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依據現行系統規範,包括別區遷入個案,不包括遷案被退回,依原
個案級數訪視即可。
5.2.2 出院追蹤 3 個月內(含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出院後之嚴重病人)。
5.2.3 社區精神病人訪視追蹤紀錄(如附件 1)中之活性症狀干擾性描述
總評 4 分之病人。
5.2.4 危險行為處理後,3 個月內之病人。
5.2.5 現況評分欄其活性症狀干擾性、社區生活功能障礙、家屬對病人照顧
之態度、心理問題、醫療上的問題等五項總分 20 分之病人。
5.3 二級對象:(符合下列條件或由督導會討論決定)
5.3.1 一級對象(5.2.1)(5.2.2)(5.2.4)項滿 3 個月以上。
5.3.2 社區精神病人訪視追蹤紀錄中之活性症狀干擾性描述總評 3 分之病
人。
5.3.3 現況評分欄其活性症狀干擾性、社區生活功能障礙、家屬對病人照顧
之態度、心理問題、醫療上的問題等五項總分 15~19 分之病人。
5.4 三級對象:(符合下列條件或由督導會討論決定)
5.4.1 二級對象(5.3.1)項追蹤滿 6 個月以上。
5.4.2 社區精神病人訪視追蹤紀錄中之活性症狀干擾性描述總評 2 分之病
人。
5.4.3 現況評分欄其活性症狀干擾性、社區生活功能障礙、家屬對病人照顧
之態度、心理問題、醫療上的問題等五項總分 8~14 分之病人。
5.4.4 就醫、復健、養護現況為日間留院、居家治療、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等。
5.5 四級對象:(符合下列條件或由督導會討論決定)
5.5.1 社區精神病人訪視追蹤紀錄中之活性症狀干擾性描述總評 1 分之病
人。
5.5.2 就醫、復健、養護現況為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之家、社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