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精神衛生標準作業程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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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13-00904-1100208
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
精神衛生標準作業程序書
廖秀媛
/許汶如
黃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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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
提升服務品質計畫
精神衛生標準作業程序書
1.
依據
1.1 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提升務品質計-建立標準作業化流
1.2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各區健康務中心社區精神病追蹤照護要點
(107.11.30 修訂)
2.
目的
為使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同仁執行精神衛生業務一致性,建立標準作業
化的作業程序,維持精神衛生一致品質與標準,並延續業務傳承機制。
3.
適用範圍
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精神衛生執行業務。
4.
相關文件
4.1 精神衛生法(109 1 15 日公布修正)
5.
定義
5.1 精神疾病:
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
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
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
社會人格違常者(各級對象之區分、分級方式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各
區健康服務中心社區精神病人追照護要點定義
5.2 一級對:(符合下列條件或由督會討論決定)
5.2.1 3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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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依據現行系統規範,包括別區遷入個案,不包括遷案被退回,依
個案級數訪視即可。
5.2.2 3 個月內(含經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出院後之嚴重病人
5.2.3 區精神病人訪視追蹤紀錄(如附件 1)中之活性症狀擾性描述
總評 4 分之病人。
5.2.4 危險行為處理後,3 個月內之病人。
5.2.5 現況評分欄其活性症狀干擾性、社區生活功能障礙、家屬對病人照顧
問題題等 20 分之病人。
5.3 二級對象:(符合下列條件或由督會討論決)
5.3.1 一級對象(5.2.1)(5.2.2)(5.2.4項滿 3 個月以上。
5.3.2 社區精神病人訪視追蹤紀錄中之活性症狀干擾性描述總評 3 分之病
人。
5.3.3 現況評分欄其活性症狀干擾性、社區生活功能障礙、家屬對病人照顧
問題題等 15~19 分之病人。
5.4 三級對:(符合下列條件或由督導會討論決定)
5.4.1 二級對象(5.3.1)項滿 6 個月以上。
5.4.2 社區精神病人訪視追蹤紀錄中之活性症狀干擾性描述總評 2 分之病
人。
5.4.3 現況評分欄其活性症狀干擾性、社區生活功能障礙、家屬對病人照顧
問題題等 8~14 分之病人。
5.4.4 就醫、復健、養護現況為日間留院、居家治療、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等。
5.5 四級對:(符合下列條件或由督導會討論決定)
5.5.1 社區精神病人訪視追蹤紀錄中之活性症狀干擾性描述總評 1 分之病
人。
5.5.2 醫、復健、養護現況為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精護理之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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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或病人經連續 3 個月訪視達 3 次以上訪視未遇等。
5.5.3 現況評分欄其活性症狀干擾性、社區生活功能障礙、家屬對病人照顧
問題題等 4~7 分之病人。
5.6 五級對象:經督導會討論核定之特個案,精神醫療無法接觸,但有
行為者。
5.7 精神疾病病人定義呈現出與實脫節之思想及奇行為,致
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5.8 嚴重病人強制送醫的法規依據
5.8.1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接獲通知,有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傷害他人或自
或有傷害之虞,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
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其
(病人)身分經查明者,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家屬。
5.8.2 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97 7 2 日衛字第 0970209951
號令訂定發布「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6.
