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遺失物報案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警察偵查犯罪規範。
(二)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
(三)內政部警政署91、07、26警署刑司字第0910140006號函頒「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應行注意要點」。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
製作訪談筆錄 是 否 登入拾得物系統輸入資料,列印「遺失物收據」予拾得人 遺失人填寫「遺失案件證明申請書」 協助民眾重新申辦證件、金融、信用卡掛失止付及申請遺失證明等為民服務事項 填寫工作紀錄簿 | 各受理單位人員 各受理單位人員 各受理單位人員 各受理單位人員 各受理單位人員 各受理單位人員 各受理單位人員 | 一、填寫「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詳載遺失物品名稱。 二、如屬有價證券(股票、支票、匯票等)或當事人欲申請報案證明時,應請其填寫「遺失案件申請證明申請書」(含遺失事、時、地、物),另製作遺失訪談筆錄。 三、製作遺失訪談筆錄。 四、受理民眾拾得無主物品,如係屬現金、金飾或其他有價財物,應登入警政署「拾得遺失物系統」,輸入遺失物品及拾得人等資料,列印「遺失物收據」予拾得人。 五、遺失身分證、信用卡、金融卡等資料者;應告知或協助民眾重新申辦、掛失止付等手續,並告知分局偵查隊審查全案後,郵寄報案證明書給遺失人。 六、將處理情形登記於工作紀錄簿。 七、將「遺失報案證明申請書」、遺失訪談筆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詳載,遺失物送分局偵查隊簽收。 | |||
移分局(刑大)辦理 公告協尋 發遺失證明給遺失人 公告無主物 登入拾得物系統,輸入公告字號及遺失物遺失之時、地等資料料。 | 各受理單位人員 偵查隊(刑大) 承辦人 分局長(大隊長) 偵查隊(刑大) 承辦人 偵查隊(刑大) 承辦人 | 八、偵查隊(刑大)承辦人接收案件後,先簽核公告協尋遺失物,及發遺失證明書給遺失人。 九、彙整相關資料簽請核示。 十、經分局長(大隊長)批示核准。 十一、登入拾得物系統,輸入公告字號及遺失物遺失之時、地等資料。 十二、將公告發各警察局協尋,並郵寄遺失證明書給遺失人。 |
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民法第803條至805條。
(二)內政部警政署77、02、13警署刑司字第6219號函頒「警察機關受理人民交存拾得遺失物注意事項」。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
與拾得人 清點拾得物 填寫收據四聯單(第一聯交拾得人收執) 登記於拾得物登記簿 失主已領回者 失主未領回者 | 各受理單位人員 各受理單位人員 各受理單位人員 各受理單位人員 各受理單位人員 | 一、準備階段: (一)應勤簿冊:陳報單、拾得物登記簿、拾得物收據聯、領據。 (二)拾得人當面逐一清點其所交存之拾得物。 二執行階段: (一)當場填製或以電腦列印拾得物收據一式四聯,並詳予登記拾得人姓名、住址、電話、拾得日期、地點、品名、數量、特徵等,並於收據第一聯簽章交付拾得人執憑,請其妥善保管。 (二)受理案件後,若為無主物或無法尋得失主者,受理員警應將該拾得物資料,輸入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電腦管制。 (三)將處理情形填記於拾得物登記簿,陳報主管核閱。 (四)拾得物收據應予以編號(四聯同號),各單位處理時均需經主管核章。 (五)如能查明(或已知悉)失主,應通知失主領回,具領時應請其填具領據。 | |||
辦領回手續 填寫工作紀錄簿 陳(轉)報分局(局)處理 資料彙簽 否 是 拾得物經公告逾六個月無人認領 簽核拾得物歸交拾得人 | 各受理單位人員 各受理單位人員 分局長、局長 偵查隊(刑大) 承辦人 偵查隊(刑大) 承辦人 分局長、局長 偵查隊(刑大) 承辦人 | 三、結果處置: (一)失主已領回者,應填具陳報單檢付拾得物收據第二、三、四聯,連同領據一併陳報分局處理。 (二)如無法查知失主或已通知失主而未領回者;應填具陳報單,檢附拾得物收據第二、三、四聯,連同該拾得物一併陳報分局處理。 (三)應將處理情形填寫於工作紀錄簿。 (四)分局(局)偵查隊(刑大)承辦人接獲該拾得物如可發還,應再通知失主前來領回,並簽核及製作領據,並函知拾得人及副知受轉單位。 四、拾得物無法知悉失主,則依法公告招領。 五、拾得物經公告招領六個月無人認領,依法應將拾得物歸交拾得人所有。 六、分局偵查隊(刑大)承辦人先呈核,經分局長(局長)核准後通知拾得人前來領取。 七、將該拾得物發交拾得人,並請其填具領據。 |
受理無名屍體查處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桃園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二)刑事訴訟法。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否 是 | 執勤員警 . . 執勤員警 偵查佐 執勤員警 偵查佐 分局長 執勤員警 偵查佐 執勤員警 執勤員警 | 一、受理民眾報案,並派員前往現場。 二、現場初步勘查,並封鎖管制現場。 三、指揮員警於現場查訪調查。 四、於現場蒐集相關證物: (一)屍體及現場拍照。 (二)並就其身體、衣物等找尋與身分有關之證件及捺印採集死者指紋,比對身分。 五、將現場狀況回報值班人員,請值班人員通報偵查隊向地檢署報驗。 六、接獲派出所通報後,依規定報請檢察官相驗。 七、相關資料於主管核閱後陳報偵查隊。 八、將派出所陳報之資料,交由偵查隊長核閱後,經分局長決行陳報警察局公告招領。 九、確定為無名屍時,檢附屍體勘驗證明書,送交鄉鎮市公所殯葬管理單位處理。 十、登記處理情形於工作紀錄簿。 |
一、法令依據:
(一)桃園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二)刑事訴訟法。
二、應填文件:
(一)受理案件登記簿。
(二)筆錄。
(三)鑑識採證通報單。
(四)相驗通報單。
(五)工作紀錄簿。
三、處理步驟:
(一)受理報案
1.接獲民眾報案時,應詳實登記報案人之年籍資料,並派備勤員警迅速前往現場。
2.製作報案人(發現人)筆錄,請其詳述發現時之現場狀況。
(二)現場處理
1.接獲報案立即派員到場,現場應嚴密封鎖警戒,非經現場指揮官同意,不得進入,以免破壞現場跡證。
