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契約書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吳三︵以下簡稱乙方︶按照以下的約定締結契約:
第一條︵轉租物件︶
甲方在以下所揭示之建設大樓︵以下簡稱大樓︶中,按照以下之表示將
︵以下簡稱轉租物︶轉租給乙方。乙方為使用目的得為使用收益。
大樓標示:市區路號地,建設大樓鋼筋混凝土造地下層、
地上層之建築物。
轉租物的表示:
樓號室平方公尺︵坪︶
樓號室平方公尺︵坪︶
樓號室平方公尺︵坪︶
位置如附圖所表示。︵圖略︶
第二條︵契約期間︶
轉租期間為中華民國年月日始至申華民國年月日止。若甲乙任
何一方在期間終了陸個月前沒有其他意思表示,則本契約以同一條件可續約壹
年。其後契約期間終了也比照同樣方法辦理。
甲乙雙方在前項規定的契約期間當申,可擁有六個月的預告期間解除本契約。但
乙方若不進行前迷預告而支付相當於三個月租金的金額,也可即時終止本契約。
第三條︵租金︶
租金每個月新臺幣元整。
租金到每月月底為止,要將翌月的租金按照甲方指定的方法,由乙方支付給甲方。
乙方遷出或遷人之月,其日數不足一個月者,租金按日計算。
本契約期間中,關於法令規定之事由或因經濟情勢的變動、租稅及其他負擔的增
加等不得已的事項,甲方得請求乙方增加租金。
第四條︵諸費用的負擔︶
乙方除第三條的租金以外,另須負擔以下諸費用,隨同第三條的租金一併支付給
甲方:
一、共益費元整。共益費包含公共部分管理清掃費、冷暖氣費用平均分攤
費用及其他公共設施的維修、公共消耗品費等等一併計算在內。
二、基於乙方的需要,對於轉租物進行裝演或裝修時所需費用。但關於修繕、
修補、物品補給費用區分等,按照大樓管理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契約訂金及押金︶
乙方在本契約成立時,必須將契約保證金按照下述方式暫託給甲方:
一、契約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元整
二、契約保證金從本契約締結之日開始算起抬年內,暫託給甲方,從第拾壹年
開始以後拾年內,每年月最後一天由甲方平均攤還給乙方。
三、甲方從第拾壹年開始,對於契約保證金曲餘額應附上年息百分之二的利息,
在每年月最後一天將當年度的利息支付給乙方。
四、本契約若因乙方之情況或歸咎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時,甲方並不喪失第一、
二款項所規定的期限利益。
第六條︵押租金︶
乙方在本契約成立時,為了擔保本契約,將押租金支付給甲方。
佣金元整。金額相當於第三條所規定的租金的十個月份。
在乙方承租期間,押租金無利息暫留甲方處,到契約終止,乙方的轉租物完全交
還終了的同時。由甲方歸還乙方。
第七條︵違約處罰︶
甲方在乙方對於本契約所規定之租金的支付或損害賠償及其他乙方應履行之責任
末履行時,毋須催告,可將第六條所規定的押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予以沒收,充
當賠償金。
若依照前項的規定,充當賠償金後而乙方的債務仍無法償還完畢時,甲方對乙方
進行催告之前可以第五條規定之保證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當償還金。
乙方對於本契約所規定之押租金及契約保證金,不得用來抵扣乙方對甲方所負擔
之其他金錢債務。
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的情況下,乙方接到充當通知之日開始一週內,要將充當償
還金的押租金及契約保證金額補足。
第八條︵禁止事項︶
乙方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乙方對於轉租物的租貸權的一部分或全部,不得讓與或轉租給第三者。
二、乙方末得到甲方之承諾,對於轉租物不得有第三者同設一室名義的揭示,
以及利用來當作第三者之聯絡事務所等。
第九條︵依約定使用轉租物︶