作業程序
6.1 社區精神病人訪視與記錄
6.1.1 收案條件:社區神病人倘符合下列任一項收案標者,應予以收
追蹤關懷
6.1.1.1 經醫師診斷為下列ICD-10斷碼之病人:
(1) F20F25
(2) F30F31
(3) F22
(4) F06.0F06.1F06.2F06.33F06.34F06.8
6.1.1.2 經醫師認定為嚴重病人
6.1.1.3 強制住院出院病人
6.1.1.4 (護性)並符1款之精
病人
備註:依衛生福利部1081125日函訂定之「社區精神病人收案及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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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辦理(自10911日起適用(附件4)
6.1.2 個案來源:
6.1.2.1 由精神(科)醫療院所轉介之病
6.1.2.2 訪視時發現有疑似病人、民眾陳請或相關單位通報,將之轉介精
神科醫療院所就醫,經確定診斷後收案管理之病人。
6.1.2.3 經由社區家屬座談會或其他社會資源通報轉介確定之病人(包
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監獄人、合併家暴侵害病人
轉介案等)。
6.1.3 訪視方式:家庭視、電話訪談、辦公室會談或其
6.1.4 訪視時程:
6.1.4.1 一級對象:2 星期內訪視第 1 次,前 3 1 次。
6.1. 4.2 二級對象:3 個月訪視 1 次。
6.1. 4.3 三級對象:6 個月訪視 1 次。
6.1. 4.4 四級對象:1 年訪視 1 次。
6.1. 4.5 五級對象:1 年訪視 1 次或經督導會議討論後之時程。
6.1.5 生資-精神照
統,附件 2)。
6.1.6 結案標準:社區追蹤關懷之精神病人,倘符合下列任一項結案標準
者,得予以結案
6.1.6.1 個案死亡
6.1.6.2 入監、入住醫療機構(含「慢性、「日間病房)、精神護理
之家、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社區復健中心)、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復之家)住宿式長期照服務機構其他收治之機構達3個月
上者(1)
6.1.6.3 接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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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 戶籍地已遷出所轄行政區
6.1.6.5 戶籍地於所轄行政區域但經查證個案居住於其他行政區域,並經
確認完成轉介至該行政區域者
6.1.6. 6 病情穩定者,且多次強烈拒訪達三個月以上
6.1.6.7 病情穩定或長期穩定服藥,且於最低照護級數達 2 年者,經
面訪評估個案本人,得予以結
6.1.6.8 3 次訪視未遇,或已報警政失聯半年仍未尋(2)
6.1.6.9 個案因身體疾病,已有長期臥床,或經評估後日常生活功能
無法自理等情況,或依日常生活功能評估量表(巴氏量表 ADL)評估
後, 嚴重依賴完全依賴程度之個
6.1.6.10 其他經督導會議決議應予結案之
1 2 款及第 3 款情形結案者,應督請轄內機構,
個案自機構離開或結束居家治療者,應主動通知個案原收案衛生局,由
該衛生局個案後續否重新收
2個案一項 8 請銷社政補助
確認助後再提
備註:依衛生福利部 108 11 25 日函訂定之 「社區精神病人收案
及結案標準」辦理(自 109 1 1 日起適用)(附件 4
另依 108 12 13 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精神疾病追蹤照護個案
4 督導論會議,標準,接居家療者仍維
持續追蹤,暫不予結案
備註:依 103 8 26 神疾病追案第 3 次督導討
論會暨業務聯繫會議決議:「失蹤」提報銷案規範為,應於精神照護
訊管理系統註記家屬最後一次見到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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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1 案程序如結案病人條件 6.1.6.1 外,針對
行蹤不明病人,應轉至戶籍地衛生局委請警政、戶政、社政機關協
尋,其餘病人皆須比對戶籍資料並提報至衛生局督導會議,逐項核
對要件、討論通過或事後追認後,才完成准予結案之程序,並登錄
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置之電子資料庫。
6.2 社區緊急個案送醫服務
6.2.1 處置依據:依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察機或消防機關於
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
或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
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其
