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精選問答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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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災害防救法」精選問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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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精選問答題
◎「災害防救法」精選問答題:
▲災害防救法之立法目的為何?
答:依「災害防救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為健全災害
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
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何謂災害?災害防救?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答: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
等天然災害。
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
線路災害、空難、海難與陸上交通事故、毒性
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
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
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
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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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
)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試說明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各主管那些災害之防救
答:依「災害防救法」第三條規定:「各種災害之防救,
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
、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
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一、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
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
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為何?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
救會報之任務為何?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為何?
答:一、依「災害防救法」第六條規定:「行政院設中央
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核定災害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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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精選問答題
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
相關事項。
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八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
任務如下:
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依「災害防救法」第十條規定:「鄉(鎮、市)
公所設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核定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推動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為何?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
會報之組織為何?
答:一、依「災害防救法」第七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
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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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
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
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
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災害防
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並
配置專職人員,分組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
政院定之。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
科技研發與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行
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並得設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為執行災害防救業務,內政部應設置消防及災害
防救署。」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
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
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
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
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為處理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直轄市、縣(
市)災害防救會報得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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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精選問答題
答: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八條規定:「災害防救基本計
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一、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
三、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
災害防救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一、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二、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三、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四、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
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作成之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
相關規定,不得牴觸本法。」
▲為減少或防止災害發生擴大,各級政府依權責實施之工作
項目為何?
答: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減少災害發
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經費編列、執行與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研究成果之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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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及其他相關
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以科學方法進行災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之
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
九、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成
立及其活動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之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與國際合作。
十三、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平
時應實施何準備工作?
答: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有效執行緊
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平時應實施
下列準備工作:
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二、災害防救訓練演習。
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四、災情蒐集、通報及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
護及強化。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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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精選問答題
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七、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事項之改善。
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事項。
九、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災害防救法中有關緊急避難措施之規定為何?
答: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災害發生或有
發生之虞時,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
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
所應勸告或指示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實施緊急應變措施之工作項目為何?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對
必要物資業者採取強制之作為為何?
答: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相
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其實施項目如下:
一、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災民疏散、搶救
與避難之勸告及災情蒐集與損失查報等。
二、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三、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
護措施。
四、受災兒童、學生之應急照顧事項。
五、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六、消毒防疫、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七、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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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罹難者屍體及遺物之相驗及處理。
十、民生物資及飲用水之供應與分配。
十一、水利、農業等災害防備、搶修。
十二、鐵路、公路、捷運、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
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等公共
設施之搶修。
十三、危險建物之緊急鑑定。
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十五、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記錄。
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之措施。」
同時,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各級政
府為實施第二十七條之措施,得對於其所必要物資之
製造、運輸、販賣、保管業者,命其保管或徵用。
為執行前項命令,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前
項業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災害應變範圍內採取之處分或強制措施之項目為何?人民
請求損失補償之範圍、方法及期間為何?
答:一、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災害應變
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為下
列之處分或強制措施:
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救災。
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
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或指定道路區間、
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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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精選問答題
空器之通行。
徵用民間搜救犬、救災器具、車、船或航空器
等裝備、土地、建築物、工作物。
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
之移除。
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
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因第
三十一條及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
,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
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
受之損失為限。
損失補償,於調查確定後六個月內,該管政府應
補償之。
損失發生後,經過四年者,不得提出請求。」
▲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請求上級機關支援
災害處理之項目及程序為何?
答: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鄉(鎮、市)
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
協助,或依鄉(鎮、市)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
提供支援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
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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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
援協助。
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
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違反災害防救法時,其各相關罰責之規定為何?
答:一、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不遵守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規
定者。
不遵守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違反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災害應
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該中心得就搜救所需
費用請求支付之。
前項請求支付之執行機關、時機及程序之辦法,
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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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精選問答題
四、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者。
規避、拒絕或妨礙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為之
檢查者。」
五、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乘災害之
際而故犯竊盜、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
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六、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本法所
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
【註:前列災害防救法條文,請參見第二部分之條文
▲執行災害防救致傷亡者之補償規定為何?
