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商業登記常見問題Q&A(經濟部商業司)
Q1:研提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肇因為何?
A:監察院87年6月8日(87)院台財字第872200287號函建議行政院:「建議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
Q2: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政策形成?
A:行政院經建會88年8月11日召開第980次委員會審議獲致「同意將行政管理與商業登記分離,並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審議結論,並以88年8月23日總(8)字3863號函報院核定。並經行政院於88年9月10日核定照行政院經建會結論辦理。
Q3: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係由何機關核定時間?
A: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
Q4: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各部會工作為何?
A:行政院經建會於88年8月11日第980次委員會審議請相關部會配合辦理事項:
1.經濟部:修正商業登記法第20條,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研擬未來商業登記方式。
2.衛生署: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7條。
3.內政部:修正建築法第73條,研議對經營危險性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等行業改為許可制,併修正消防法令、研議土地使用分區管理及營業場所安全管理之相關措施。
4.財政部:研擬未來營業登記方式,研考會加強與相關單位橫向聯繫。
Q5: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公司登記流程為何?
A:公司組織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登記機關電子傳輸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營業登記。
Q6: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登記流程為何?
A:獨資、合夥之商業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商業單位辦理商業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商業登記機關電子傳輸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營業登記。
Q7: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登記時間是否簡化?
A: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商業登記回歸準則主義,程序大為簡化,凡符合法定程式與要件即准為登記。
Q8: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公司資料,民眾或業者如何查詢?
A:為配合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登記後,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需用機關可透過本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是以,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業者或任何人可上網查詢最新公司登記資料,維護交易安全。
Q9: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登記資料,民眾或業者如何查詢?
A:為配合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商業登記後,依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需用機關可透過本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是以,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業者或任何人可上網查詢最新商業登記資料,維護交易安全。
Q10: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如何舉證招標文件?
A: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而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A11: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如何舉證貸款文件?
A:可以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或列印本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登記資料。而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Q12:98年4月13日之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而地方政府尚未核准者之後續如何處理?
A: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
98年4月12日未結案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案,商業單位應將原送申請書件及原繳規費退還申請人,及副知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至所轄國稅稽徵機關則依商業單位分送之申請文件逕為稅籍登記。
至98年4月12日未結案之商業組織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案,商業單位則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審查,符合規定則准予商業登記,並退還原繳登記證費,及副知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及相關管理機關。
Q13: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所在地意涵為何?
A: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之所在地係指公司及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其主事務所,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尚非指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
Q14: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附帶說明內容為何?
A:配合財政部及內政部主管事項之附帶說明有三:
登記所在地係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商業文件收送之主事務所。而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法令規定。
涉及稅籍登記部分,請於營業前檢送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合夥契約副本、許可業務之核准文件等影本洽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詳細文件請逕洽各地區國稅局。
請於開業後一個月內,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
Q15: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如何給其他行政機關知悉?
A:為強化行政管理之銜接,公司及商業之設立及遷址、分公司及商業分支機構設立、遷址登記之核准函,均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都市計畫單位、建築管理單位、消防單位、衛生單位及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外;行政機關亦透過電子化政府共通作業平台擷取公司及商業登記資料。
Q16: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配合修正之主要法律有那些?
A:修正商業登記法、建築法、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當舖業法、度量衡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Q17: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登記須否採聯合作業中心作業方式?
A:按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亦即自98年4月13日起,商業登記文件逕送商業登記機關辦理商業登記,免採聯合作業方式。
Q18: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設立登記檢附文件為何?
A: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三、資本額證明文件。
四、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影本代之。
Q19: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設立登記之資本額規定為何?
A: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資本額證明文件,則商業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免附證明文件。而證明文件如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
Q20: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設立登記之資本額須否經會計師簽證?
A:不須經會計師簽證。
Q21: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設立登記之所在地應檢附何項文件?
A: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影本代之。
Q22: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設立登記是否核發印鑑證明書?
A:按申請設立登記所蓋印鑑,允屬商業登記機關嗣後核對文件之真偽,不是登記事項,故不在核發印鑑證明書。
Q23: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設立登記檢附文件之法令依據為何?
A: 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第2項授權規定之「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為依據。
Q24: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公司設立登記之資本額規定?
A:公司登記資本額規定,除許可法令特別規定外,則一般公司,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25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台幣50萬元。
Q25: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公司設立登記之資本額須否經會計師簽證?
A:依「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之規定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營業登記常見問題Q&A(財政部賦稅署提供)
Q1: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之意旨為何?