身分經查明者,應立即通知其保護或家屬。
6.2.2 服務對象:
6.2.2.1 警察人員、員於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規定職務有爭
需精神醫療專業人士協助判斷者。
6.2.2.2 警察衛生 32 規定職務,病人或家屬對送醫
有疑慮,需精神醫療專業協助判斷
6.2.2.3 社區照護之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有擾社區或干擾行為,需
精神醫療協處理。(詳如:7.2 臺北市政府處理干擾社區行
者通報及處理流程圖)
6.2.3 急醫能,於自 88 10 月成立「社
醫療神醫
的到社區,提供精神醫療專業評估、診斷及做必要的處置,以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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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社區精神病人送醫作業。
6.2.3.1 「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執行機構:由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臺
立聯區協助執分區如下
(1) 南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包括:松山、大安、信義、南
港、文山、內湖等 6 個行政區)
(2) 北區: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包括:北投、士林、大同、萬華、中
正、中山等 6 個行政區)
6.2.4 評估與鑑定: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對於執行精神衛生法及緊急醫療救
護法的相關規定,於病患緊急送醫有疑義或爭議時,可通報「社區
急個案醫療小組」出勤,由精神醫療專業人員到社區中提供專業的評
免造詳如:7.2 臺北市政府處理
干擾社區行為者通報及處理流程圖)
6.2.5 記錄與登錄:
6.2.5.1 需填通報醫療
嚴重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醫療服務單(如附件 3
6.2.5.2 登錄衛生福利部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中
(如附件 2
6.3 居家治療服務:屬或個案同意,進行居家治療之轉介
6.3.1 服務對象:
6.3.1.1
就醫者。
6.3.1.2 無病識感,有中斷治療之虞者
6.3.1.3 精神功能嚴重退化,需醫療照護者
6.3.2
介、社會資源轉介、衛生教育及提供資料或轉介、電話諮詢、家庭諮
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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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服務品質計畫
7.
作業流程
7.1 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精神衛訪視流程圖。
7.2 臺北市政府處理干擾社區行為者通及處理流程圖
7.3 臺北市社區精神病人醫療與照護服單一窗口通報系統
7.4 臺北市精神醫療機構及服務項目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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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臺北市十二健康服務中心精神衛訪視流程
結案
(結案條件 6.1.6
記錄與登錄:
將訪視資
衛生福利部
-精神照護資訊
管理系統
訪視
依各級對象訪視時程 6.1.3
1. 家訪
2. 電訪
3. 辦公室會談
4. 其他
收案
(個案來源 6.1.2
10
7.2 臺北市政府處理干擾社區行為者通及處理流程圖
11
7.3 臺北市社區精神病人醫療與照護服單一窗口通報系統
單位名稱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松山區健康服務中心
2767-1757
2764-7132
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
2723-4598
2723-1713
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
2733-5831
2735-7653
中山區健康服務中心
2501-4616
2505-2927
中正區健康服務中心
2321-5158
2391-8010
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
2585-3227
2593-0172
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
2303-3092
2332-3514
文山區健康服務中心
2234-3501
2234-3510
南港區健康服務中心
2782-5220
2788-4021