答: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本法災害
防救事項,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
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
外,應比照義勇消防人員傷病、死亡之請領數額,請
領有關給付;其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
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
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病致殘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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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傷病致殘,於一年內傷(病)發死亡者,依前款
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
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第二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
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
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各該政府核
發。」
【註:一、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本法
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
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
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視覺障礙者。
聽覺機能障礙者。
平衡機能障礙者。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肢體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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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精選問答題
智能障礙者。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顏面損傷者。
植物人。
失智症者。
自閉症者。
慢性精神病患者。
多重障礙者。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
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前項障礙類別之等級、第七款重要器官及
第十六款其他障礙類別之項目,由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定之。」
二、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因執行本條例防治
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各
項給付之請領,準用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
條之規定。
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
,其子女教育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至
取得學士學位為止。」】
▲試簡述我國之災害防救體系基本架構。
答:「災害防救法」的訂定,確立我國三層級之防災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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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各級政府都必須成立「
災害防救會報」,訂定「災害防救計畫」,規劃、督
導所屬機關各項災害預防工作之執行。另於災害發生
時,分別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結合各機關內部之
「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應變事宜。茲將我國之災
害防救體系基本架構分述如次:
一、災害防救組織:
各級災害防救會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鄉(鎮、
市)災害防救會報。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緊急應變小組: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
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
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
害防救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
,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二、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行政
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
防救事項。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
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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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精選問答題
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
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直轄市、縣(市)災害防
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
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
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
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面對日益增加的高層樓建築,請問當火災發生時,消防機
關在搶救作為上之因應措施為何?
答:一、消防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擬定「高層建築物
建築及消防安全檢討改進計畫」,通令全國消防
機關全面進行清查各轄區十五層以上高層建築物
消防安全管理現況,並辦理火災搶救演練,以提
昇消防人員高樓火災搶救能力。
二、面對日益增加的高層樓建築,消防機關應積極著
手強化下列各項火災搶救作為,以應付各種狀況
的發生:
施工中高樓之搶救作為:
例如九十三年台北一0一大樓於施工中發生二
次火災,因其值施工期間,建築物本身可供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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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尚未裝置完成,因此,