2.現場封鎖應請派制服員警執行,通報分局偵查佐前往現場,現場指揮官應依任務需要區分為「調查組」及「勘查組」針對現場進行勘查採證,並依「刑案現場勘查採證作業流程」進行。
3.於現場蒐集有無可證明死者身分之證件等物,如均無尋獲則由偵查佐捺印死者指紋,送刑事局比對身分。
(三)通報相驗
1.確定為無名屍體時,由派出所現場員警將現場狀況回報值班員警,再由值班員警通報偵查隊報請檢察官相驗。
2.偵查隊備勤偵查佐於接獲派出所通報時,應立即依規定報請地檢署檢察官前往相驗,並於相驗時陪同檢察官到場。
(四)公告招領
1.於檢察官相驗完畢後,派出所處理員警將所有相關資料一式三份陳報分局偵查隊;該無名屍體檢附屍體勘驗證明書,送由鄉鎮市公所殯葬管理單位處理。
2.偵查隊相驗同仁於接獲派出所陳報後將資料一份發文給地檢署相驗檢察官,一份交由無名屍承辦人,另一份存查。
3.無名屍承辦人將資料依規定陳報警察局公告招領。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於現場應確實尋找蒐集可資辨認死者身分之證件等物。
(二)報案人(發現人)之筆錄應確實記載發現情形。
受理一般竊盜案件處理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警察偵查犯罪規範。
(二)警察機關受理刑案報案作業要點。
(三)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單一窗口實施要點。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一、接受民眾到場口頭報案或電話報案。 二、辨別該案件是否為本轄: (一)本轄:即派員現場處理。 (二)他轄:即通報管轄單位處理。 三、接獲通報到場之員警,應視現場狀況實施必要處理及回報。 四、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請偵查隊前往採證。 五、彙整案卷陳核。 六、審查案件及員警處理步驟是否正確。 七、指導員警處理該案件。 八、開立報案三聯單予報案人。 九、相關文件陳報偵查隊偵辦。 值班員警 備勤員警
備勤員警 案件審核
備勤警員 勤指中心 偵查佐
備勤員警
否
單位主管
是
備勤員警
備勤員警
受理住宅竊盜處理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警察偵查犯罪規範。
(二)警察機關受理刑案報案作業要點。
(三)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單一窗口實施要點。
二、流程:
流 程 | 權責人員 | 作 業 內 容 | |||
執勤員警 偵查佐 執 執勤員警 偵查佐 偵查佐 | 一、填寫「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敘明時間和核對身分。 二、指派巡邏或備勤人員至案發現場勘查。 三、通知鑑識人員至現場勘查採證。 四、警戒現場,避免閒雜人等進入或碰觸可能跡證。 五、協助尋找目擊證人。 六、清點財物損失(必要時應造冊附卷)。 七、填寫現場查訪紀錄表。 八、填製初步報案筆錄。 九、填寫報案三聯單。 十、屬他轄案件,仍應開具三聯單,併同筆錄先行傳真管轄分局偵辦。 十一、填寫刑案發生紀錄表及財物損失紀錄表。 十二、將處理情形紀錄於工作紀錄簿。 | ||||
是 否 | 勤務中心執勤員、收發室 偵查佐 承辦偵查佐 承辦偵查佐 分局長 | 十三、將報案三聯單一聯交報案人、一聯送勤指中心或受理人員輸入電腦、一聯送受理單位存查。 十四、填寫陳報單,連同相關資料移送偵查隊偵查佐續辦。 十五、由分局收發室受理案件登記,管制案件公文。 十六、由值日偵查佐擔任受理案件承辦人。 十七、如為重大案件,應成立專案小組。 十八、第一層決行。 十九、逾十日未破案件,應填報未破重大刑案偵查報告表,並積極偵辦。 二十、他轄案件:簽擬陳核。 本轄案件:移送或列管續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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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警戒現場時,務必切實防範相關人員破壞現場跡證。
2.應注意確認失竊時間及注意可疑跡證的詢明及紀錄。
3.各類刑案紀錄表應依規定於24小時內,傳送勤務指揮中心輸入電腦。
受理臺電公司電纜線竊盜案件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警察偵查犯罪規範。
(二)警察機關受理刑案報案作業要點。
(三)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單一窗口實施要點。
(四)受理臺電公司電纜線竊盜案件處理程序。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一、臺電公司地區服務所發現其所有之電纜線遭竊時,應先行清查受損失情形並立即向當地分駐(派出)所報案,分駐(派出)所受理後應填寫工作紀錄簿並立即通報分局,由分局派遣鑑識小組至現場,會同臺電公司人員進行勘查,完成現場勘查並於「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上會章後執行修復。 二、如有急迫情形必須立即復電,得由分駐(派出)所派員前往拍照存證後,先行復電。 三、偏遠地區因情況特殊,得由分駐(派出)所逕行派員會同臺電地區服務所人員執行現場勘查,並於「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上會章。 四、臺電公司人員將「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報請各區營業處彙整。 五、各區營業處彙整後,統一派代表人向刑事警察大隊窗口報案。 分駐派出所 值班人員 填寫工作紀錄簿並立即通報分局鑑識小組至現場勘查(急迫情形由分駐派出所派員前往拍照存證) 分局鑑識小組至現場勘查並於「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上會章 臺電公司區營業處彙整「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後向警察局刑警大隊正式報案
分駐派出所 值班人員 (急迫情形由備勤人員)
分局鑑識小組
刑事警察大隊 值日人員
六、由刑事警察大隊對臺電公司代表人製作報案筆錄,並應詢明被害人為臺電公司之所屬單位名稱、代表,以利統計各單位之案件數,並應記載與物品遭竊之相關人、事、時、地、物。 七、由刑事警察大隊依報案資料分析,歸納出屬於一或數個犯罪行為。 八、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報案製作筆錄開立報案三聯單、發生刑案紀錄表。 九、依犯罪行為個別開立報案三聯單,指定管轄分局成立專案小組偵辦,如同一案件跨不同轄區者,指定一分局管轄偵辦,其他有關分局協助偵辦。 |