A: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係採事前審查營業人申請設立之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建管、消防、都計、衛生等法令規定,作業程序複雜,致登記困難,造成「非法容易合法難」之不合理現象,政府更不易對違規營業者進行有效之輔導與管理。
為改善企業經營環境,縮短營業登記之作業時程,爰修正商業登記法,將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簡言之,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
Q2:營業人有何種情形需要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A:營業人之總機構及管理處、分公司、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申請登記。但營業人之分支機構未對外營業者免辦營業登記。
(一)新設立。
(二)因合併而另設立。
(三)因受讓而設立。
(四)因變更組織而設立。
Q3:營業人如何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A: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至於非屬前開組織之營業人,例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Q4申請設立營業登記應具備之文件為何?
A:營業人辦理申請設立營業登記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影本1份,分公司負責人與總公司不同時加附授權書1份。
(二)合夥組織加附合夥契約副本(影本)1份。
(三)公司組織
1.公司:公司章程、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下同)、股東名冊(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監察人名冊代替)等影本各1份。
2.分公司:總公司設立登記表、分公司設立登記表等影本各1份。
3.外國公司:經濟部外國公司認許表、外國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等影本各1份。
(四)其他組織
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組織章程等影本各1份。
(五)總機構所屬對外營業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總機構營業登記核准函影本1份。未對外營業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報備,由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受理。
(六)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1份。
(七)法定代理人代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者,應附法定代理人證件1份。
(八)經營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之影本1份。
(九)依法令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於申請設立登記時,若未檢附應具備之文件,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營業登記後,將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補送。營業人如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檔尚未傳送至稽徵機關前,即先行檢送文件至稽徵機關者,營業人應另行填具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主管稽徵機關俟接獲基本資料後將併案辦理。
Q5: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國稅局已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營業人是否仍須檢送相關文件予國稅局審理?
A:
(一)按「營業登記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時,除應檢送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送下列文件:
1.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
2.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之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
3.其他組織者,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
(二)次按「營業登記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其應檢送之文件,由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後,以書面通知營業人檢送。據此,國稅局雖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受理營業登記,仍會通知營業人檢送上開文件。
Q6:公司或商業組織辦理設立營業登記案件,如何補送附件?
A:營業人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如需補送附件者,可填寫「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並檢附相關附件,臺北市及高雄市之營業人可透過國稅局派駐市府人員轉送或逕送至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臺灣省部分,則請營業人就近送至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Q7: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營業人,可否在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前,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A:
(一)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之設立營業登記,將由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據以辦理,並視為已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
(二)若營業人另行填具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或該機關派駐直轄市政府人員提出申請者,稽徵機關應輔導其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若屬未辦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已有營業行為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予受理。
Q8:公司組織在未辦理公司登記前,如已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可否直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A:公司組織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記,在辦妥公司登記後,視為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Q9:非屬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如何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A:非屬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如財團法人、農會、漁會等),應於申請營業登記時依規定填具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相關附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Q10:非屬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業人為何?
A:所謂非屬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業人係指:
(一)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免辦商業登記之營業人(如: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民宿經營者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如:某外國公司台北辦事處、工程場所等)。
Q11: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稽徵機關是否會核發營業登記證?
A:目前稽徵機關所核發之營業登記證,僅供不適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規定之營業人作為稅籍登記證明使用,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性質並不相同。考量電子資訊發達,目前公司登記已不掣發公司執照,商業登記亦將不再掣發商業登記證照,爾後稽徵機關辦理之營業登記,將以書面通知營業人,亦不另掣發營業登記證。民眾如需查詢營業登記資料,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營業登記公示資料。
Q12:營業登記事項如有變更,如何申請?
A:(一)營業人經核准登記之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營業項目、組織、實收資本額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妥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填具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屬營業地址遷移者,應向遷入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Q13:申請變更登記,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A:(一)負責人有變更,或營業人自不同地區國稅局或同一地區國稅局所屬不同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遷入者,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1份,另適用商業登記之營業人(含獨資及合夥組織)應附經登記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合夥組織應附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書1份;出資比例變更者,應附合夥契約副本(影本)1份。
(三)公司組織
1.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
2.分公司:總公司登記表、分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1份。
3.外國公司:經濟部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影本、外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1份。
4.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經營業務須經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例如經營公共危險或高壓氣體事業等,其登記或許可事項有變更時,應加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1份。
(五)因轉讓而申請變更登記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1.轉讓契約書副本1份。
2.如為營業概括承受者,應檢附對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影本或公告報紙1份。
(六)繼承登記應加附被繼承人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繼承文件各1份。
Q14:如何申請停業、復業登記?
