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 流程 | 權責 單位 | 步驟說明 |
災害 徵兆 | 轄內土石流潛勢溪流里長、區公所 | 一、溪水變為混濁並夾雜樹木異物。 二、溪流流量變大或突然變小。 三、水流聲變得尖銳。 四、上游處有火光或岩石碰撞聲響。 |
災害 預防 (第一 階段) 災害 預防 (第一 階段) 災害 預防 (第一 階段) 災害預防(第一 階段) 災害預防(第一 階段) 災害預防(第一 階段) 災害預防(第一 階段) 災害預防(第一 階段) | 消防局 產發處 各編組單位 民政處 消防局 各編組單位 各編組單位 民政處 警察局 消防局 產發處 消防局 各編組單位 各編組單位 各編組單位 產發處 社會處 電力公司 消防局 產發處 都發處 產發處 產發處 工務處 工務處 產發處 工務處 電力公司 瓦斯公司 自來水公司 電信公司 消防局 警察局 民政處 | 壹、建立防災體系 一、建立土石流災害應變體系 (一)土石流災害應變中心 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本市轄區土石流警報或由區公所通報或接獲民眾119報案時,視需要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立即連絡本市各級任務編組單位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同步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災害應變中心(電話:049-2394234,傳真:049-2394309)。 (二)緊急應變小組 土石流災害發生時,可能產生道路阻斷、橋梁沖毀、房屋建物淹埋、居民傷亡、當地交通運輸中斷、電信、電力、瓦斯、自來水、農、林、牧業損失,相對的各業務權責單位應全面動員,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因應救災工作。 (三)將國軍與民間力量納入編組: 土石流造成嚴重災情時,主動聯繫國軍單位參與救援工作,協助政府搶救災民,彌補政府救災單位人力之不足,發揮應變中心功能。 (四)向「行政院災害應變中心」提出申請救援 : 遇基隆市政府能力不及或有必要時,向「行 政院災害應變中心」提出救援申請,並通 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或林務局 「土石流災害應變中心」。 二、建立土石流災害防救編組系統 (一)土石流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由市長兼任,副指揮官由副市長兼任。 (二)土石流災害應變中心以任務編組方式,由基隆市政府民政處、財政處、產發處、教育處、工務處、都發處、社會處、地政處、交旅處、行政處、研考處、人事處、主計處、本市警察局、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市立醫院、公車處、各區公所、基隆市後備指揮部、國光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基隆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基隆營運處、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欣隆天然氣公司、中油公司基隆儲運處、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等單位組成。 (三)土石流編組名冊隨編組成員之異動而更新,隨時保持最新名單,以符合實際運作。 三、落實災情查報體系 (一)民政系統:本市各土石流潛勢溪流及易生土砂災害敏感地區,於中央氣象局播報地區性連續豪雨時應主動通知里長及里幹事向轄內居民廣為宣導,注意防範,預作疏散整備準備。 (二)警政系統:警勤區警員平時應主動與里保持聯繫,建立緊急連絡電話,如發現災情立即通報分局勤務中心。 (三)義消系統:各義消編組人員於災害發生時,應迅速至負責區域蒐集災情,並通報所屬消防分隊。 (四)農政系統: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理。 貳、災害防救規劃 一、加強救災器材整備: (一)各編組單位應針對各單位內所管理之車輛及救災(生) 裝備器材,通報加強動員整備工作,以利救災使用、支援及調度運用。 (二)督促各救災單位,加強車輛、器材等搶救機具保養與操作能力,保持最佳堪用狀態。 (三)要求各救災單位將救災(生)應急之車輛器材取出擺放於出勤救災易取用位置,並事先加以檢測該功能可正常使用,同時充滿需用之油、水、電等。 (四)聯繫民間可資調度之救災(難)團體,隨時配合因應準備救災。 二、掌握最新豪雨動態 由中央氣象局發佈傳真之連續豪雨動態圖資訊,了解警報發佈情形,並隨時查詢後續發展。 三、落實土石流災害編組輪值作業 (一)本市各土石流災害防救編組單位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派員至土石流災害應變中心進駐,進行各編組任務之作業事項。 (二)各編組單位應自行編排輪值表,進行二十四小時輪值工作。 (三)各編組單位應依輪值表之編排,確實簽到、簽退及進行任務交接等工作。 四、強化災情聯繫處理作業 (一)各編組單位輪值人員進駐後,應先行與各相關單位進行聯繫、通報、確認等工作。 (二)各編組單位輪值人員接獲土石流災情,立即聯繫各單位內之緊急應變小組人員,並指揮、派遣該單位內之人員進行搶救。 (三)對重大災情之處置,各編組單位應調度相關配合搶救處理單位人員至現場協助處理,並對出勤狀況、處理情形及應變措施,隨時向指揮官報告。 五、土石流應變中心災情處置作業流程 (一)災情登記處理:包含災情登記輸入、災情分案遞送、災情處理等作業程序。 (二)災情管制回報:包含災情管制、災情查證、災情回報 (三)災情彙整傳輸:包含災情彙整、災情傳輸、災情陳報等作業程序。 (四)災情統計作業:包含內政、農業、交通、水利等方面損失統計。 參、建立資料庫 土石流潛勢溪流資料 (一)土石流潛勢溪流資料(圖冊) (二)保全對象連絡名冊(里長) (三)地區性臨時收容場所 肆、災害防治對策 一、斷電災害預防對策 土石流災情發生時,由於破壞力強,很有可能造成當地斷電情形,且因斷電可能有下列災害: (一)火災:由於使用火燭不慎或恢復供電時,電壓、電流不穩極易發生火災其預防對策採取下列作為。 1、加強宣導,使民眾有正確的用火、用電知識,並應加強招牌、廣告物、電視天線等之牢固,以防掉落,損壞供電線路。 2、停電時,儘量以手電筒來代替蠟燭的使用,或裝設緊急照明設備。 3、裝置恢復電力系統的保險裝置,以免發生火災。 4、對於斷落電線採取斷電措施,以防範民眾感電。 5、消防局、台電等單位車輛及器材整備。 6、非災區受損供電線路實施電源轉供,以減少停電區域。 7、視災情動員人力搶修受損供電線路及設備,並依輕重緩急儘速復電。 8、必要時請求有關單位支援搶修,如搶通道路,協助地下配電室抽水、挖土機挖桿孔等。 二、山坡地防治土石流對策 (一)建立環境地質資料庫。 (二)土石流潛勢地區居民宣導防範。 (三)培訓山坡地管理專業人員。 (四)嚴格取締山坡地濫墾、濫建、濫挖情形,並禁止違規開發山坡地、建築、寺廟、增闢產業道路。 (五)規劃國土利用,透過自然環境調查,劃定特定水土保持區、潛在危險區,限制不當之開發行為,以事先防範不幸事件之發生。 (六)加強治山防災、崩塌地及野溪治理,針對本市山坡地亟需治理或有潛在災害地區作防範措施與整治,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治山防災工程,設置防砂壩、護坡、整流工等水土保持設施。 (一)建立環境地質資料庫。 (二)針對山坡地開發中之各案,會同相關專業技師公會進行定期檢查。 (三)山坡地人口密集地區進行環境危險評估。 (四)加強水土保持工作,針對嚴重危險地區先行研擬遷村計畫,並輔導該地區民眾就業。 (五)加強山坡地之擋土牆及排水狀況。使排水機能受保護外,也能保護其安全。 (一)豎立土石流潛勢地區警示標誌,活動範圍內有難以避免之危險區,應豎立警示標誌並說明應變方法,以加強公眾之危機意識。 (二)土石流潛勢溪流整體性治山防災,劃定河 川集水區,進行上、中、下游之整體治理 規劃。 八、道路塌方障礙排除對策 (一)建立全市道路資料庫。 (二)建立包商資料庫。 (三)建立各項器材、車輛資料庫。 (四)一發生道路塌方時,立即與包商聯繫,並運送人員及機械到達現場,搶修便道,清除道路塌方。 (五)平時做好防災計劃,且徹底執行並檢討之。 九、民生管線安全防護對策 (一)建立地域性土石流潛勢地區電力公司、瓦斯公司、自來水公司、電信公司等資料庫。 (二)電力供應設施:發電所、變電所除了有耐震設計外,輸送電力電線由於土砂災害被波及有所損壞時,可以環狀(LOOP)化送電網來解決。 (三)瓦斯供應設施:製造設備、瓦斯導管等應採取耐震外,瓦斯貯存槽、瓦斯產生設備等也應考慮非常時期能自行遮斷送氣裝備以保安全。此外,亦應考慮一旦發生大地震而對瓦斯災害之防止,將中高壓送氣導管區隔離(BLOCK),並將滯留在導管內之瓦斯氣能安全擴散消失在空中。 (四)自來水設施:淨水池、抽水馬達及加壓輸送設備應考慮耐震設計外,輸送管線路之用料及敷設方式也應考慮耐震。而配水系統也須複合化,以便提高並強化輔助及後備機能。 (五)通訊設備:電話等公眾通訊設備除了設備本身強化外。市區交換機設備的分散、通過(Bypass)傳送路之設置、電視中繼傳送路之環狀(Loop)化及雙線化、非常時期用電源、攜帶式或可搬動式電話裝置之配備、衛星通訊車等均須設置。此等裝備在災害發生後能儘早完成災後復建工作。 (六)通信及電力等電纜埋入地下。 (七)平時對於民生所需之瓦斯、自來水、電力、電信等維生管線即應特別注意維護。 (八)訂定強化配電線路年度措施,並管控執行情形,務必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整備。 (九)加強保養、維修搶修車輛、器材,並經常檢討汰換或補充、添購新式之搶修設備。 (十)每年四月下旬前編妥「非常災害預防及處理要點」配合人力、車輛、器材之異動,適時更新災害搶修組織,工作分配及動員人力、車輛、器材之概況。 (十一)每年四月下旬前召開非常災情預防會議,追蹤各部門土石流防救作業辦理情形及防災作業尚待改善之處。 (十二)建立山區笨重器材(如電桿、變壓器等)儲備場,及可供救災直昇機降落之資料,以應交通中斷救災之需。 (十三)建立員工連絡簿,俾於災變時緊急動員人力參與救災作業。 (十四)參與政府機關辦理之救災演習,加強員工在職訓練,以提昇災變搶修能力。 (十五)對於民眾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電氣、瓦斯、自來水、電話,維生系統本身應有統一性綜合性的防災對策。 十、居家安全防護宣導對策 (一)建立區公所、里辦公室聯絡處資料庫。 (二)警察局、民政處、消防局應督促所屬人員,運用巡邏車、消防車及里、鄰廣播系統加強防災宣導。宣導之內容如下: 1、隨時注意連續豪雨消息。 2、檢修房舍及周遭水土保持設施並清理水溝。 3、儲備生活必需品,如手電筒、蠟燭、收音機、足夠的食物、飲水等。 4、注意電路及爐火。 5、車輛駕駛人應注意道路附近狀況。 6、山區的居民要防止山崩、道路坍方或土石流災害,應儘早疏散。 7、低漥地區的民眾應遷移至安全之處。 (三)文宣宣導: 1、加強發放居家安全防護手冊。 2、製作宣導海報張貼。 (四)鄰里宣導: 1、平時即做好預防土石流宣導。 2、透過里民大會進行口頭及文宣宣導。 |