刑事警察大隊
值日人員

製作筆錄,開立報案三聯單、刑案紀錄發生表

刑事警察大隊 值日人員 指定管轄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偵辦 |
分局 刑事責任區人員
注意事項: 受理臺灣高速鐵路公司電纜線竊盜案件,處理程序比照臺電公司電纜線竊盜案件處理程序。 受理臺電公司暨高鐵公司以外之其他電纜線遭竊盜案件,一律依受理一般竊盜案件處理作業程序辦理。 刑案紀錄表輸入作業「臺電公司」一律填輸「臺電」;「臺灣高速鐵路公司」一律填輸「高鐵」標準字體。
查獲一般竊盜案件處理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警察偵查犯罪規範。
(二)刑事訴訟法。
(三)刑法第320條。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一、接受民眾親自、電話、傳真報案,而循線查獲,或員警於勤務中發現犯罪而查獲。 二、就犯嫌竊盜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先行初步審查並製作相關筆錄。 三、主管先行審核犯罪案件是否成立。 四、將犯嫌及相關筆錄送交偵查隊,由值日偵查佐負責移送。 五、偵查佐將派出所送交之犯嫌,先行製作指紋卡及照相,就其犯罪事實製作移送書。 六、陳核:第一層決行。 七、俟決行後,將該犯嫌及相關卷宗移送地檢署辦理,未成年人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值勤員警
值勤員警 製作筆錄
單位主管 陳核
案件移送 偵查隊
值勤員警
值日偵查佐 審查
否 單位主管
是
地檢署
受理賭博案件查處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刑法第266至268條
(二)提審法第2、9條。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一、受理民眾報案人員應填寫「受理民報案登記簿」,若狀況急迫,先派遣線上員警前往現場。如非急迫狀況或有必要時,應先聲請搜索票。 二、 (一)未違法:發現未涉嫌違反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者,進行勸導後並填寫工作紀錄簿。 (二)一般賭博及公共場所賭博(刑法266條): 1.做盤查、警戒及蒐集證據等任務分工。 2.查明負責人、賭客、賭資、賭具、抽頭金等相關事項及身分。 3.現場詳實製作搜索扣押等錄或是臨檢紀錄表。 4.將相關人帶回製作偵訊筆錄。 5.將查獲之人犯及相關卷證移送偵查隊辦理移送地檢署偵辦(負責人及賭客分依違反刑法賭博罪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 (三)職業大賭場: 1.聲請搜索票進入。 2.全程錄音、錄影。 3.查明負責人、賭客、賭資、賭具、抽頭金等相關事項及身分。 4.現場詳實製作搜索扣押等錄並將相關人帶回製作偵訊筆錄。 5.將查獲之人犯及相關卷證移送偵查隊辦理移送地檢署偵辦。
警局、分局、分駐(派出)所
承辦員警 執行取締
承辦員警 職業大賭場 一般賭博罪 未違法
前往取締(處理)人員 控制現場、人犯
蒐集違法事證 前往取締(處理)人員
人犯帶所偵訊事證蒐齊 前往取締(處理)人員
檢齊相關卷證、 人犯移送偵查隊 三、查獲職業性大賭場(符合特殊重大案件)於查獲移送時,承辦人將本案查獲經過,填寫重大刑案摘報表,傳真至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值日隊。 四、值日隊人員收到傳真單後,於兩個小時內轉報刑事警局。 五、分局業務承辦人於每個月5日前,將該分局所查獲的賭博案件,以月報表報呈至警察局業務承辦人彙整。 六、警察業務承辦人彙整統計各分局報表後,在每月5日前函報刑事警察局備查。
前往取締(處理)人員
通報警局刑大值日隊
分局承辦人
刑大 值日人員
注意事項:
1、職業大賭場之認定標準,依「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獲職業性大賭場認定標準」規定,凡查獲賭博案件,經查明有意圖營利,在固定或流動場所聚眾賭博或供給賭博場所而合乎下列條件之一者,均認定為職業大賭場: (1)賭場為逃避檢查,設置有各種通風報信設施者。 (2)賭場有專人把風、保鑣、強索賭債或記帳者。 (3)賭場查獲賭資新台幣或籌碼達十萬元以上或抽頭金達一萬元以上,或帳冊記載賭資累計達30萬元以上,或有可供質押財物者。 (4)賭場藏有槍砲、彈藥、刀械或供不法使用之器械,或提供毒品者。 (5)賭場備有專供賭徒使用之交通工具者。 (6)賭場設置有類似國外觀光賭場之賭博檯具、賭具、或透過國內外傳播媒體公開之賭博方式、體技競賽及電腦網路,供不特定人參賭者。 (7)賭場主持人或合夥人,經查明係列管流氓或不良組織或幫派分子者。 (8)賭場主持人或利用郞中使用詐賭方法或特製之賭具詐欺者。
2、提審法第2條;「人民被逮捕拘禁時,其執行機關應即將被逮捕拘禁之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24小時」。
查處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三)刑事訴訟法。
二、流程:
流 程 | 權責人員 | 作 業 內 容 |
一、各分局於查處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遇有疑義,無法處理時,應立即先以電話聯繫刑警大隊承辦人員,緊急應變處理現行案件。 二、依左示流程,由查處分局依公文流程,正式提出疑義,報請釋義。 三、刑警大隊承辦人應依現行法令,立即做成解釋,或函請刑事警察局、警政署釋義。 四、俟確定案件查處時之正確處理程序及適法性,立即做成解釋函文,函發各單位依法辦理。 五、列冊管理解釋函文,做為爾後處理案件時之處理標準及依據。 六、結案。
承辦人員
能 不能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令,針對來文情形加以釋義 函文協請刑事警察局司法科或警政署法制室釋義 接獲刑事警察局或警政署統一解釋函文 發文各單位統一解釋案件處理辦理及應注意事項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刑事局 承辦人員 警政署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查獲贓物處理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刑法。
