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精神衛生標準作業程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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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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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
提升服務品質計畫
精神衛生標準作業程序書
1.
依據
1.1 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提升服務品質計畫-建立標準作業化流程
1.2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各區健康服務中心社區精神病人追蹤照護要點
(107.11.30 修訂)。
2.
目的
為使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同仁執行精神衛生業務一致性,建立標準作業
化的作業程序,維持精神衛生一致品質與標準,並延續業務傳承機制。
3.
適用範圍
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精神衛生執行業務。
4.
相關文件
4.1 精神衛生法(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修正)
5.
定義
5.1 精神疾病:
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
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
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
社會人格違常者(各級對象之區分、分級方式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各
區健康服務中心社區精神病人追蹤照護要點定義)。
5.2 一級對象:(符合下列條件或由督導會討論決定)
5.2.1 新收案 3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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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依據現行系統規範,包括別區遷入個案,不包括遷案被退回,依原
個案級數訪視即可。
5.2.2 出院追蹤 3 個月內(含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出院後之嚴重病人)。
5.2.3 社區精神病人訪視追蹤紀錄(如附件 1)中之活性症狀干擾性描述
總評 4 分之病人。
5.2.4 危險行為處理後,3 個月內之病人。
5.2.5 現況評分欄其活性症狀干擾性、社區生活功能障礙、家屬對病人照顧
之態度、心理問題、醫療上的問題等五項總分 20 分之病人。
5.3 二級對象:(符合下列條件或由督導會討論決定)
5.3.1 一級對象(5.2.1)(5.2.2)(5.2.4)項滿 3 個月以上。
5.3.2 社區精神病人訪視追蹤紀錄中之活性症狀干擾性描述總評 3 分之病
人。
5.3.3 現況評分欄其活性症狀干擾性、社區生活功能障礙、家屬對病人照顧
之態度、心理問題、醫療上的問題等五項總分 15~19 分之病人。
5.4 三級對象:(符合下列條件或由督導會討論決定)
5.4.1 二級對象(5.3.1)項追蹤滿 6 個月以上。
5.4.2 社區精神病人訪視追蹤紀錄中之活性症狀干擾性描述總評 2 分之病
人。
5.4.3 現況評分欄其活性症狀干擾性、社區生活功能障礙、家屬對病人照顧
之態度、心理問題、醫療上的問題等五項總分 8~14 分之病人。
5.4.4 就醫、復健、養護現況為日間留院、居家治療、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等。
5.5 四級對象:(符合下列條件或由督導會討論決定)
5.5.1 社區精神病人訪視追蹤紀錄中之活性症狀干擾性描述總評 1 分之病
人。
5.5.2 就醫、復健、養護現況為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之家、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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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或病人經連續 3 個月訪視達 3 次以上訪視未遇等。
5.5.3 現況評分欄其活性症狀干擾性、社區生活功能障礙、家屬對病人照顧
之態度、心理問題、醫療上的問題等五項總分 4~7 分之病人。
5.6 五級對象:經督導會討論核定之特殊個案,精神醫療無法接觸,但有干擾
行為者。
5.7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定義: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
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5.8 嚴重病人強制送醫的法規依據:
5.8.1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接獲通知,有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
或有傷害之虞,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
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其
(病人)身分經查明者,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家屬。
5.8.2 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97 年 7 月 2 日衛署醫字第 0970209951
號令訂定發布「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6.
