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電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修正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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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各項作業注意事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壹篇 通則

第一章 共同事項

第壹篇 通則

第一章共同事項


  1. 依本要點規定,接受本公司各項促協金之單位(以下簡稱:受補(捐)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預算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屬政府機關者,應將各項促協金納入其預、決算程序辦理。

  1. 依本要點十八點規定,接受本公司促協金之單位(以下簡稱:受補(捐)助單位),屬政府機關者,應將各項促協金納入其預、決算程序辦理。

依實務經驗於通則之共同事項明確敘明接受本公司各項促協金之單位,應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壹篇 通則

第二章 年度促協金

第壹篇 通則

第二章 年度促協金


甲、不得支用項目

  1. 人事費用(與促協金相關之「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及「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人事費用除外)。

  2. 各項稅捐、徵收費、補(賠)償費及油、電、瓦斯、水費。

  3. 公務車輛(特種車輛除外)價款。


四、 公務部門之常態性辦公設備及建物修繕等(明顯且直接與民眾洽公、使用相關者除外)。

五、 公務部門員工(含民意代表)之健康檢查、自強、文藝、康樂、慶生活動等一般事務費(與本公司促協金相關之事務費用除外)。

甲、不得支用項目

  1. 人事費用(與促協金相關之「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及「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人事費用除外)。

  2. 各項稅捐、徵收費、補(賠)償費及油、電、瓦斯、水費。

  3. 公務車輛(特種車輛除外)價款。

  4. 出國相關費用。

  5. 公務部門之常態性辦公設備及建物修繕等(明顯且直接與民眾洽公、使用相關者除外)。

  6. 公務部門員工(含民意代表)之健康檢查、自強、文藝、康樂、慶生活動等一般事務費(與本公司促協金相關之事務費用除外)。

配合立法委員賴瑞隆高雄服務處108年1月23日立瑞(前)字第1080013號函108年1月8日「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使用辦法」第二次協調會會議紀錄指示刪除「四、出國相關費用」。

第貳篇 年度促協金申撥作業

第一章 直轄市之區

第貳篇 年度促協金申撥作業

第一章 直轄市之區


乙、建廠前置促協金

  1. 請撥款程序

(一)請撥款應注意事項

1、《預算》

(2)未及納入當年度預算者,得於該年度預算書中編列有「第二預備金」之收支預算科目項下勻支,並經市議會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或依電協會核准內容將其促協金以「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先行報准後執行,並於事後補辦預算,且於預算書上應列明係台電公司建廠前置促協金。

乙、建廠前置促協金

  1. 請撥款程序

(一)請撥款應注意事項

1、《預算》

(2)未及納入當年度預算者,得於該年度預算書中編列有「第二預備金」之收支預算科目項下勻支,並經市議會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或依電協會核准內容將其促協金以「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先行報准後執行,並於事後補辦預算,且於預算書上應列明係台電公司建廠前置促協金。

  1. 配合104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40102817B號函發布「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自105 年1月1日停止適用。

  2.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新增「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第貳篇 年度促協金申撥作業

第二章 直轄市之區以外之地方行政機關

第貳篇 年度促協金申撥作業

第二章 直轄市之區以外之地方行政機關


乙、輸變電促協金-施工中

  1. 請撥款應注意事項

(一)、《預算》

2、未及納入當年度預算者,得於該年度預算書中編列有「第二預備金」之收支預算科目項下勻支,並經其民意機關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或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先行報准後執行,並於事後補辦預算,且於預算書上應列明係台電公司輸變電促協金(施工中)。

乙、輸變電促協金-施工中

  1. 請撥款應注意事項

(一)、《預算》

2、未及納入當年度預算者,得於該年度預算書中編列有「第二預備金」之收支預算科目項下勻支,並經其民意機關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或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相關規定,先行報准後執行,並於事後補辦預算,且於預算書上應列明係台電公司輸變電促協金(施工中)。

  1. 配合104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40102817B號函發布「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自105 年1月1日停止適用。

  2.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新增「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丙、建廠前置促協金

  1. 請撥款應注意事項

(一)、《預算》

2、未及納入當年度預算者,得於該年度預算書中編列有「第二預備金」之收支預算科目項下勻支,並經其民意機關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或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先行報准後執行,並於事後補辦預算,且於預算書上應列明係台電公司建廠前置促協金。