(二)刑事訴訟法。
(三)警察偵查犯罪規範。
二、流程:
流 程 | 權責單位/人員 | 作 業 內 容 | ||
執勤員警 偵查佐 執勤員警 偵查佐 執勤員警 偵查佐 鑑識小組 執勤員警 執勤員警 | 一、受理報案。 二、刑案偵查。 三、迅速前往處理。 四、發現贓物立即逮捕嫌犯以防脫逃。 五、 六、將搜索所取得相關物證扣押。 七、如嫌犯人數過多或遭受攻擊,應立即請求支援。 八、將案情彙處。 九、將犯嫌、物證帶案處理,並通知被害人。 十、將犯嫌、被害人、證人製作筆錄。 十一、將贓物發還被害人並製領據。 十二、彙整相關資料是否齊全。 | |||
否 是 | 所長 執勤員警 偵查佐 分局長 偵查佐 | 十三、交主管審查後陳報分局。 十四、案件移送偵查隊偵辦。 十五、審查案件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十六、製作刑案移送報告書。 十七、陳核:第一層決行。 十八、成年犯移送地檢署偵辦。 十九、未成年犯移送地院審理。 |
偵辦網路犯罪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妨害電腦使用:刑法第358條至363條。
(二)妨害名譽:刑法第310條。
(三)詐欺:刑法第339條至345條。
(四)妨害風化:刑法第235條。
(五)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一、製作告訴筆錄 (一)網頁列印畫面 (二)EMAIL帳號
(三)IP位址及時間
(四)其他補充說明資料
二、偵查:
(一)發函查詢EMAIL申請人基本資料及上網IP位址及時間(二層決行)。
(二)至twnic網站(http://www.twnic.com.tw/)查詢IP所屬單位。
(三)發函查詢IP申請人基本資料(二層決行)。
三、偵訊:
(一)發通知書通知嫌疑人到案說明(一層決行)。
(二)製作偵訊筆錄。
(三)製作移送書移送地檢署(一層決行)。
四、移送各法院地檢署。
IP位址為國外
查詢IP 所屬單位
IP位址為國內
處理金融電信人頭帳戶及電話犯罪案件作業程序
一、依據:92年7月7日行政院強化社會治安第19次專案會議院長裁示事項。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製作筆錄、 開立三聯單 至詐欺金融聯防平臺網頁(https://pserver.cib .gov.tw)輸入受理情形 向分局偵查隊承辦人索取管制號碼並回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案件管制編號 斷話表、筆錄、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傳真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刑警大隊詐欺專責組)警用傳真(2004、2005) 筆錄等所有資料傳真分局勤務中心依單一窗口流程轉他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務必檢附,以資證明) | 執勤員警 偵查佐 執勤員警 偵查佐 分局偵查隊 業務承辦人 分局偵查隊 業務承辦人 分局偵查隊 業務承辦人 | 一、分駐(派出)所、偵查隊應辦理事項: (一)單純檢舉案件: 接受民眾到場或電話報案。 (二)被害案件: 1.受理報案並依相關規定填製各項表報。 2.填報「詐欺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案件報告表」、「報案三聯單」及警察電信金融聯防平臺輸入(開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傳真至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刑事警察大隊詐欺專責組),依通報人頭帳戶開戶金融機構通報警示。 3.將前項報告表及相關報案(筆錄、三聯單、匯款明細表等)、檢舉告發資料陳送分局偵查隊業務承辦人辦理。 (三)分局偵查隊應辦理事項: 1.審核分駐(派出)所陳報資料。 2.三日內製作正式公文函發金融機構(後補)將帳戶列為警示帳戶(終止人頭帳號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其他電子支付轉帳)、提供開戶人基本資料,並副知本局詐欺專責組追蹤、列管。 3.將被害(檢舉)人基本資料、轉帳明細及金融機構回復之開戶基本資料依規定輸入人頭資料庫及相關刑案系統。 4.調閱交易明細、通聯紀 錄、錄影帶等資料積極偵辦。 5.查明人頭帳戶是否屬遭偽(變)造或冒名開立,函復金融機構。 6.屬重大刑案者依通報程序通報。 7.分局依轄區責任負責偵辦全案,並報由本局詐欺專責組列管及請求協助警力支援、調度。 8.逕行受理民眾報案者,應依前述1、2各點辦理。 9.接獲由他轄依單一窗口受理移轉之案件,仍應依前列4、5、6、7點辦理。 10.相關資料呈報(副知)警察局詐欺專責組辦理。 |
檢肅非法槍彈管制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訴訟法。
(二)警察勤務條例、警察偵查犯罪規範。
二、流程:
流 程 | 權責人員 | 作 業 內 容 |
一、線上執勤員警發現可疑嫌犯或接受理民眾報案,緝(拾)獲槍彈案件,即將人犯或發現人帶回駐地製作偵訊筆錄及相表格移送法院,同時需通報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通報與處理雙系統同步處理。 二、處理完畢後將槍枝送交鑑識課,由鑑識課統一送交刑事警察局鑑驗。 三、待刑事警察局鑑驗完畢後,先發鑑定書至本局公文收發,依公文流程存檔及登錄於領回槍彈證物註記表。 四、鑑識課在領回期日時間內(原則7日內領回,逾15日以上(扣除例假日)予以處分),派員至刑事警察局領回槍彈證物。 五、鑑識課領回槍彈證物,通知刑警大隊承辦人將槍彈證物領回保管,並通知查獲單位派員領回(原則7日內領回,逾15日以上(扣除例假日)予以處分)。 六、查獲單位派員將槍彈證物,送繳贓物庫簽收,領回繳庫扣押物品清單(需核章)。 七、完成流程。
緝(拾)獲槍彈案件(槍枝、子彈、彈頭、彈殼)
承辦人員
各單緝(拾)獲槍彈重大刑案通報單 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 製作偵訊筆錄及相關表格移送法院
承辦人員
緝(拾)獲槍彈送交鑑識課,由鑑識課統一送交刑事警察局鑑驗
承辦人員
槍彈鑑定書(如需比對以鑑定書所書寫規定,為領回之日期)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於領回槍彈證物註記表簽名領回
承辦人員