當火災發生時只能利用消防單位之各式救災裝
備器材進行搶救。
更積極具體的作為如下:各消防機關應要求轄
內特定高樓業者於施工時事先製訂相關搶救計
畫,並聯合轄區消防單位進行救災演練。
高樓火災初期搶救作為:
當高樓發生火災時,初期搶救作為應以建築物
本身之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內部員工自衛編
組方式進行滅火為主,消防人員搶救為輔。
三、消防署加強辦理搶救訓練(策進作為):
建立甲、乙種搶救圖,分別辦理兵棋推演及實
兵演練。
對高樓火災可能發生情形假設各種狀況,訓練
各級指揮人員判斷能力與指揮作為。
要求各市、縣(市)消防局針對轄內高樓實施
水線部署訓練,實際測試消防車送水壓力,以
落實滅火效果。
【註:參考消防署網站(http://www.nfa.gov.tw/),特
此致謝!】
▲敘述高樓建築火災之特性?
答:高樓建築火災之特性有:一、濃煙密佈、二、高溫灼
熱、三、延燒快速、四、逃生不易、五、搶救困難。
茲分述如下:
一、濃煙密佈:高樓建築之結構牢固,且都是不燃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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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精選問答題
料,因此結構不致燃燒,而其內部材料雖屬易燃
物品,但初期外部進入之空氣不足,形成不完全
燃燒,產生大量濃煙。煙有向上竄昇之特性,因
而經由各種開口部,通道、樓梯及管路向上層蔓
延。在極短時間內整棟大樓陷入煙霧中。
二、高溫灼熱:高樓大廈多屬密閉式,內部燃燒所生
之熱,不易擴散至外部,因而形成高溫高熱。此
種現象不但使被困者易造成灼傷,而在外部之搶
救人員不易靠近搶救。又由於高熱蓄積,一旦外
部有大量之空氣進入時,瞬間易引起熾烈之大勢
三、延燒快速:由於火焰向上作垂直之擴展速度遠大
於向平面擴大,尤其高樓內部之垂直管道與上下
樓梯通道,易造成火勢延伸之孔道,而形成「煙
囪效應」。(即內部受熱之空氣,由各種管道上
昇,外部之冷空氣則進入、補其空位,形同煙囪
)此種作用,樓層愈高,內部與外部溫差愈大,
其牽引力量也愈大,故延燒加速。
四、逃生不易:由於高樓建築物距離地面高,縱深也
大,通路轉折,故人們逃生不易。又火災發生時
,停電使內部漆黑,加以濃煙嗆鼻,使人驚慌恐
懼,造成恐慌現象,結果爭先恐後,互相推擠、
踐踏,使傷亡加大。
五、搶救困難:高樓之高度常超出雲梯車之界限,故
搶救人員無法到達,且因風力、荷重及噴水反作
用力等關係,其穩定性與安全性皆受損,且長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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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笨重操作昇降梯時間拉長,又頂端搖幌擺動厲
害,射水搶救也愈加困難。此外,樓層愈高,消
防車之水力愈無法到達,唯有靠本身內部之設備
防護。總之,高樓搶救困難,危險度也大。
▲配合捷運及鐵路地下化的趨勢,未來我國若發生捷運列車
車廂縱火案,消防機關應有如何因應?(另外,例如捷運
水災、中毒案發生時,亦有類似之因應方式,重點在於本
類救災措施,均應以場所之安全設備救災為主,消防人員
為輔。)
答:南韓大邱市地下鐵車站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發生
列車車廂縱火案,造成數百人傷亡之慘劇,而我國
之捷運系統與其地下鐵路之結構、性質相似,為防
止火災發生時造成逃生不易、搶救困難的窘態,相
關消防機關已研訂搶救訓練計畫,並規劃辦理兵棋
推演及實地組合訓練,期能透過有效掌握捷運站內
部救災動線、避難疏導路線及強化實際救災作為,
以提昇災害發生時之搶救效能。茲依消防署(參考
http://www.nfa.gov.tw/,特此致謝!)之規劃,將其
因應之道略述說明如下:
一、消防搶救初期作為:
地下建築物如捷運等火災搶救應以場所本身之安
全設備、防火區劃及內部員工自衛編組方式進行
滅火為主,消防人員搶救為輔。
【註:由於地下建築物火災具有逃生不易、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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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精選問答題
火勢狀況與搶救活動困難之特性,在火災
防救策略上,各先進國家之重點皆設置該
地下建築物場所本身之消防安全設備(如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自動撒水設備、避難
逃生設備及排煙設備等)來積極地阻止火
勢的擴大,再輔以消防人員進行搶救。】
二、消防搶救策進作為:
市、縣(市)消防機關應建立甲、乙種搶救圖
,分別辦理兵棋推演及實兵演練。
消防機關及捷運局平時即應假設各種狀況,訓
練各級指揮人員判斷能力與指揮作為。
消防機關辦理實地演練應統合捷運局場站人員
、捷運警察及保全人員實施車廂車門緊急手動
開啟及乘客避難疏導演練,並善用捷運站本身
設置之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如連結送水管、
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及無線電通信輔助設
備等)進行救災演練。
消防機關及捷運局應研訂捷運火災搶救標準作
業程序,以落實各項救災行動、提昇救災效率
持續強化各級指揮中心人員指揮、調度、協調
及應變能力,以落實指揮派遣作業及災情管制
措施,使內、外勤務相互結合。
加強救災人員地下建築物火災搶救相關專業課
程,以提昇地下建築物消防搶救能力及指揮官
應變指揮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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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消防署目前仍持續辦理中的「小隊長戰術
訓練班」、「基層分隊主管戰術訓練班
」及「大隊長搶救指揮官訓練班」即已
含地下建築物火災搶救相關專業課程。
由消防機關加強救助隊人員編組調度作業,以
提昇人命搜救能力。
▲試論地下建築物火災之特性。
答:地下建築物火災之特性分述如下:
一、在救火時,需利用樓梯或電梯到起火地點。
二、地下建築物發生火災時,濃煙密佈,充滿有毒氣
體,其開口部較少,空氣不足,故易產生大量之
濃煙。
三、呈現高溫灼熱。由於四週完全封閉,故熱量無法
消散,燃燒熱蓄積之結果,形成高溫、高熱,經
常超過100 以上。
四、地下建築物火災時,有迅速向上延燒之特性。
五、地下建築物火災時,逃生不易且在濃煙高熱中,
短時間內即有生命危險。
六、地下建築物火災時搶救極為困難。因地下層高溫
高熱,搶救人員必須攜帶空氣瓶始能入內,故無
法長時間滯留其內,且又漆黑無光,燃燒狀況判
斷困難,無法採行有效之防禦活動。
七、地下建築物火災現場瞬息萬變,因地下建築物結
構複雜,用途亦異,因而隨時可能產生不同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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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精選問答題
勢,呈現一種極不安全之狀態,如產生爆炸、意
外事件等,均可形成複雜之火災型態。
八、搶救工作極危險。因地下層之救火工作常受上升
之濃煙與高熱之壓迫,更顯困難。有時因新鮮空
氣突然侵入,而造成易燃氣體之「復燃」,更造
成救火人員極端的危險性。
九、起火點發現困難。由於地下建築物火災常延誤發
現,且搶救時一片漆黑,加上濃煙,使起火點更
不易發覺。
十、對火勢之發展也頗難掌握。地下建築物火災因缺
少充足的空氣,故其燃燒呈燻燒狀態。且由於濃
煙常阻礙視線,對於火勢是否向上蔓延,或越過
水柱所及之範圍,均難確定,故難以採行適當之
防禦措施。
十一、水損嚴重。因地下建築物火災之射水,完全積
於地下建築物中,因此水損必然嚴重,經常形成
幾呎深之水澤,不但影響救火之進行,對財物之
損害也大。
▲為因應特殊意外災害或重大災變之傷病患處置,消防機關
應有何積極規劃作為?
