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採購標準作業程序
一、範圍
適用於本院各單位,含自儲之文具品、經理品、敷料、衛材及藥品等五大類。
二、權責
申購期限:於每會計年度開始至結束前一個月內(1月1日至11月30日),由申購單位填具請購單向補給室提出申購。
申購總金額: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下。
三、內容
文件及實務流程:
1.1.申購單位於採購作業系統輸入採購品項資料,列印(非)消耗性材料請購單,附預算支用申請單、報價單(若品名、型號無法敘明請附型錄)、指廠理由表、獨家代理證(需有中譯本)及儀器財產卡影本(儀器使用耗材)等相關文件送補給室,資財組審核品名規格、料號、報價單及查詢採購記錄(證件不足退回申購單位補正)。院內研究計劃先會醫學研究部。
1.2.採購人員審查、採購方式簽核及會辦主計室、政風室、主任秘書室及副院長核示。
1.3.奉核定後,採購人員進行採購,通知申購(使用)單位、監辦單位等及廠商參與開標及訂約等事宜。
1.4.補給室通知廠商交貨至申購單位,由申購(使用)單位自行收貨及驗收。
1.5.申購單位檢附單據粘存單及物料驗收報告單(一式一份),送補給室併原申購案,繕打收入報告及撥發單後,送主計室開立傳票轉出納組將貨款匯入廠商帳戶,全案結案。
四、參考資料
1. 政府採購法令彙編(出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五、檢附文件
(非)消耗性材料請購單。
預算支用申請單。
報價單。
限制性招標指廠理由表、尚應檢附如:獨家代理證(需有中譯本)、總經銷證明書、專利證書及設備財產單等文件。
單據粘存單(結案時)。
物料驗收報告單(結案時)。
貳、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