作業程序
6.1 社區精神病人訪視與記錄
6.1.1 收案條件:社區精神病人倘符合下列任一項收案標準者,應予以收案
追蹤關懷。
6.1.1.1 經醫師診斷為下列ICD-10診斷碼之病人:
(1) F20、F25
(2) F30、F31
(3) F22
(4) F06.0、F06.1、F06.2、F06.33、F06.34、F06.8
6.1.1.2 經醫師認定為嚴重病人
6.1.1.3 強制住院出院病人
6.1.1.4 合併有多元議題(例如自殺、保護性等議題),並符合第1款之精神
病人
備註:依衛生福利部108年11月25日函訂定之「社區精神病人收案及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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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辦理(自109年1月1日起適用)(附件4)
6.1.2 個案來源:
6.1.2.1 由精神(科)醫療院所轉介之病人
6.1.2.2 訪視時發現有疑似病人、民眾陳請或相關單位通報,將之轉介精
神科醫療院所就醫,經確定診斷後並收案管理之病人。
6.1.2.3 經由社區家屬座談會或其他社會資源通報轉介確定之病人(包含:
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監獄出獄之病人、合併家暴或性侵害病人及
外縣市衛生局轉介個案等)。
6.1.3 訪視方式:家庭訪視、電話訪談、辦公室會談或其他。
6.1.4 訪視時程:
6.1.4.1 一級對象:2 星期內訪視第 1 次,前 3 個月每個月訪視 1 次。
6.1. 4.2 二級對象:3 個月訪視 1 次。
6.1. 4.3 三級對象:6 個月訪視 1 次。
6.1. 4.4 四級對象:1 年訪視 1 次。
6.1. 4.5 五級對象:1 年訪視 1 次或經督導會議討論後之時程。
6.1.5 記錄與登錄:將訪視資料輸入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資訊入口網-精神照
護資訊管理系統,以利訪視追蹤(附件 2)。
6.1.6 結案標準:社區追蹤關懷之精神病人,倘符合下列任一項結案標準
者,得予以結案:
6.1.6.1 個案死亡
6.1.6.2 入監、入住醫療機構(含「慢性病房」、「日間病房」)、精神護理
之家、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社區復健中心)、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康
復之家)、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其他收治個案之機構達3個月以
上者(註1)
6.1.6.3 接受居家治療者(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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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 戶籍地已遷出所轄行政區域
6.1.6.5 戶籍地於所轄行政區域但經查證個案居住於其他行政區域,並經
確認完成轉介至該行政區域者
6.1.6. 6 病情穩定者,且多次強烈拒訪達三個月以上
6.1.6.7 病情穩定或長期穩定服藥,且於最低照護級數達 2 年者,經
面訪評估個案本人,得予以結案
6.1.6.8 失蹤、失聯經 3 次訪視未遇,或已提報警政失聯半年仍未尋獲(註2)
6.1.6.9 個案因身體疾病,已有長期臥床,或經評估後日常生活功能
無法自理等情況,或依日常生活功能評估量表(巴氏量表 ADL)評估
後, 屬嚴重依賴、完全依賴程度之個案
6.1.6.10 其他經督導會議決議應予結案之個案
註1:個案因第二條第一項第 2 款及第 3 款情形結案者,應督請轄內機構,
個案自機構離開或結束居家治療者,應主動通知個案原收案衛生局,由
該衛生局評估個案後續是否重新收案。
註2:個案因第二條第一項第 8 款情形提請銷案者,需先提社政補助查詢,
經確認無領取社政補助後再提請銷案。
備註:依衛生福利部 108 年 11 月 25 日函訂定之 「社區精神病人收案
及結案標準」辦理(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附件 4)
另依 108 年 12 月 13 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精神疾病追蹤照護個案
第 4 次督導討論會議決議,結案標準中,接受居家治療者,仍維持半年內
持續追蹤照護,暫不予以結案。
備註:依 103 年 8 月 26 日衛生局社區精神疾病追蹤照護個案第 3 次督導討
論會暨業務聯繫會議決議:「失蹤」提報銷案規範為,應於精神照護資
訊管理系統註記家屬最後一次見到個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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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1 結案程序如下:上述結案病人,除結案條件 6.1.6.1 外,針對
行蹤不明病人,應轉至戶籍地衛生局委請警政、戶政、社政機關協
尋,其餘病人皆須比對戶籍資料並提報至衛生局督導會議,逐項核
對要件、討論通過或事後追認後,才完成准予結案之程序,並登錄