內湖區健康服務中心
2791-1162
2794-3354
士林區健康服務中心
2881-3039
2883-5946
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
2826-1026
2821-7389
臺北市社區精神病人醫療服務單一窗口通報單位
分區
南區
北區
承辦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
行政區
松山、大安、信義、南港、文山、內
湖等 6 個行政區
北投、士林、大同、萬華中正、中
6 個行政區
地址
信義區松德路 309
北投區新民路 60
聯絡電話
27263141 1266 (具錄音功能)
289620950965813818 (具錄音功能)
( 107 1 旬開始,南北區各 1 機制)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科,聯絡電話:2728-8889分機1890-18921894
12
7.4 臺北市精神醫療資源服務機構數明細表 更新時間:111 2 28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
紀念醫院
松山區敦化北路 199
電話:2713-5211
傳真:2514-7247
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附設民
眾診療處
松山區健康路 131
電話:2764-2151
傳真:2764-5467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
法人臺安醫院
德路 2 424
電話:2771-8151
傳真:2777-5623
博仁綜合醫院
松山區光復北路 66
電話:2578-6677
傳真:2577-1347
培靈醫院
德路 4 355
電話:2760-6116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信義區吳興街 252
電話:2737-2181
傳真:2137-2189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信義區松德路 309
電話:2726-3141
傳真:2726-2152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
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山北 2 92
電話:2543-3535
傳真:2523-2448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
醫院
愛路 4 260
280
電話:2791-9696
傳真:2709-6521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
大安區仁愛路 4 10
電話:2709-3600
傳真:2703-9137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中正區中山南路 78
電話:2312-3456
傳真:2322-2431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
院區
中正區中華路 2 33
電話:2388-9595
傳真:2559-9298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
大同區鄭州路 145
電話:2552-3234
傳真:2559-9298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
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辦理
文山區興隆路 3 111
電話:2930-7930
傳真:2932-4903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林森中醫
昆明院區
森北 530
電話:2555-3000
傳真:2389-9097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北
分院
湖路 2 360
電話:2794-9696
傳真:2791-9696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南港區同德路 87
電話:2786-1288
傳真:2559-9298
13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
士林區雨聲街 150
電話:2835-3456
傳真:2559-9298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
獅紀念醫院
昌路 95
電話:2833-2211
傳真:2832-0511
臺北榮民總醫院
牌路 2 201
電話:2871-2121
傳真:2873-2131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
眾診療服務處
北投區新民路 60
電話:2895-9808
傳真:2895-7814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北投區振興街 45
電話:2826-4400