丙、建廠前置促協金

  1. 請撥款應注意事項

(一)、《預算》

2、未及納入當年度預算者,得於該年度預算書中編列有「第二預備金」之收支預算科目項下勻支,並經其民意機關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或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相關規定,先行報准後執行,並於事後補辦預算,且於預算書上應列明係台電公司建廠前置促協金。

  1. 配合104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40102817B號函發布「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自105 年1月1日停止適用。

  2.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新增「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第參篇 專案促協金申撥作業

第一章 政府機關(含高中(職)、國中、小學)

第參篇 專案促協金申撥作業

第一章 政府機關(含高中(職)、國中、小學)


甲、活動計畫案件

一、申請程序

(一)、申請應注意事項:

5.申請協助參訪、觀摩活動案件,需符合下列原則:

(3)每一參加成員所獲本公司促協金額以不超過2,000元為原則(該限額係參照108年度「中央政府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之文康活動費標準)。

甲、活動計畫案件

一、申請程序

(一)、申請應注意事項:

5.申請協助參訪、觀摩活動案件,需符合下列原則:

(3)每一參加成員所獲本公司促協金額以不超過2,500元為原則(該限額係參照103年度「中央政府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之文康活動費標準)。

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108年度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規定。

甲、活動計畫案件

一、申請程序

(二)、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應備一式二份):

1、「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活動計畫說明書」(附表20)。

2、「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活動計畫金額概算表」(附表21)。

3、「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活動計畫彙總表」(附表22)。

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表61)。

甲、活動計畫案件

一、申請程序

(二)、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應備一式二份):

1、「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活動計畫說明書」(附表20)。

2、「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活動計畫金額概算表」(附表21)。

3、「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活動計畫彙總表」(附表22)。

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條文107年12月13日施行而新增「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甲、活動計畫案件

  1. 核銷程序

(一)、請撥款應注意事項

2、《預算》

(2)未及納入當年度預算者,得於該年度預算書中編列有「第二預備金」之收支預算科目項下勻支,並經其民意機關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或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先行報准後執行,並於事後補辦預算,且於預算書上應列明係台電公司專案促協金及計畫項目。

甲、活動計畫案件

二、核銷程序

(一)、請撥款應注意事項

2、《預算》

(2)未及納入當年度預算者,得於該年度預算書中編列有「第二預備金」之收支預算科目項下勻支,並經其民意機關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或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相關規定,先行報准後執行,並於事後補辦預算,且於預算書上應列明係台電公司專案促協金及計畫項目。

  1. 配合104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40102817B號函發布「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自105 年1月1日停止適用。

  2.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新增「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乙、基層(公共)建設計畫案件

一、申請程序

(二)、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應備一式二份):

1、「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基層(公共)建設計畫說明書」(附表26)。

2、「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基層(公共)建設計畫金額概算表」(附表27)。

3、「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基層(公共)建設計畫彙總表」(附表28)。

4、施工前之現場照片(含光碟片)。

5、工程成本分析表。

6、「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表61)。

乙、基層(公共)建設計畫案件

一、申請程序

(二)、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應備一式二份):

1、「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基層(公共)建設計畫說明書」(附表26)。

2、「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基層(公共)建設計畫金額概算表」(附表27)。

3、「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基層(公共)建設計畫彙總表」(附表28)。

4、施工前之現場照片(含光碟片)。

5、工程成本分析表。

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條文107年12月13日施行而新增「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乙、基層(公共)建設計畫案件

二、核銷程序

(一)、請撥款應注意事項

2、《預算》

(2)未及納入當年度預算者,得於該年度預算書中編列有「第二預備金」之收支預算科目項下勻支,並經其民意機關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或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先行報准後執行,並於事後補辦預算,且於預算書上應列明係台電公司專案促協金及計畫項目。

乙、基層(公共)建設計畫案件

二、核銷程序

(一)、請撥款應注意事項

2、《預算》

(2)未及納入當年度預算者,得於該年度預算書中編列有「第二預備金」之收支預算科目項下勻支,並經其民意機關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或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相關規定,先行報准後執行,並於事後補辦預算,且於預算書上應列明係台電公司專案促協金及計畫項目。