災害整備(第二階段) 災害整備(第二階段) 災害整備(第二階段) 災害整備(第二階段) 災害整備(第二階段) | 消防局 消防局 產發處 產發處 產發處 消防局 消防局 社會處 民政處 產發處 產發處 消防局 產發處 工務處 消防局 電力公司 自來水公司 各編組單位 |
一、對易生危害之地區,派員協調與當地里、鄰長或當地住戶建立緊急通報管道,必要時要求定時回報。 二、選派平日熱心公益之救生(難)團體負責認養易發生災害地區之緊急通報與搶救責任。 三、設置本市瓦斯公司專線電話,以因應瓦斯外洩或爆炸時,能立即快速通知所轄瓦斯公司前往處理。 四、協調各編組單位分別建立所屬救援系統通報體制,以發揮快速處理災害事故效率。 五、遇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消防局依編組名冊能快速順利通知各單位應變作業人員立即進駐。各該單位應變作業人員亦能迅速通知所屬單位其他編組成員。
一、消防局每年三、四月颱風、梅雨季節來臨前,函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級任務編組單位人員,提報編組人員名冊,展開先期調查作業,使編組名冊保持最新,符合實際運作。 二、各編組單位於人員異動或連繫電話、住址變更時主動將異動資料函報消防局更新及備查。 三、於每年召開防災會報時,請各編組單位應留編組人員之易連繫找尋之連絡電話(含住宅、單位、call機、大哥大等)及現住地址,俾利協調聯繫。
不定期舉辦水土保持教育宣導,建立國土保育正確觀念。
宣導工作。
配合本市各區區公所舉辦土石流防災演練。
一、平時: (一)消防局: 1、定期或不定時至各消防分隊檢測該單位 對所管消防車輛及救災(生)器材裝備是 否善盡良好管理與維護,並測試該單位 消防人員對各該器材之功能操作熟練能 力,藉以評定該單位器材成績與管理成 效。 2、建立各消防大隊及各消防分隊各種消防 車輛數、種類及配屬清冊。 3、統一各消防大隊及各消防分隊各項救災 (生)器材種類及名稱,並製訂各單位各 項現管救災(生)器材管理清冊,以利救 災使用、支援及調度運用。 4、定期或不定期辦理各種消防車輛及救災 (生)器材操作、保養與維護訓練工作。 (二)消防大隊: 1、隨時機動督導及檢測各消防分隊救災車 輛、器材保養維護與操作情形。 2、督促各消防分隊按時依常年訓練及義消 訓練時機,加強器材保養與操作能力。 (三)消防分隊: 1、利用每日勤前教育、常年訓練、義消訓練及車輛定期保養時機,加強對消防車輛、救(生)器材裝備的維護與熟練操作。 2、出勤救災返隊後,落實消防車輛、器材之清洗、擦拭及保養任潤滑,整備下次救災使用。 二、土石流災害來臨前: (一)消防局: 通報各消防大隊及消防分隊將救災(生)應勤之器材置於出勤救災易於取用位置,並充滿需用之油、水、電等,以保持最佳救災狀態。 (二)消防大隊: 1、通報所屬各消防分隊,並派員檢查各消防分隊救災器材之擺放及取用情形,必要時針對各種器具要求測試其功能。 2、清查各消防分隊之各項器材清冊種類及數量,俾利災害發生時隨時調度取用。 (三)消防分隊 1、立即將災害發生可能因應之器材先加保養並充滿油、水、電,必要時先啟動測試並予保溫。 2、將可能因應之器材擺放於易取用之位置,必要時標示該項器材名稱,以方便取用。 3、將現管之各種車輛器冊及各項器材清冊放置值班台,以利救災參考取用。 柒、歷年受災區(點)踏勘調查 ㄧ、相關工作: (一)督導受災地區區公所製作災害搶救、救助、心理輔導、檢討等工作報告,作為以後踏勘調查之參考。 (二)督導各區公所加強準備救災物資、裝備及器具。 (三)督導區公所加強安全措施檢查,含收容場所及救濟物品相關準備。 (四)督導各區公所加強宣導及預防災害之發生。 (五)督導各區公所辦理各項災害演練。 二、踏勘調查: (一)進行現場踏勘調查,並拍照存證、檢討分析,製成勘查報告。 (二)對於災害發生原因加以 檢討,可由以下原因進行分析: 1、自然因素:包括氣候變化、環境地形、瞬時發生等因素。 2、人為因素:包括品質低劣、不當使用、惡意破壞、搶救作為、其他盲點等因素。 (三)對於各受災地區隨機抽查踏勘,並於不定時召開防災檢討會時,提出未來防範作為,請各編組單位配合追蹤改善:
2、強化施工品質,減少設施潛在危害。 3、落實法制管理,嚴格取締非法危險場所。 4、加強宣導教育各項防範應變作為。 5、評估劃定危害警戒區域勸導民眾注意。 捌、其他整備事項 一、公用事業單位準備措施 (一)產發處、工務處、消防局部份: 1、建立緊急聯絡人名冊。 2、督導各事業單位整備災害搶救器材。 (二)電力公司部份: 1、密切注意豪雨動向,俾採取有效之因應對策。 2、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加強宣導請民眾強化防土石流準備,防範樹木、招牌、廣告物、鷹架、屋頂鐵皮浪板等掉落或倒塌,損壞供電線路。 3、各搶修部門加強搶修車輛、器材之檢查維修,各型車輛並需加滿油料。 4、加強各辦公廳所、變電所、備勤宿舍等之防災措施,有淹水之虞者,應釐訂應變計劃,搶修車輛、器材必要時應疏散至安全地點。 5、防災中心及各搶修班,架設防災電話線路,裝設電話設備,俾便防災中心成立,蒐集災情,連繫搶修作業及接受用戶查詢。 6、各線巡部門,因應強風勁雨造成供電線路之損壞,加強搶修作業,必要時請求其他部門支援搶修。 (三)自來水公司部份: 1、充實搶救車輛、器材。 2、健全各支援單位聯絡體系。 3、吸取國內外搶修經驗,加強搶修技術之訓練。 二、建立營建工程緊急事故處理之機制,以強化公、私部門對災害發生時,緊急應變處理及連繫程序。 三、各單位檢視所需機具配備、其他基本設備並依規定提出申請採購。 |
災害發生 災害發生 | 各編組單位 | 壹、由於豪雨之侵襲,以致發生土石流等災害,並造成暴雨沖刷山石,以致山石崩落,使沿山公路坍方,造成交通阻礙,危及民眾。 貳、依土石流造成災害等級區分如下: 一、丁級災害(一般單點災害):本市在土石流侵襲下,造成以下之災情,但災害事故僅有一個點,且災情程度並不嚴重,各轄區責任單位即可加以處置,屬於最輕微的災害等級:
二、丙級災害(一般多點災害):指本市在土石流侵襲下,同時或陸續發生以下之一般單點災害二個以上,惟災情程度皆不嚴重,由各災害編組單位分別派遣轄區責任單位即可加以處置的災害:
三、乙級災害(重大單點災害):指本市在土石流侵襲下,發生災情受損程度十分嚴重的單點災害,已造成嚴重損失或人命有傷亡之虞,必須動員本府各權責單位到達現場從事應變搶救及善後處理工作之災害事故:
四、甲級災害(區域性全面災害):指本市在土石流侵襲下,造成嚴重受損程度之區域性全面災害,必須統籌救災資源,擴大處理層級之災害事故:
|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災害應 變(第三階段) | 各編組單位 民政處 教育處 工務處 產發處 社會處 行政處 環保局 衛生局 警察局 消防局 電力公司 電信公司 瓦斯公司 自來水公司 行政處 社會處 消防局 工務處 產發處 教育處 都發處 社會處 民政處 衛生局 警察局 消防局 電力公司 電信公司 瓦斯公司 自來水公司 民政處 工務處 產發處 環保局 工務處 警察局 產發處 電力公司 工務處 警察局 產發處 電力公司 電力公司 電信公司 自來水公司 都發處 工務處 工務處 產發處 工務處 產發處 電力公司 電信公司 自來水公司 工務處 產發處 警察局 交旅處 工務處 產發處 都發處 工務處 工務處 產發處 警察局 消防局 各編組單位 工務處 產發處 都發處 衛生局 社會處 行政處 警察局 消防局 民政處 環保局 警察局 交旅處 行政處 警察局 民政處 公車處 警察局 衛生局 衛生局 警察局 消防局 社會處 教育處 都發處 工務處 產發處 社會處 消防局 行政處 民政處 警察局 消防局 產發處 環保局 警察局 消防局 行政處 各編組單位 人事處 行政處 都發處 警察局 | 壹、災前準備措施 一、成立土石流災害應變中心
1、確認應變中心編組名冊之正確性。
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本市轄區土石流警報或由區公所通報或接獲民眾119報案時,視需要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同時通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及任務編組有關單位、人員進駐作業。 (三)展開防救編組作業: 1、各單位任務編組人員應與海發局之作業人員互相配合,保持業務上的聯繫與通報,以增加土石流災害處理速度及登錄之準確性。 2、迅速與災害現場取得聯繫,並掌握災情狀況,了解後續處理之速度。 3、產發處作業人員將最新災害資料陳報指揮官瞭解。 二、各編組單位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一)民政處部分: 1、於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由處長擔任召集人,立即由各科人員混合編組分成二組並輪流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執行任務,執勤時間分為三個時段各八小時: (1)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2)自下午四時至晚上十二時。 (3)自晚上十二時至早上八時。 由處長擔任總召集人,由副處長擔任副召集人、自治行政科長擔任第一組組長、自治事業科長擔任第二組組長。 2、殯葬管理所:負責接屍車待命、殯儀 館內服務及災民服務 (含法會)。 3、申請國軍支援災害搶救(善後)全般事宜 4、連絡官:由勤務課課長擔任,輔導各區公所及督導聯絡員申請國軍兵力支援救災事宜。 5、連絡員:由民政處派員輪值擔任 (1)負責災情之蒐集。 (2)申請國軍支援兵力。 (3)紀錄狀況及處理情形。 (二)教育處部分: 於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由處長統籌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包括副處長、各駐區督學、各科科長及同仁。 1、督學: (1)透過七大區中心學校已建制之通報系統將相關注意事項、於最快的速度通知傳達至各校。 (2)督導各校加強師生安全維護及硬體設備維修。 (3)督導各校如遇宣佈停課,倘有學生因通訊中斷或家長上班關係已到學校者,應由學校分配人力集中看顧,並聯繫家長儘速到校接回學童。 (4)瞭解各校受損情形,於最短時間內回報,並完成初步受損情形之書面資料。 2、學務管理科: (1)依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裁示,通知各校、幼稚園視決定停課、提早放學事宜。 (2)就近安排受災學童就讀學校,對於轉學或寄讀學童應無條件提供就學協助。 3、 國民教育科: (1)安排人員進駐救災指揮中心,隨時注意災情,適時處理學校突發狀況。 (2)各承辦人依行政責任區,詳細瞭解各校受損情形,並收集正式報表。 (3)視受災情形協助提供教學用品、書本。 (4)依各校報表概估復建經費,請學校儘速彙整統計。 4、體育健保科: (1)檢查各體育場所設施,水電安全,抽水系統正常運轉。 (2)瞭解安排中之各項活動,受天候影響者應立即決定處理方式,並儘速通知或公告,轉知相關人員。 (3)配合衛生局、環保局,掌握各校環境衛生,避免滋生病菌,影響師生健康。 