傳真:2826-4562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
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德路 125
電話:2897-0011
傳真:6603-1416
臺北市立關渡醫院-委託臺
北榮民總醫院經營
行路 225 12
電話:2858-7000
傳真:2858-2266
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
萬華區西園路 2 270
電話:2307-6968
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
綜合醫院
孝路 4 77
電話:2751-0221
傳真:2752-3317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務處
功路 2 325
電話:8792-3311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
財團法人馬偕兒童醫院
山北 2 92
電話:2543-3535
傳真:2523-2448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兒童醫院
中正區中山南路 8
電話:2312-3456
傳真:2322-2431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
醫中心醫院
大安區基隆 3 155
57
電話:2322-0322
14
社區精神病患訪視追蹤記錄單
目前照護狀況:
身分證號碼:
個案姓名:
家庭訪視電話
訪視辦○公室訪視
出生日期:
性別
追蹤日期時
間:
日;
本人家屬其他
住址/話:
TEL
活性症狀干擾性(妄想、幻聽、思考流程障礙與行為症狀等四方面之症狀)
活性症
狀干擾
性:
1(1 )活性狀。
2(2 )
擾。
3(3 )
4(4 )
有干擾
其他
儀表
□無異狀□裝扮不適□儀容髒亂□其他
情感
□無異狀□低落□高昂□不恰當□緊張□焦慮□表情冷漠□其他
思考
□無異狀□被害妄想□誇大妄想□關係妄想□自殺意念□思考不連貫□答非所
□語無倫次□其他
知覺
□無異狀□幻聽□幻視□嗅幻覺□觸幻覺□其他
行為
無異狀□自言自語□坐立不安□激動不安□強迫行為□失眠□整日躺床□傻
笑□其他
退縮寡言□四處遊蕩□怪異行為□攻擊行為□破壞行為□自傷行為□活動量
□ 活動量高
其他
□無異狀□吸強力膠□吸毒□偷竊行為□酗酒□抽菸□嚼檳榔
社區生活功能障礙(成就或家務表現、人際關係、時間安排與家庭生活四方面之功能表現)
(1 )社區生活功能沒有障礙與病前社會生活功能相比較,沒有差別或更好。
(2 )有輕前社生活相比功能差,
社區生
活功能
障礙
之換洗衣物、個人衛生、洗澡無障礙,但工作表現、人際交往稍微被動,而表現稍差。
(3 )社區中度
洗衣物,人衛生(洗澡等較,工家務無法規律進行,人
往明顯地被動,每天時間安排,顯得零亂,空閒時間多。
(4 )有嚴生活換洗,個生(洗澡)不自己
行,無工作,也不做家事,整天呆坐,躺床或無所是事的走來走去。
其它:
家屬對患者照顧之態度
家屬對
患者照
顧之
(1 )有家患,
患者。
(2 )有家屬能接納病患,但醫療觀念不正確,有違醫療原則。
附件 1
15
(3 )所有家屬對病患採取容忍之態度,對病患照顧不熱心。
(4 )所有家屬不能容忍病患,對病患有明顯排斥感,病人因而覺得不舒服。
其他
心理問題(心理上的挫折、心理上之衝突(不是人際關係之衝突)、自信心不足等)
(1 )無心理問題,心理適應良好。
(2 )偶而( )心理的問,但無所,情無困
心理
(3 )常常( 1-2 內有)心理緒會
問題
之干擾,心情感到不快活,但生活常規不受影響。
(4 )一直( 3-4 )抱怨理上問題緒上嚴重擾,
快活,生活常規因此受影響。
其他
醫療上的問題
(1 )則服
醫療
(2 )不規則門診,但可規則服藥。
的問
(3 )規則門診,不規則服藥。
(4 )不規則門診,不規則服藥,或拒絕服藥。
其他
病識感
○、有病識感 ○、無病識感
就醫現況
□病情穩定,無就醫
病情:
○、病情穩定
、病情不穩定
就醫:
○、規則就醫
、不規則就醫
、拒絕就
就醫情形
門診次數:每 次,地點:
居家治療, 治療醫院: 治療間隔:
次數/
住院 ○急性 慢性 地點:
無法得知就醫情形
復健情形、養護情形、在家
日間留院 地點:
住宿型復健機構,地點:
日間型復健機構,地點:
精神護理之家,地點:
社區關懷計畫,照護機構:
社政養護,照護機構:
其他復健方案,地點:
用藥情形
順從性:
○規則服藥
○不規則服藥,原因:
藥物副作用○長期服藥心理煩悶○有人提醒才服藥○自沒有病識感自行
增藥
○拒服
16
○病情穩定,無服藥
用藥種類:
□口服 □滴劑 □針劑 □未說明用藥種類
副作用總評:
○無明顯症狀
○輕微症狀對生活無太大干擾
○中度症狀對生活有明顯干擾
○重度症狀對生活干擾極嚴重
副作用種類:
□口乾□動作緩慢□步態不穩□肢體顫抖□嗜睡□靜坐困難□四肢僵硬□便祕
□腹潟□解尿困難□其他□視力模糊□口齒不清□吞嚥困難□眼睛上吊□流口
□頭暈□張口吐吞□頸歪□肩斜
其他副作用:
家屬需求或反映事項:
□1、需要知道病人可能發病的先頭徴兆。
□2、需要知道或了解病人醫療的診斷、治療、用藥方法。
□3、需要知道或了解如何更有效地與醫療人員配合的方法。
□4、需要了解精神衛生法的內容。
□5、需要社會大眾多了解精神病與精神病人。
□6、需要讓病人交個異性朋友。
□7、需要病人接受職能訓練。
□8、需要病人到疪護性場所工作。
□9、需要把病人送到終生養護所隔離。