查處毒品案件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暨施行細則。
(二)刑法。
(三)刑事訴訟法。
(四)警察偵查犯罪規範。
(五)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
(六)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
(七)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八)內政部警政署94年1月24日警署刑偵字第0940000380號函頒「抓毒蟲作戰計畫」。
二、流程:
流 程 | 權責人員 | 作 業 內 容 |
公共場所 一般 場所 人犯、證物帶所偵處 人犯案卷移偵查隊 | 1.執勤員警 2.偵查隊(刑警大隊)承辦偵查佐 1.執勤員警 2.偵查隊(刑警大隊)承辦偵查佐 1.執勤員警 2.偵查隊(刑警大隊)承辦偵查佐 | 一、接獲民眾報案,填寫受理案件登記簿、工作紀錄簿、檢舉筆錄。 二、報告單位主管。 (一)接獲通報到場之員警,應視現場狀況實施必要處理及回報。 (二)調查犯嫌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追查共犯及毒品來源。 三、製作筆錄、填寫「破獲刑案記錄表」。 四、案件依法偵處後,經派出所所長審核後,送分局偵查隊依法移送法辦。 |
辦理出矯治機構毒品人口調驗與列管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暨施行細則。
(二)內政部警政署95年4月30日函頒警署刑防字第0950002168號暨95年5月11日警署刑防字第0950002488號函「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毒品人口)查訪及採驗實施計畫」。
二、流程:
流 程 | 權責人員 | 作 業 內 容 |
查訪 | 1.執勤員警 2.偵查隊承辦偵查佐 1.執勤員警 2.偵查隊承辦偵查佐 | 一、接獲勒戒處所、戒治處所、地檢署觀護人等出所名冊。 二、各單位對列管之「應受尿液採驗人」應按照應受尿液採驗人分類評估表方式分甲、乙二類查訪。 三、「應受尿液採驗人」經採驗後呈「陽性」反應者,應即依法移送法辦外,並立即改為每個月不定期查訪至期滿。 四、各單位應利用擴大臨檢等各項勤務,加強協尋行方不明及脫驗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尋獲時應立即採驗,以提高採驗成效。 |
偵辦破壞國土案件作業程序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13日警署經字第161301號函頒「警察機關偵辦破壞國土案件執行計畫」辦理。
二、相關法令:(一)刑法。(二)檢肅流氓條例。(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四)水利法。(五)區域計畫法。(六)水土保持法。(七)森林法。(八)水土地保育利用條例。(九)建築法。(十)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十一)都市計畫法。(十二)發展觀光條例。(十三)廢棄物清理法。
三、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一、準備階段 (一)值班人員或刑責區偵查佐填寫報案三聯單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簿。 (二)派員並立即聯絡主管機關至現場確認是否為盜濫採土石公、私土地鑑定。 二、執行階段 (一)單純違反行政罰案件,案移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查處。 (二)涉違法案件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清點物品及扣押物,請涉嫌人當場簽封,並填寫現場勘查扣押紀錄表。 (三)製作違法涉案相關人員筆錄及逮捕通知書。 (四)犯罪嫌疑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如僅有受僱人在場,應將負責人傳喚到案製作筆錄補送,並即請示該管檢察官是否將受僱人、在場人隨案移送。
承辦人
承辦人 情資研析 蒐證調查
承辦人 依法查處
承辦人 違反行政罰 違反刑事罰
否
依法偵辦聯絡主管機關查處 承辦人
是
承辦人 現場紀錄表
承辦人 查扣機具 (保管)
承辦人
偵
一、依據:(一)刑法。(二)刑事訴訟法。(三)銀行法。(四)當鋪法。(五)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六)警察偵查犯罪規範。(七)刑案紀錄作業手冊。(八)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一、準備階段 (一)如民眾報案,值班人員或刑責區偵查佐應開立報案三聯單交報案人。屬他轄案件者,函請管轄分局偵辦。 (二)填寫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三)填寫刑案紀錄表。 (四)審核全案資料及蒐證調查。 (五)如有具體事證,持相關資料向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搜索票。 二、處理階段 (一)認定依刑法第344條、第345條。 1.成案者:(1)現行犯-核發逮捕通知書並當場製作筆錄。(2)非現行犯-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製作筆錄,如通知二次不到場者,應敘明理由,併相關資料簽報刑警(大)隊長、分局長核示。 2.對案件有疑義者:以電話或其他方式請示值日檢察官,並製作紀錄。 (二)現場執行:1現場證物蒐集、拍照及採證,以確認犯罪事證。2會同當事人清點違法物品及扣押物,並填寫物品扣押書。 (三)通報:依「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依限逐級通報。 (四)填寫紀錄表。
承辦人
承辦人 資料審核 蒐證調查
承辦人 成案
承辦人 請示檢察官
否 依法偵辦 單位主官
是
承辦人 搜索緝捕犯嫌
移送地檢署 偵辦
承辦人
承辦人
協助取締違法油品作業程序
