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災害防救法」精選問答題:
▲災害防救法之立法目的為何?
答:依「災害防救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為健全災害
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
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何謂災害?災害防救?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答: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㈠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
等天然災害。
㈡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
線路災害、空難、海難與陸上交通事故、毒性
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
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
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
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
 

(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
)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試說明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各主管那些災害之防救
?
答:依「災害防救法」第三條規定:「各種災害之防救,
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
、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
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一、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
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
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為何?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
救會報之任務為何?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為何?
答:一、依「災害防救法」第六條規定:「行政院設中央
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㈠核定災害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㈡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㈢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㈣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㈤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
相關事項。
㈥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八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
任務如下:
㈠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㈡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㈢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㈣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㈤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依「災害防救法」第十條規定:「鄉(鎮、市)
公所設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
㈠核定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㈡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㈢推動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㈣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㈤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為何?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
會報之組織為何?
答:一、依「災害防救法」第七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
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
 

答: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八條規定:「災害防救基本計
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一、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
項。
三、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
災害防救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一、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二、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三、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四、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
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作成之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
相關規定,不得牴觸本法。」
▲為減少或防止災害發生擴大,各級政府依權責實施之工作
項目為何?
答: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減少災害發
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經費編列、執行與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研究成果之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
 

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
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及其他相關
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以科學方法進行災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之
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
定。
九、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成
立及其活動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之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與國際合作。
十三、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平
時應實施何準備工作?
答: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有效執行緊
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平時應實施
下列準備工作:
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二、災害防救訓練演習。
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四、災情蒐集、通報及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
護及強化。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七、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事項之改善。
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事項。
九、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災害防救法中有關緊急避難措施之規定為何?
答: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災害發生或有
發生之虞時,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
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
所應勸告或指示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實施緊急應變措施之工作項目為何?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對
必要物資業者採取強制之作為為何?
答: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相
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其實施項目如下:
一、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災民疏散、搶救
與避難之勸告及災情蒐集與損失查報等。
二、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三、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
護措施。
四、受災兒童、學生之應急照顧事項。
五、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六、消毒防疫、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七、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
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
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㈢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直轄市、縣(市)災害防
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
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
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
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面對日益增加的高層樓建築,請問當火災發生時,消防機
關在搶救作為上之因應措施為何?
答:一、消防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擬定「高層建築物
建築及消防安全檢討改進計畫」,通令全國消防
機關全面進行清查各轄區十五層以上高層建築物
消防安全管理現況,並辦理火災搶救演練,以提
昇消防人員高樓火災搶救能力。
二、面對日益增加的高層樓建築,消防機關應積極著
手強化下列各項火災搶救作為,以應付各種狀況
的發生:
㈠施工中高樓之搶救作為:
例如九十三年台北一0一大樓於施工中發生二
次火災,因其值施工期間,建築物本身可供使
 

用之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尚未裝置完成,因此,
當火災發生時只能利用消防單位之各式救災裝
備器材進行搶救。
更積極具體的作為如下:各消防機關應要求轄
內特定高樓業者於施工時事先製訂相關搶救計
畫,並聯合轄區消防單位進行救災演練。
㈡高樓火災初期搶救作為:
當高樓發生火災時,初期搶救作為應以建築物
本身之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內部員工自衛編
組方式進行滅火為主,消防人員搶救為輔。
三、消防署加強辦理搶救訓練(策進作為):
㈠建立甲、乙種搶救圖,分別辦理兵棋推演及實
兵演練。
㈡對高樓火災可能發生情形假設各種狀況,訓練
各級指揮人員判斷能力與指揮作為。
㈢要求各市、縣(市)消防局針對轄內高樓實施
水線部署訓練,實際測試消防車送水壓力,以
落實滅火效果。
【註:參考消防署網站(http://www.nfa.gov.tw/),特
此致謝!】
▲敘述高樓建築火災之特性?
答:高樓建築火災之特性有:一、濃煙密佈、二、高溫灼
熱、三、延燒快速、四、逃生不易、五、搶救困難。
茲分述如下:
一、濃煙密佈:高樓建築之結構牢固,且都是不燃材
 