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置之電子資料庫。
6.2 社區緊急個案送醫服務
6.2.1 處置依據:依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發現或接獲
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
或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
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其
身分經查明者,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
6.2.2 服務對象:
6.2.2.1 警察人員、消防人員於執行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規定職務有爭議,
需精神醫療專業人士協助判斷者。
6.2.2.2 警察人員於執行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規定職務,病人或家屬對送醫
有疑慮,需精神醫療專業協助判斷者。
6.2.2.3 社區照護之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有干擾社區或干擾行為,需
精神醫療協助處理者。(詳如:7.2 臺北市政府處理干擾社區行為
者通報及處理流程圖)
6.2.3 緊急醫療:為強化社區精神病人送醫功能,於自 88 年 10 月成立「社
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於必要時派遣精神醫療專業人員直接的、主動
的到社區,提供精神醫療專業評估、診斷及做必要的處置,以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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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社區精神病人送醫作業。
6.2.3.1 「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執行機構:由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臺 北
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協助執行職務,分區如下:
(1) 南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包括:松山、大安、信義、南
港、文山、內湖等 6 個行政區)
(2) 北區: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包括:北投、士林、大同、萬華、中
正、中山等 6 個行政區)
6.2.4 評估與鑑定: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對於執行精神衛生法及緊急醫療救
護法的相關規定,於病患緊急送醫有疑義或爭議時,可通報「社區緊
急個案醫療小組」出勤,由精神醫療專業人員到社區中提供專業的評
估與協助,避免造成延誤病患就醫時效。(詳如:7.2 臺北市政府處理
干擾社區行為者通報及處理流程圖)
6.2.5 記錄與登錄:
6.2.5.1 需填寫【臺北市通報「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協助或護送社區
嚴重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醫療服務單】(如附件 3)。
6.2.5.2 登錄衛生福利部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中
「疑似強制護送就醫通報維護」(如附件 2)。
6.3 居家治療服務:家屬或個案同意,進行居家治療之轉介。
6.3.1 服務對象:
6.3.1.1 罹患嚴重精神疾病,且有症狀明顯干擾家庭及社區生活,並拒絕
就醫者。
6.3.1.2 無病識感,有中斷治療之虞者。
6.3.1.3 精神功能嚴重退化,需醫療照護者。
6.3.2 服務內容:醫療處置、護理處置、支持性心理治療、行為治療、病人轉
介、社會資源轉介、衛生教育及提供資料或轉介、電話諮詢、家庭諮
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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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流程
7.1 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精神衛生訪視流程圖。
7.2 臺北市政府處理干擾社區行為者通報及處理流程圖。
7.3 臺北市社區精神病人醫療與照護服務單一窗口通報系統。
7.4 臺北市精神醫療機構及服務項目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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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精神衛生訪視流程圖
結案
(結案條件 6.1.6)
記錄與登錄:
將訪視資料輸入
衛生福利部
-精神照護資訊
管理系統
訪視
(依各級對象訪視時程 6.1.3)
1. 家訪
2. 電訪
3. 辦公室會談
4. 其他
收案
(個案來源 6.1.2)
10
7.2 臺北市政府處理干擾社區行為者通報及處理流程圖
11
7.3 臺北市社區精神病人醫療與照護服務單一窗口通報系統
單位名稱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松山區健康服務中心
2767-1757
2764-7132
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
2723-4598
2723-1713
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
2733-5831
2735-7653
中山區健康服務中心
2501-4616
2505-2927
中正區健康服務中心
2321-5158
2391-8010
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
2585-3227
2593-0172
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
2303-3092
2332-3514
文山區健康服務中心
2234-3501
2234-3510
南港區健康服務中心
2782-5220
2788-4021
內湖區健康服務中心
2791-1162
2794-3354
士林區健康服務中心
2881-3039
2883-5946
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
2826-1026
2821-7389
臺北市社區精神病人醫療服務單一窗口通報單位
分區
南區
北區
承辦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
行政區
松山、大安、信義、南港、文山、內
湖等 6 個行政區
北投、士林、大同、萬華、中正、中山
等 6 個行政區
地址
信義區松德路 309 號
北投區新民路 60 號
聯絡電話
27263141 轉 1266 (具錄音功能)
28962095、0965813818 (具錄音功能)
(備註:自 107 年 1 月中旬開始,南北區各設置 1 支有錄音機制之電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科,聯絡電話:2728-8889分機1890-1892、1894
12
7.4 臺北市精神醫療資源服務機構數明細表 更新時間:111年 2 月 28
日
醫
院
名
稱
服
務
項
目
地
址
電
話
/ 傳
真
門
診
全
日
住
院
日
間
住
院
強
制
住
院
居
家
治
療
急
診
服
務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
紀念醫院
◎
松山區敦化北路 199 號
電話:2713-5211
傳真:2514-7247
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附設民
眾診療處
◎
◎
◎
◎
松山區健康路 131 號
電話:2764-2151
傳真:2764-5467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
法人臺安醫院
◎
松山區八德路 2 段 424 號
電話:2771-8151
傳真:2777-5623
博仁綜合醫院
◎
松山區光復北路 66 號
電話:2578-6677
傳真:2577-1347
培靈醫院
◎
◎
松山區八德路 4 段 355 號
電話:2760-6116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
◎
◎
◎
◎
信義區吳興街 252 號
電話:2737-2181
傳真:2137-2189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
◎
◎
◎
◎
信義區松德路 309 號
電話:2726-3141
傳真:2726-2152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
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
◎
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92
號
電話:2543-3535
傳真:2523-2448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
醫院
◎
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260 巷
280號
電話:2791-9696
傳真:2709-6521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
◎
◎
◎
◎
◎
◎
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10 號
電話:2709-3600
傳真:2703-9137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
◎
◎
◎
◎
◎
◎
中正區中山南路 7、8 號
電話:2312-3456
傳真:2322-2431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
院區
◎
中正區中華路 2 段 33 號