乙方必須依照第一條所規定之目的使用轉租物。
即使在第一條所規定的目的範圍內使用,若有住宿、廣告看板的設置等的特別利
用時,必須得到甲方的承諾。
第一O條︵禁止規定︶
關於大樓的使用,乙方必須遵守大樓的規則,不得做出以下之行為:
一、危害建物保全之行為。
二、損及其他租賃者之行為。
三、違反其他大樓規定之行為。
第一一條︵管理義務︶
乙方對於轉租物件必須盡善良管理者之注意義務,小心使用。
甲方對於轉租物的保全、衛生等,可進行狀況調查,乙方必須從旁協助。
第一二條︵轉租物之使用修繕︶
甲方對於轉租物之使用收益須負責必要的措施或修繕,使乙方能維持正常使用
收益狀態。
關於修繕、改裝等細目。按照大樓內規定辦理。
若在甲方的正常管理下,而乙方的轉租物內發生偷盜或其他第三者造成之損害
時,乙方必須自行負責,同時自付費用處理解決。
甲方若因天災地變或其他甲方不可抗力的事由而對乙方造成損害時,甲方不必
負責。
第一三條︵賠償義務︶
若有可歸咎於乙方或其使用人︵包括承包人在內︶之責之事由發生致甲方受損害
時,乙方必須對甲方負一切損害賠償之責。
若有可歸咎於甲方或其使用人︵包括承包人在內︶之責之事由發生致乙方在轉租
物使用上蒙受損失時,甲方必須對乙方負一切損害賠償之責。
若因天災、火災、偷盜等事故,以及電氣、瓦斯、自來水、冷暖氣、笛梯及其他
本建物附屬設備器具等起因而發生之事故,若非甲方之責,而是其他原因導致乙
方及其代理人、使用人、承包人及關係人蒙受損失時,甲方不必負一切賠償責任。
但若甲方在事故發生承認自有過失時,則不在此限。
第一四條︵遲延利息之請求︶
乙方基於前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一三條之規定,屆期末將租金等諸費用支付給甲方時,
甲方對該金額可計算遲延期間,或依第七條的規定,在利用押金或契約保證金充當償
還金之前的期間。可向乙方請求遲延利息。
依第七條的規定,以押租金或契約保證金充當債務償還金時,若乙方到規定日期
為止,尚未進行填補時,甲方對該金額的遲延期間可以向乙方請求遲延利息。
第一五條︵修繕︶
乙方未得到甲方之承諾,不可在轉租物中進行固定設備的建造或修理。
第一六條︵契約解除︶
乙方若有以下所揭示之行為時,甲方可以不經任何催告,即解除本契約:
一、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租金及其他諸費用的支付遲延三個月以上時。
二、有其他違反本契約之行為時。
第一七條︵契約終止︶
除因有第一六條的規定及甲乙雙方同意解約外,乙方在解散或被第三者吸收、合
併,或宣告破產時,本契約即自動終止。
第一八條︵轉租物的交還︶
本契約終止時,乙方對於轉租物相關設施的裝修或諸設備,必須撤去或恢復原狀,
迅速交還甲方。
前項的恢復工程,甲方可在乙方負擔費用的條件下進行。
第一九條︵其他費用請求之禁止︶
乙方對於第一八條所規定的裝修及其他物件,不得向甲方提出購買的請求。
乙方在交還物件時,不得對甲方提出立即遷出費,轉移費及其他一切類似的要求。
第二O條︵遲延使用費︶
本契約終了開始到完全交還轉租物為止的期間,乙方對於甲方必須以相當於租金
及其他諸費用的金額當成遲延使用費來支付給甲方。
第二一條︵協議事項︶
本契約末規定之事項,或有疑義產生時,按照法令及一般營業用大樓的商業習慣,
在甲乙雙方協議下訂定措施。
第二二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自簽名蓋章後,分別持有乙份。
甲方:
乙方: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特約條款:
一、本契約終了時,不管第一八條及第一九條的規定為何,若乙方的轉借部分及共有部分
的隔間。以及乙方轉借部分及以外的部分的隔間,甲方可以扣除轉租期間折舊用之後
的剩餘價格來購買。但折舊期間以十年為限,償還方法採取定率法。
二、無論本契約書第五條第五項的規定,當乙方交還轉租物後,若甲方與同室的下一位承
租人已締結契約,甲方必須立刻將第五條之保證金即時歸還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