梯笨重操作昇降梯時間拉長,又頂端搖幌擺動厲
害,射水搶救也愈加困難。此外,樓層愈高,消
防車之水力愈無法到達,唯有靠本身內部之設備
防護。總之,高樓搶救困難,危險度也大。
▲配合捷運及鐵路地下化的趨勢,未來我國若發生捷運列車
車廂縱火案,消防機關應有如何因應?(另外,例如捷運
水災、中毒案發生時,亦有類似之因應方式,重點在於本
類救災措施,均應以場所之安全設備救災為主,消防人員
為輔。)
答:南韓大邱市地下鐵車站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發生
列車車廂縱火案,造成數百人傷亡之慘劇,而我國
之捷運系統與其地下鐵路之結構、性質相似,為防
止火災發生時造成逃生不易、搶救困難的窘態,相
關消防機關已研訂搶救訓練計畫,並規劃辦理兵棋
推演及實地組合訓練,期能透過有效掌握捷運站內
部救災動線、避難疏導路線及強化實際救災作為,
以提昇災害發生時之搶救效能。茲依消防署(參考
http://www.nfa.gov.tw/,特此致謝!)之規劃,將其
因應之道略述說明如下:
一、消防搶救初期作為:
地下建築物如捷運等火災搶救應以場所本身之安
全設備、防火區劃及內部員工自衛編組方式進行
滅火為主,消防人員搶救為輔。
【註:由於地下建築物火災具有逃生不易、獨特
 

勢,呈現一種極不安全之狀態,如產生爆炸、意
外事件等,均可形成複雜之火災型態。
八、搶救工作極危險。因地下層之救火工作常受上升
之濃煙與高熱之壓迫,更顯困難。有時因新鮮空
氣突然侵入,而造成易燃氣體之「復燃」,更造
成救火人員極端的危險性。
九、起火點發現困難。由於地下建築物火災常延誤發
現,且搶救時一片漆黑,加上濃煙,使起火點更
不易發覺。
十、對火勢之發展也頗難掌握。地下建築物火災因缺
少充足的空氣,故其燃燒呈燻燒狀態。且由於濃
煙常阻礙視線,對於火勢是否向上蔓延,或越過
水柱所及之範圍,均難確定,故難以採行適當之
防禦措施。
十一、水損嚴重。因地下建築物火災之射水,完全積
於地下建築物中,因此水損必然嚴重,經常形成
幾呎深之水澤,不但影響救火之進行,對財物之
損害也大。
▲為因應特殊意外災害或重大災變之傷病患處置,消防機關
應有何積極規劃作為?
答:當發生特殊意外災害或重大災變時,常有大量之傷患
需要即時處置,此時消防機關便須有更積極之作為,
依消防署之規劃如下(參考http://www.nfa.gov.tw/,特
此致謝!):
一、建立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並訂定相
 

▲火災發生時,請問當遇到火災時,有何逃生必須注意的法
則?
答:火災發生之際,除發現到的人應迅速撥119報警外
,在火場內之民眾亦千萬勿著急慌亂,冷靜地依
逃生法則尋找逃生方法。茲依消防署公告(參考
http://www.nfa.gov.tw/,特此致謝!)之火災逃生法
則,將各種不同之逃生狀況說明如下:
一、避難逃生時:
㈠切不可搭乘電梯,應依避難方向指標,由安全
梯逃生。
㈡以濕毛巾、手帕掩住口鼻,或毯子、棉被包住
身體,可避免濃煙的侵襲。
㈢濃煙中宜沿牆面逃生,採低姿勢爬行:火場中
離地面30公分以下的地方有殘存空氣存在(
愈靠近地面空氣愈新鮮),因此在煙中避難時
儘量採取低姿勢爬行,頭部愈貼近地面愈佳。
但亦應注意前進的便利及速度。
㈣可利用約100公分x60公分的透明塑膠袋,將其
抖開裝滿空氣,把整個頭罩住,往安全的方向
逃生。
二、無法逃生而在室內等待救援者:
㈠可利用繩索、軟梯、緩降機、救助袋等避難器
具逃生。
㈡利用膠布或沾溼的毛巾、床單等,把門縫及中
央空調通風口塞住,防止煙跑進來及火的侵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