電話:2388-9595
傳真:2559-9298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
◎
◎
◎
◎
◎
◎
大同區鄭州路 145 號
電話:2552-3234
傳真:2559-9298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
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
◎
◎
◎
◎
◎
文山區興隆路 3 段 111
號
電話:2930-7930
傳真:2932-4903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林森中醫
昆明院區
◎
◎
中山區林森北路 530 號
電話:2555-3000
傳真:2389-9097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北
分院
◎
內湖區內湖路 2 段 360 號
電話:2794-9696
傳真:2791-9696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
◎
南港區同德路 87 號
電話:2786-1288
傳真:2559-9298
13
醫 院 名 稱
服 務
項
目
地 址
電
話
/ 傳
真
門
診
全
日
住
院
日
間
住
院
強
制
住
院
居
家
治
療
急
診
服
務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
◎
◎
士林區雨聲街 150 號
電話:2835-3456
傳真:2559-9298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
獅紀念醫院
◎
◎
◎
◎
◎
士林區文昌路 95 號
電話:2833-2211
傳真:2832-0511
臺北榮民總醫院
◎
◎
◎
◎
◎
◎
北投區石牌路 2 段 201 號
電話:2871-2121
傳真:2873-2131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
眾診療服務處
◎
◎
◎
◎
◎
◎
北投區新民路 60 號
電話:2895-9808
傳真:2895-7814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
◎
◎
◎
◎
北投區振興街 45 號
電話:2826-4400
傳真:2826-4562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
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
北投區立德路 125 號
電話:2897-0011
傳真:6603-1416
臺北市立關渡醫院-委託臺
北榮民總醫院經營
◎
◎
北投區知行路 225 巷 12 號
電話:2858-7000
傳真:2858-2266
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
◎
萬華區西園路 2 段 270 號
電話:2307-6968
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
綜合醫院
◎
大安區忠孝路 4 段 77 號
電話:2751-0221
傳真:2752-3317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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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內湖區成功路 2 段 325 號
電話:8792-3311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
財團法人馬偕兒童醫院
◎
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92 號
電話:2543-3535
傳真:2523-2448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兒童醫院
◎
中正區中山南路 8 號
電話:2312-3456
傳真:2322-2431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
醫中心醫院
◎
大安區基隆路 3 段 155 巷
57 號
電話:23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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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精神病患訪視追蹤記錄單
目前照護狀況: 級
身分證號碼:
個案姓名:
照護方式:
○ 家庭訪視○電話
訪視辦○公室訪視○其
他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別:
○ 男○女
追蹤日期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 本人○家屬○其他
住址/電話:
TEL:
活性症狀干擾性(妄想、幻聽、思考流程障礙與行為症狀等四方面之症狀)
活性症
狀干擾
性:
○ 1:(1 分)無活性病狀。
○ 2:(2 分)有活性症狀,患者自己可以接受,日常生活不受干擾對家庭或鄰居不造成干
