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重大爆炸災害防救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作業 流程 | 權責 單位 | 步驟說明 |
1. 災 害 發 生 ︵ 第 一 階 段 ︶ | 警察局 | 本縣發生重大爆炸案,造成嚴重災害如下:
貳、爆炸現場造成建築物、房屋倒塌及車輛毀損。 參、道路塌陷,阻斷交通。 肆、瓦斯管線破裂,造成氣體外溢發生火災。 伍、電力、電訊毀損中斷。 |
2. 受 理 報 案 ︵ 第 二 階 段 ︶ | 警察局 消防局 各災害編組單位 警察局 消防局 各災害編組單位 警察局消防局各災害編組單位 |
一、報案時間。 二、報案人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碼、聯絡電話。 三、發生時間。 四、發生地點。 五、發生原因。 六、現場概況。 七、傷亡情形。 貳、通報:
三、局長接獲災害報告,由局長將災害發生情形及災情狀況陳報縣長,並俟指示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四、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即通報縣政府值日官通知有關任務編組單位、人員進駐作業;各任務編組單位內部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五、通知有關鄉、鎮、市公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六、消防局作業人員接獲爆炸案,將案情記錄後通報警察局處置。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3. 災 害 應 變 ︵ 第 三 階 段 ︶ | 警察局 警察局 消防局 電力公司 電信公司 瓦斯公司 自來水公司 警察局 消防局 瓦斯公司 自來水公司 工務局 警察局 電力、電信、瓦斯、自來水公司、消防局 警察局 警察局 警察局 衛生局 社會局 新聞室 工務局 消防局 祕書室 環保局 警察局 警察局 兵役局 交通局 警察局 衛生局 衛生局 警察局 社會局 教育局 祕書室 警察局 警察局 消防局 民政局 警察局 消防局 環保局 新聞室 | 壹、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因應災害緊急搶救事宜,奉指示於本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搶救作業。
五、各單位任務編組人員應與警察局之作業人員互相配合,主動將處置情形迅速送給警察局作業人員,以增加災情處理情形速度及登錄的準確性。
四、由局長擔任小組召集人,主管業務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保民課、後勤課、外事課、交通隊、督察室、公關室、勤務指揮中心、刑警隊、警察電訓所等單位主管擔任小組委員。 五、各相關分局全面動員所屬分駐派出所、警備隊及刑事組員警擔任現場警戒管制任務。 六、全面動員義警、民防等協勤民力參與現場搶救及協助現場警戒、管制任務。 七、動員守望相助巡守組織及村里巡守隊人員,全面配合搶救工作。 八、緊急應變小組任務編組分工: (一)連絡組:
(二)後勤組:
(三)新聞組:
(四)治安組:
(五)警戒組:
2、確保災區安全,嚴禁閒雜人等及不法份子進入趁火打劫。 3、疏散災民,並指定救出財物放置地點,並協助看護。 (六)交通組:
(七)外事組:
(八)作業組:
(九)有線無線電修理組:
(十)庶務組:
(十一)督導組:
(十二)緊急應變小組由局長、副局長及相關分局分局長、副分局長輪流坐鎮指揮。 二、緊急應變小組任務分工 (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3、奉指示後通知災害現場處理輪值組長率員駕駛指揮車及器材車至現場,並協助大隊架設現場指揮所(或工作站)。 4、迅速通知通訊裝備架設、後勤支援及相關人員返隊作業。 5、接到災情報案(告)時,協助紀錄及處理。 (二)防災企劃課:
(三)災害搶救課:
(四)災害預防課:
(五)火災調查課:
(六)緊急救護課:
(七)教育訓練課:
(八)行政室:
(九)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三、於接獲災害情報,內部立即成立以下各緊急編組,各編組人員陸續進駐指揮中心輪值: 共成立用戶災情分班、災情中心班及各分班、工程搶修班(搶修調度支班及各分班)、供應班及各分班、警備班(警備分班)、消防班(消防分班)、救護班(救護分班)、災情查報分班等,各分班由各股長(主任)擔任該分班的班長,各(支)班由各課長擔任班長,並由各營業處之經理擔任指揮官。 四、於接獲重大爆炸情報後,各編組人員陸續進駐指揮中心:共成立防勤組、調度組、搶修組、供應組及行政組等五組,並選出適當人選擔任該組小組長,由各該管負責營業處(中心)經理(主任)擔任執行長。 五、接獲災害通報後,內部立即成立以下各緊急編組進駐輪值:
2、本公司承裝商、同業及相關單位支援。 六、於接獲災害警報後,各編組人員陸續進駐指揮中心:共成立供水組、工務組、材料組及搶修隊等四組,並選出適當人選擔任該組小組長,由各該管負責管理處經理擔任主任。 參、災害搶救:重大爆炸災害依範圍、災情之嚴重性,分為乙級與甲級兩類。
(一)警察局任務編組:
(二)消防局任務編組:
(三)瓦斯公司任務編組:
(四)自來水公司任務編組:
(五)工務局任務編組:
(3)裝設傾斜監控儀,監督建築物是否持續傾倒。
(一)警察局任務編組:
4、申請保安警力、空警國軍部隊支援救災及救護工作。 5、協助老弱婦孺離開災區並指定災區救出財物放置地點,並協助看護。 6、視情節輕重實施區域性封閉車道或改道,以儘速排除障礙。 (二)電力系統設備摧毀搶修。 (三)電信系統設備摧毀搶修。 (四)天然瓦斯系統設備摧毀搶修。 (五)自來水系統設備摧毀搶修。 (六)消防局任務編組: 1、搶救流程。 2、指揮派遣。 3、人力調度。 肆、現場指揮所開設: 一、現場指揮所: (一)本縣僅設一處現場指揮所時:由副縣長擔任現場指揮官;統一指揮災害現場搶救部署作為。 (二)本縣僅一鄉鎮市設現場指揮所二處以上時:由鄉鎮市長統籌指派現場指揮官。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分別派員前往支援,並將救災狀況隨時向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縣長)回報。 (三)本縣二鄉鎮市以上設現場指揮所時:由鄉鎮市長統籌指派現場指揮官。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分別派員前往支援,並將救災狀況隨時向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縣長)回報。 二、現場指揮權責: (一)初期災區狀況由當地警察分局長擔任警戒維護指揮官,其執行任務: 1、受理災情及了解各項資料。 2、災情分析研判。 3、出勤派遣。 4、出動途中及初到達災區隨時確認、核對、蒐集有關資料,並考量救災戰略(戰術)因應。 5、成立前進指揮站。 6、執行救災。 (二)高階救災指揮官或救災總指揮官到達時,指揮權責即予轉移,並由現場指揮官向高階指揮官報告有關災情狀況、搶救情形及建議事項,其執行任務: 1、成立救災前進指揮所,統一指揮現場搶救部署,請各分區指揮官回報各點狀況,統籌搶救任務執行與戰力派遣。 2、賡續救災任務。 3、災情控制與善後處理。 伍、成立災害現場工作站: 一、警察局工作站: (一)由警察局立即於災區附近成立現場工作站。 (二)通報各編組單位人員全員進駐作業,依各任務編組執行災害搶救工作。 (三)動員民防、義警等民力並視狀況商調軍、憲機關協助災害警戒勤務。 (四)執行警戒、管制任務,並掌握、監控災區、災民收容處所、物品保管存放地點之動態,嚴防不法份子趁火打劫。 (五)立即協調相關單位裝設臨時自動電話、架設無線電中繼台、傳真機、電腦傳輸設備及照明設備,並備妥相關圖表,展開作業及連絡。 (六)工作站由局長、副局長或相關分局分局長、副分局長輪流坐鎮指揮。 二、衛生局工作站: (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即成立重大事故緊急應變小組。 (二)現場指揮官報到後於適當地點開設急救站,負責救護隊、藥品器材及救護車之指揮調派事宜,並排定主管輪值表,由衛生局課室主管級以上人員輪流負責急救站之督導。 (三)立即動員該區有關急救責任醫院之救護車及救護隊等馳赴現場救援,應樹立紅十字站牌或標幟,救護人員配戴由現場之消防局或衛生局人員統一發給之紅十字臂章(或穿紅十字背心)以資識別。 (四)通知衛生所醫護、行政人員於十分鐘內出發趕赴災難現場,負責臨時急救站現場佈置、備妥急救醫藥器材至災難現場,供應緊急醫療之需、負責支援醫療單位人員之簽到、簽退管制、備妥傷患搶救登記及後送登記簿。 (五)統計傷病患及送醫人數,隨時報告縣長及行政院衛生署。 三、社會局工作站: (一)由社會局立即於災區附近成立現場工作站。 (二)通報各編組單位人員全員進駐作業。 (三)工作站由局長(或代理人)坐鎮指揮。 四、新聞室工作站: (一)編排現場輪值新聞人員(工作記錄、輪班表)。 (二)開設新聞中心(如帳篷、桌椅、公佈欄、電話、傳真機、影印機、文具、紙張、便當、飲用水、垃圾袋、廁所)。 (三)媒體採訪/休息區。 (四)適時安排媒體分批進入現場。 (五)每小時定時公布最新搶救狀況公知媒體(準備書面資料、指定發言人)。 (六)報導最新搶救狀況至災變解除時止。 五、工務局工作站: (一)集結工程搶險隊人員及搶救機具,指派任務及編組以參與救災。 (二)邀請專技人員(如爆破人員、爆炸物管理人員)參與救災,給予專業咨詢,以維護救災人員之安全。 (三)受理一般民間專技人員報到及指派救災任務。 (四)主動派員配合救災人員執行搶救。 六、消防局工作站: (一)由該轄區大(分)隊至災害現場時,立即架設工作站。 (二)負責協助指揮官災害現場各救災人員報到及任務派遣。 (三)統計人、車、器材及指派任務或分派給各分區指揮官指揮調度。 (四)救災器材裝備集中管制(理)。 (五)掌握災害現場搶救狀況、動態,並即時回報應變中心。 (六)工作站由局長、副局長或相關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輪流坐鎮指揮。 (七)動員應變小組人員至現場,執行各組任務。 七、秘書室工作站:
八、環保局工作站:通報環保局工作大隊、掩埋場、公所清潔隊緊急待命。 陸、現場管制及交通疏導:
三、交通疏導管制,應審視災區實況及救災實際需要律定交通管制範圍,設置警示標誌及攔阻器材,嚴密管制人車進入。 四、對於參與救災工作之義工團體、民間救難團體及志工或採訪之媒體記者應嚴格檢查管制,並派員引導至報到處所辦理報到手續,再由專人引導至各相關工作站接受任務指派。 五、對各項管制措施應隨時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或廣播電台隨時播出,以利管制。 柒、災區治安維護: 一、劃〈指〉定災區周圍相關地理位置,實施縱深佈署,以擴大安全警衛空間與幅度並依任務需求分置警戒、管制、檢查、監視等崗哨,防範治安事故發生。 二、規劃小區域巡邏區,針對災區及週邊實施巡邏守望。 三、對重點地區或有治安顧慮場所,派警實施全天候守望勤務。 四、對可疑人物應嚴密監視,發現有不法活動時,確實採證,並依法逮捕究辦。 捌、申請國軍支援: 確實瞭解災況,迅速傳達救災:各鄉鎮市公所申請兵力支援搶救災害,本府聯絡員應詳細詢問災害性質、災害時間、災害情形、需要支援兵力、機具數量及救災時間、地點、應向何人報到。各項通報均應有條不紊,俾利支援國軍部隊馳援。 玖、大量災民疏散: 一、交通局部份: (一)聯繫災害應變中心提供需輸送之災民人數資料及安置地點。 (二)評估需調派之車輛數。 (三)緊急聯絡公車業者立刻派車至災害現場。 (四)協助災民迅速且依序乘車。 (五)將災民快速且安全運送至收容中心。 (六)配合收容中心位置調派接駁公車運送災民上下學(班)。 二、警察局部份: (一)災害發生各警察分局,各分駐派出所立即動員至轄區災害地區監控。 (二)各警察分局立即協調各鄉鎮市公所開放學校或活動中心,由各分駐派出所警勤區同仁協助安置。 (三)調派大型警備車支援載運災民,並派警全程護至安置處所。 (四)由各警察分局發動各分駐派出所員警及義警民防等協勤民力協助災民安置工作。 (五)災民安置後,立即派警維持秩序及作必要之協助。 拾、大量傷患救護: 一、急救站作業: 督促急救站積極搶救自事故現場救出之傷病患,給予持續之檢傷分類及急救處理。 二、傷患醫療處置: (一)督導有關傷患之搶救,並將傷病患就近送有相關設施、人員之急救責任醫院救治。 (二)評估災難現場狀況,醫療人員及救護車之派遣。 (三)指揮急救責任醫院負責傷患之急救及後送。 三、傷情回報:
拾壹、傷亡名單確認:
受傷名單確認:調查及填寫事故傷病患就醫情形資料表(包括編號、傷患姓名、性別、年齡、受傷及醫治情形、後送醫院或自行離去等資料)。
拾貳、緊急收容及救濟:
(一)擇定場所:
(二)災民進入安置:
(三)管制場地:
(四)災民安置:
拾參、救災人員飲食及後勤供給:
拾肆、災情查報與通報: 一、災情查報:
1、加重員警災情查報責任,如發現災情應立即通報分局勤務中心以便狀況掌握。 2、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接獲災情報告,立即報告局長、縣長,並陳報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本縣消防局。 3、警勤區警員平時應主動與村里鄰長保持聯繫,建立緊急聯絡電話。 4、災害來臨前,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並通知村里鄰長及里幹事注意災情查報。 5、遇有災害發生主動至轄區災情查報,並將查獲的災情迅速通報分局及鄉鎮市應變中心。 6、定期實施無線電及備用電池或發電機設備性能測試,以確保無線電通訊暢通。 7、如有線、無線電話中斷時,應責由鄰近警察單位派員聯繫,以代替有線、無線電話通訊。 8、對於偏遠、交通不便、易於發生災害地區,必要時應運用民力,賦予協助初期災情之報告任務。 (二)義警、民防災情查報系統:
(三)民政災情查報系統: 賦予村、里、鄰長、村、里幹事災情查報責任,另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於災害來臨前應主動告知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注意災情查報。
二、災情通報:
(二)消防災情通報:
(三)環保災情通報: 彙整各公所填報之「受災地區環境清理消毒工作調查表」、「受災情形通報表」呈報環保署。 拾伍、媒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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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災 害 善 後 ︵ 第 四 階 段 ︶ 4. 災 害 善 後 ︵ 第 四 階 段 ︶ 4. 災 害 善 後 ︵ 第 四 階 段 ︶ 4. 災 害 善 後 ︵ 第 四 階 段 ︶ | 警察局 政風室 警察局 警察局 警察局 警察局 各災害編組單位 | 壹、陳情處理: 一、警政單位處理情形:
二、政風單位處理情形:
貳、災區封鎖警戒 一、針對災區週邊劃定封鎖警戒線,派警於警戒線執行管制任務,嚴防民眾靠近及進入,以防範治安事故發生。 二、封鎖警戒線設置警示標誌及攔阻器,執行員警對於管制人車詳細說明原因,以求合作,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播報,以利管制。 三、於警戒區內派巡邏員警實施穿梭巡守注意有無可疑狀況,並隨時通報處置。 四、警戒執行要領:
五、於災區周邊或災區內派遣警力執行巡邏、盤查以防治安事故發生。 參、搶救重要文物及證據保全:
肆、爆裂物處理:
(一)由爆裂(炸)物而造成之爆炸危害。 (二)利用爆裂(炸)物造成恐嚇、詐欺之危害。 (三)利用爆裂(炸)物造成強暴、脅迫之危害。 (四)其他因爆裂(炸)物而生之公共安全危害。
(一)瞭解案情:迅速派員趕赴現場,詳實瞭解案情。 (二)迅速通報:請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五隊支援時,應透過警察局刑警隊為之。 (三)已爆炸現場:應由爆炸現場所在地之分駐(派出)所派員封鎖,人員在場有二人以上時,以職位較高或資深者為指揮官,確實保全現場,並由刑警隊及分局刑事組進行現場蒐證勘查、搜索與調查訪問。 (四)未爆炸現場:應由未爆炸現場所在地之分駐(派出)所協調現場之人員、機關進行初步搜索,人員疏散;由刑警隊負責對未爆裂(炸)物之初步鑑別,並由交通(保安)隊負責交通管制與安全警戒,消防局亦應派員於現場待命,協助傷患救助與火警撲滅。 (五)遇必要時須要求有關單位會同協助:
伍、重大爆炸災害預防事項: 一、本預防事項旨在有效預防重大爆炸災害發生,以防止危害擴大,確保社會安寧秩序。 二、制式列管炸藥(如TNT、C4等)由於其威力強大穩定性較高,應存放於國防部指定通風良好彈藥庫中且須具備森嚴警戒,確實做好安全維護工作。 三、製造炸藥時應嚴格要求廠房電力設備管制及人員安全講習,確實遵守不任意碰撞、禁止使用高溫器具、任意點火等相關規定。 四、販賣火藥廠商應依規定向行政院報准其流向及用途、運載時應依規定固定不得鬆動、碰撞、沿途全線派員警戒。 五、爆竹業之販賣應依法申請核准始予販賣、並在規定容量範圍內存放,嚴禁使用高溫物品及點火,以防爆炸。 六、煙火之製造須具備申請核准公司及通風設備良好符合標準之廠房,嚴禁使用磨擦物品及點火以防爆炸。
陸、後續作業: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有關災害現場安全警戒、治安維護、蹟證保全、犯罪偵查與鑑定、財物損失統計、人員傷亡調查、屍體處理及勘驗、外僑事件處理、救災人員及器材清點,仍應依權責繼續辦理,並且應於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翌日十二時前,將初步災情及處理情形送主辦單位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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