5、社會教育科: (1)檢查各圖書館等社教場所設施,水電安全,抽水系統正常運轉。 (2)瞭解安排中各項社會教育活動,受天候影響者應立即決定處理方式,並儘速通知或公告,轉知相關人員。 (3)要求補習班業者,注意維護學生安全。 (4)請示決定補校如期上課事宜。 6、特殊教育科: (1)災害發生之偶發事件通報。 (2)安排輔導人員進行特殊個案輔導及轉介工作。 (三)工務處部分: 1、由處長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副處長擔任,防災工程顧問群由相關土木、建築、結構、水利、水保等相關技師公會派技師擔任,執行秘書由養護工程科長擔任。 2、養護工程科: (1)協助災害工程之復建事宜。 (2)尋覓數家經常出入道路工程績優廠商提供可支援救災人力、資源及機具。並負責彙整人力、資源、機具等廠商資料。 3、河川水利科、下水道科:都市排水及水利工程災害之搶救及修復事宜;提供防汛資源人力、機具、水門及抽水站等相關資料。 4、養護工程科:提供救災資源人力、機具等資料及經常出入可提供拆除營建結構之殷實廠商三家之人力、資源、機具等資料。 (四)產發處部分: 1、由處長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副處長擔任,防災工程顧問群由相關土木、大地、水利、水保等相關技師公會派技師擔任,執行秘書由技正擔任。 2、漁農工程科: (1)協助災害工程之搶救及復建事宜。 (2)尋覓數家經常出入道路工程績優廠商 提供可支援救災人力、資源及機具。並負責彙整人力、資源、機具等廠商資料。 3、農林行政科: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天然災 救助辦法辦理農、漁、畜產災情查報。 (五)社會處部分: 1、社會處成立重大災難緊急應變小組,由處長擔任召集人,分災民行政組、服務組、資源組、社會心理重建組、勞工組等,依分工權責展開救災工作。 (1)行政組:負責災害現場緊急處理、通報緊急應變小組各組待命、辦理各項行政作業簽辦、災民收容、災情查報統計、每日新聞資料提供暨災害勘查及救助。 (2)服務組:調度社工員災民服務暨彙整個案訪談報告、主動了解災民需求,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蒐集死傷人員名單、發放傷者及罹難者慰問金(含上級長官慰問陪同)。 (3)資源組:設置捐款專戶、彙整民眾捐款及物資、並將物資分送至各災區。 (4)社會心理重建組:調度社工員至災區收容所、短期安置場所及長期安置場所或殯儀館設置社會心理重建諮商輔導服務中心。 (5)勞工組:通知各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作好安全衛生措施。通知營造工地做好各項安全防護。及其他相關工作事項。 2、通知災區區公所,協助提供災民各項救濟。 (七)行政處部分: 各科人員混合編組,進駐災害應變中心。 (八)新聞科部分: 於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由新聞科人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及新聞科本部。 1、駐守應變中心之任務: (1)準備職勤紀錄本。 (2)請相關單位提供各項防災應變措施、訊息,發佈新聞提供各大眾傳播媒體,藉由新聞媒體之傳播週知民眾。 (3)紀錄工作要項,便於後續工作交接。 2、新聞科本部之分組任務: (1)準備工作紀錄本。 (2)與應變中心隨時保持聯繫,掌握最新、最快訊息發佈新聞,隨時提供各大眾傳播媒體,藉由新聞媒體之傳播週知民眾。 (3)紀錄工作要項,便於後續工作交接。 (九)環保局部分: 本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全體同仁混合編組,進駐災害應變中心。 (十)衛生局部分: 於本市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秘書擔任副召集人,同時指派人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及於衛生局輪值。 1、防疫隊: (1)動員防疫負責人員,掌握災區衛生狀況,執行災區傳染病防治工作。 (2)負責災區及災區收容所居民之衛生保健工作。 (3)負責災區食品、飲水衛生管理工作。 (4)動員食品衛生稽查人員,掌握災區食品、飲水衛生狀況。 2、緊急醫療救護隊: (1)建立緊急傷患救護通報系統。 (2)負責災區緊急醫療救護及心理創傷輔導工作。 (3)救護車之指揮調派事宜。 3、支援補給隊: (1)負責調撥急救用藥品、衛材等。 (2)負責車輛、救災物資之調度,並供應工作人員膳食。 (十一)警察局部分: 由警察局及相關分局立即於勤務指揮中心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通報各編組單位人員進駐作業,統籌災害指揮管制工作。 1、連絡組: (1)災害預報、警報之通報、聯繫事項。 (2)各分局災情通報之管制。 (3)災害防救處理與治安相關命令之傳達與通報。 (4)其他有關通報、聯繫事項。 2、後勤組: (1) 緊急應變裝備之支援、調配事宜。 (2)督導、支援、協調辦理其他後勤支援事項。 3、公關組: (1)新聞資料之提供有關事項。 (2)各界對警察宣慰之協調與聯繫。 4、治安組: (1)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應變事宜。 (2)災區犯罪偵查與鑑定。 (3)屍體處理及勘驗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犯罪偵查事項。 5、警戒組: (1)對於災區實施戒備並機先掌握情資,加強防制措施,維持災區良好秩序。 (2)確保災區安全,嚴禁閒雜人等及不法份子進入趁火打劫。 (3)疏散災民,並指定救出財物放置地點,並協助看護。 6、交通組: (1) 重大交通事故搶救緊急應變事宜。 (2)災區及事故現場交通狀況調查、管制、疏導事項。 (3)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7、外事組: (1) 動員外語專技人員支援翻譯事項。 (2)有關外僑災害預報、警報傳達及涉外災情蒐集、調查與聯繫事宜。 (3)其他有關涉外事件之處理。 8、作業組: (1)協調、聯繫事宜綜合作業。 (2)緊急搶救應變事宜。 (3)動員義勇警察、民防人員協助救災事項。 (4)災區警戒與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5) 機動保安警力調遣支援有關事宜。 (6)其他有關保安、民防事項。 9、有線無線電修理組: (1)有線電檢查維(搶)修架設通聯。 (2)無線電調度、支援與通聯。 (3)其他有關通信事項。 10、庶務組: (1)綜合各項災害資料之協調、聯繫。 (2)茶水、點心發放有關事項。 11、督導組: (1)督導、考核警察支援災害防救之 實施。 (2)員警救災事蹟之調查、宣慰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12、以上緊急應變小組由局長、副局長及相關分局分局長 、副分局長輪流坐鎮指揮。 (十二)消防局部分: 於本市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由局長擔任召集人:綜理災害防救全盤事宜,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襄助局長綜理災害防救全盤事宜,祕書:協助局長、副局長督導應變小組運作事宜,同時指派人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及於消防局輪值。 1、災害預防課:
(十三)電力公司部分: 1、各地緊急應變小組或土石流指揮中心指揮官,審酌當地災情,迅即動員救災所需人力,積極辦理搶修作業。 2、災情嚴重,必要時則征調承包商,或請求總處洽請其他非災區之區處,支援搶修災害。 3、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支援,打通道路,抽除地下配電室之淹水,及排除各種搶修障礙,以利搶修供電線路。 4、請求空消隊或租用民間航空公司直昇機,載運搶修人力、機具進入山崩交通中斷地區,積極辦理搶修作業。 5、請求其他有關機關部隊,社團等協助支 援搶修作業。 (十四)電信公司部分: 1、於氣象局發佈本區豪雨特報後,本市已列入警戒區域或上級指示,電信公司依其執行長指示,迅速成立電信災害防護指揮中心。警報範圍當地電信營運處亦依其執行長指示,成立災害防護管制中心。各編組人員立即進駐指揮(管制)中心集中辦公,指揮電信搶修事宜。所屬機線維護單位,並即調度搶修人員集中待命應變。 2、各防護中心設置防勤組、調度組、搶修組、供應組及行政組等五組,並指派相關主管擔任該組主任。其任務如下: (1)防勤組:緊急應變之策劃、訓練、管制、調度、指揮等工作。 (2)調度組:電路之調度、搶修優先之區分及通信管制之實施與演練等事項。 (3)搶修組:搶修人員之調配、搶修命令之下達、搶修器材之調度追蹤、搶修工程之指導、標示與記錄及演習之策劃等事項。 (4)供應組:防護搶修器材之整備、申請補充、緊急調撥及標示與記錄等事項。 (5)行政組:為常設單位,負責防災綜合業務之計劃、協調、督導、訓練、考核,災害狀況發佈、經常性行政事務及防護整備等事項。 (十五)瓦斯公司部分: 於氣象局發佈本區豪雨特報後,本市已列入警戒區域或上級指示,內部立即成立以下各緊急編組進駐輪值: 1、指揮部:遇有緊急狀況或意外發生時,及時成立搶修救難中心,由經理級以上人員擔任總指揮,負責一切處理事項之指揮工作。 2、搶修組:搶修組人員以工務部人員為主編成員,分三個小組;負責搶修工作。 3、整壓站組:整壓站組以工務部養護課人員編成。 4、物料組:由物料課人員組成,負責材料之供應,以應緊急用料之需。 5、服務中心組:以服務中心人員臨時編組,以應用戶服務之答詢及客戶資料查詢等。 6、總務組:負責支援各組之後勤補給事宜。 7、支援組: (1)本公司各有關支援單位人員。 (2)本公司承裝商、同業及相關單位支援。 (十六)自來水公司部分: 1、於氣象局發佈本區豪雨特報後,本市已列入警戒區域或上級指示,各編組人員陸續進駐指揮中心。