擾。
○ 3:(3 分)有活性症狀,患者自己無法接受,日常生活受干擾,但對家庭或鄰居稍干擾。
○ 4:(4 分)有活性症狀,患者自己無法接受,日常生活受嚴重干擾,且對家庭或鄰居稍
有干擾
其他:
儀表:
□無異狀□裝扮不適□儀容髒亂□其他
情感:
□無異狀□低落□高昂□不恰當□緊張□焦慮□表情冷漠□其他
思考:
□無異狀□被害妄想□誇大妄想□關係妄想□自殺意念□思考不連貫□答非所
問
□語無倫次□其他
知覺:
□無異狀□幻聽□幻視□嗅幻覺□觸幻覺□其他
行為:
□ 無異狀□自言自語□坐立不安□激動不安□強迫行為□失眠□整日躺床□傻
笑□其他
□ 退縮寡言□四處遊蕩□怪異行為□攻擊行為□破壞行為□自傷行為□活動量
低
□ 活動量高
其他:
□無異狀□吸強力膠□吸毒□偷竊行為□酗酒□抽菸□嚼檳榔
社區生活功能障礙(成就或家務表現、人際關係、時間安排與家庭生活四方面之功能表現)
○ (1 分)社區生活功能沒有障礙與病前社會生活功能相比較,沒有差別或更好。
○ (2 分)社區生活功能有輕微障礙,與病前社會生活功能相比較,功能稍差,常規生活
社區生
活功能
障礙
之換洗衣物、個人衛生、洗澡無障礙,但工作表現、人際交往稍微被動,而表現稍差。
○ (3 分)社區生活功能有中度障礙,與病前社會生活功能相比較,有明顯之變差了,
常規生活的換洗衣物,個人衛生(洗澡)等較被動,工作或家務無法規律性進行,人際
交
往明顯地被動,每天時間安排,顯得零亂,空閒時間多。
○ (4 分)社區生活功能有嚴重障礙,常規生活的換洗衣物,個人衛生(洗澡)不自己進
行,無工作,也不做家事,整天呆坐,躺床或無所是事的走來走去。
其它:
家屬對患者照顧之態度
家屬對
患者照
顧之態
○ (1 分)有家屬能接納病患,且醫療觀念正確。能與醫療人員配合,而且能熱心照顧
患者。
○ (2 分)有家屬能接納病患,但醫療觀念不正確,有違醫療原則。
附件 1
15
度
○ (3 分)所有家屬對病患採取容忍之態度,對病患照顧不熱心。
○ (4 分)所有家屬不能容忍病患,對病患有明顯排斥感,病人因而覺得不舒服。
其他:
心理問題(心理上的挫折、心理上之衝突(不是人際關係之衝突)、自信心不足等)
○ (1 分)無心理問題,心理適應良好。
○ (2 分)偶而(一星期一 次以下)抱怨心理上的問題,但覺得無所謂,情緒無困擾。
心理
○ (3 分)常常(一星期一次以上,但只在 1-2 天內有)心理上的問題,情緒會有某種程度
問題
之干擾,心情感到不快活,但生活常規不受影響。
○ (4 分)一直(一星期有 3-4 天以上)抱怨心理上的問題,情緒上受嚴重干擾,心情很不
快活,生活常規因此受影響。
其他:
醫療上的問題
○ (1 分)規則門診,規則服藥。
醫療上
○ (2 分)不規則門診,但可規則服藥。
的問題
○ (3 分)規則門診,不規則服藥。
○ (4 分)不規則門診,不規則服藥,或拒絕服藥。
其他:
病識感
○、有病識感 ○、無病識感
就醫現況
□病情穩定,無就醫
病情:
○、病情穩定
○ 、病情不穩定
就醫:
○、規則就醫
○ 、不規則就醫
○ 、拒絕就醫
就醫情形
○
門診次數:每 月 次,地點:
○
居家治療, 治療醫院: 治療間隔:
次數/月
○
住院 ○急性 ○慢性 ,地點:
○
無法得知就醫情形
復健情形、養護情形、在家
○
日間留院 地點:
○
住宿型復健機構,地點:
○
日間型復健機構,地點:
○
精神護理之家,地點:
○
社區關懷計畫,照護機構:
○
社政養護,照護機構:
○
其他復健方案,地點:
用藥情形
順從性:
○規則服藥
○不規則服藥,原因:
○
藥物副作用○長期服藥心理煩悶○有人提醒才服藥○自行減藥○沒有病識感○自行
增藥
○拒服
16
○病情穩定,無服藥
用藥種類:
□口服 □滴劑 □針劑 □未說明用藥種類
副作用總評:
○無明顯症狀
○輕微症狀對生活無太大干擾
○中度症狀對生活有明顯干擾
○重度症狀對生活干擾極嚴重
副作用種類:
□口乾□動作緩慢□步態不穩□肢體顫抖□嗜睡□靜坐困難□四肢僵硬□便祕
□腹潟□解尿困難□其他□視力模糊□口齒不清□吞嚥困難□眼睛上吊□流口
水
□頭暈□張口吐吞□頸歪□肩斜
其他副作用:
家屬需求或反映事項:
□1、需要知道病人可能發病的先頭徴兆。
□2、需要知道或了解病人醫療的診斷、治療、用藥方法。
□3、需要知道或了解如何更有效地與醫療人員配合的方法。
□4、需要了解精神衛生法的內容。
□5、需要社會大眾多了解精神病與精神病人。
□6、需要讓病人交個異性朋友。
□7、需要病人接受職能訓練。
□8、需要病人到疪護性場所工作。
□9、需要把病人送到終生養護所隔離。
□10、需要病人生活補助費。
□11、作為病人主要照顧者,需要有人安慰、支持。
□12、在緊急的時候(如暴力攻擊、自殺、傷害...等),需要有人協助。
□13、在緊急的時候,方便叫到救護車將病人送到醫院或急診處。
□14、在緊急的時候,需要知道幫助病人穩定下來的方法。
□15、其他:
處理及協助方式:
□1、增強門診就醫規則性
□2、增強規則服藥
□3、急性期協助就醫
□4、協助強制(鑑定)住院
□5、轉介居家治療
□6、轉介日間留院
□7、轉介社區復健中心
□8、轉介康復之家
□9、轉介精神護理之家
□10、轉介社區關懷計劃
□11、轉介養護機構
□12、協助培養健康規律的生活
□13、協助參加志工活動
□14、協助就業
□15、家屬心理支持
17
□16、鼓勵參加家屬、里鄰關懷活動
□17、其他:
居住現況
主要照顧者
○無 ○有,關係:○父母○配偶○子女○同居人○親戚○其他
性別:○男○女
□照顧者未成年□照顧者 65 歲以上□照顧者有身心障礙身份
居住現況
○獨居
○有同住者(民房,非機構) 有無行動不便或生活無法自理之同住者:○無○有
身心障礙同住者:○無○有 共 位;精神障礙者(包含個案)共 位
6 歲(含)以下同住者:○無○有 男: 位 女: 位