答:當發生特殊意外災害或重大災變時,常有大量之傷患
需要即時處置,此時消防機關便須有更積極之作為,
(http://www.nfa.gov.tw/
此致謝!):
一、建立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並訂定相
24 災害防救法精粹
互支援計畫: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第
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
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並定期舉
行演習。」另依「緊急救護辦法」第十七條之規
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因應大量傷
病患救護需要,得訂定相互支援計畫。」
明確規定各相關單位之權責,並依災害規模及種
類,建立現場指揮協調系統,施行救護相關工作
,同時,加強各單位間聯繫及權責分工建立指揮
、派遣、聯絡管道,俾使大量傷患災害發生時,
能迅速處置,保障民眾生命安全。
二、製成各項參考資料,以確實掌握緊急醫療相關資
源:各消防機關在平時應就轄區地勢、交通狀況
、醫療機構位置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調查,以確
實掌握緊急醫療相關資源,因應意外災害事故或
大量傷病患發生時之及時處置。
三、研訂執行計畫,實施訓練或演習:依「緊急救護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消防機關為因應特殊意
外災害緊急救護需求,應研訂執行計畫,並就計
畫每年實施訓練或演習乙次。」
消防署積極持續辦理「特殊意外災害緊急救護示
範演習」、「大量傷患緊急救護演習」及「特殊
意外災害緊急救護演習」等各項訓練或演習,期
透過各相關單位之協調聯繫、權責分工,以因應
特殊意外災害(包括化學災害、重大爆炸事故、
地震、重大車禍等)發生時之緊急應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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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精選問答題
▲火災發生時,請問當遇到火災時,有何逃生必須注意的法
答:火災發生之際,除發現到的人應迅速撥119報警外
,在火場內之民眾亦千萬勿著急慌亂,冷靜地依
逃生法則尋找逃生方法。茲依消防署公告(參考
http://www.nfa.gov.tw/,特此致謝!)之火災逃生法
則,將各種不同之逃生狀況說明如下:
一、避難逃生時:
切不可搭乘電梯,應依避難方向指標,由安全
梯逃生。
以濕毛巾、手帕掩住口鼻,或毯子、棉被包住
身體,可避免濃煙的侵襲。
濃煙中宜沿牆面逃生,採低姿勢爬行:火場中
離地面30公分以下的地方有殘存空氣存在(
愈靠近地面空氣愈新鮮),因此在煙中避難時
儘量採取低姿勢爬行,頭部愈貼近地面愈佳。
但亦應注意前進的便利及速度。
可利用約100公分x60公分的透明塑膠袋,將其
抖開裝滿空氣,把整個頭罩住,往安全的方向
逃生。
二、無法逃生而在室內等待救援者:
可利用繩索、軟梯、緩降機、救助袋等避難器
具逃生。
利用膠布或沾溼的毛巾、床單等,把門縫及中
央空調通風口塞住,防止煙跑進來及火的侵襲
26 災害防救法精粹
設法將您的正確位置告知在外面的人。
可跑至靠陽台或窗戶等明顯的地方等待他人的
救援。
三、無法期待獲救時:
特別注意!絕不可跳樓,因為跳樓非死即重傷
利用房間內之床單或窗簾捲成繩條狀,首尾互
相打結銜接成逃生繩,往下攀爬逃生。
利用屋外排水管攀爬往下逃生。
無論如何,絕對不可以放棄求生的意志,想辦
法利用現場之物品或地形地物,保持鎮靜、設
法逃生。
▲建築物火災,以煙對人命危害最大,試論為防止人命傷亡
之防煙對策。
答:一、建築物發生火災,由於燃燒不完全,除氧外還有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毒物質,更
產生大量濃煙造成眼睛視線之不良,又缺氧造成
呼吸之困難而造成生命危險。
二、防止人命傷亡故須有防煙或排煙之設置:
建築物應設排煙設備:(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第
二節排煙設備)
依規定應設防火建築或防火構造者。
依規定應設分間牆或以煙壁區劃分隔者。
其中防煙壁,係以不燃材料建造之垂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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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精選問答題
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
排煙設備之構造:(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二節排煙設備)
排煙口、排煙風道(管)及其他與火煙之接
穿
水泥沙漿或以不燃材料填充。
排煙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部分
直接與排煙風道相接。
排煙管道之內部斷面積,不得過小。頂部應
直接通向戶外。
進風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太小,開口位置應開
之牆壁上。
排煙口在平時應保持關閉狀態,需要排煙時
發生氣流之影響。
防止人命傷亡防煙對策:
平常須作好消防防護計畫。
火災發生時,須利用平時教育訓練等避難措
平時對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均須詳熟
,作適切的判斷,及各種防煙必要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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