(一)行政處部分: 1、由各處將救災所需物資之名稱、數量、規格,簽准後移交庶務科辦理採購。 2、行政處依據各處科簽准核可之案件辦理採購發包訂約事宜,相關設備物資、器具驗收無訛後,即由各需求單位自行保管。 3、食品類物資行政處已於平日建立廠商名冊,以備臨時之需。 4、負責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及災害現場指揮所之膳食供應。 5、統一規劃設計及採購災害現場指揮所及六個工作站所需之各項器具及設備(如帳篷、桌、椅、背心、識別證等)。災害發生時負責架設及佈置本市災害現場指揮所;警察局、消防局、社會處、衛生局、工務處、新聞科等六個工作站選定適當地點由各處自行架設佈置。 (二)社會處部分: 1、平時督導各區公所隨時儲備救災物資、檢查裝備及器具。 (1)物資:食品、盥洗用具、寢具及衣物。 (2)裝備︰照明設備、帳棚、發電機等。 (3)器具:炊、餐具。 2、災害發生時,由社會處督統各區公所提供救災物資、裝備及器具等。 3、督導各區公所辦理下列事項: (1)完成災民緊急收容的規劃,含災民登記、災民識別證、災民編管(含男女災民分別安置、兒童可隨親屬、男性災民老弱青壯分別編管及傷患災民集中安置等)及收容場所的選定及容納人數的多寡。 (2)飲食、衣物等必需品供應調查。 (3)物資集中點選定。 (三)消防局部分: 1、各消防大(分)隊應立即針對所有車輛進行各種性能檢測,並補充足夠油料。 2、各消防大(分)隊應立即針對所有相關救災器材(救生船艇、救生衣、繩索、發電機等),實施事前保養並補充(儲備)足夠油料。 3、協調聯繫民間救難團體,於必要時提供相關救災裝備支援。 4、各種臨時性的裝備緊急採購,分送各消防分隊救災使用。 5、準備緊急電源及照明設備。 四、人力動員腹案 (一)工務處部分: 1、緊急動員中國石油公司、台灣電力公司 自來水公司、中華電信公司、欣隆瓦斯等。 2、全面動員本市養護工程科人員參與現場搶救任務。 (二)產發處部分: 1、請水土保持相關技師公會提供年度專 業技術支援輪派。 2、動員現場搶救任務。 (三)教育處部分: 1、各駐區督學依視導責任區聯繫校長瞭解準備工作及受災情形。 2、由學校聯繫學校義工、家長會委員及熱心服務家長,能到校協助災後處理工作。 3、平時建立學校義工、家長會委員及熱心服務家長相關聯絡資料,以利緊急災害發生時聯繫到校協助用。 4、定期辦理學校義工、家長會委員及熱心服務家長救災工作訓練,溝通彼此觀念、作法,提升整體救災品質及效率。 (四)都發處部分: 請土木、建築、結構、水利、水保等相關 技師公會派技師支援搶修、搶險及相關技 術事宜。 (五)社會處部分: 1、保持本處登記有案之社會服務團體資料(含聯絡人、聯絡地址及電話等)名冊常新。 2、本市登記有案之志願服務團隊資料(含聯絡人、聯絡地址及電話等)名冊常新。 3、平時加強本市社會服務團體暨志願服務團隊之認知成長進階訓練,災害發生時能即時進駐災區工作站,支援救災災民服務等工作。 (六)民政處部分: 連繫各國軍支援部隊備員救災,並協調相關單位提供支援救災器材,如口罩、手套、防護衣、膠鞋等,同時策訂災區救援進行時之程序規劃,以爭取時效避免兵力停滯。 (七)衛生局部分: 1、接獲產發處通報,即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局內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2、大量傷患發生之第一時間由救護指揮中心立即派遣本市第一線急救責任醫院及安心輔導人員趕赴現場支援大量傷病患救護。 3、傷亡人數預估達15人以上及特殊狀況需求時,於適當地點開設急救站,依各隊任務分工,執行大量傷病患救護、藥品器材支援補給及疾病防疫管制工作。 4、防疫、緊急醫療救護及支援補給等相關督導工作,由衛生局課室主管級以上人員輪流負責。 5、由衛生局依現場評估,動員該區有關急救責任醫院之救護車及醫護隊等馳赴現場救援。 6、通知臨近衛生所人員於接獲通知後十分鐘內出發趕赴災難現場進行急救站之架設。 7、緊急動員專業心理輔導人員,成立『安心輔導隊』進駐急救站及殯儀館,予罹難者家屬及陷困民眾家屬作緊急傷慟處置(或悲傷輔導)。 8、對進入搶救現場救災人員,予以心理支持,並登記姓名資料及連絡方式,以利日後追蹤服務。 (八)警察局部分: 1、統合運用警察局各相關業務單位及早各單位編組人員全面動員擔任現場督導管制及指揮所作業。 2、由局長擔任小組召集人,主管業務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各單位主管擔任小組委員。 3、各相關分局全面動員所屬分駐派出所、警備隊及刑警隊員警擔任現場警戒管制任務。 4、全面動員義警、民防等協勤民力參與現場搶救及協助現場警戒管制任務。 (九)消防局部分: 1、所屬消防同仁於災情發生時,能迅速通知停止輪休立即返隊,全面動員趕赴現場支援。 2、所屬義消人員於接獲災情發生通報時,迅速至各分隊集結趕往災區或自行前往災害現場,並向現場指揮官報到後,請示任務派遣。 3、對於平日積極協助救災之民間救難團體及各救生隊能建立良好關係及聯絡方式,以便災害發生時能緊急連繫到場支援協助。 4、每年定期調查並更新民間救難團體及各救生隊相關資料(如器材裝備清冊、負責人、連絡電話、通訊地址等)並彙整成冊,以利災害發生支援調度。 5、定期輔導民間救難團體加強各項救災、救難及救援等民力訓練,溝通彼此觀念、作法,灌輸各項救災指揮協調與救災作業觀念,提升整體救災品質及效率。 6、災情持續擴大而無法立即全面處理,將災情呈報上級單位(消防署),並請求軍方、空消隊或其他縣市消防人力等支援搶救,協助災區救援工作。 (十)電力公司部分: 1、依照各編組情形,由事故當地負責區域各編組、分班之班長調配輪值人員動員,於災變處理指揮中心24小時輪值。 2、由用戶災情班接聽用戶電話、登記,並將災情轉送災情分析班,將用戶災情班之資料過濾後轉送搶修班,並負責與其他配合單位之聯繫與發佈搶修情形;電力調度班負責電力調度;工作安全班負責搶修現場安全及衛生之督導;搶修班攜帶搶修器材、料至該災害區域負責災區現場修復。 3、將災情呈報上級並請求支援,協調、聯繫障礙責任區鄰近之其他搶修班。 (十一)電信公司部分: 1、依照各編組情形,由各編組主任調配輪值人員,於防護指揮(管制)中心24小時輪值。 2、由調度組負責搶修工作分配調度,該區域搶修組負責動員機線維護單位全部人力投入各項搶修工作。 3、協調、聯繫其他鄰近機線維護單位空餘之搶修人力支援,妥善運用現有工程承包商施工人力協助。 (十二)瓦斯公司部分: 1、接獲事故災害通報時,問明發生地點、漏氣情形,隨即派遣搶修人員以最迅速方法趕赴現場關閉被破壞管線前後兩端閥門,必要時現場實施交通管制,設立警告標示及疏散附近民眾,避免事故擴大。 2、搶修人員進行搶修工作,挖掘漏氣地點,研判漏氣情況,決定搶救方法。 3、修換漏氣管線,並作氣密試驗,回填復舊,恢復供氣。 4、遇重大事故而無法處理時,先採取臨時警戒措施,並迅速向上及主管人員報告聯繫,請求同業及本公司之承包商支援。 (十三)自來水公司部分: 1、依照各編組情形,由各編組小組長調配輪值人員,於管制中心24小時輪值。 2、由工務組負責現場搶修工作,其餘各組提供相關資訊、人力、器材裝備之支援。 3、求鄰近管理處給予人力、器具、技術等支援,視情況協調工程承包商協助。 五、加強安全檢查措施 (一)里廣播防颱措施: 1、中央氣象局發佈豪雨特報時,應立即通報區公所轉知各里長,並檢測廣播器具是否良好。 2、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時,應立即通報區公所動員里長廣播豪雨動態,提醒居民加強防災措施。 (二)水門及抽水站試轉: 1、本市防洪閘門、抽水站、移動式抽水機等設備,平時除依規定程序保養試車外,汛期期間每二星期應保養試車一次,所使用油料應隨時檢查補充。 2、當警報佈或可能帶來豪雨時,各抽水站全體人員受命立即進駐抽水站,熱機待命,隨時掌握最新狀況準備啟動抽水機組排除該區災積水。 3、砂包防擋水整備。 (三)洪水預報相關準備: 1、本市河川水文資料收集分析供災害應變中心參考,尤其是發佈豪雨特報時與中央氣象局保持高度聯繫,隨時掌控豪雨特報及各地降雨量等天候狀況。 2、各抽水站到達警戒水位時抽水機應正常運轉並通報防洪中心,並依抽水量研判那些地區在多久可能會積水,通報該區居民防範或應變。 (四)山坡地安全防護措施: 1、宣導注意山坡地排水設施是否通暢、擋土設施是否異常。 2、宣導位居土石流潛在危險區域附近居民及來往人車特別防範。 3、施工中之水土保持工程做好防災準備。 4、提供本市有關崩塌、地滑、土石流潛在危險區域圖說及聯絡資料。 (五)相關環保安全措施: 1、災區成立環保局工作站進行垃圾清理轉運、災區消毒等工作。 2、環境清理:路面清理、水溝淤泥、垃圾清理、垃圾堆髒亂點清理、公私場所廢棄物清理。 貳、災害搶救 一、丁級災害(一般單點災害) (一)道路坍方搶修: 1、派轄區員警至現場處理及疏導交通。 2、派員前往處理並設置警告標示,加強巡查道路坍方路段之道路、橋樑、堤防、擋土設施及各溪流溝渠排水狀況並注意山坡地地層滑動情形。 3、加裝注意落石標誌及改道標誌,提醒通行人車注意,使用挖土機修整道路邊坡,預防土石繼續滑落,並以推土機將崩落土石清除,以卡車運棄,再以簡易瀝青修補坑洞,恢復原路面。施工時以警示帶區隔施工範圍,避免不必要人車進入,影響安全及搶修作業。 4、清除道路軟弱土壤並用混凝土或級配料回填。 5、對道路進行安全監測。 (二)電桿倒塌搶修: 1、線巡部門接獲通知後派員至現場勘查。 2、確認桿線倒斷受損嚴重,請求相關部門,動員人力支援搶修。 3、確認系統現況。 4、現場安全處理。 5、隔離事故範圍。 6、向調度班(或服務所等)報告災情,停電範圍與搶修所需工具、材料等。 7、加強現場警戒。 8、支援搶修總負責人工作說明及分配工作。 9、圈圍施工範圍。 10、預知危險活動。 11、作業範圍內高、低壓分別檢電、掛接地及告示牌。 12、建桿,桿上各項設備均予復舊並確認。 13、現場總負責人清點人數並囑咐將送電,不得再上桿。 14、拆除接地線及告示牌。 15、復電。 16、確認正常供電。 17、調度班(或區域巡修股等)報告搶修作業完成,以恢復正常供電。 二、丙級災害(一般多點災害) (一)數處地區道路坍方搶修: 1、各處地區分別派轄區員警至現場處理及疏導交通。 2、各處地區分別派員前往處理並設置警告標示,加強巡查道路塌方路段之道路、橋樑、堤防、擋土設施及各溪流溝渠排水狀況並注意山坡地地層滑動情形。 3、各處地區分別加裝注意落石標誌及改道標誌,提醒通行人車注意,使用挖土機修整道路邊坡,預防土石繼續滑落,並以推土機將崩落土石清除,以卡車運棄,再以簡易瀝青修補坑洞,恢復原路面。施工時以警示帶區隔施工範圍,避免不必要人車進入,影響安全及搶修作業。 4、各處地區分別清除道路軟弱土壤並用混凝土或級配料回填。 5、各處地區分別對道路進行安全監測。 (二)供電線路受損搶修: 1、各線巡部門接獲通知後,分別派員至現場勘查處理。 2、確認供電線路倒斷受損,先行斷電,並採取各項安全措施。 3、各線巡部門視災情相互支援搶修,或請求有關部門動員人力支援搶修。 4、施行非災區之電源轉供作業,以減少停電範圍。 5、依照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搶修作業。 6、搶修完畢,復電確認供電正常。 7、向調度班報告搶修作業完成。 三、乙級災害(重大單點災害) (一)供電線路受損嚴重:
(二)電信線路損壞搶修: 1、現場公共安全之緊急處置: 電信公司接獲線路損壞通報,應即派員前往處理,其現場有妨礙公共安全之虞者,並應即時處置,以防止二次災害。 2、障礙用戶數查測統計: 由測量單位測試用戶障礙數量,提報所轄機線維護單位判定災害等級,層報該管防護指揮中心規劃搶修作業期限。 3、障礙狀況通報: 負責維護之線路中心,應將線路設備損壞程度、障礙情形、影響通信範圍、預定修復時間等資料,填寫障礙快報單,傳送各相關單位,俾及時採取相對應配合措施。 4、通信網路調度: 障礙線路若屬重要中繼電路,應由網管單位通知機房調度迂迴電路,先予恢復通話。俟線路搶通後,再調回原電路。 5、緊急調度電纜材料: 線路搶修單位,確定障礙電纜對數及長度後,即依調料手續,辦理緊急調料,並至調撥料庫存料地點領用及運送至搶修現場。 6、現場進行搶修: 現場搶修作業,由線路維護領班指揮。對於現場交通安全措施及施工人員工作安全勤前訓練,應加強辦理,以防意外事故。必要時得報請警察機關協助疏導交通。 搶修工程之立桿、佈纜、改接、拆收廢桿廢纜等施工順序,應視現場狀況妥予安排先行搶通。 7、後勤支援: 現場搶修臨時急需機具材料,隨時聯絡後勤支援單位全力配合辦理。 8、修復通報: 現場搶修進度,應依規定時限按時回報線路中心,轉報主管單位。並於全部搶通後,填報障礙修復快報單,傳送各相關單位,恢復正常電路運作。 9、搶修檢討報告: 障礙搶修完畢後,應檢討障礙發生原因、搶修過程動員人力、物力及困難問題,提報主管單位,研擬改進對策。 (三)自來水管線損壞搶修: 1、管線損壞後,由廠所主管判斷修復難易,凡在分層負責授權範圍內之搶修工程,由廠所立即進行,如超過上項範圍或搶修工程困難時,則應即聯絡區管理處操作課主持。 2、管線損壞以當日修復通水為原則,如發生時間在夜間或星期假日應依「各廠所例假日,辦公時間外送配水管線修復要點」規定,隨即處理。 3、各廠所管線損壞後應立即控制制水閥,避免水量流失,並視情形調配適當水量。 4、搶修停水時間依狀況加以判定立即以宣傳車公告週知,對軍事或重要生產單位應優先通知。 5、使用中管線,不論是否已驗收、或是否尚在保固期間內、或單價發包之配水管接點發生損壞,均應由各廠所先行搶 修,一面通知有關承商。 6、管線損壞搶修,由廠所自行辦理者,應估量災情應立即電告區處操作課,轉報經理並通知供水區域之用戶,如災情較大或供水有嚴重性影響時,經理及操作課長應趕赴現場做必要之處理,工地通報時間以一至二小時一次為原則。 7、搶救所需費用,應填報「臺灣省自來水公司區管理處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表」送總處核辦。 (四)房屋倒塌搶修: 1、都發處部分: (1)、請專責人員鑑別危險建物等級並逐一區分。 (2)、裝設傾斜監控儀有效監督建物是否持續傾倒。 (3)、諮詢專業救災技術顧問(土木、結構、水源、地質、大地等技師),了解建築基本資料與災變工程現況。 (4)、加強鄰房建築物之臨時支撐與維護措施。 (5)、對建築物進行監測並建立回報系統。 (6)拆除已倒塌之建築物。 2、工務處部分: 養護工程科人員及裝備(挖土機、鏟裝車、運土卡車、吊卡車、破碎機、推土機、鏟樁機、千斤頂等重型機具),集結待命統一調度。 (五)山坡地傾滑搶救: 1、工務處及產發處工程人員及裝備(挖土機、鏟裝車、運土卡車、吊卡車、破碎機、推土機、鏟裝機、灌漿機等重型機具),集結待命統一調度。 2、諮詢專業救災技術顧問(土木、結構、水源、地質、大地等技師),評估山坡地傾滑狀況。 3、災害現場臨時邊坡保護工作,坡地應施作覆蓋帆布堆置砂包,並施作臨時排水溝或截疏溝。 4、封固裂縫:覆蓋於周圍邊坡土壤裂縫之帆布一律拆除,改以掛網噴漿封填,以防止雨水滲入既有滑動面降低剪力強度。並在坡頂或坡腰及坡趾等處設置混凝土截流溝將雨水快速排出。 5、災害外圍及邊坡以砂包堆置,防止雨水滲流及穩定邊坡。 6、對災變現場坡面進行安全監測,是否異樣並建立回報系統。 (六)道路塌陷搶修:
四、甲級災害(區域性全面災害) (一)電力系統設備摧毀搶修: 各地緊急應變小組因應災情嚴重,加強辦理搶修作業。 1、受理災情: (1)本公司供電線路、設備保護電驛,開關斷電資訊查知。 (2)供電異常,本公司派員巡查,發現災情。 (3)政府機關單位災情通報。 (4)用戶發現災情或發生停電情事通報。 2、災情分析: (1)災情危害程度分析(災變現況、後續發展、因應對策、善後處理)。 (2)搶修人力動員程度(搶修時程、動用人力、機具、搶修作業安全、請求外界支援)。 (3)災情資訊宣告(災變損失情況、停電饋線用戶、檢修作業實況、預計復電時間、請求外界配合方面)。 3、執行搶修: (1)指定搶修負責人員,進入災區執行搶修任務。 (2)倒塌斷落桿線,受損供電設備施予斷電隔離,並作安全處理或豎立警示標誌,以免導致災害擴大或造成二次災害。 (3)實施非災區及未受損供電線路或因受波及而停電線路之電源轉供作業。 (4)災區供電線路改接或設置臨時供電線路,以縮小停電範圍,以應災民用電需求。 (5)依轄內供電用戶之重要性或技術上之需求,排定輕重緩急之搶修順序(如救災機關、醫院、民生用電…等)。 (6)搶修人員依標準作業程序積極辦理修復作業。 (7)搶修完畢,清理現場及清點人數。 (8)復電,並確認供電正常。 (9)搶修結果回報緊急應變小組。 4、後勤作業: (1)視災情需要,加派接聽電話人員,蒐集災情並答覆用戶查詢。 (2)必要時,利用廣播車、當地有線電視業者或大眾傳播媒體通告災變,搶修作業情形,預計復電時間及請用戶配合方面(如節約用電、淹水區請自行抽除地下配電課之積水)。 (3)加強現場搶修人力、器材之運補。並支援現場搶修作業非技術性之勞力。 (4)防範災害嚴重,搶修期間拉長,民眾因長期停電不耐,對台電辦公場所,人員出現不理性行為,而影響搶修作業。 (5)租用民間機具、設備(如挖土機、吊臂車、卡車)支援搶修作業。 (6)必要時協助解決搶修人員之膳宿、工程服之洗滌…..,生活瑣事,使搶修人員能夠全力投入搶修作業。 5、連繫外界協助支援搶修事宜: (1)請政府機關協助清除災區崩塌土方廢棄物,打通道路,以利搶修車輛、人員、機具進入災區搶修。 (2)請用戶、消防局及相關救災單位自行或協助抽除地下配電室積水。 (3)請求警方、國軍部隊支援直升機或洽租民間直升機載運搶修人員或器材,進入交通中斷之災區搶修供電線路。 (4)請國軍部隊支援人力搬運搶修器材,放線等非技術性作業。 (5)請警方協助維護搶修作業之順利運作。 (6)其他方面。 (二)電信系統設備催毀搶修: 1、建立電信應變指揮體系:電信公司迅速成立電信災害防護指揮中心,統籌指揮電信設備搶修事宜,並通知所屬機線維護單位,調派搶修人員集合待命。 2、災情掌握通報:機線維護單位派員全面巡勘及測試所轄電信設備受損狀況,統計障礙數量,依規定時限逐級陳報防護指揮中心,並通報市政府前進指揮中心。 3、搶修進程安排:各電信單位依該轄災害等級,擬定搶修期限,陳報防護指揮中心執行長核准實施。並隨時接受防護指揮中心之指揮、調度支援其他單位。 4、中繼電路調度通話:中繼電纜遭受損害時,應調度迂迴電路先行維持通話,俟搶修完成後再切回原電路。 5、緊急用料調度及採購:搶修所需機線設備用料,在無庫存或預測庫存料不敷需要時,應依調度手續,向其他料庫緊急撥用。若無料可調,則依採購規定辦理緊急採購。 6、現場搶修作業: (1)現場搶修作業由現場領班或班長負責指揮,並接受管制中心之調度。 (2)對於現場交通安全措施及施工人員工作安全勤前訓練,應加強辦理,以防意外事故。必要時得報請警察機關協助疏導交通。 (3)受損線路有妨礙公共安全之虞者,並應即時處理,以防止二次災害。 (4)搶修工程之立桿、佈纜、改接、拆收廢桿廢纜等施工順序及應變措施,得視現場狀況在安全及靈活運用原則下,以爭取時間迅速搶通為第一要件,權宜處理。 7、搶修支援調度:各單位應儘先搶修本轄機線,如尚有餘力則主動報告防護指揮中心,支援有需要的單位。若機線損害嚴重,非本單位所能獨力搶通時,亦應即時陳報,請求調派人力支援,俾迅速完成搶修工作。 8、修復通報:機線搶修單位,應依通報時限規定,按時將機線設備修復情形,陳報管制中心,並通報市政府前進指揮中心。 9、後勤支援:災害搶修期間,搶修人員所需食、宿、供應及其他配合事項,由各單位依規定自行辦理。
(三)自來水系統設備催毀搶修: 1、水源列為優先搶修,視供水量情形公佈分區供水辦法。 2、池類構物進行搶修。 3、各項機電儀表搶修。 (四)公路阻斷交通癱瘓搶修: 1、工務處及產發處部分: (1)由緊急應變小組人員通知公路養護單位派人趕往交通癱瘓地點搶救,進行排除,並請警政單位派員協助維持交通。 (2)利用各傳播媒體(如電視、廣播..等),隨時傳達交通情形,讓大眾了解各路況情形,使交通癱瘓情形不致惡化。 (3)找尋交通癱瘓地點附近可替代之道路,設置臨時指示牌指引駕駛人改道,以防止癱瘓擴大。 2、警察局部分: 災害發生之通報: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負責事故資料蒐集,作業聯繫、指揮 交通。 3、交通旅遊處部分: (1)現場交通佈設:視情節輕重執行佈設相關管制措施,實施區域性封閉車道管制及疏導交通或改道,以儘速排除障礙。 (2)執行交通管制疏導時應延伸數路口(段),切忌只在災區前才管制,尤應先疏導重要幹道車流,對於次要及一般道路得予適當管制,以達疏解交通之功能。 (五)山崩土石流沖毀道路、房舍: 1、道路部分: (1)加裝注意落石標誌及改道標誌,提醒通行人車注意,使用挖土機修整道路邊坡,預防土石繼續滑落,並以推土機將崩落土石清除,以卡車運棄,再以簡易瀝青修補坑洞,恢復路面。施工時以警示帶區隔施工範圍,避免不必要人車進入,影響安全及搶修作業。 (2)清除道路軟弱土壤並用混凝土或級配料回填。 (3)對道路進行安全監測。 2、房屋部分: 都發處部分: (1)請專責人員鑑別危險建物等級並逐一區分。 (2)裝設傾斜監控儀有效監督建物是否持續傾倒。 (3)專業救災技術顧問(土木、結構、水源、地質、大地等技師),了解建築基本資料與災變工程現況。 (4)加強鄰房建築物之臨時支撐與防護措施。 (5)對建築物進行監測並建立回報系統。 (6)拆除已倒塌之建築物。 工務處部分: 養護工程科人員及裝備(挖土機、鏟裝車、運土卡車、吊卡車、破碎機、推土機、鏟樁機、千斤頂等重型機具),集結待命統一調度。 參、現場指揮 一、工務處部分: (一)指揮現場救災任務: 1、養護工程科科長指揮所屬進入災區內部執行搶救任務。 2、確實掌握災區救災執行成果與困難原因。 3、將災情向上回報以作為其他指示之參考。 (二)現場指揮人員之處置作為如下: 1、督導搶修人員對道路交通路況及系統運作進行密切監控,並於必要時記錄及通報。 2、如風雨交加影響人車安全時,得暫停路口設備檢修工作,並請警政單位派員協助維持交通。 3、現場指揮人員視災情影響作必要之處 置。 二、產發處部分: (一)掌握災情: 1、瞭解災情發生的基本資料及相關狀況。 2、災情分析研判並考量處置方案。 (二)指揮現場救災任務: 1、漁農工程科科長指揮所屬進入災區內部執行搶救任務。 2、確實掌握災區救災執行成果與困難原因。 3、將災情向上回報以作為其他指示之參考。 (三)現場指揮人員之處置作為如下: 1、督導搶修人員對道路交通路況及系統運作進行密切監控,並於必要時記錄及通報。 2、如風雨交加影響人車安全時,得暫停路 口設備檢修工作,並請警政單位派員協 助維持交通。 3、現場指揮人員視災情影響作必要之處 置。 三、警察局部分: 現場指揮人員之處置作為如下: (一)持續派員加強災區狀況之監控,並將狀況隨時回報管制中心。 (二)災區交通疏導管制及治安維護。 (三)災情蒐集、調查暨通報有關事項。 (四)協助災區災民財物保護。 (五)災區屍體處理事宜。 四、消防局部分: (一)初期指揮官到達災區時作為: 1、隨時確認及校對各項基本資料。 2、派員了解及蒐集動態資料。 3、成立救災前進指揮所。 4、考量救災戰術運用及救災方式。 5、指定救災專長人員進入災區內部執行搶 救任務。 6、內部周界警戒。 7、掌握災區內部救災人員執行任務或困難原因。 (二)指揮權轉移: 1、由初期指揮官向高階救災指揮官作下列報告: (1)災情狀況:危害情形、人命傷亡及救護、送醫情形、財物損失、災害可能擴大或衍生之危害。 (2)搶救情形:出動救災人員、車輛及裝備數、部署方式及搶救成效、搶救執行面臨困難及可能遭遇問題、請求後續戰力支援。 (3)其他建議改善或解決方式。 2、成立救災前進指揮所: (1)統一指揮現場搶救部署。 (2)受理、管制並徵調各救災支援單位人員、裝備及器材。 (3)搶救任務執行與戰力派遣。 (4)劃定警戒、偵查範圍區。 3、災情控制與善後處理: (1)統計災情並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2)妥適安排或協調傷患或受困者救護送醫及暫時收容。 (3)賡續救災直到災害完全消滅。 (4)收拾裝備、清理人車器材後返隊回報。 肆、成立現場指揮所 一、現場指揮所 (一)本市發生嚴重災情成立現場指揮所時,由副市長擔任現場指揮官,統一指揮災害現場搶救事宜。 (二)本市僅一轄區設現場指揮所二處以上時,由受災區長擔任現場指揮官。