7~17 歲以內同住者:○無○有 男: 位 女: 位
○照護機構
個案現況
子女現況
直系子女數:○無○有 男: 位 女: 位;未成年 男: 位 女: 位
收養子女數:○無○有 男: 位 女: 位;未成年 男: 位 女: 位
其他
追蹤計劃
本次照護級數:
○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五級
預約追蹤日
期:
年 月
日
身心障礙手冊:
○無○輕度○中度○重度○極
重度
訪視者姓名:
18
臺北市通報「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協助或護送社區嚴重精神病人或疑似精
神病人醫療服務單〈消防局填寫〉
出勤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通報來源
□家屬 □社區民眾 □鄰里長 □衛生單位 □警政單位 □消防單位 □其他
□社政單位必填(通報人姓名:
連絡電話:
)
個
案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個案性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個案聯絡地址
臺北市
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事發地點
□同個案聯絡地址
臺北市 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出
姓
席
家
屬
名
與個案關係
聯絡電話
通
協
單
(
、
送
位
)
□衛生單位(名稱:
、
送
員
章
主護送人簽名:
協助人簽名:
協助內容:
)
報
□警政單位(名稱:
通
報
助
護
)
協
助
護
□消防單位(名稱:
人
可 複 選
)
□其他:
簽
處
理
方
式
□協助送醫□親自護送就醫□啟動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可複選)
□優先處置內外科事宜(□創傷 □非創傷)
□業經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評估處置後須轉院至精神專科醫院(□北投 □松德)
就
醫
醫
院
□聯醫松德院區
□台北榮總
□萬芳醫院
□其他: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
□三軍總醫院
□新光醫院
□臺大醫院
□振興醫院
□北醫附醫
護
原
送
因
過往精神病史:□有(診斷: )
□無(精神疾病症狀: )
□傷人 □自傷 □傷人之虞 □自傷之虞 □干擾社區安寧
□公共危險(放火 決水 洩漏氣體) □其他:
醫 護 人 員
簽 章
(請押日期時間)
備
註
一、接獲通報依精神衛生法、緊急醫療救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或通知「社區緊
急個案醫療小組」協助評估、處理。
二、請於 24 小時內將掃描檔郵寄或傳真至衛生局承辦窗口彙整。
電子信箱:Mentalhealth7162@health.gov.tw 傳真:(02)2720-8779
111.2.15修
附件2
19
衛生福利部108年11月25日函訂定之「社區精神病人收案及結案標準」(自109年1月1日起適用)
社區精神病人收案及結案標準 108年11月20日修訂
一、 社區精神病人收案標準
社區精神病人倘符合下列任一項收案標準者,應予以收案追蹤關懷:
1. 經醫師診斷為下列ICD-10診斷碼之病人:
(1)F20、F25
(2)F30、F31
(3)F22
(4)F06.0、F06.1、F06.2、F06.33、F06.34、F06.8
2. 經醫師認定為嚴重病人
3. 強制住院出院病人
4. 合併有多元議題(例如自殺、保護性等議題),並符合第1款之精神病人
二、 社區精神病人結案標準
社區追蹤關懷之精神病人,倘符合下列任一項結案標準者,得予以結案:
1. 個案死亡
2. 入監、入住醫療機構(含「慢性病房」、「日間病房」)、精神護理之家、日
間型精神復健機構(社區復健中心)、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住宿式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其他收治個案之機構達1個月以上者*
3. 接受居家治療者*
4. 戶籍地已遷出所轄行政區域
5. 戶籍地於所轄行政區域但經查證個案居住於其他行政區域,並經確認完成轉
介至該行政區域者
6. 病情穩定者,且多次強烈拒訪達三個月以上
7. 病情穩定或長期穩定服藥,且於最低照護級數達2年者,經面訪評估個案本
人,得予以結案
8. 失蹤、失聯經3次訪視未遇,或已提報警政失聯半年仍未尋獲
9. 個案因身體疾病,已有長期臥床,或經評估後日常生活功能無法自理等情
況,或依日常生活功能評估量表(巴氏量表ADL)評估後,屬嚴重依賴、完全
依賴程度之個案
10. 其他經督導會議決議應予結案之個案
*註:個案因第二條第一項第2款及第3款情形結案者,應督請轄內機構,個案自
機構離開或結束居家治療者,應主動通知個案原收案衛生局,由該衛生局評估
個案後續是否重新收案。
另依108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精神疾病追蹤照護個案第4次督導討
論會議決議,結案標準中,接受居家治療者,仍維持半年內持續追蹤照護,暫
不予以結案。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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