A:(一)營業人暫停營業、復業、停業期限屆滿續停或提前復業者,均應於停、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申報暫停營業時,如同時載明復業日期並如期復業者,免再申報復業。
(二)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於停業期間屆滿前申報展延停業日期,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停業期限屆滿,未依規定申報停業、復業者,按擅自歇業處理,由主管稽徵機關通報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廢止(撤銷)其公司或商業登記。
(三)經核准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申請停業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有應納稅額者檢附繳納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Q15:如何申請註銷登記?
A:(一)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或於辦妥公司或商業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填具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二)前項註銷登記,除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業人負繳納之義務外,應於繳清全部各項稅捐(含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或提供相當擔保後為之。
Q16:申請註銷登記,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A:(一)適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含合併)、歇業、依法廢止或撤銷登記證明文件。
(二)經核准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並繳還統一發票購票證。
(三)合夥組織應加附合夥人同意書。
Q17:註銷登記後,如何辦理決、清算申報?
A:營業人辦理註銷登記後,除分支機構及小規模營業人外,均需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決算、清算申報:
(一)決算申報
應於登記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決算申報。
(二)清算申報
自清算期間結束之日起30日內提出清算申報。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
Q18:辦理決、清算期間,如何處理餘存貨物?
A:經核准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清算期間處理所餘存之貨物(含固定資產),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含存貨及固定資產)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請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及繳納。
Q19:營業人如何取得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A:公司組織將由公司登記機關配賦公司統一編號;獨資、合夥組織者,則由各縣、市政府直接行文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整批給號後,直接配賦商業統一編號予營業人。至於非屬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有固定營業場所對外營業者,請逕向該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並配賦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Q20: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辦理營業登記之書表,與廢證前有何不同?
A: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營業人辦理營業登記之相關書表,新增「營業人設立事項表」;並將「(其他)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網路銷售專用)」、「(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設立變更營業項目續頁」、「(行號)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行號)設立變更營業項目續頁」整合為「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相關書表格式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
Q21: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營業登記書表格式應至何處索取?
A:98年4月13日以後營業登記相關申請書表,可至各稅捐稽徵機關索取,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自行下載運用。
Q22:營業人有何種情形,營業登記可能會被稽徵機關撤銷或廢止?
A: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會被稽徵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登記:
(一)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但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准予延展。
(三)遷離原址,逾6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
(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者。
Q23: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是否仍須先經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核准變更、解散、歇業或依法廢止或撤銷登記後,再向國稅局申請?
A:按「營業登記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遷移地址者,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次按同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業人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為之;又「營業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由於公司、獨資、合夥組織者須先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申請核准變更、解散、歇業或依法廢止或撤銷登記,國稅局受理前開變更或註銷登記案件時,會請營業人提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解散、歇業或依法廢止或撤銷登記之證明文件。
Q24: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申請設立營業登記之程序為何?
A:詳如附件流程圖一。
流程圖一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營業人申請設立營業登記流程圖 | ||
營業人 | 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 | 稽徵機關 |
補正 核復 大店戶 | 核准登記 | 申請案件 收件建檔 審理、調查 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大店戶)或查定課徵(小店戶) 傳輸 是 否 申領統一發票 |
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及合夥組織依商業登記法向縣市政府
辦理商業登記後,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
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
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25: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以外之其他營業人(如農會、漁會、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等)申請設立營業登記之程序為何?