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分別派員前往支援,並將救災狀況隨時向應變中心指揮官(市長)回報。 (三)本市二區以上設現場指揮所時,由各受災區長擔任現場指揮官。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分別派員前往支援,並將救災狀況隨時向應變中心指揮官(市長)回報。 二、災害現場設立工作站 (一)工務處工作站: 1、集結養護工程科人員及搶救機具,指派任務及編組,以參與救災。 2、主動派員配合救災人員執行搶救。 (二)產發處工作站: 1、集結工程人員及搶救機具,指派任務及編組,以參與救災。 2、邀請專技人員(如水保技師、土木技師、大地技師等)參與救災,給予專業咨詢,以維護救災人員之安全。 3、主動派員配合救災人員執行搶救。 (三)都發處工作站: 1、邀請專技人員(如建築師、土木技師、 結構技師等)參與救災,給予專業咨詢,以維護救災人員之安全。 2、受理一般民間專技人員報到及指派救災任務 (四)衛生局工作站: 1、報到後依現場指揮官指示之適當地點開設急救站,負責大量傷病患救護。 2、動員該區有關急救責任醫院之救護車及救護隊等馳赴現場救援。現場應樹立紅十字站牌或標幟,醫護人員配戴由現場急救站發放之臂章或背心。 3、如需進一步支援,藉由通知市應變中心,派遣其他衛生所人員於接獲通知後十分鐘內出發趕赴災難現場,支援救護工作,人員向急救站負責人報到,並接受工作指派。 4、現場急救站負責人(由緊急醫療救護組組長擔任)將人員依任務分為三組,分別執行救護工作: (1)防疫組:掌握衛生狀況,並執行食品、飲水、衛生及疾病管制工作。 (2)緊急醫療救護組:現場急救站佈置,緊急醫療救護、傷患搶救之工作,並隨時與消防局核對、統計傷患名單,回報市應變中心。專業心理輔導員進駐急救站,對現場受困災民家屬,提供心理服務。 (3)支援補給組:急救醫藥器材及車輛調度、支援緊急醫療救護之簽到、退管制登記、協助現場急救站之建置、急救站秩序與安全之維護、急救站工作人員之膳食 。 (五)社會處工作站: 1、由社會處立即於災區附近成立現場工作站(每日填寫工作紀錄)。 2、通報各編組單位人員全員進駐作業。 3、工作站由處長(或代理人)坐鎮指揮。 4、掌握災害現場搶救狀況、動態,並即 時回報本處應變小組行政組。 (六)行政處工作站: 1、安排現場輪職新聞人員(工作紀錄、輪班表)。 2、安排災區宣慰車輛之調度。 3、設媒體採訪區 (1)設立新聞中心。 (2)發佈由各相關單位提供最新搶救狀況,週知各大眾媒體。 (3)適時安排現場指揮官或配合市長行程召開記者會,發佈最新狀況及市府相關措施。 (4)隨時與新聞科本部保持聯繫,適時發佈新聞,提供最新搶救狀況,至災害解除時止。 4、對各項管制措施應隨時透過大眾傳播 媒體或廣播電台隨時播出,以利管制。 (七)警察局工作站: 1、由警察局立即於災區附近成立現場工作站。 2、通報各編組單位人員全員進駐作業,依各任務編組執行災害搶救工作。 3、動員民防、義警等民力並視狀況商調軍、憲機關協助災害警戒勤務。 4、協助警戒、管制任務,並掌握、監控災區、災民收容處所、物品保管存放地點之動態,嚴防不法份子趁火打劫。 5、工作站由局長、副局長或相關分局分局長、副分局長輪流坐鎮指揮。 (八)消防局工作站: 1、由該轄區消防大(分)隊至災害現場時,立即架設工作站。 2、負責協助指揮官災害現場各救災人員報到及任務派遣。 3、統計人、車、器材及指派任務或分派各分區指揮官指揮調度。 4、救災器材裝備集中管制(理)。 5、掌握災害現場搶救狀況、動態,並即時回報應變中心。 6、工作站由局長、副局長或消防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輪流坐鎮指揮。 7、動員本局人員至現場,執行各組分工任務。 (九)設立應變指揮中心: 1、災害發生,需申請國軍支援災害搶救時,設立應變指揮中心。 2、負責協助現場指揮官執行災害搶救作業。 3、由國軍部隊指揮官(或帶隊官)坐鎮現場指揮。 三、災區救災現場放置流動廁所(含衛生紙),供救災人員使用,並派專人每日定期清理及清洗;定時至災區救災現場清掃環境及清除垃圾。 伍、現場管制及交通疏導 一、災區警戒管制之執行由各警察分局針對災區周圍相關地理位置實施縱深佈署,以擴大管制空間並依任務需求分置警戒、管制、檢查、監視及交通疏導等崗哨。 二、負責管制、警戒員警應切實勸(驅)離災區週邊圍觀之民眾,確實淨化現場,維持災區良好秩序,並嚴禁閒雜人等進入封鎖警戒線內,防止歹徒趁機偷竊或其他不法情事。 三、對於參與救災工作之義工團體、民間救難團體及志工或採訪之媒體記者應嚴格檢查管制,並協助引導辦理報到手續。 四、對於救災路線及應變,路線應全線保持暢通,以 利救災活動進行。 交通疏導管制,應審視災區實況及救災實際需要律定 交通管制範圍,設置警示標誌及攔阻器材。 對各項管制措施應隨時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或廣播電台 隨時播出,以利管制。 陸、災區治安維護 一、劃(指)定災區周圍相關地理位置,實施縱深佈署,以擴大安全警衛空間與幅度並依任務需求分置警戒、管制、檢查、監視等崗哨,防範治安事故發生。 二、規劃小區域巡邏區,針對災區及週邊實施巡邏守望。 三、對重點地區或有治安顧慮場所,派警實施全天候 守望勤務。 四、對可疑人物應嚴密監視,發現有不法活動時,確實採證,並依法逮捕究辦。 柒、申請國軍支援 一、依相關單位需求,向國軍部隊提出支援災害搶救申請。 二、相關單位應填具「基隆市災害應變中心申請國軍支援救災需求表」告知國軍支援單位災害性質、災害地點、災害情形、需要支援兵力、機具數量及應向何人報到等事項。各項通報均應有條不紊,俾利支援國軍部隊馳援。 三、紀錄國軍部隊每日支援情形,並將資料提供新聞課。 捌、大量災民疏散 一、公車處部分: (一)依據災害應變中心提供需輸送之災民人數資料及疏散地點調派車輛。 (二)協助災民迅速且依序乘車。 (三)將災民快速且安全運送至收容中心。 (四)配合收容中心位置調派接駁公車運送災民上下學(班)。 二、警察局部分: (一)疏散低窪地區民眾 1、災害發生各警察分局,各分駐派出所立即動員至轄區低窪地區監控,尤其對常淹水之區域,應立即勸導居民作疏散之準備。 2、居住於低窪地區民眾,由各警察分局立即協調各區公所開放學校或活動中心,由各分駐派出所警勤區同仁協助疏散安置工作。 (二)由各警察分局發動各分駐派出所員警及義警民防等協勤民力協災民疏散工作。 (三)災民疏散安置後,立即派警維持秩序及作必要之協助。 玖、大量傷患救護 一、急救站作業: (一)防疫組:將現場衛生(食品、飲水)狀況,回報「衛生局應變中心」之「防疫隊」;並執行疾病管制及食品、飲水衛生管理工作。 (二)緊急醫療救護組: 1、執行檢傷分類,並依大量傷患處理原則,於緊急處理後,將傷病患就近送該醫療區域合適之急救責任醫院救治。 2、由負責人指揮急救責任醫院,傷患之急救及後送,並協調急救責任醫院給予傷患最優先之醫療照顧。 3、評估災難現場狀況,執行醫療人員及救護車之支援派遣,並將情形回報市應變中心。 4、專業心理輔導員進駐急救站,對現場受困災民及救災人員隨時提供心理服務。 5、醫護人員輪班安排。 6、統計現場及後送醫院處置之傷病患數,向衛生局應變中心通報。 (三)支援補給組: 1、急救醫藥器材、物品及車輛之調度。 2、支援醫療救護人員之簽到、退管制登記。 3、協助現場急救站之建置。 4、急救站秩序與安全之維護。 5、急救站工作人員之膳食供應。 二、衛生局應變中心作業: (一)災民心理輔導:與社會局協調於收容所成立24小時內,由專業心理人員進駐,對因災難重傷者及其家屬進行心理輔導。 (二)追蹤住院病人傷況,隨時向市長、行政院衛生署回報。 (三) 確認轄內醫療院所就醫、住院之傷病資料。 (四)受傷名單確認:調查及填寫事故傷病患就醫情形資料表。 (五)聯繫健保局,提供臨時就醫卡,供災民就醫使用;如健保局無法提供,則由市府發給臨時就醫卡,必要時由市府負擔醫療費用。 拾、傷亡名單確認 一、衛生局部分: 受傷名單確認:調查及填寫事故傷病患就醫情形資料表(包含編號、傷患姓名、性別、年齡、受傷及醫治情形、後送醫院或自行離去等資料)。 二、警察局部分: (一)災害中死亡或受傷者於送往醫院後,立即由轄區分駐派出所員警確認其身份,並通報家屬處理。 (二)死亡者立即由轄區警察分局刑事鑑識人員就發現地點、死亡狀態逐一編號照相〈錄影〉及詳細記錄,並通報檢察官相驗。 (三)將傷亡名冊送至現場指揮所。 (四)如死者孤獨無親或係外籍人士者,應即通知有關單位會同辦理。 三、消防局部分: (一)由警察局(協同管理委員會)提供正確傷亡住戶名冊及人數。 (二)搜救人員告知現場指揮所搜救出受困人員名單。 (三)警察局提供相驗結果,以查證罹難者名冊(身份)。 拾壹、緊急收容及救濟 一、由社會處督同災區區公所完成下列事項: (一)完成災民緊急收容的規劃,並協調教育單位、兵役單位等,提供適當收容場所。 (二)完成災民緊急收容的前置作業,含災民身份確認與識別、基本設備的設置、警力進駐及收容所淨空、服務台的設置。 (三)救濟物資發放的規劃:調查日常用品需求量、分配物資、提供茶水等。 (四)完成緊急收容所管理體系的建立與災民的進駐。 二、災民收容救濟作業程序 (一)災民登記: 1、接受災民申請: 審查災民是否符合條件: (1)家業被毀。 (2)扶養義務人炸射死亡或受傷正在治療。 2、填寫登記表︰ (1)應逐項詳填。 (2)要求災民簽章或按指模。 (3)第一聯存根第二聯交災民持用。 3、輔導人員引導災民至收容站。 (二)災民收容: 1、審查登記表。 2、處理申請核准案件。 (1)依登記表編造基隆市重大災難災民名冊(表三)。 (2)換發災民識別證(表四)。 3、重大災難災民名冊分送編管、救濟、遣散組員,填具基隆市災民收容救濟站情形報告表(表五)送市府。 4、輔導人員引導災民至收容站報到。 5、災民編管︰ (1)男女災民分別安置。 (2)兒童可隨親屬。 (3)男性災民老弱青壯分別編管。 (4)傷患災民集中。 6、分配床位,分發寢具。 7、介紹環境與管理幹部。 (三)災民救濟: 1、供應災民飲食。 (1)呈報災民人數請發救濟物品。 (2)簽請區公所暫墊副食費。 2、捐贈財物平均分配。 (四)調查服務: 1、災民調查︰ (1)調查受災狀況。 (2)調查災民可投靠之親友關係、住址等。 (3)調查災民有無謀身技能。 (4)調查災民生理及心理健康情形。 2、災民服務︰ (1)醫療服務。 (2)生活輔導。 (五)災民遣散: 1、災民遣散︰ 依調查資料編造遣散名冊。 2、災民移轉︰ (1)孤兒安置。 (2)老弱殘疾安置。 (3)有謀生能力者以工代賑輔導就業 (4)無法處理時護送總站疏處。 三、學校開設收容所 (一)擇定收容場所: 1、依救災中心指示提供收容場所。 2、由教育處行政體系督導學校配合。 3、校長擇定提供適當的場地並全力協助。 4、學校行政人員一人以上留守收容中心,協助處理災民收容工作。 5、妥為規劃翌日學生生活安排及區隔。 6、駐區督學到校督導。 (二)引導災民進入安置: 1、由教育處督導學校,請學校校長、行政人員或警衛先開門禁並指引災民進入。 2、作環境說明介紹。 (三)管制收容所場地: 1、重新調配師生教學場地。 2、注意學生活動安全,避免閒雜人士影響教學活動。 3、管制閒雜人員進入教學區。 (四)協助災民安置: 1、提供臨時服務場所。 2、提供學校既有水電機電之配合。 3、配合社會處動員可用人力資源協助佈 置場地。 拾貳、結合社會資源 一、都發處部分: 平時積極建立與民間土木、結構及建築師工會推 派成員與民間殷實績優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等廠 商之聯絡方式,以便立即聯繫其趕往災害現場協 助搶救工作。 