一、依據:違反石油管理法。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一、準備階段: (一)接獲電話報案,詢明案情,如需製作筆錄,請其至駐地或案件管轄派出所,並填寫「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二)警力派遣:巡邏或駐地人員接獲值班或勤務中心通報,立即趕赴現場。 (三)派遣便衣警力、現場勘查及埋伏。 二、執行階段:(石油管理法部分) (一)先行蒐證加(儲)油等行為,俟機控制現場及作業人員。 (二)保全證據及拍照存證。 三、結果處理:(石油管理法部分) (一)查獲違法設置之加、儲油設施器具及油罐車應派員確實看管,避免業者藉機卸油,規避責任。 (二)有零售或批發情形者,應起獲業者製作之帳冊或營業紀錄(依規定聲請搜索票),若於筆錄陳述買賣價差,於主管機關裁罰時,證據力薄弱不易被採信。 (三)製作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載明扣押物之名稱、數量、扣押地點及時間,並製作扣押收據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 (四)經查獲之油品及加儲油設施器具,於處分前得予扣押。如扣押物搬運或保管不易者,由主管機關查封後,交其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具結保管。或洽請中油公司先行價購,及製發收據,單據隨案陳報。 (五)派員協助主管機關執行拆除加儲油設施及沒入油品工作。 四、處理情形登記於「工作紀錄簿」。
承辦人
承辦人 蒐集調查
依法查處、取締 承辦人
查獲違法設置加儲油設施器具。
承辦人
主管機關 現場會勘、取締
承辦人 製作筆錄函送 主管機關裁處
承辦人 協助拆除機具
承辦人
取締偽造貨幣案件作業程序
一、依據:(一)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二)刑法。(三)刑事訴訟法。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一、民眾報案或檢舉,應了解案情,研判是否構成違法要件。 二、若涉違法,將案情登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三、執行階段: (一)案件分析屬偽造或行使偽造新台幣。 (二)偽造新台幣案:(1)蒐集情報,情報正確向檢察官聲請搜索票。(2)規劃查緝小組成員,並舉行專案勤前教育。(3)執行臨檢、搜索、取締專案勤務。(4)製作現場臨檢表、搜索扣押表,證物並照相。(5)現場製作嫌犯筆錄或帶回偵訊。(6)移送地檢署。(7)結案。 (三)行使偽造新台幣(1)受理報案後調派警力至現場了解並處理。(2)有行使偽造貨幣嫌疑者,帶回訊問。(3)移送地檢署。(4)結案。
承辦人
承辦人 分析
承辦人 偽造、行使偽造
承辦人 情報蒐集現場勘查查
否 聲請搜索票規劃勤務
單位主管
是
承辦人 嫌疑人帶所訊問制作筆
承辦人 移送
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作業程序
一、依據:(一)警察勤務條例。(二)刑法。(三)刑事訴訟法。(四)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7條。(五)商標法。(六)著作權法。(七)提審法第2條、第9條。(八)少年事件處理法。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一、準備階段 (一)值班人員或刑責區偵查員填寫報案三聯單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簿。 (二)通知權利人到分局[刑警大隊]或現場協助確認(鑑定)侵權事實,並製作權利人談話筆錄。 (三)照相、取樣本送驗,確認犯罪事證。 (四)有具體事證者,持相關資料向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搜索票。 二、執行階段 (一)會同當事人及權利人清點違法物品及扣押物,請涉嫌人當場簽封,並填寫物品扣押書。 (二)製作涉案相關人員筆錄及逮捕通知書。 (三)第92條第2項及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如僅有受僱人在場,應將負責人傳喚到案製作筆錄補送,並立即請示該管檢察官是否將受僱人、在場人隨案移送。 三、結果處置 (一)犯罪嫌疑人隨案移送者,應製作解送人犯報告書。 (二)製作移送書,連同相關證物移送地檢署。 (三)依法扣押之證物,如有不便搬運或保管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書立保管條責付適當之人保管。 (四)將處理情形登記於工作紀錄簿。
承辦人
承辦人 蒐證調查
承辦人 資料審核
單位主官
否
依法偵辦 承辦人
是
承辦人 有違法情事
偵訊後移送地檢署(少年法庭)
承辦人
承辦人
取締私、劣菸酒案件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菸酒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三)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一、準備階段: (一)值班人員或刑責區偵查佐填寫報案三聯單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簿。 (二)派員並立即聯絡主管機關或菸酒代理商至現場確認是否為私、劣菸酒。 二、執行階段: (一)單純違反行政罰案件,交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查處。 (二)涉違法案件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清點物品及扣押物,請涉嫌人當場簽封,並製作物品扣押書。 (三)製作違法涉案相關人員筆錄及逮捕通知書。 (四)犯罪嫌疑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如僅有受僱人在場,應將負責人傳喚到案製作筆錄補送,並立即請示該管檢察官是否將受僱人、在場人隨案移送。
承辦人
承辦人 情資研析 蒐證調查
承辦人
承辦人 依法查處
違反行政罰 違反刑事罰
承辦人
否 依法偵辦聯絡主管機關查處
是
承辦人 現場紀錄表
承辦人 扣押物品表
承辦人
查緝通緝犯業務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警察法第二條。
(二)偵查犯罪相關法令。
(三)內政部警政署91年12月11日警署刑防字第0910202475號函頒「加強預防偵查犯罪執行計畫」。
(四)依據內政部警政署94年11月04日警署刑紀字第0940138095號函頒「警察機關查捕逃犯作業規定」。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一、地方法院(檢察署)派員送達通緝書、撤銷書。 二、確認通緝書、撤銷書發佈文號並簽收。 三、承辦人將資料公佈。 四、向大隊承辦人抄錄通緝書資料。 五、依據通緝資料前往查緝到案。
