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三民區獅湖國民小學約聘人員(護理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管理規範、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管理規範。
二、職稱:約聘人員(原任護理師育嬰留職停薪缺)
三、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四、聘用期間:自高雄市政府函核定之日起(人員實際報到之日)至116年11月30日止。因違反聘約、代理原因消失(例如:留停人員提前回職復薪)、或聘用期限屆滿時,應無條件離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五、工作地點:高雄市三民區獅湖國民小學(高雄市三民區鼎金後路495號)
六、報酬:月支約聘280薪點,折合新台幣38,948元。(薪點折合率隨待遇調整,勞健保費率及所需經費依各該主管機關公告調整。另須自行負擔勞健保及勞退自付部分)
七、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之情事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三)無「護理人員法」第 6 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四)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
(五)具有護理師證書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1.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者。
2.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八、工作項目:
(一)辦理學校護理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九、報名方式:
(ㄧ)請檢附以下資料:
1.報名表(含簡要自述及切結書)(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至本校校網首頁(https://www.shps.kh.edu.tw/index.php?WebID=134)下載使用。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經本國駐外單位驗證)。
4.護理師證書。
5.AED證書、相關專業證照、經歷證件、身心障礙證明等(以上無則免附)。
6.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報名時若申請不及,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件)。
(二)上開文件請以A4格式列印或影印,依序裝訂整齊,影本各頁均請本人簽
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三)一律採郵寄報名,請於114年10月20日(一)前(以郵戳為憑),檢具報名文件以掛號寄達至「807高雄市三民區鼎金後路495號 高雄市三民區獅湖國民小學人事室」,信封請註明「參加約聘人員(護理師)甄選」,逾期或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報名事宜聯絡人:(07)342-4782分機6052鄭先生、6051羅小姐。
(五)資格條件經本校審查合格者,另行電話通知面試,面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報名參加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如需退還證件請檢附足額回郵信封(郵資不足者不予退還)。
十、甄選方式:
口試(佔甄選總成績100%):依專業知能、溝通協調表達能力及儀容態度等項評定,並視報到人數調整甄選時間。
十一、甄選結果:
(一)按成績高低依序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惟甄選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二)甄選錄取人員名單,應依權責規定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始行生效,屆時再通知錄取人員;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三)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有效。
十二、注意事項:
(一)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刑責由應試人員自行負責。
(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錄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
六、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
(二)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
護理人員法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護理人員;其已充護理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本法受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處分。
高雄市三民區獅湖國民小學約聘人員(護理師)甄選報名表
序號(由本校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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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自述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_______________參加高雄市三民區獅湖國民小學約聘人員(護理師職務代理人)甄選,茲保證無違反護理人員法第6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以上如有不實除願負法律責任外並同意取消錄取資格;如已調派,同意無條件辭職,絶無異議。
此致
高雄市三民區獅湖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及蓋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中華民國114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