二、工務處部分: 積極調查民間殷實績優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等 廠商於災害發生時,願意提供施工挖土、堆土等 機具及搶修材料進行搶險工作,以便於災害現場能立即調度運用。 三、產發處部分: 定期輔導工程隊加強各項救災訓練,溝通彼此觀 念與作法,提升整體救災品質與效率。 四、社會處部分: 依社會服務團體功能分派相關任務:志工、社會福利、諮商輔導。 (一)志工:整合志願服務團隊,支援救災工作。 (二)社會福利:結合本市社會服務團體出錢或出力。 (三)諮商輔導:本處社工員結合社會工作學術單位等成立友好訪問團,深入災區瞭解災民需要及安撫情緒。 (四)協調區公所或民間團體,負責災區救災人員飲食給養等供應事項。 五、消防局部分: (一)平時積極建立與民間救難團體及各救生隊之感情、聯絡方式,以便立即聯繫其趕往災害現協助搶救。 (二)平時督促民間救難團體及各救生隊充實其裝備器材,建立救災裝備器材清冊並定期更新資料,以便於災害現場能立即調度運用。 (三)定期輔導民間救難團體加強各項救災、救難及救援等民力訓練,溝通彼此觀念、作法,灌輸各項救災指揮協調與救災作業觀念,提升整體救災品質及效率。 拾參、救災人員飲食及後勤供給 一、辦理災害期間救災物資(救濟物、口糧)緊急採購、供應及相關後勤支援事宜。 二、提供現場指揮中心帳篷、桌椅、庶務用品、電話機、傳真機、影印機及工作人員背心、飲用糧水…等現場所需救災物資。 拾肆、災情查報與通報 一、災情查報 (一)民政災情查報系統: 1、賦予里、鄰長、里幹事災情查報責任,另區民政課於災害來臨前應主動聯繫、動員里、鄰長及里幹事注意災情查報。 2、建立民政人員緊急聯絡名冊,為使災害發生時,能迅速聯繫各查報人員實施災情查報,各級民政單位應建立所屬里、鄰長、里幹事緊急聯絡名冊,以利災情聯繫。 3、民政處及各區公所於災害發生期間應派員留守,以掌握災情狀況,如有災情應迅速通知災害應變中心,並派員救災。 4、各區公所應隨時保持橫向聯繫,以避免漏失災情,並將接獲之災情逐級轉報。 5、災情查報員除主動前往災區查報外,並將獲知之災情,回報予區公所,區公所留守人員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應變中心通報,若遇電訊中斷時,應主動前往分駐、派出所及各消防分隊,並利用無線電逐級通報。 6、有效落實執行災情查報工作,應持續加強災情查報訓練,經常利用各種集會機會,提醒災情查報員執行災情查報工作。 (二)警政災情查報系統:
(三)義消災情查報系統: 1、本市義消(消防)人員平時主動與里、鄰長保持聯繫,建立緊急聯絡電話。 2、災害來臨前,主動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並通知里、鄰長及里幹事注意災情查報。 3、各義消連絡員於得知或發現災害狀況,先通報所屬消防分隊處理,再詳細暸解查證續報。 4、各義消編組人員於災害發生或經消防分隊通知時,至負責區域迅速蒐集災情,並通報所屬消防分隊。 5、有線電、行動電話中斷時,各義消編組人員前往消防分隊進行災情通報,而由各分隊透過無線電系統,通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6、如因交通中斷無法前往,亦可透過分駐、派出所進行災情通報。 二、災情通報 (一)產發處部分: 1、立即性災害隨時查報。 2、整體性災害依據各區公所、農、漁會及相關工作人員查報之災情速報,整理分析彙總後,依災害查報體系編造災害報告表(速報): (1)農作物災害報告(速報)。 (2)農田災害報告(速詳報)。 (3)林業設備損失速(詳)報。 (4)林業損失統計表速(詳)報。 (5)畜牧類災害報告(速詳報)。 (6)水土保持災害詳細表。 (二)環保局部分: 災後每日填報下列資料呈報環保署: 1、受災地區環境清理、消毒工作調查統計表。 2、影響地區環保機關完成各項(含垃圾場安全)待命整備確認表。 (三)警察局部分: 1、災害發生後,各警察分局所屬各分駐(派出)所全面動員至轄區清查受災狀況。 2、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於接獲災情報告,立即報告局長、市長。 (四)消防局部分: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並以無 線電任務分派轄區大(分)隊、緊急應變 小組。 拾伍、媒體工作 一、配合應變中心作業隨時掌握最新狀況。 二、隨指揮官(市長)行程發佈新聞。 三、配合各主政單位舉辦說明會,提供災民最新資訊。 四、發佈最新搶救狀況、災民安置情形,適時發佈新聞。 五、災害當時設立記者採訪中心並與相關單位共同規劃對外發言機制、建立各單位橫向聯繫窗口。 六、災害發生後每天隨時與各相關單位聯繫,提供最新搶救狀況、災民安置情形,及市府相關措施。 拾陸、其他應變事項 一、災害現場搶救措施,秉持下列原則辦理: (一)現場災害搶救以救人為先,不以七十二小時為限。(消防局) (二)善用軍方協助救災工作,爭取時效。(民政處) (三)強制隔離閒雜人等並維持災區現場秩序,進行管制工作。(警察局) (四)以現場工作人員安全為首要考量。(消防局) (五)提供各項醫療救護服務。(衛生局) (六)提供電話系統,方便災民與家屬聯繫。(警察局) (七)核對災民名冊,確保受困人數。(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 (八)適時協助災民搶救陷入災區財物。(警察局) (九)進行現場環境消毒作業。(環保局) (十)調派流動廁所支援。(環保局) (十一)新聞發佈除掌握時效外,亦請朝積極性、正面性處理。(新聞科) 二、建立危機應變處理機制,使災害發生時之連繫、搶險、救災、善後、索賠及求償等流程順暢。 (一)依不同災害性質研擬應變計畫,並適當調整小組召集人、組織成員及作業權責。(各單位) (二)於災害發生時,迅速調度機具、物料及人力進行救災,並適時機動調整。(各單位) (三)全盤掌握災後情形並明快處理,以避免民眾情緒化反彈。(各單位) (四)必要時,政府公權力應適時介入,並追究廠商相關責任,以維護民眾求償權益。(各單位) (五)熟悉各項防災、救災作業,期能有備無患。(各單位) 三、宣佈本市上班上課情形。 四、災情傳遞:接收、傳遞陳報災情,並將最新災情資料輸入本府全球資訊網站,及傳真各大眾傳播媒體。 五、災區建築、結構資料蒐集。 六、失蹤者登記確認,並上網協尋。 |
災害善 後(第四階 段) 災害善 後(第四階 段) 災害善 後(第四階 段) 災害善 後(第四階 段) 災害善 後(第四階 段) 災害善 後(第四階 段) 災害善 後(第四階 段) 災害善 後(第四階 段) 災害善 後(第四階 段) 災害善 後(第四階 段) 災害善 後(第四階 段) 災害善 後(第四階 段) 災害善 後(第四階 段) 災害管 理 | 社會處 民政處 社會處 衛生局 社會處 財政處 主計處 財政處 主計處 社會處 社會處 都發處 行政處 工務處 行政處 社會處 稅捐局 財政處 社會處 社會處 衛生局 社會處 消防局 工務處 自來水公司 研考處 環保局 衛生局 交旅處 人事處 工務處 產發處 教育處 都發處 民政處 都發處 都發處 警察局 行政處 社會處 產發處 |
一、身份確認 (一)向前進指揮所或救護站或醫院確定身分特徵。 (二)向戶政事務所查詢身分資料。 (三)無法確定身分者,請檢察官協助鑑定身分。 二、慰問金的準備(含現金調度) (一)協調財政處及主計處調度現金。 (二)災害救助金預算經費不足時,擬向中央申請補助。 三、殯葬服務 (一)平時請本市市立殯葬管理所儲備臨時應急屍袋,並協調借用臨時冷凍櫃。 (二)遺體接運:由本市市立殯葬管理所支援運屍車接運遺體或請衛生局協調救護車支援。 (三)搭設靈堂:請本市市立殯儀館搭設靈堂,並於靈堂設置服務中心,由專人負責提供各項諮詢服務。 (四)法會公祭:請本市市立殯葬管理所辦理頭七法會及訂定聯合公祭時間、地點、佈置靈堂;通知相關人員及家屬參加並請市長主祭。 (五)殯葬服務: 1、尋求社會資源,協助家屬減免殯儀館相關費用。 2、協助家屬選定出殯日期。 3、提供相關殯葬資訊,協助家屬處理火化及出殯等事宜。 四、家屬情緒安撫 由社工員及邀集衛生單位於本市市立殯儀館內設立臨 時心理諮詢服務中心。 協調精神科醫師及心理衛生人員於中心提供心理服 務。(衛生局)
一、發放作業要點的擬定及期程公布 邀請相關單位訂定災民救助對象、救助金額及發放日期,並印製海報張貼,廣為宣導週知。 二、發放名單確認 (一)由社會處督同災區公所公佈救助金發放對象。 (二)督同災區公所查明是否為發放救助金對象,並填寫下列表單: 1、基隆市災情速報表。 2、基隆市災害人口死傷及住屋倒毀調查彙整表。 3、基隆市(里)災害勘查報告表。 (三)請災區戶政事務所提災民戶籍資料。 (四)請地政處提供災區地籍資料。 三、籌募經費來源 (一)請財政處及主計處協助救助金的調度。 (二)倘災民救助金預算經費不足時,擬向中央申請補助。 四、慰問金之發放 (一)請災區區公所協助發放死亡、失蹤、重傷、 住屋全倒及半倒安遷救助金,或財物受損 致影響生計之救助金。 (二)請財政處派員支援開具支票。
一、完成短期安置方案的擬定 邀集災區區公所、教育處、民政處、都發處及相關單位訂定短期安置方案(含期程、地點、收容人數)。 二、各種可能替選方案的評估 (一)由相關單位協商檢討短期安置可行性。 (二)評估各種替代方案。 三、提供短期安置場所的資訊 (一)製作海報,張貼於災民流動較頻繁地區。 (二)請社工人員至災區廣為宣導。 四、短期安置作業
1、各安置方案容量調查、會勘安置場地。 2、調查災民接受短期安置意願。 3、確定短期收容所管理體系、災民異動統 計。 4、改善安置場所設施。
一、完成長期安置方案的擬定 邀集災區公所、教育處、民政處、都發處及相關單位訂定長期安置方案(含期程、地點、收容人數)。 二、各種可能替選方案的評估 (一)由相關單位協商檢討長期安置可行性。 (二)並評估各種替代方案。 三、供長期安置場所的資訊 (一)製作海報,張貼於災民流動較頻繁地區。 (二)請社工員至災區廣為宣導。 四、長期安置作業 (一)長期安置前置作業: 1、確定安置時間、評估各種可能替選方案。 2、各安置方案容量調查、場地會勘。 3、對外發佈各種可能長期安置方案。 (二)安排實地採訪及提供相關資訊。 (三)協助安置無謀生能力災民(如孤兒等)。 四、公教住宅安置 (一)將本市已完成售價核定可供配售公教住宅戶數先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安置受災戶後,辦理受災戶申購事宜。 1、擬定受災戶承購公教住宅作業要點。 2、選定出售公教住宅範圍、承購對象及方 式。 (二)宣導及公告安置受災戶建物作業要點並安排受災戶參觀。 (三)受理承購意願登記。 (一)蒐集各災區災民組合屋需求量,並速辦理 採購、興建。
1、對外發佈各種可能之長期安置方案。 2、提供資訊及安排實地採訪等新聞處理 作業。