□10、需要病人生活補助費。
□11、作為病人主要照顧者,需要有人安慰、支持。
□12、在緊急的時候(暴力攻擊、自殺、傷害...),需要有人協助。
□13、在緊急的時候,方便叫到救護車將病人送到醫院或急診處。
□14、在緊急的時候,需要知道幫助病人穩定下來的方法。
□15、其他:
處理及協助方式:
□1、增強門診就醫規則
□2、增強規則服藥
□3、急性期協就醫
□4、協助強制鑑定)住院
□5、轉介居家治療
□6、轉介日間留院
□7、轉介社區復健中心
□8、轉介康復之家
□9、轉介精神護理之家
□10、轉介社區關懷
□11、轉介養護機構
□12、協助培養健康規律的生活
□13、協助參加志工活
□14、協助就
□15、家屬心理支持
17
□16、鼓勵參加家屬、里鄰關懷活動
□17、其他:
居住現況
主要照顧者
○無 ○有,關係:○父母○配偶○子女○同居人○親戚○其他
性別:○男○女
□照顧者未成年□照顧 65 歲以上□照顧者有身心障礙身
居住現況
○獨居
○有同住者(民房,非機) 有無行動不便或生活無法自理之同住者:○無○有
身心障礙同住無○ 位;神障礙者(包含個案)
6 ()以下住者:○無○有 男: 女:
717 歲以內住者:○無○有 男: 女:
○照護機構
個案現況
子女現況
直系子女數:○無○有 男: 女: 位;未成年 男: 女:
收養子女數:○無○有 男: 女: 位;未成年 男: 女:
其他
追蹤計劃
本次照護級數:
○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五級
預約追蹤日
期:
身心障礙手冊:
○無○輕度中度重度○極
重度
訪視者姓名:
18
臺北市通報「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協助或護送社區嚴重精神病人或疑似精
神病人醫療服務單〈消防局填寫〉
出勤時間:
通報來源
□家屬 □社區民眾 □鄰里長 □衛生單位 □警政單位 □消防單位 □其他
□社政單位必填(通報人姓名:
連絡電話:
)
身分證字號
個案性別
□男
□女
個案聯絡地址
臺北市
路(街)
事發地點
□同個案聯絡地址
臺北市
路(街)
與個案關係
聯絡電話
□衛生單位(名稱:
主護送人簽名:
協助人簽名:
協助內容:
)
□警政單位(名稱:
)
□消防單位(名稱:
)
□其他:
□協助送醫□親自護送就醫□啟動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可複選)
□優先處置內外科事宜(□創傷 □非創傷)
業經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評估處置後須轉院至精神專科醫院(□北投 松德)
□聯醫松德院區
□台北榮總
□萬芳醫院
□其他: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
□三軍總醫院
□新光醫院
□臺大醫院
□振興醫院
□北醫附醫
過往精神病史:□有(診斷:
□無(精神疾病症狀:
□傷人 □自傷 □傷人之虞 □自傷之虞 □干擾社區安寧
□公共危險(放火 決水 洩漏氣體) □其他:
一、接獲通報依精神衛生法、緊急醫療救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或通知「社區緊
急個案醫療小組」協助評估、處理。
二、請於 24 時內掃描真至窗口
電子信箱:Mentalhealth7162@health.gov.tw 傳真:(02)2720-8779
111.2.15
附件2
19
衛生福利部1081125(自10911日起適用)
社區精神病人收案及結案標準 1081120日修訂
一、 社區精神病人收案標準
社區精神病人倘符合下列任一項收案標準者,應予以收案追蹤關懷:
1. 經醫師診斷為下列ICD-10診斷碼之病人:
(1)F20F25
(2)F30F31
(3)F22
(4)F06.0F06.1F06.2F06.33F06.34F06.8
2. 經醫師認定為嚴重病人
3. 強制住院出院病人
4. 合併有多元議(如自殺、保護性等議題),並符合1款之精神病人
二、 社區精神病人結案標準
社區追蹤關懷之精神病人,倘符合下列任一項結案標準者,得予以結案
1. 個案死
2. 監、入住醫療(「慢性病房」、「日間病房」)、精神護理之家、
()宿(之家)宿
機構其他治個之機1個月以上者*
3. 接受居家治療者*
4. 戶籍地已遷出所轄行政區域
5. 戶籍地於所轄行政區域但經查證個案居住於其他行政區域,並經確認完成轉
至該
6. 病情穩定者,且多次強烈拒訪達三個月以
7. 情穩定或長期定服藥,且於最低照護級數2者,經面訪評估個
人,得予以結
8. 失蹤、失聯經3訪視未遇,或已提報警政失聯半年未尋
9. 案因身體疾病已有長期臥床,或經評估後日常活功能無法自理等
況,或依日常生活功能評估量(巴氏量表ADL)評估後,屬嚴重依賴、完全
依賴程度之個
10. 其他經督導會議決議應予結案之個
*註:個案因第二條第一項第2款及第3款情形結案者,應督請轄內機構,個案自
機構離開或結束居家治療者,應主動通知個案原收案衛生局,由該衛生局評估
個案後續是否重新收案。
另依108121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精神疾病追蹤照護個案第4次督導討
論會議決議,結案標準中,接受居家治療者,仍維持半年內持續追蹤照護,暫
不予以結案。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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