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重大爆炸災害防救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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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重大爆炸災害防救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作業

流程

權責

單位

步驟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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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












本縣發生重大爆炸案,造成嚴重災害如下:

  1. 爆炸現場造成人員大量死傷。

貳、爆炸現場造成建築物、房屋倒塌及車輛毀損。

參、道路塌陷,阻斷交通。

肆、瓦斯管線破裂,造成氣體外溢發生火災。

伍、電力、電訊毀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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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

消防局

各災害編組單位




警察局

消防局

各災害編組單位






警察局消防局各災害編組單位

  1. 受理報案登記:(電話或親自報案)

一、報案時間。

二、報案人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碼、聯絡電話。

三、發生時間。

四、發生地點。

五、發生原因。

六、現場概況。

七、傷亡情形。

貳、通報:

  1. 轄區分局或派出所接獲報案後,應即循通報系統,報告上級單位處理,並通知線上巡邏勤務人員暨派出所主管率同備勤、待命人員趕赴現場搶救、警戒與管制。

  2. 本局勤務指揮中心接獲災害發生後,應即報告局長並通報消防局及轄區分局及保民課、刑警隊、交通隊、保安隊,並同時指揮線上巡邏勤務人員馳赴現場實施搶救、警戒與管制。

三、局長接獲災害報告,由局長將災害發生情形及災情狀況陳報縣長,並俟指示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四、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即通報縣政府值日官通知有關任務編組單位、人員進駐作業;各任務編組單位內部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五、通知有關鄉、鎮、市公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六、消防局作業人員接獲爆炸案,將案情記錄後通報警察局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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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













警察局













































































消防局



























































電力公司








電信公司




瓦斯公司
















自來水公司







警察局


















消防局








瓦斯公司


自來水公司




工務局













警察局



















電力、電信、瓦斯、自來水公司、消防局





警察局













警察局





















警察局















衛生局





















社會局





新聞室











工務局









消防局














祕書室









環保局


警察局


















警察局











兵役局







交通局









警察局












衛生局






















衛生局





警察局












社會局








教育局




















祕書室








警察局






















警察局

消防局





民政局





















警察局








消防局










環保局




新聞室









壹、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因應災害緊急搶救事宜,奉指示於本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搶救作業。

  1. 通報各有關任務編組單位、人員進駐作業。

  2. 各單位任務編組人員接獲災情通報,應立即派遣人員至現場處理,並將現場及處置狀況隨時向災害應變中心報告。

  3. 本局勤務指揮中心之作業人員及值勤官員與災害應變中心合併作業。

  4. 警察局作業人員將記錄陳報指揮官後,移請主管局室處置。

五、各單位任務編組人員應與警察局之作業人員互相配合,主動將處置情形迅速送給警察局作業人員,以增加災情處理情形速度及登錄的準確性。

  1.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各單位接獲災情通報後,內部應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中心所交付之災害處理任務。

  1. 由警察局及相關分局立即於勤務指揮中心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2. 通報各編組單位人員進駐作業,統籌災害指揮管制工作。

  3. 統合運用警察局各相關業務單位編組人員全面動員擔任現場督導管制及指揮所作業。

四、由局長擔任小組召集人,主管業務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保民課、後勤課、外事課、交通隊、督察室、公關室、勤務指揮中心、刑警隊、警察電訓所等單位主管擔任小組委員。

五、各相關分局全面動員所屬分駐派出所、警備隊及刑事組員警擔任現場警戒管制任務。

六、全面動員義警、民防等協勤民力參與現場搶救及協助現場警戒、管制任務。

七、動員守望相助巡守組織及村里巡守隊人員,全面配合搶救工作。

八、緊急應變小組任務編組分工:

(一)連絡組:

  1. 災害預報、警報之通報、聯繫事項。

  2. 各鄉、鎮、市災情通報之管制。

  3. 災害防救處理與治安相關法令之傳達與通報。

  4. 其他有關通報、聯繫事項。

(二)後勤組:

  1. 緊急應變裝備之支援、調配與配給。

  2. 督導、支援、協調辦理其他後勤支援事項。

(三)新聞組:

  1. 新聞媒體採訪、報導之協調、聯繫。

  2. 新聞資料之發佈有關事項。

  3. 各界對警察宣慰之協調與聯繫。

(四)治安組:

  1. 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應變事宜。

  2. 災區犯罪偵查與鑑定。

  3. 屍體處理及勘驗有關事項。

  4. 其他有關犯罪偵查事項。

(五)警戒組:

  1. 對於災區實施戒備並機先掌握情資,加強防制措施,維持災區良好秩序。

2、確保災區安全,嚴禁閒雜人等及不法份子進入趁火打劫。

3、疏散災民,並指定救出財物放置地點,並協助看護。

(六)交通組:

  1. 重大交通事故搶救緊急應變事宜。

  2. 災區及事故現場交通狀況調查、管制、疏導事項。

  3. 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七)外事組:

  1. 動員外語專技人員支援翻譯事項。

  2. 有關外僑災害預報、警報傳達及涉外災情蒐集、調查與聯繫事宜。

  3. 其他有關涉外事件之處理。

(八)作業組:

  1. 協調、聯繫全般事宜綜合作業。

  2. 緊急搶救應變事宜。

  3. 動員義勇警察、山地義勇警察、民防人員協助救災事項。

  4. 爆炸現場警戒與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5. 機動保安警力調遣支援有關事宜。

  6. 其他有關保安、民防事項

(九)有線無線電修理組:

  1. 有線電檢查維(搶)修架設通聯。

  2. 無線電調度、支援與通聯。

  3. 其他有關通信事項。

(十)庶務組:

  1. 綜合各項災害資料之協調、聯繫。

  2. 茶水、點心發放有關事項。

(十一)督導組:

  1. 督導、考核警察支援災害防救之實施。

  2. 員警救災事蹟之調查、宣慰有關事項。

  3. 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十二)緊急應變小組由局長、副局長及相關分局分局長、副分局長輪流坐鎮指揮。

二、緊急應變小組任務分工

(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1. 通知各消防大隊暨所屬消防分隊出勤救災。

  2. 即刻報告局長、副局長。

3、奉指示後通知災害現場處理輪值組長率員駕駛指揮車及器材車至現場,並協助大隊架設現場指揮所(或工作站)

4、迅速通知通訊裝備架設、後勤支援及相關人員返隊作業。

5、接到災情報案(告)時,協助紀錄及處理。

(二)防災企劃課:

  1. 接獲通知後,立即至災害應變中心,展開各項作業事宜。

  2. 通知本局第一班應變中心作業人員,展開前置作業。

  3. 彙整衛生局提供之受傷人員名冊。

  4. 彙整社會局提供之災民收容所位置清冊暨收容人員名冊。

(三)災害搶救課:

  1. 參與災害應變中心(依各輪值人員職責輪值)及現場指揮所輪值。

  2. 負責各災害現場災情搶救管制。

  3. 督導大隊架設現場指揮所。

  4. 視災情狀況成立本局現場指揮所及本府現場指揮所,並負責現場指揮所各項救災支援協調事宜。

  5. 負責聯繫民間救難團體、宗教慈善團體、義消協助救災等。

  6. 負責義消災情查報系統啟動。

  7. 負責製作災害搶救報告書。

(四)災害預防課:

  1. 參與災害應變中心及現場指揮所輪值。

  2. 調閱本局檔案,供救災參考。

(五)火災調查課:

  1. 現場照相、攝影;人證、物證蒐集。

  2. 製作救災影片、相片專輯。

(六)緊急救護課:

  1. 參與災害應變中心及現場指揮所輪值。

  2. 救護車及救護人員之集結。

  3. 配合衛生局至現場開設醫療站(急救站)。

  4. 協調衛生局提供災害現場所有傷亡人員詳細資料及住院情形。

(七)教育訓練課:

  1. 參與災害應變中心及現場指揮所輪值。

  2. 建築物倒塌災害時,連繫礦工協助救災。

(八)行政室:

  1. 提供全縣各消防單位救災車輛、器材清冊,負責器材調度、管制(理)。

  2. 準備餐飲、茶水調查供應。

  3. 架設照明設備。

  4. 緊急電源準備。

(九)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1. 參與災害應變中心及現場指揮所輪值。

  2. 救災人員、車輛、器材之報到與登記。

  3. 督導本局救災勤務。

三、於接獲災害情報,內部立即成立以下各緊急編組,各編組人員陸續進駐指揮中心輪值:

共成立用戶災情分班、災情中心班及各分班、工程搶修班(搶修調度支班及各分班)、供應班及各分班、警備班(警備分班)、消防班(消防分班)、救護班(救護分班)、災情查報分班等,各分班由各股長(主任)擔任該分班的班長,各(支)班由各課長擔任班長,並由各營業處之經理擔任指揮官。

四、於接獲重大爆炸情報後,各編組人員陸續進駐指揮中心:共成立防勤組、調度組、搶修組、供應組及行政組等五組,並選出適當人選擔任該組小組長,由各該管負責營業處(中心)經理(主任)擔任執行長。

五、接獲災害通報後,內部立即成立以下各緊急編組進駐輪值:

  1. 指揮部:遇有緊急狀況或意外發生時,及時成立搶修救難中心,由副總經理級以上人員擔任總指揮,負責一切處理事項。搶修組:搶修組人員以養護部人員為主編成員,分三個小組;負責搶修工作。

  2. 整壓站組:整壓站組以工務部供應課人員編成。

  3. 物科組:由物科部人員組成,負責材料之供應,以應緊急用料之需。

  4. 服務中心組:以服務中心人員臨時編組,以應用戶服務之答詢及客戶資料查詢等。

  5. 總務組:負責支援各組之後勤補給適宜。

  6. 支援組:

  1. 本公司各有關支援單位人員。

2、本公司承裝商、同業及相關單位支援。

六、於接獲災害警報後,各編組人員陸續進駐指揮中心:共成立供水組、工務組、材料組及搶修隊等四組,並選出適當人選擔任該組小組長,由各該管負責管理處經理擔任主任。

參、災害搶救:重大爆炸災害依範圍、災情之嚴重性,分為乙級與甲級兩類。

  1. 乙級災害(重大單點災害):參與搶救之任務編組單位:

(一)警察局任務編組:

  1. 立即調派警力馳赴現場實施搶救,並劃(指)定災區周圍相關地理位置,實施縱深部署,設置警示標誌及阻攔器材,加強安全維護警戒,嚴禁閒雜人等進入。

  2. 通知本局及刑事警察局防爆專業人員攜帶裝備器材趕赴災害現場實施緊急應變處置,並針對已爆或未爆之爆炸物實施鑑定與處置。

  3. 通知消防局派員至現場實施救火以及傷患送醫救治。

  4. 動員地方義警、民防等協勤民力,趕往現場協助救災害搶救。

  5. 調派刑事人員至現場辦理受傷及罹難者身份辨識、屍體處理及勘驗以及犯罪偵查等工作。

  6. 搶救重要文物證物之保全。

(二)消防局任務編組:

  1. 送醫或安排收容:緊急救護人員緊急處理維護生命跡象依需要實施CPR→保暖→送醫(必要時協請鄉鎮市公所安排收容)

  2. 申請空警隊或國軍派遣直昇機協助搶救及傷患後送。

  3. 接獲通知後派員至現場勘查。

(三)瓦斯公司任務編組:

  1. 天然瓦斯管線損毀及漏氣緊急搶修。

  2. 截斷瓦斯、漏氣偵測處理。

(四)自來水公司任務編組:

  1. 自來水管損壞搶修。

  2. 控制制水閥避免水量流失。

  3. 配合救災現場自來水管線系統集中供水或加壓等緊急調配供水措施。

(五)工務局任務編組:

  1. 房屋倒塌搶修:

  1. 加強鄰防建築物之臨時支撐與維護措施。

  2. 拆除已倒塌之建築物。

3)裝設傾斜監控儀,監督建築物是否持續傾倒。

  1. 道路塌下來搶修:

  1. 加裝標誌及改道標誌,修整道路邊坡,以簡易瀝青修補坑洞,恢復路面。

  2. 對道路進行安全監測。

  1. 甲級災害(區域性全面災害):參與搶救之任務編組單位

(一)警察局任務編組:

  1. 統合運用本局各相關業務單位編組人員全面動員執行現場督導管制及指揮作業。

  2. 各相關分局全面動員所屬分駐(派出)所、警備隊及刑事組員警攜帶各類搶救器械至現場實施戒備並於現場及周邊道路執行管制、盤查等警戒管制任務,以防事態擴大,並機先掌握災變情資,加強防制措施。