A:詳如附件流程圖二。
流程圖二非屬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營業人申請設立營業登記流程圖 | ||
營業人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稽徵機關 |
核復 補正附件 大店戶 | 公司、商業登記機關 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通報
| 收件審查 審理、調查 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大店戶)或查定課徵(小店戶) 申領統一發票 否 是 |
適用本流程圖之營業人,例如:
(一)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免辦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 者、民宿經營者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二)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都計、建管常見問題Q&A(內政部營建署提供)
Q 1: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後,有關都計、建管相關規定應如何查詢。
A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繼續維持原都計、建管聯合服務窗口之服務項目,以為過渡期間之因應措施。
Q 2:98年4月13日以後都計、建管聯合服務窗口是否有相關表單可提供民眾查詢。
A :內政部業訂有「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使用(其格式及內容詳附件一),民眾可填具該表並標示欲查詢之項目,送交服務窗口辦理。
附表一
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
壹、基本資料
申請人 | 連絡電話 | ( ) | |
通訊地址 | □□□-□□ 縣(市) 鄉(鎮)(市) 路(街)(村)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室) | ||
查詢營業場所 | □□□-□□ 縣(市) 鄉(鎮)(市) 路(街)(村)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室) | ||
營業場所 坐落地號 | 縣(市)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 | ||
營業場所 使用用途 | 使用範圍面積 | 平方公尺 | |
是否完成 商業登記 | □未申請 □申請中 □已登記(營業項目名稱﹕ ) | 室內裝修 | □是(□已□未申請許可) □否 |
貳、土地使用管制查詢項目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 查詢建築物係位於 都市計畫 區,其營業場所之使用用途屬(非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允許使用,有(無)核准附帶條件(為 ),依該地區都市計畫規定,屬(非屬)有回饋條件變更。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 查詢建築物係位於非都市土地 (使用分區) (使用地),其營業場所之使用用途屬(非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允許使用,有(無)核准附帶條件(為 )。
叁、建築管理查詢項目
□ 查詢營業場所坐落之建築物領有 使字第 號使用執照,原核定之使用用途為 ( 類組),本次查詢營業場所之使用用途屬 類組,須(無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查詢營業場所範圍內有(無)本府列管有案之違章建築。
□ 查詢營業場所坐落之建築物未領有使用執照(屬未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該營業場所之使用用途屬(非屬)供公眾使用用途,須(無須)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申領使用執照。
□ 查詢營業場所之使用用途屬 類組,其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須(無須)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於每 年 月 日至 月 日期間,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並向本府所屬 (單位)完成申報手續。
□ 查詢營業場所之使用用途屬 類組,其室內裝修須(無須)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審查許可。
□ 查詢營業場所之使用用途屬(非屬)公共建築物,須(無須)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七○條規定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填表說明》
一、本表「壹、基本資料」欄位由申請人自行填寫,另「貳、土地使用管制查詢項目」及「叁、 建築管理查詢項目」等欄位由申請人就欲查詢之項目勾選。
二、本表係就申請人所填列或檢具提供之資料予以查復,如營業場所之使用涉有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建築法等規定事項,其相關手續仍請依表列各該項法令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如對本表各查詢項目之回覆內容有疑義,得以電洽方式向本府聯合服務窗口查詢(專線電話號碼為( ) )。
Q 3:如何取得建築物是否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紀錄,或其檢查結果是否合於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資訊。
A :建築法規定應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之建築物,其檢查申報情形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建置之「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http://cpabm.cpami.gov.tw/index.jsp)中,輸入建築物門牌號碼等相關資訊後,取得該建築物最近一次申報日期及申報結果資訊。
Q4:營利事業登記新制施行後,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之所在地僅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尚非實際營業行為發生之場所,其建管單位實施管理的對象為何。
A :建管單位於取得稅捐稽徵機關登載之營業場所及營業項目資訊後,認定屬供公眾使用且依建築法規定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之建築物使用用途者,將另案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檢查申報期間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檢查人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建築物所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完成申報手續。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消防檢查常見問題Q&A(內政部消防署提供)
Q1:商業負責人申請商業登記時,其營業場所須符合哪些消防法規定?
A:商業負責人於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商業登記之同時,依消防法令,其營業場所之場所用途有變更或消防安全設備有變動者,應履行消防法第6條所定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義務,依同法第7條委託消防專技人員重新檢討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並檢附該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等,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辦其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事項;依建築法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未辦理室內裝修者,仍應依上開消防法規定辦理,違者依消防法第37條處以行政罰。又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傷者,依消防法第35條處以刑罰。
Q2:營業場所獲准營業登記後,尚須符合哪些消防法規定?
A:獲准商業登記後,該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物品、防火管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等消防安全事項,尚須符合消防法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及第15條等規定。地方消防機關於接獲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核准函副本時,即派員查核該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理、防焰物品、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等消防安全事項,不符消防法相關規定者,依該法第6章罰則裁處,以確保公共安全。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衛生管理常見問題Q&A(衛生署食品處提供)
Q 1:有關食品添加物、食用香料、 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健康食品、基因改造食品、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作業、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證明書審查作業等查驗登記或審查作業,依法業者申請辦理時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後,應檢附何種文件?
A:相關食品查驗登記所需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將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作為證明文件。
Q 2:有關衛生機關針對水產食品業、肉類加工業者及餐盒食品工廠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進行符合性查核,業者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號,而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後,應檢附何種文件?
A:有關食品安全管系統稽查所需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號」,將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作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