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移送收費站行政執行案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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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移送案號:○○○○○○○○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收費站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姓名或名稱

出生年月日

職業

身份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住址或事務所、營業所

地址及郵遞區號

義務人






法定代理人






義務發生之原因與日期


確定日期

限繳日期


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應納金額


(細目詳如附件)

移送法條

1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

2 依據相關之移送條件法條

催繳情形

業經催繳□電話催繳

催繳方式□明信片或信函方式催繳

未經催繳□其他方式(方式為)

附表□土地登記簿謄本

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及送達證明文件□義務人之戶籍資料

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及送達證明文件

義務人之財產目錄

保全措施

已限制出境□已禁止處分□已提供擔保□已假扣押□已勒令停業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

(首長名銜)



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

一、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三條規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移送書;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五其他相關文件。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應納金額。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復規定「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移送書及相關文件之格式,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定之。」是本署即依上述規定,制作移送書格式初稿,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邀集相關移送機關會商,並依決議修正為如前格式,各移送機關移送案件時,應悉依格式制作,如程式不備,本署及各行政執行處將不予受理。

二、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雖為表格式,惟即為移送之公文,各移送機關毌須另附公文,以精簡作業流程。

三、移送書之「移送案號」欄:移送機關中就案件之管考有另立「移送案號」之編碼原則者,可於此欄內填入流水號碼,俾與移送機關之檔案互相檢核,如無「移送案號」之建制者,本欄免予填載。

四、「全銜」欄:請各移送機關填入機關全銜,以花蓮林管處為例,全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又有權移送案件之機關,僅限法定之獨立機關,故稅捐分處、稽徵所或花蓮林管處玉里工作站等,均不具移送權。

五、「發文日期及字號」欄:各機關可依作業現況及效率考量,於符合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內,凡足以清晰表明有發文日期、字號之各種形式,均可接受。

六、「姓名或名稱」欄:此欄分成二部分,第一部分為義務人之姓名、名稱及年籍等資料,於義務人為自然人或未成年人之情形時,請依次填入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於義務人為獨資商號或合夥時,因獨資商號及合夥並無法人格,故請填入其商號負責人、執行業務合夥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於義務人為法人時 (含公司或各種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黨、醫療法人等),則請填入該法人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事務所、營業所地址,法人之營業所有多個且與住所地址不相同時,請填入法人於登記簿上之住所;又為行政執行處分案作業,並依各該地址所屬行政區填入郵遞區號。本欄第二部分為法定代理人之基本資料,於義務人為獨資商號、合夥或為自然人且非未成年人時,本欄請予以空白;於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時,請於本欄內填入其法定代理人 (如父、母親或其他監護人) 之基本資料,於義務人為法人時,請填入該法人之法定代理人個人基本資料。義務人如為多人時,請另立附表,並請於本欄內註明「詳如附表」等字樣。

七、「義務發生之原因與日期」: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必須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履行期間而不履行時,始得為之,故移送機關須於此表明移送執行所依據之行政處分 (於行政機關) 或裁定 (於法院) 所發生之原因與日期,如以臺北縣政府建設局工商課,對於未辦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之商號,以違反商業登記法為由,科處該商號罰鍰五千元,則應於此處記明「違反商業登記法,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八十九年度北府商字第○一九九七三號行政處分書。」等字樣 (上述字號等均為模擬用,並非真實案件中之資料) 。若為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則請註明「欠繳○○○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字樣。移送機關如於此處條列有困難時,得另立附表詳細敘明。此欄為行政執行處區分案由之重要依憑,務請詳細核實填載。

八、「確定日期」及「限繳日期」欄:行政執行處所執行之行政處分均必須為確定之行政處分,故均應有確定日期,惟於部分業務特殊機關,經法律授權不待行政處分確定即得逕行移送時,則於此欄內勾選「限繳日期」,並於後列空格內填入其日期。

九、「應納金額」欄:請移送機關於此處表明請求行政執行處執行之金額,於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因罰鍰不外加利息,故此處即為最終應執行金額,於欠繳全民健康保險費及稅款案件,因尚有利息等金額,須累計至繳清之日,該部分金額於繳清前仍未確定,主管此類業務之移送機關,請於此處表明已確定之應執行金額,未確定金額及其項目,應自行設計行政執行移送書附表,並傳送本署參考。此欄為行政執行處區分案件重大與否之依據,請務必詳細填載。

一○、「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欄: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案件由標的物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執行,故為便利行政執行處分案作業,請移送機關盡力調查義務人之不動產後,將其所在地填於此處,或於本欄中註明「如附件財產目錄所載」,如移送機關無從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之規定,得免予填載。

一一、移送法條:本欄內容為「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二依據相關之移送條件法條。」移送機關請將上述字樣照錄,不必另行增刪,惟應於行政處分書中詳列,以資審核。

一二、「催繳情形」欄: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前,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宜儘量催繳。移送機關請勾選「業經催繳」或「未經催繳」,俾執行人員採取更有效率之執行方法。

一三、「附件」欄:移送機關移送案件於本署時,應檢具之文件,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有必要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之分,移送書內必須有「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及送達證明文件」、「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及送達證明文件」二者其中之一,此為必要文件,如二者均闕如,則行政執行處僅得駁回案件,而無補正可能。其他相關文件如「義務人之財產目錄」、「義務人之戶籍資料」及其他文件等,並非絕對必備文件,例如移送機關無從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得免檢附財產目錄是,另本中附件文件上方留有空格,移送機關請於所提出文件上方空格處勾選,如提供其他本表未明列之文件,請於欄位空白處增列。

一四、「保全措施」欄:移送機關如依法令對於義務人已為「限制出境」、「禁止處分」、「提供擔保」、「假扣押」、「勒令停業」等全部或部分保全措施時,請於此處勾選,以便執行人員明瞭。

一五、本署各行政執行處之全銜,以高雄為例,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故請於受文者欄內填入各行政執行處正式名稱。

一六、移送機關所檢具之行政執行移送書「應納金額附表」,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分局、財政部賦稅署所屬各國稅局、財政部關稅總局所屬各關稅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所屬稅捐稽徵處、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等,請依附件各機關適用之附表制作;其餘科處罰鍰之行政機關,如有制作附表之必要時,亦請自行設計,並傳送本署參考。

一七、本表僅為文書作業使用,另鑑於行政執行事件積案浩繁,為提昇稽催效能,簡化行政作業,各移送機關於移送案件時,請另檢附電子版移送書,其檔案格式須能與本署規劃中之「行政執行署暨行政執行處案件管理系統」相容,請另洽本署資訊管理師。未依電子版移送書檔案格式移送之案件,與未依文書版移送書格式移送相同,行政執行處均以不予受理。

一八、如對上述說明仍有未明瞭之處,請參閱後附填表範例。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3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收費站

(移送案號○○○○○)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附件

義務人


出生日期


身份證

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發生日期地點原因


發文

日期字號


通行費

新台幣(元)

作業費

新台幣(元)

滯納金

新台幣(元)

其他費用

新台幣(元)

計新台幣(元)

註:滯納金依規費法第16條及第20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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