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局、處、委員會)約聘僱人員○○○年度第○次面談紀錄表 | ||
面談時間:○年○月○日(星期○)○午○時○分至○時○分 | ||
面談地點:○○○室 | ||
面談原因:□平時考核項目被評定為C級 □年終考核被評定為乙等 □其他:_________ | ||
工作項目 | 被面談人自我評量 | 面談紀錄 |
目標 | ||
方法 | ||
態度 | ||
其他 | ||
被面談人簽名: | 面談人簽名: (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 | |
陪同人簽名: | 單位主管核章: |
註 附表二
2.面談時機:完成平時考核或年終考核時立即實施。
3.面談紀錄:如面談達數次者,請採一問一答方式,分次記錄之。
4.面談紀錄內容:須包含面談原因、機關請求事項及當事人回應事項,並請詳實具體客觀記錄相關事件之人、事、時、地、物。
5.面談結果:請以密件處理,附在平時考核紀錄表後,依相關程序及規定辦理。
6.其他:
(1)服務機關或面談人可自行評估被面談人是否有陪同人參加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安排陪同人員參加面談。
(2)本表格各欄位若不敷使用時,可自行延伸以便填寫。
(3)本表格填寫說明及作業注意事項,詳如後附。
填寫說明及作業注意事項:
為使面談與考核相結合,面談之結果得作為年終考核等第之參考,並得依個人業務職能需求,由各單位予以薦送參加相關訓練課程。
面談人及被面談人應以理性、公正、客觀及親切態度進行面談,並以被面談人所任職務工作及執行情形,作為面談之主要內容,充分尊重及傾聽其工作上之需求。
有關面談之進行時間,每次以30分鐘為原則,惟由面談人視面談實際需要決定,必要時得增加面談次數。
面談人得於面談10日前,將面談紀錄表先交予被面談人詳實填寫,並於面談3日前交還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再轉交面談人執行面談;面談結束後,應於面談紀錄欄內具體敘明建議意見,交由被面談人確認簽名,遞送單位主管核章後,於辦理考核時併送人事室。
被面談人如拒絕實施面談,或於面談結束後拒絕簽名者,面談人應於面談紀錄欄內敘明;另面談人於面談結束後,如認為被面談人有工作績效不彰、無法勝任職務等情形者,並得對其施予輔導、調整工作或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