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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改善而未改善,乙方應給付甲方一個月租金之懲罰性違約金。逾期
一個月仍未改善者,乙方除應給付按租金數額以實際逾期日數計收之
二倍懲罰性違約金(全期一日之租金,以一個月之租金除以30之四捨
五入計算)外,甲方得終止契約,收回租賃標的,履約保證金不予發
還。
第三條 租賃期間:
(一)本租約為定期租賃契約,其期間為期五年,自民國○○○年○○月○○日起
至民國○○○年○○月○○日止,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消滅,甲方不另通
知。
(二)乙方如有意續租,應依第十四條約定申請換約續租,其有欠租者,應
先繳清;逾期未申請換約者,即為無意續租,租賃標的由甲方收回,
另行依法處理。乙方未經辦妥換約續租仍為使用者,應負擔損害賠償
責任,不得有其他主張,並排除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之適用。
第四條 租金及經營權利金之繳納:
(一)月租金新臺幣(以下同)○○○○○○ 元,以2個月為一期繳纳租金
○○○○○○元,由乙方於每年單月底前匯款存入甲方指定帳戶【中央銀
行國庫局(0000022),戶名:國家發展委員會租金收入戶,帳
號:07034101030006】。
(二)乙方營運前之整備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
○○日止(自起租日起三個月),免支付租金,若乙方於整備期限屆至前
提早營運(含試營運),應依實際營運天數支付全部租賃標的租金及相
關費用。
(三)經營權利金採固定費率,按乙方因租賃標的營運產生之營業人銷售及
稅額申報書所載總銷售額2個月合計超過2,200萬元時,就超出2,200
萬元部分金額之3%核計應繳金額。
(四)乙方依據前半年營業人銷售及稅額申報書之銷售總額計算應繳納之經
營權利金,以6個月為一期,於每年度1月底及7月底前,匯入甲方指
定帳戶【中央銀行國庫局(0000022),戶名:國家發展委員會租金收入
戶,帳號:07034101030006】, 並提供該期間經營收入之統計等資料報
表予甲方備查。
(五)租賃期間,乙方出資修復租賃建物(不含設備、設施及室內裝修)之費
用,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一百零二條及「出資
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等相關規定申請減免租金,並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