  1. 配合104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40102817B號函發布「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自105 年1月1日停止適用。

  2.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新增「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第參篇 專案促協金申撥作業

第二章 非政府機關

第參篇 專案促協金申撥作業

第二章 非政府機關


甲、活動計畫案件

一、申請程序

(一)、申請應注意事項:

7.申請協助參訪、觀摩活動案件,需符合下列原則:

(3)每一參加成員所獲本公司促協金額以不超過2,000元為原則(該限額係參照108年度「中央政府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之文康活動費標準)。

甲、活動計畫案件

一、申請程序

(一)、申請應注意事項:

7.申請協助參訪、觀摩活動案件,需符合下列原則:

(3)每一參加成員所獲本公司促協金額以不超過2,500元為原則(該限額係參照103年度「中央政府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之文康活動費標準)。

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108年度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規定。

甲、活動計畫案件

一、申請程序

(二)、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應備一式二份):

1、「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活動計畫說明書」(附表32)。

2、「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活動計畫金額概算表」(附表33)。

3、「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活動計畫彙總表」(附表34)。

4、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書及當年度負責人或理事長當選證書相關文件(影本)。

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表61)。

甲、活動計畫案件

一、申請程序

(二)、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應備一式二份):

1、「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活動計畫說明書」(附表32)。

2、「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活動計畫金額概算表」(附表33)。

3、「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活動計畫彙總表」(附表34)。

4、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書及當年度負責人或理事長當選證書相關文件(影本)。


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條文107年12月13日施行而新增「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乙、基層建設計畫案件(僅適用本要點周邊地區農、漁會為限)

一、申請程序

(二)、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應備一式二份):

1、「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基層建設計畫說明書」(附表40)。

2、「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基層建設計畫金額概算表」(附表41)。

3、「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基層建設計畫彙總表」(附表42)。

4、施工前之現場照片(含光碟片)。

5、工程成本分析表。

6、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書及當年度負責人或理事長當選證書相關文件(影本)。

7、「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表61)。

乙、基層建設計畫案件(僅適用本要點周邊地區農、漁會為限)

一、申請程序

(二)、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應備一式二份):

1、「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基層建設計畫說明書」(附表40)。

2、「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基層建設計畫金額概算表」(附表41)。

3、「申請台電公司專案協助基層建設計畫彙總表」(附表42)。

4、施工前之現場照片(含光碟片)。

5、工程成本分析表。

6、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書及當年度負責人或理事長當選證書相關文件(影本)。

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條文107年12月13日施行而新增「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第陸篇 促協金查核作業

第陸篇 促協金查核作業


甲、年度促協金

三、辦理查核作業時,應注意查核下列事項:

(四)各項年度促協金不得支用項目:

1、人事費用(與促協金相關之「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及「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人事費用除外)。

2、各項稅捐、徵收費、補(賠)償費及油、電、瓦斯、水費。

3、公務車輛(特種車輛除外)價款。


4、公務部門之常態性辦公設備及建物修繕等(明顯且直接與民眾洽公、使用相關者除外)。

5、公務部門員工(含民意代表)之健康檢查、自強、文藝、康樂、慶生活動等一般事務費(與本公司促協金相關之事務費用除外)。

甲、年度促協金

三、辦理查核作業時,應注意查核下列事項:

(四)各項年度促協金不得支用項目:

1、人事費用(與促協金相關之「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及「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人事費用除外)。

2、各項稅捐、徵收費、補(賠)償費及油、電、瓦斯、水費。

3、公務車輛(特種車輛除外)價款。

4、出國相關費用。

5、公務部門之常態性辦公設備及建物修繕等(明顯且直接與民眾洽公、使用相關者除外)。

6、公務部門員工(含民意代表)之健康檢查、自強、文藝、康樂、慶生活動等一般事務費(與本公司促協金相關之事務費用除外)。

配合立法委員賴瑞隆高雄服務處108年1月23日立瑞(前)字第1080013號函108年1月8日「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使用辦法」第二次協調會會議紀錄指示刪除「四、出國相關費用」。

附錄一、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附錄一、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

  1. 配合104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40102817B號函發布「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自105 年1月1日停止適用。

  2.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新增「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附錄三、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附錄三、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原為102年6月3日修正版,為配合105年12月6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50102779號函修正施行一併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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