  3. 全面動員義警、民防協勤民力及守望相助巡守組織以及村里巡守隊人員參與現場搶救及協助現場警戒管制工作。

4、申請保安警力、空警國軍部隊支援救災及救護工作。

5、協助老弱婦孺離開災區並指定災區救出財物放置地點,並協助看護。

6、視情節輕重實施區域性封閉車道或改道,以儘速排除障礙。

(二)電力系統設備摧毀搶修。

(三)電信系統設備摧毀搶修。

(四)天然瓦斯系統設備摧毀搶修。

(五)自來水系統設備摧毀搶修。

(六)消防局任務編組:

1、搶救流程。

2、指揮派遣。

3、人力調度。

肆、現場指揮所開設:

一、現場指揮所:

(一)本縣僅設一處現場指揮所時:由副縣長擔任現場指揮官;統一指揮災害現場搶救部署作為。

(二)本縣僅一鄉鎮市設現場指揮所二處以上時:由鄉鎮市長統籌指派現場指揮官。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分別派員前往支援,並將救災狀況隨時向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縣長)回報。

(三)本縣二鄉鎮市以上設現場指揮所時:由鄉鎮市長統籌指派現場指揮官。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分別派員前往支援,並將救災狀況隨時向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縣長)回報。

二、現場指揮權責:

(一)初期災區狀況由當地警察分局長擔任警戒維護指揮官,其執行任務:

1、受理災情及了解各項資料。

2、災情分析研判。

3、出勤派遣。

4、出動途中及初到達災區隨時確認、核對、蒐集有關資料,並考量救災戰略(戰術)因應。

5、成立前進指揮站。

6、執行救災。

(二)高階救災指揮官或救災總指揮官到達時,指揮權責即予轉移,並由現場指揮官向高階指揮官報告有關災情狀況、搶救情形及建議事項,其執行任務:

1、成立救災前進指揮所,統一指揮現場搶救部署,請各分區指揮官回報各點狀況,統籌搶救任務執行與戰力派遣。

2、賡續救災任務。

3、災情控制與善後處理。

伍、成立災害現場工作站:

一、警察局工作站:

(一)由警察局立即於災區附近成立現場工作站。

(二)通報各編組單位人員全員進駐作業,依各任務編組執行災害搶救工作。

(三)動員民防、義警等民力並視狀況商調軍、憲機關協助災害警戒勤務。

(四)執行警戒、管制任務,並掌握、監控災區、災民收容處所、物品保管存放地點之動態,嚴防不法份子趁火打劫。

(五)立即協調相關單位裝設臨時自動電話、架設無線電中繼台、傳真機、電腦傳輸設備及照明設備,並備妥相關圖表,展開作業及連絡。

(六)工作站由局長、副局長或相關分局分局長、副分局長輪流坐鎮指揮。

二、衛生局工作站:

(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即成立重大事故緊急應變小組。

(二)現場指揮官報到後於適當地點開設急救站,負責救護隊、藥品器材及救護車之指揮調派事宜,並排定主管輪值表,由衛生局課室主管級以上人員輪流負責急救站之督導。

(三)立即動員該區有關急救責任醫院之救護車及救護隊等馳赴現場救援,應樹立紅十字站牌或標幟,救護人員配戴由現場之消防局或衛生局人員統一發給之紅十字臂章(或穿紅十字背心)以資識別。

(四)通知衛生所醫護、行政人員於十分鐘內出發趕赴災難現場,負責臨時急救站現場佈置、備妥急救醫藥器材至災難現場,供應緊急醫療之需、負責支援醫療單位人員之簽到、簽退管制、備妥傷患搶救登記及後送登記簿。

(五)統計傷病患及送醫人數,隨時報告縣長及行政院衛生署。

三、社會局工作站:

(一)由社會局立即於災區附近成立現場工作站。

(二)通報各編組單位人員全員進駐作業。

(三)工作站由局長(或代理人)坐鎮指揮。

四、新聞室工作站:

(一)編排現場輪值新聞人員(工作記錄、輪班表)。

(二)開設新聞中心(如帳篷、桌椅、公佈欄、電話、傳真機、影印機、文具、紙張、便當、飲用水、垃圾袋、廁所)。

(三)媒體採訪/休息區。

(四)適時安排媒體分批進入現場。

(五)每小時定時公布最新搶救狀況公知媒體(準備書面資料、指定發言人)。

(六)報導最新搶救狀況至災變解除時止。

五、工務局工作站:

(一)集結工程搶險隊人員及搶救機具,指派任務及編組以參與救災。

(二)邀請專技人員(如爆破人員、爆炸物管理人員)參與救災,給予專業咨詢,以維護救災人員之安全。

(三)受理一般民間專技人員報到及指派救災任務。

(四)主動派員配合救災人員執行搶救。

六、消防局工作站:

(一)由該轄區大(分)隊至災害現場時,立即架設工作站。

(二)負責協助指揮官災害現場各救災人員報到及任務派遣。

(三)統計人、車、器材及指派任務或分派給各分區指揮官指揮調度。

(四)救災器材裝備集中管制()

(五)掌握災害現場搶救狀況、動態,並即時回報應變中心。

(六)工作站由局長、副局長或相關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輪流坐鎮指揮。

(七)動員應變小組人員至現場,執行各組任務。

七、秘書室工作站:

  1. 書室負責統一設計、規劃及採購台北縣政府現場揮所及各工作站之帳棚,並於現場負責搭設台北縣政府現場指揮所,其他各工作站部分則由各負責局室依現場指揮官指示或視現場需要再行架設。

  2. 災區救災現場放置流動廁所(含衛生紙),供救災人員使用,並派專人清洗及清除垃圾。

八、環保局工作站:通報環保局工作大隊、掩埋場、公所清潔隊緊急待命。

陸、現場管制及交通疏導:

  1. 災區警戒管制之執行由各警察分局針對災區周圍相關地理位置實施縱深佈署,以擴大管制空間並依任務需求分置警戒、管制、檢查、監視及交通疏導等崗哨。

  2. 負責管制、警戒員警應切實勸(驅)離災區週邊圍觀之民眾,確實淨化現場,維持災區良好秩序,並嚴禁閒雜人等進入封鎖警戒線內,防止歹徒趁機偷竊或其他不法情事。

三、交通疏導管制,應審視災區實況及救災實際需要律定交通管制範圍,設置警示標誌及攔阻器材,嚴密管制人車進入。

四、對於參與救災工作之義工團體、民間救難團體及志工或採訪之媒體記者應嚴格檢查管制,並派員引導至報到處所辦理報到手續,再由專人引導至各相關工作站接受任務指派。

五、對各項管制措施應隨時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或廣播電台隨時播出,以利管制。

柒、災區治安維護:

一、劃〈指〉定災區周圍相關地理位置,實施縱深佈署,以擴大安全警衛空間與幅度並依任務需求分置警戒、管制、檢查、監視等崗哨,防範治安事故發生。

二、規劃小區域巡邏區,針對災區及週邊實施巡邏守望。

三、對重點地區或有治安顧慮場所,派警實施全天候守望勤務。

四、對可疑人物應嚴密監視,發現有不法活動時,確實採證,並依法逮捕究辦。

捌、申請國軍支援:

確實瞭解災況,迅速傳達救災:各鄉鎮市公所申請兵力支援搶救災害,本府聯絡員應詳細詢問災害性質、災害時間、災害情形、需要支援兵力、機具數量及救災時間、地點、應向何人報到。各項通報均應有條不紊,俾利支援國軍部隊馳援。

玖、大量災民疏散:

一、交通局部份:

(一)聯繫災害應變中心提供需輸送之災民人數資料及安置地點。

(二)評估需調派之車輛數。

(三)緊急聯絡公車業者立刻派車至災害現場。

(四)協助災民迅速且依序乘車。

(五)將災民快速且安全運送至收容中心。

(六)配合收容中心位置調派接駁公車運送災民上下學(班)。

二、警察局部份:

(一)災害發生各警察分局,各分駐派出所立即動員至轄區災害地區監控。

(二)各警察分局立即協調各鄉鎮市公所開放學校或活動中心,由各分駐派出所警勤區同仁協助安置。

(三)調派大型警備車支援載運災民,並派警全程護至安置處所。

(四)由各警察分局發動各分駐派出所員警及義警民防等協勤民力協助災民安置工作。

(五)災民安置後,立即派警維持秩序及作必要之協助。

拾、大量傷患救護:

一、急救站作業:

督促急救站積極搶救自事故現場救出之傷病患,給予持續之檢傷分類及急救處理。

二、傷患醫療處置:

(一)督導有關傷患之搶救,並將傷病患就近送有相關設施、人員之急救責任醫院救治。

(二)評估災難現場狀況,醫療人員及救護車之派遣。

(三)指揮急救責任醫院負責傷患之急救及後送。

三、傷情回報:

  1. 統計現場及後送傷患數,通報應變中心及現場指揮所。

  2. 協調急救責任醫院給予傷患最優先之醫療照顧。

  3. 追蹤住院病人傷況,隨時向縣長、行政院衛生署回報。

  4. 確認轄內醫療院所就醫、住院傷患之資料。

  5. 定時回報災害應變中心及現場指揮所。

拾壹、傷亡名單確認:

  1. 衛生局處理權責:

受傷名單確認:調查及填寫事故傷病患就醫情形資料表(包括編號、傷患姓名、性別、年齡、受傷及醫治情形、後送醫院或自行離去等資料)。

  1. 警察局處理權責:

  1. 災害中死亡或受傷者於送往醫院後,立即由轄區分駐派出所員警確認其身份,並通報家屬處理。

  2. 死亡者立即由轄區警察分局刑事鑑識人員就發現地點、死亡狀態逐一編號照相(錄影)及詳細記錄,並通報檢察官相驗,並配合處理相關事宜。

  3. 將傷亡名冊送至現場指揮所。

  4. 死者孤獨無親或係外籍人士者,應即通知有關單位會同辦理。

拾貳、緊急收容及救濟:

  1. 社會局辦理事項:

  1. 完成災民緊急收容的規劃。

  2. 完成災民緊急收容的前置作業,含災民身份確認與識別、基本設備的設置、警力進駐及收容所淨空、服務台的設置暨救濟物資發放的規劃。

  3. 完成緊急收容所管理體系的建立與災民的進駐。

  1. 教育局辦理事項:學校開設收容所

(一)擇定場所:

  1. 由教育局行政體系督導學校配合。

  2. 校長擇定提供適當的場地並全力協助。

  3. 學校行政人員一人以上留守收容中心,協助處理災民收容工作。

  4. 妥為規劃翌日學生生活安排及區隔。

(二)災民進入安置:

  1. 督導學校,請學校校長、行政人員或警衛先開門禁並指引災民進入。

  2. 提供茶水及睡袋借用。

(三)管制場地:

  1. 調配教學場地。

  2. 注意學生活動安全。

  3. 管制閒雜人員進入教學區。

(四)災民安置:

  1. 設置臨時服務中心。

  2. 提供學校既有之水電、機電。

  3. 協助佈置場地。

拾參、救災人員飲食及後勤供給:

  1. 協調鄉鎮市公所或民間團體,負責災區救災人員飲食給養等供應事項。

  2. 辦理災害期間救災物資(救災裝備器材、救濟物、口糧)緊急採購、供應及相關後勤支援事宜。

拾肆、災情查報與通報:

一、災情查報:

  1. 警政災情查報系統:

1、加重員警災情查報責任,如發現災情應立即通報分局勤務中心以便狀況掌握。

2、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接獲災情報告,立即報告局長、縣長,並陳報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本縣消防局。

3、警勤區警員平時應主動與村里鄰長保持聯繫,建立緊急聯絡電話。

4、災害來臨前,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並通知村里鄰長及里幹事注意災情查報。

5、遇有災害發生主動至轄區災情查報,並將查獲的災情迅速通報分局及鄉鎮市應變中心。

6、定期實施無線電及備用電池或發電機設備性能測試,以確保無線電通訊暢通。

7、如有線、無線電話中斷時,應責由鄰近警察單位派員聯繫,以代替有線、無線電話通訊。

8、對於偏遠、交通不便、易於發生災害地區,必要時應運用民力,賦予協助初期災情之報告任務。

(二)義警、民防災情查報系統:

  1. 義消、民防人員平時主動與村里鄰長保持聯繫建立緊急聯絡電話。

  2. 得知或發現災害狀況,先通報分駐(派出)所處理,再詳細瞭解查證續報。

(三)民政災情查報系統:

賦予村、里、鄰長、村、里幹事災情查報責任,另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於災害來臨前應主動告知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注意災情查報。

  1. 建立民政人員緊急聯絡名冊,為使災害發生時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聯繫各查報人員實施災情查報,各級民政單位應建立所屬村、里、鄰長、村、里幹事緊急聯絡名冊,以利災情聯繫。

  2. 民政局及各鄉鎮市公所於災害發生期間應派員留守,以掌握災情狀況,如有災情應迅速通知災害應變中心,並派員救災。

  3. 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保持橫向聯繫,以避免漏失災情,並將接獲之災情逐級轉報。

  4. 災情查報員應主動前往災區查報,並將獲知之災情即時通報。

二、災情通報:

  1. 警政災情通報:

  1. 災害發生各警察分局,各分駐派出所全面動員至轄區清查受災狀況,並即時回報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以便即時掌握災情狀況。

  2. 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於接獲災情報告,立即報局長、縣長,並陳報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及通報本縣消防局。

(二)消防災情通報:

  1. 災害應變中心或指揮中心直接受理民眾報案,並以無線電任務分派轄區大(分)隊、緊急應變小組。

  2. 緊急應變小組無線電或電腦傳輸回報應變中心。

  3.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電話聯繫緊急應變小組查證災情。

  4. 由災害應變中心統一發佈新聞告訴民眾。

(三)環保災情通報:

彙整各公所填報之「受災地區環境清理消毒工作調查表」、「受災情形通報表」呈報環保署。

拾伍、媒體工作

  1. 配合災害應變中心作業隨時掌握最新狀況。

  2. 隨指揮官(縣長)行程、發佈新聞(含車輛文字攝錄影)

  3. 社會局緊急收容所開設資訊中心。

  4. 收容中心作業情形新聞發佈與聯繫。

  5. 開設新聞中心包括新聞聯繫人員工作站、媒體採訪休息區。報導最新搶救狀況至災難現場緊急處理小組撤除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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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













政風室








警察局







警察局
















警察局










警察局
































































各災害編組單位



壹、陳情處理:

一、警政單位處理情形:

  1. 首先瞭解陳情民眾之訴求與意願,以便掌握狀況。

  2. 依管轄區派員或洽請地方知名之士與陳情者作熱線接觸、安撫、疏處、化解,防止事件擴大。

  3. 依陳情人數多寡及其嚴重性,調派警力實施安全維護,以防造成嚴重治安事故。

  4. 對於意圖藉機煽惑及滋事企圖擴大事端以製造社會動亂者,加強監控蒐證,並依法偵辦。

  5. 本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嚴正執法之原則,妥適處置。

二、政風單位處理情形:

  1. 陳情請願事件醞釀時應根據情況發展,掌握陳情帶隊人員及主要訴求。

  2. 預先協調聯繫權責單位機先疏處,使之消弭於無形。

  3. 本機關發生聚眾陳情請願時,應即報告機關首長,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聯繫警察機關,控制情況,妥善疏處,防範事態擴大。

貳、災區封鎖警戒

一、針對災區週邊劃定封鎖警戒線,派警於警戒線執行管制任務,嚴防民眾靠近及進入,以防範治安事故發生。

二、封鎖警戒線設置警示標誌及攔阻器,執行員警對於管制人車詳細說明原因,以求合作,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播報,以利管制。

三、於警戒區內派巡邏員警實施穿梭巡守注意有無可疑狀況,並隨時通報處置。

四、警戒執行要領:

  1. 勸〈驅〉離災區周邊圍觀之民眾,並確實維持災區良好秩序,以利防救災害之遂行。

  2. 除有財產或職業在災區內,嚴禁閒雜人等進入警戒線內。

  3. 指定災民避難,並協助老弱婦孺離開災區。

  4. 指定災區救出財物放置地點,並協助看護。

  5. 警戒人員應時時提高警覺,嚴密觀察,早期發現狀況,採取必要措施。

五、於災區周邊或災區內派遣警力執行巡邏、盤查以防治安事故發生。

參、搶救重要文物及證據保全:

