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刑 事 偵 查 檢 察 官 評 量 表(表二之三)
檢察官姓名:
案號:年度字第號
案由:
是否推薦轉任法官:□1.強烈推薦 □2.推薦 □3.勉予推薦 □4.不推薦
評 等 評量項目 | 甚 佳 | 佳 | 普 通 | 欠 佳 | 很 差 | |
一、偵查品質 (含偵查作為之積極性、偵查方向之正確性、訴訟程序之合法性等) | ||||||
二、書類品質 (指依起訴時現存事證,其書類品質之良窳而言) | ||||||
特殊事項 記 載 | 請就以下正、負面表列予以勾選(得複選): 負面表列: □開庭態度不良。 □訊問被告、證人未依法定程序。 □行使強制處分權未依法定程序。 □證據之待證事實記載過於空泛。 □未注意起訴程序要件或所犯法條明顯誤引。 □犯罪事實流於記事,未能切重犯罪構成要件。 □其他(請留約1,000字欄位) 。 正面表列: □積極蒐集、保全、調查可能事證。 □對於本案相關之實務見解蒐集甚詳,又對於相關法律條文之解釋,亦有分析比較。 □其他(請留約1,000字欄位) 。 | |||||
法官: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註:
1.請就閱卷、檢視書類或勘驗偵訊錄影(音)光碟後,經審酌有評量價值之案件填寫。
2.每張評量表限評量一位檢察官。
3.同一案件,由數位檢察官先後承辦時,每位檢察官均應受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