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契約書
一、本合夥契約書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依照商業登記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商業會計法暨有關法令規定組織定名為:(以下簡稱本行)。
二、本行商業所在地設於:
三、本行資本額定為新台幣:,由各合夥人認繳出資,並於本契約訂立日繳足,不得拖延短少,各合夥人姓名、住址及其出資額列明如左:
姓名(蓋章) | 戶籍住址 | 出資額(新台幣) |
四、本行推任:為負責人,對外代表本行。
五、本行負責人主持一切業務,其他合夥人除定期查帳或會議外,否則不得無端藉故干涉。
六、本行各合夥人非得其他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有關名稱、負責人、資本額、所營事業、商業所在地等變更或註銷登記,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為之。
七、本行每月終由負責人召開合夥人會議乙次,會中審查財務及業務處理情形,並議決一切興革事項,如有緊急事故隨時召開臨時會,負責人固故不得執行時,由其他合夥人互推一人代理之。
八、本行每營業年度終了,負責人應造具業務、財務報告書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送請各合夥人承認。
九、本行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稅捐或薪津及應付帳款,彌補己往年度虧損,尚有盈餘由全體合夥人同意分派。
十、本行盈虧按照各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派之。
十一、本行各合夥人不得挪移公有款項,私作買賣及擅用本行名譽對外匯借、擔保等事。如有以上情事,對方合夥人不予承認或負責,並就其損害依法請求賠償,違約人應無條件退夥及接受任何之處置,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二、本契約書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修正後施行。
十三、以上各項均經全體合夥人承認無誤,並同意共同遵守,欲後有憑,立此存照。
十四、本契約書於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商號名稱:
立合夥契約書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