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合夥契約書︵法院公證處例稿︶
立約人︵以下稱甲方︶︵以下稱乙方︶茲合夥經營餐廳。雙方議定條件如左:
第一條甲方以所有座落市路號加強磚造二樓房屋一棟。作為出資,乙方除以
勞務為出資外,並出資新臺幣元整作為營業資本。
第二條由乙方擔任經理,綜理營業事務,由甲方遴聘會計一人,掌理帳簿記載及金錢計算
保管事務。
第三條每月底結算一吹,分配利潤。
第四條營業利潤以四六成分拆,甲方四成,乙方六成。倘有虧蝕,由雙方依利潤分成比率
負擔。
第五條合夥營業期間定為年,即自民國年月起至民國年月止,倘經
雙方同意,可於期滿時另行繽約,或於期間屆滿前終止契約。
第六條房屋稅捐及營業稅捐均由合夥負擔。
第七條本契約經法院公證後生效。
合夥人甲方:
住址:
乙方:
住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