地方法院檢察署 地方法院
接收通緝書、撤銷書
刑警大隊承辦人
刑警大隊承辦人 通緝、撤銷書資料公佈
分局、派出所查詢通緝資料 分局派出所員警
分局、派出所派員查緝到案
分局派出所員警
各偵查隊值日組 六、將人犯移送地檢、院、高院等相關單位。
注意事項: 1.提審法第二條:「人民被逮捕拘禁時,其執行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本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2.提審法第九條:
(第一項)「執行逮捕、拘禁之公務人員,違反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執行逮捕、拘役之公務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禁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3.執行逮捕時,應注意本身安全及人犯安全、名譽,並視需要加手銬、腳鐐、戴安全帽(注意不可有警鴿或警徽標誌)等防護器具。
辦理保全業定期檢查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保全業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保全公司VHF高頻率無線電管理規定。
(三)保全公司申請運鈔業務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審驗規定。
(四)警察機關辦理保全業務手冊。
二、流程:
流 程 | 權責人員 | 作 業 內 容 | ||
檢查各保全公司業務是否符合現行相關規定 否 製成檢查專卷,函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核備 彙整成檢查紀錄表冊,列入紀錄 |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分局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分局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 一、依各分局轄內保全公司數量及分佈,規劃檢查日程表,簽核後函發各分局及受檢保全公司先行備檢。 二、依現行保全業法相關規定,依法嚴格檢查,對於不合規定之保全公司,要求立即改善並申請複檢,情況嚴重者,依法裁罰並要求限期改善。 三、對於違法、違規營業之保全公司列冊管制,不定時抽檢,直至該公司回復正常合法營業狀態。 四、違規違法保全公司之裁罰,應簽呈市長批示後,製成行政裁罰處分書,交由分局執行。 五、將檢查結果製成專卷,簽呈後函報警政署核備,並留存紀錄。 |
辦理保全業之勘查與審查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保全業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保全公司VHF高頻率無線電管理規定。
(三)保全公司申請運鈔業務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審驗規定。
(四)警察機關辦理保全業務手冊。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一、於收受申設或申請資料後,先行就書面審核,並針對重點項目詳加紀錄,做為實地審查時之參考。 二、會勘人員以刑警大隊承辦人員及分局承辦人員為主,必要時協請相關單位到場會勘。 三、至受檢公司實地勘查時,應就事實所見詳加紀錄,對於文字無法詳述之部分,得以用照像、攝影或以補充資料取代之。 四、對於初次審查不符規定者,應立即指正並要求限期改善,當場協定複審時間及複審項目。 五、經給予業者充分之時間後,仍無法達到審查標準者,應視狀況停止接受複審,並將審查情形具實回報警政署。 六、審查完畢後3日內,應儘速彙整相關資料,函文回報警政署結案。 承辦人員
擇日勘查或審查並通知受檢公司及會勘人員 承辦人員
至受檢公司實地 勘查、審查相關 設備及資料 承辦人員 會勘人員
不
通過
通
過
彙整審查資料及審查結果勘查紀錄表 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
清查易銷贓場所作業程序
一、依據:警察機關查贓作業規定。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一、警勤區警員發現易銷贓場所有新增、異動情形時,應於3日內填報易銷贓場所異動表報分局列管。 二、分局刑責區員警實地複查、確認、更新、建檔、列印裝訂備查。 三、每月3日前陳報警察局。 四、警察局應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當月7日前陳報警政署。 五、警察局於3個月內全面清查轄內有照、無照之易銷贓場所1次。 六、應按新增、停業、歇業、復業狀況分別建檔,彙整成冊列管。 勤區員警
刑責區員警員警 刑責區員警複查
併易銷贓行業家數概況表陳報警察局
刑責區員警
承辦員警 警察局彙填易銷贓行業家數陳報警政署
承辦員警 清查易銷贓場所
承辦員警
辦理預防犯罪宣導作業程序
一、依據:本局擴大預防犯罪宣導計畫。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一、先檢視宣導項目及思考如何達成宣導成效。 二、選擇適合宣導作為,擴大預防犯罪成效。 三、宣導作為分為:(一)成立預防犯罪宣導團(包含演講、座談會、製作文宣及宣導活動)。(二)運用大眾傳播媒體(電視及廣播專訪、製作及插播短片、製作及插播宣導廣播帶、運用其他LED字幕、跑馬燈、廣播系統宣導)。(三)網際網路宣導(本局預防犯罪宣導專區文章、檔案宣導、發送電子郵件及建立友好連結)。 四、將相關資料(簽函文、播放證明、照片等)彙整備查。
本局承辦人
各承辦人 規劃宣導題材及協調事項 通知分局前往辦理
本局承辦人 督導配合辦理 加強宣導
本局承辦人
注意事項: 1.「預防勝於治療」,預防犯罪宣導應配合各項勤業務作為加強辦理,以透過綿密宣導方式,強殖民眾防範犯罪警覺心。 2.加強整合轄區內各機關、學校、社區、民間團體等資源,廣泛辦理預防犯罪宣導,並隨時掌握轄區時空因素、地區特性,深入分析地區犯罪模式,以「問題導向」之預防犯罪宣導為策略,積極宣導「提高預防被害」警覺,遏止犯罪案件發生,確實達到預防犯罪宣導效果。