  1. 受災戶搬拿搶救重要文物及貴重物品,即協調消防局律定安全時間,分批管制進入,並由負責警戒員警執行盤詰及登記進出時間及人數,嚴防歹徒趁機偷竊情事。

  2. 指定災區救出財物放置地點,並指派專人清點登記、編號及封緘,妥為看管,再通報受災戶指認,依程序發還。

  3. 由各分局刑事蒐證人員作全程蒐錄,鉅細糜遺,並配合檢察官調查相關資料。

肆、爆裂物處理:

  1. 目的:為迅速有效處理爆裂(炸)物暨爆炸案件,防止危害孳衍,確保社會安寧。

  2. 本項所稱爆裂(炸)物指非供軍事用途,目的在殺傷人員,摧毀設施之爆炸裝置,其範圍包括:

  1. 郵件、包裹炸彈。

  2. 汽車炸彈。

  3. 土製炸彈。

  4. 其他各種詭雷裝置之爆裂(炸)物。

  1. 本項所稱爆炸案件,係因爆裂(炸)物而造成有形或無形之危害,其範圍包括:

(一)由爆裂(炸)物而造成之爆炸危害。

(二)利用爆裂(炸)物造成恐嚇、詐欺之危害。

(三)利用爆裂(炸)物造成強暴、脅迫之危害。

(四)其他因爆裂(炸)物而生之公共安全危害。

  1. 爆裂(炸)物暨爆炸案件之管轄,由警察局負責。

  2. 發現爆裂(炸)物或發生爆炸案件負責單位於受理報案後,應即完成下列各項措施:

(一)瞭解案情:迅速派員趕赴現場,詳實瞭解案情。

(二)迅速通報:請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五隊支援時,應透過警察局刑警隊為之。

(三)已爆炸現場:應由爆炸現場所在地之分駐(派出)所派員封鎖,人員在場有二人以上時,以職位較高或資深者為指揮官,確實保全現場,並由刑警隊及分局刑事組進行現場蒐證勘查、搜索與調查訪問。

(四)未爆炸現場:應由未爆炸現場所在地之分駐(派出)所協調現場之人員、機關進行初步搜索,人員疏散;由刑警隊負責對未爆裂(炸)物之初步鑑別,並由交通(保安)隊負責交通管制與安全警戒,消防局亦應派員於現場待命,協助傷患救助與火警撲滅。

(五)遇必要時須要求有關單位會同協助:

  1. 涉及叛亂陰謀案件,應通報保防單位。

  2. 遇涉外事件,應通報外事單位。

  3. 未爆之制式爆裂(炸)物,應通報民防單位。

  1. 爆炸案件之偵查,由警察局所轄分局負責,悉依有關規定執行之,必要時得請求刑事警察局偵五隊地區組支援。

伍、重大爆炸災害預防事項:

一、本預防事項旨在有效預防重大爆炸災害發生,以防止危害擴大,確保社會安寧秩序。

二、制式列管炸藥(如TNTC4等)由於其威力強大穩定性較高,應存放於國防部指定通風良好彈藥庫中且須具備森嚴警戒,確實做好安全維護工作。

三、製造炸藥時應嚴格要求廠房電力設備管制及人員安全講習,確實遵守不任意碰撞、禁止使用高溫器具、任意點火等相關規定。

四、販賣火藥廠商應依規定向行政院報准其流向及用途、運載時應依規定固定不得鬆動、碰撞、沿途全線派員警戒。

五、爆竹業之販賣應依法申請核准始予販賣、並在規定容量範圍內存放,嚴禁使用高溫物品及點火,以防爆炸。

六、煙火之製造須具備申請核准公司及通風設備良好符合標準之廠房,嚴禁使用磨擦物品及點火以防爆炸。

  1. 為防止重大爆炸災害發生,相關單位應針對轄區內有上列廠礦、公司等保持連繫並對於炸藥運輸、製造、貯存、販賣等過程之安全維護工作加強宣導、檢查,策定安全反應疏散計畫,並予演練,應是預防重大爆炸災害的最好方法。

陸、後續作業: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有關災害現場安全警戒、治安維護、蹟證保全、犯罪偵查與鑑定、財物損失統計、人員傷亡調查、屍體處理及勘驗、外僑事件處理、救災人員及器材清點,仍應依權責繼續辦理,並且應於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翌日十二時前,將初步災情及處理情形送主辦單位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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