一、代收賑災物資及發放 (一)會同行政處人員工作分配:點收、開立收據、區分物資類別、清點出貨、記錄數量及運送車輛車號。 (二)會同行政處運送車輛調度結合民間資源及社會團體之運輸資源,建立義務運送者資料。 (三)調查受賑地區收容救濟站之需求。 (四)會同行政處建立相關聯繫電話地址備詢。 (五)彙整統計、公佈網路週知。 (六)建立義工資料以隨時機動調派人力支援。 (七)會同行政處督同災區公所透過媒體,代收各界賑災物資。 (八)與區公所協調選擇適當地點作為集中賑災物資的地點,並由區公所代為分送予災民。 二、稅捐減免或緩繳 (一)成立「災害減免稅捐緊急處理小組」,召開緊急勘災輔導稅捐減免會議,確立處理原則。 (二)爭取時效,依據媒體報導,主動派出各服務區人員至轄區瞭解實際受災情形。 (三)依據財政部頒布及相關稅法規定辦理災害稅捐減免。 (四)於重大災區,指派專人至災民收容中心、暫住營區、其他災民集中場所辦理稅捐輔導說明會,輔導、說明稅捐減免事宜,並告知自災害發生日已主動辦理之各項減免措施,由受災戶填寫『基隆市稅捐稽徵局災害減免稅捐申請書』,以辦理災害稅捐減免。 (五)對需經鑑定之受災部分,俊相關單位鑑定結果確定後再據以核定減免稅額。 三、協調提供災後救助、復建經費 (一)依照本市天然災害勘查處理作業要點及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協助動支災害準備金。 (二)依據「行政院天然災害勘查處理作業要點」規定,協助各受災單位申請中央補助款。 四、就業輔導 (一)成立勞工服務中心及諮詢服務專線:受理勞資爭議案件、勞工建購住宅或修繕住宅貸款及就業服務諮詢等事宜。 (二)就業轉介:迅速轉介災區須就業輔導之勞工至本市公立就業服務站。 (三)職業訓練:對於災區失業勞工有意接受職業訓練者,安排開辦職業訓練或轉介參加職業訓練。 (四)以工代賑:社會處派員至各災區之防救中心受理受災勞工申請,並協調各區公所安排以工代賑,發放以工代賑津貼。 (五)就業促進津貼:對於災區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站登記求職,仍無法獲得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者,洽請各公立就業服務站給予符合相關規定之失業勞工就業促進津貼,如:臨時工作津貼、訓練生活津貼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 五、災民心理輔導 (一)結合衛生單位、學者專家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學生成立團隊,提供心理輔導。 (二)接納災民各種情緒反應。 (三)瞭解災民各項需求與災民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六、救災人員心理復建 (一)視需要於災後一個月對各單位及民間直接投入救災現場人員,辦理災後心理紓解活動。 (二)對有創傷徵候群之救災人員,依需要開辦分享團體。 七、設置災變救助專戶 (一)設立災變捐款專戶: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既有「基隆市社會救助金」專戶內,歸納災變捐款金額。 (二)利用各種傳播媒體宣導捐款專戶銀行帳號 1、發佈新聞稿宣導捐款專戶銀行帳號。 2、透過媒體發佈新聞。 3、製作海報,廣為宣導。 (三)設置災變救助專戶。 八、災區抽、送水服務
1、受理災區民眾抽水申請,並確認抽水之必要。 2、災害已完全處理完畢後,依抽水優先順序提供抽水服務。 3、由轄區消防分隊派遣消防車進行抽水,必要時調派幫浦抽水。
1、受理災區民眾送水申請,並確認送水之必要。 2、確定送水地點、時間、送水量及連絡人員後,進行災區送水服務。 3、若災區廣闊,自來水公司無法全面執行送水服務,協調該轄消防分隊協助提供送水服務。 九、諮詢服務: (一)接聽來電。 (二)詢問協助事項。 (三)告知該業務承辦單位及電話。 (四)連繫相關單位提供災情相關資料。 (五)須進一步協助或需業務單位回覆者,則登錄反應事項。 (六)將紀錄表轉業務單位處理。 (七)其他應變事項。
一、環境污染防治 (一)災後每日填報「(天然災害)受災地區環境清理消毒工作調查表」。 (二)環境清理: 1、路面清理。 2、水溝淤泥、垃圾清理。 3、垃圾堆髒亂點清理。 4、公私埸所廢棄物清理。 (三)環境消毒: 1、淹水地區。 2、其他環境衛生較差之地區。 (四)災區飲用水水質檢驗,並將結果公佈。 二、災區防疫 (一)飲水環境、衛生設施、病媒、蚊指數(含檢體採集)等調查。 (二)疑似病例(含檢體採集)之調查。 (三)病例統計。 (四)病例追蹤。 (五)必要時災區消毒劑之發放及其使用方法之指導。 (六)災區民眾傳染病防治衛生教育。 三、交通號誌設施 (一)工程維修小組: 1、全面檢修號誌控制系統、供電、通訊恢復至常態運作。 2、如有設備受損時,立即通知相關維護商,並通報處本部。 (二)路口設施維護:全面恢復路口設備檢修工作,如屬電力線路問題時,應做成記錄,並通知電力公司派員查修。 (三)災情通報:如發現重大交通事故、壅塞、道路損毀時,應即通報交通隊及處本部。 颱風過境或恢復上班後,所有同仁除有特殊情形 經核准外,將暫停正常補假或休假全面投入災後 復原重建工作。 四、民生管線(水、電)協調聯繫: (一)協調聯繫台電公司電線桿倒塌之搶修。 (二)協調聯繫中華電信公司電信線路損壞之搶修。 (三)協調聯繫自來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水管損壞之搶修。 (四)協調聯繫欣隆瓦斯公司瓦斯管線洩漏之搶修。 五、復耕計畫 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農業天然災害嚴重程度認定基準」、「農田及魚塭受災流失、埋沒、海水倒灌救濟要點」辦理紓困貸款、現金救助及農田及魚塭受災流失、埋沒救濟等,協助農民儘速辦理復耕。 六、復學計畫 (一)學校復學及學童心理輔導: 1、依據本府有關停課、上課之宣佈,各校均應依規定復學,遇有特殊情況者,由校長本權責逕行處置。 2、學校派人瞭解有無學生受災。 3、妥為安置輔導受災學生。 (二)學童安置: 1、學校如因受土石流災害影響,部份教課無法上課者,由教育處及學校安排就讀教課。 2、視災情受損狀況提供學用品、書本及午餐。 (三)諮商輔導: 1、安排輔導老師、輔導人員進駐災區,進行特殊個案輔導及轉介工作。 2、調查寄養家庭,提供社會處轉介,鼓勵家庭認養收容災區學生。 (四)學校校舍、設備修復: 1、請各校校長立即召集行政人員分工分區檢查校園校舍查報災情。 2、危險場所立即封鎖,禁止人員進入;水電斷漏,立即關閉;燈具吊扇視聽器材掉落,先行拆卸。 3、立即回報教育處。 (五)災情修復經費彙整: 1、由各區承辦人依行政責任區,詳細瞭解各校受損情形,並收集正式報表。 2、依報表︰災害復建工程概算表及災害現場照片、申請災害復建經費補助明細表,概估復建經費。 (六)勘查災情: 1、會同本府工務處、財政處、主計處安排人員參與會勘。 2、按時間、分區分組前往學校實地勘查。 3、依實況編訂修復經費預算,並將受損現場照相留存。 (七)簽核經費: 1、依據各組實際會勘情形擬定之經費申請表簽報核示,以爭取時效。 2、採會勘後立即彙整交財政處簽報經費,進行復建,提高效率。 (八)核定補助經費: 1、以維護校舍安全,提供正常教學環境為首要重點。 2、依輕重緩急分批以本府災害準備金支應。 (九)執行復建:督促學校依核定經費立刻施工修復。 (十)追蹤考核: 1、要求各校於每月填報修復進度月報表,並由校長親自參加修復工程督導會議。 2、依各校修復進度百分比實施順位排序,以激勵進度之推展,透過追蹤考核瞭解修復之困境,共謀解決方案。 七、房屋鑑定: (一)成立專責單位,並統籌負責災區建築物鑑定。 (二)邀集、徵調民間各專業機構(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大地技師公會、水利技師公會及其他學術機構團體)加入鑑定工作。 1、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02-2377-5108 2、建築師公會基隆市辦事處:2422-8980 3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北部辦事處:02-2954-2266 4、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公會全國聯合會:02-8768-1117 5、水利工程技師公會: 02-2738-9939 6、大地技師公會:02-2704-8826 (三)鑑定人員編組及工作區域劃分: 1、依災區類型、範圍及配置鑑定工作人力。 2、視各災區建物受損狀況,以里或鄰為單位劃分工作區域,該里或鄰長應依轄內建物受損情形排定優先鑑定順序。 (四)災區建物各階段危險分級評估: 1、第一階段:本階段評估為爭取時效,以目視方式為主。迅速判斷明顯安全及明顯危險之建築物。 2、第二階段: (1)本階段係針對危險因素已消除或目視過程無法做明確判斷或經第一階段評估為非安全之建築物者,則須再進一步評估危險程度。 (2)本階段評估結果分三級: 1、危險A建築物,必須拆除;危險B建築物,須暫停使用,所有權人應修復補強後方可使用。 2、需注意建築物。 3、安全建築物。 (3)鑑定之建築物將張貼標示,以顏色表示勘驗結果: 1、紅色表示為危險建築物。 2、黃色表示需注意待進一步鑑 定之建築物。 3、綠色代表安全之建築物。 (4)非災區之建物鑑定: 1、非災區原則上不納入鑑定範 圍,惟經建物所有權人自行申請案件,應依序排定時程辦理或委由民間專業團體辦理鑑定。 2、受理自行申請之案件,如有 公共安全考量之建築物,經 鑑定屬實者應比照上述辦理。 (五)鑑定工作之進度:災區及非災區建物之鑑定工作,應設限日數完成鑑定報告。 八、其他災後復原工作 (一)申請國軍支援災後消毒: 依各單位需求,申請國軍支援災後消毒工作,由國軍化學兵連及地區化學兵群,實施消毒措施,協助民眾迅速重建家園。 (一)廢棄土處理: 1、應於短期內尋找適當之廢棄土棄置地點。 2、對廢棄土之清運應嚴加把關,並應核發廢棄土清運證明,以防魚目混珠。 3、統籌辦理清運,必要時徵調民間業者或協調國軍加入。
一、建物修復補強與拆遷重建 (一)邀集專業人員,針對受損建物進行必要之結構分析及判斷,決定是否修復補強或拆遷重建。 (二)建物經鑑定修復補強或拆除重建均可時,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修復補強或拆除重建。 二、拆除技術與安全 (一)應以專業技師協助拆除作業之進行。 (二)拆除工作首重安全,避免人員及機具受損,另應留意相鄰建物之安全,以防止坍塌事件發生。 (三)拆除工作應以受災最嚴重之地區先行動工,並以受災範圍較大之區域為先。 三、拆除人力與機具 除商請各級政府拆除隊支援外,另視災情需要商請、徵調(緊急命令)民間相關行業之人員與機具納入拆除行列。 四、限制發展區之劃設 對於災區內地質不適宜開發之區域應予重新探勘,訂定合理的限制發展區域。 五、公共工程方面 應先完成道路、下水道及排水設施等民生相關設施。 捌、災區封鎖警戒 一、針對災區週邊劃定封鎖警戒線,派警於警戒線執行管制任務,嚴防民眾靠近及進入,以防範治安事故發生。 二、於警戒區內派巡邏員警實施穿梭巡守注意有無可疑狀況,並隨時通報處置。 三、警戒要領: (一)維護良好秩序,以利防救災害之遂行。 (二)除有財產或職業在災區內,嚴禁閒雜人等進入警戒線內 (三)指定災民避難,並協助老弱婦孺離開災區。 (四)指定災區救出財物放置地點,並協助看護。 (五)警戒人員應時時提高警覺,嚴密觀察,早期發現狀況,採取必要措施。 四、於災區周邊或災區內派遣警力執行巡邏、盤查,以防治安事故發生。 玖、媒體工作 其他後續重建新聞之處理。 拾、其他善後處理 一、災民收容救助措施,依下列事項辦理:
二、災民安置措施,依下列事項辦理:
壹、土石流災害管理
|
基隆市土石流災害防救標準作業流程說明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