辦理金融機構安全維護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內政部95年03月23日內授警字第0950890071號函頒「強化金融機構安全維護行動方案」。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月11日金管銀(2)字第09585002540號令。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一、每半年邀集本市金融主管單位暨金融單位,就安全有關問題舉行座談會,以期建立共識。 金融機構防範犯罪環境評估檢測部分: 二、於每半年度,針對轄內各金融機構全面實施「防範犯罪環境評估檢測」。 三、各分局自行排定「檢測服務日程表」,並於前1日與受檢金融機構聯擊。 四、檢測當日,檢查人員必須攜帶金融機構防範犯罪環境評估檢測表及認定標準說明、照相機、尺、警察人員服務證等前往。 五、檢查人員提早5分鐘到達,並會同該機構安全工作主管,依序進行檢測。 六、一面檢測一面紀錄,並與該構安全工作主管交換意見。檢測完畢後影印一份交該金融構留存,正本攜回分局建檔。 七、各分局完成檢測轄內金融機構後,應將檢測資料陳報警察局彙整。 八、警察局彙整、建檔後,應造冊函送各金融機構總行辦理,並副知警政署、金融主管機關以為考核。 防搶演練部分 二、協調各分局就轄內所屬金融機構,是否有意願配合警方實施防搶演練。 三、經該金融機構主管同意後,協調演練時應配合之項目。
分局承辦人
檢查文件、裝備 分局、分駐(派出)所 承辦人 制定防搶演練計畫
分局、分駐(派出)所 承辦人 拜會金融機構安全工作主管 執行防搶演練
分局、分駐(派出)所承辦人 四、由分局承辦人員制定防搶演練計畫,並通知各演練單位及副知警察局備查。 五、依計畫所定日期進行防搶演練。 六、分局或警察局各單位,依據攔截圍捕計畫實地進行攔截圍捕任務。 七、分局承辦人依實際演練所見之優、缺點加以分析、整理,以做為日後改進之參考,並陳報警察局備查。 八、警察局依分局所報資料彙整後,送交各分局做為日後防搶演練參考依據,並副知警政署核備。
分局偵查隊 分局承辦人
警察局 刑警大隊
警察局承辦人
注意事項: 金融主管機關如下:【銀行、信用合作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漁會信用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郵局】--交通部。
查詢刑事紀錄資料作業程序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93年9月8日警署刑紀字第09300009569號函頒「警察機關受理及查詢資料作業規定」。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一、各公、私機構函文至刑事警察大隊業務單位。 二、各課、室公文會簽刑事警察大隊業務單位。 三、使用警用電腦終端機查詢。 四、查詢有無刑案資料。 五、第二層決行。 六、行文至查詢公、私機關。 七、公文回覆查詢課、室。 八、查詢資料1份附卷存查。
大隊承辦人
大隊承辦人 電腦終端機 查詢刑案 資料
大隊長以上長官 公文批示
大隊承辦人
注意事項:
1.以提供警察機關偵防犯罪需要,司法、軍法機關審判量刑參考,以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等相關業務法令規定需要之查詢,非有法令依據者,一律不得對外受理刑案資料之查詢、提供。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他各級地方政府等相關機構所需刑事資料,由該地區之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警隊)提供,其他各專業警察機關及警察分局,均不得對外提供查詢刑案資料。 3.凡少年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2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之刑案資料,應塗銷而尚未接獲少年法院(庭)通知塗銷者,均不得查詢提供。 4.非應治安、情報單位偵辦刑案、軍法、司法機關審判量刑參考或依法令規定者外,下列各款資料,嚴禁提供。 (1)經撤銷之軍法、司法通緝資料。 (2)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判決無罪、免訴、免刑、不受理等資料。 (3)無偵處判決結果之刑案資料。 5.受理書面查詢,經檢查有刑案或通緝(查尋)資料者,應製作刑案、通緝(查尋)資料查詢結果通知單1式2份,1份送查詢單位,1份附卷存查。 6.查詢資料應注意被查詢人之名譽及隱私,不得將所查詢之個人資料,當場公開宣告。
辦理人犯出入拘留所作業程序
一、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3條第2項。
(二)拘留所管理規則。
二、流程:
流 程 | 權責人員 | 作 業 內 容 | ||
填寫簿冊 通報 | 拘留所 值班員警 拘留所 值班員警 拘留所值班員警、送、提人員 拘留所 值班員警 勤務指揮中心執勤員(官) 拘留所 值班員警 | 一、依據入、出所單,執行入、出所程序 二、依據入、出所單,填寫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被拘留人記錄表。 三、送、提人員應協助值班警員,檢查被拘留人身體財物並戒護現場安全。 四、值班員警清點財物,填寫記錄後封裝入財物袋,並作編號管理。 五、通報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六、入、出所單及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應按日陳報主管長官核閱(二層)。 |
採購刑事裝備器材作業程序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95年3月29日警署刑鑑字第0950001538號函頒「各級警察機關刑事器材管理使用養護執行計畫」。
二、流程:
流程 | 權責人員 | 作業內容 |
一、刑警大隊及各分局承辦人,調查所需刑事器材裝備。 二、彙整本局及各分局所需之刑事器材裝備數量後提報。 三、編列購買器材預算。 四、將所需器材種類、數量及金額簽核。 五、第一層決行。 六、所需刑事器材裝備案件經核准後,送後勤課發包採購。 七、將採購完成之裝備,會同後勤課承辦人辦理驗收。 八、將刑事器材裝備發放所需單位使用。
刑大承辦人 各分局承辦人
大隊承辦人 提報需求 刑事裝備
否
副局長以上 長官
是
後勤課 採購承辦人 送後勤課 發包採購
後勤課 採購承辦人 大隊承辦人
驗收
大隊承辦人
注意事項: 1.使用器材需保持清潔。 2.使用器材需隨時保持勘用狀況,發現器材故障應立即報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