車輛管理手冊第39點第2項規定,應辦理財產報廢。 |
(二)9人座小客車 | 輛 | 1,400,000 | |
(三)小客貨兩用車2000cc以下 | 輛 | 700,000 | |
(四)7-9人座小客貨兩用車 | 輛 | 820,000 | |
(五)大客車 1.37至45人座 2.17至23人座 | 輛 輛 | 4,550,000 2,760,000 | |
(六)貨車 1.大貨車 2.小貨車(框式或廂式) (1)2000cc以下 (2)超過2000cc | 輛 輛 輛 | 1,530,000 450,000 950,000 | |
(七)警備車 1.37至45人座 2.17至23人座 (1)3000cc以下 (2)超過3000cc | 輛 輛 輛 | 4,550,000 2,720,000 3,500,000 | |
(八)特種車 | 輛 | 除本表另有規定外,依市價(含貨物稅)個案核實編列 | |
(九)電動汽車 1.5人座(含電池),電池搭載30kwh容量以上 2.5人座(不含電池),電池搭載30kwh容量以上 | 輛 輛 | 1,500,000 990,000 | |
(十)油電混合動力車 1.2001cc至2500cc 2.1800cc以下 | 輛 輛 | 1,180,000 820,000 | |
(十一)機車 1.電動機車 (1)小型輕型(含電池) (2)小型輕型(不含電池) (3)輕型電動機車(含電池) (4)輕型電動機車(不含電池) (5)重型電動機車(含電池) (6)重型電動機車(不含電池) | 輛 輛 輛 輛 輛 輛 | 68,000 58,000 70,000 60,000 120,000 70,000 | 一、左列基準均含貨物稅,其中重型電動機車及燃油機車基準均含ABS、CBS配備。 二、新購之機車,應優先購置電動機車。但如執行特殊業務需要,車輛常態性出勤一趟(天)來回里程數超過電池供應最大里程,且搭乘高鐵、大眾運輸系統有困難,或另無較有效率之替代方案者,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准,得購置燃油機車,並應依左列編列基準辦理。 三、機車汰換年限為滿6年。 四、本項特種車係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之機車。 |
2.燃油機車 (1)124cc以下 (2)125cc | 輛 輛 | 78,000 82,000 | |
3.特種車 | 輛 | 依市價(含貨物稅)個案核實編列 | |
三、資訊設備 | 一、個人電腦每年以員額人數1/5比例汰換為原則。 二、筆記型電腦以公務共同使用為原則,並以員額人數1/10比例配置,非共同使用之筆記型電腦應與個人電腦數量併計。 三、印表機以公務共同使用為原則,並以員額人數1/5比例配置。 四、文書編輯軟體之購置數量應定期檢討,每年並以不超過員額人數1/5比例為原則編列。 五、各項資訊設備應按實際需要於編列基準範圍內核實編列,若有特殊業務需要,得說明計列。 | ||
(一)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不含螢幕) (二)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含螢幕) (三)筆記型電腦 (四)印表機 (五)文書編輯軟體 | 台 台 台 台 套 | 25,000 30,000 30,000 25,000 15,000 | |
肆、獎補助費 | |||
一、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 人年 | 6,000 | 依照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53161號函規定辦理,並於編列基準範圍內核實編列。 |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費 |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民間團體性質與業務關係,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5點第5款規定,本核實原則編列預算辦理。 | ||
三、直轄市及縣(市)議會對黨(政)團補助費 (一)直轄市議會 1.3人以內 2.超過3人部分 | 黨團/月 黨團/月 | 20,000 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2,000元 | 按月撥付黨(政)團作為辦公及一般活動所需費用。 |
(二)縣(市)議會 1.3人以內 2.超過3人部分 | 黨團/月 黨團/月 | 10,000 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500元 |
備註:一、本表所列費用基準,除部分項目得因特殊業務需要核實計列外,係編列預算最高標準,各級政府機關應視財力或預算容納情形,核實編列。
二、地方政府編列本表所列之各項費用應行注意事項:
(一)配合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需要,本表所列之各項費用,請於年度預算相關工作計畫項下,依費用項目名稱編列或予以註記。
(二)內政部歷次函釋,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所訂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外,不得另行編列之項目:
1.村(里)幹事辦公費(內政部91年8月20日台內中民字第0910007162號函)。
2.村(里)工作會報及村(里)服務小組經費(內政部91年9月18日台內中民字第0910007896號函)。
3.補助村(里)長購買公務機車(內政部92年1月29日台內中民字第0920088665-1號函)。
4.村(里)長國內經建考察(內政部92年4月22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3626號函)。
5.除鄰長為民服務作業費外,另致贈鄰長紀念品(內政部93年11月25日台內中民字第0930008909號函)。
6.鄰長(含村里長)他縣市參訪活動費(內政部94年4月22日內授中民字第0940032123號函)。
7.村(里)、鄰長國內經建參訪活動經費(內政部97年6月12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734931號函)。
8.購置腳踏車提供村(里)長為民服務之用(內政部97年12月23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037047號函)。
三、地方立法機關編列議事業務運作經費應行注意事項:
(一)依費用性質,除議長、副議長、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特別費應歸屬「一般行政」業務計畫科目外,其餘經常門支出均歸屬「議事業務」業務計畫科目項下。
(二)議事業務運作經費內(含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不得再編列「臨時費」、「公共關係費」、「機要費」、「開會期間、專案小組調查餐費(會)」、「配合國內外考察隨行採訪記者旅費補助」、「媒體工作者隨同議會採訪活動經費及其他」、「正、副議長因公奉派受邀出國經費」及「非屬立法機關職權範圍事項」等經費。
(三)內政部歷次就議事業務運作各項費用之規定:
屬「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範疇,不得於「議事業務」業務計畫科目外另行編列 | 非屬「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範疇之事項 |
依據:93年9月14日內授中民字第0930720952號函及同年11月5日內授中民字第0930720987號函。 項目: 一、舉辦議長盃各項體育活動比賽經費。 二、主辦歷屆議員聯誼活動及禮品費。 三、其他縣市人員訪問觀摩接待經費。 四、致贈各機關團體學校辦理活動紀念品。 五、議會業務聯繫協調等各項活動經費。 六、接待參訪民眾、機關團體及禮品費。 | 依據:98年5月7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032653號書函及同年8月4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722113號書函。 項目: 一、地方民意代表文康活動費、福利互助金及健康保險費。 二、行政人員會同出國考察費。 |
依據:98年5月7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032653號書函 項目:地方立法機關會議紀錄、議案公文打字、重要活動開會應存案攝(錄)影紀念。 | 依據:99年2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0557號函。 項目:地方立法機關辦理新任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及選舉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等業務經費。 |
依據:99年5月27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3630號函。 項目: 一、各國貴賓華僑及各界人士等與議會交流活動等經費。 二、縣內義警、義消、民防、巡守隊等志工團體慰勞餐敘等經費。 三、促進各機關、學校、民間團體、社區、個人等舉辦各項活動連繫、交流等經費。 四、慰勞(問)、救助及獎勵等經費。 五、各項慶典活動經費。 六、參訪轄區內治安、消防及慈善機構等經費。 |
四、一般房屋建築費及辦公室翻修費編列基準使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