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公職、國營事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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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更高的經濟價值。 
高速鐵路之安全監理 
依據鐵路法(下稱本法)第 2條第 3款與第 7款之規定,所謂高速鐵路,乃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達每
小時二百公里以上之鐵路。而民營鐵路,則指由國民經營之鐵路。台灣高鐵即屬民營之高速鐵路。 
依據本法之規定,民營鐵路由交通部監督,包括相關安全管理事項。故可依據鐵路相關法規綜合整理如下: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民營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
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民營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
業之經營等情形;必要時,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民營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
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 
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
施及設備。 
民營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 
民營鐵路機構應確保鐵路行車之安全。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
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民營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
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民營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
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民營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
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
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民營鐵路
機構應依法管制之。 
遵守電化鐵路安全管制措施與禁限建規定。 
其他與促進軌道運輸整體安全相關事項。 
 
四、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管制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航空業載運客貨與郵件之管制規定 
依據民用航空法(下稱本法)第 78 條至 82 條之規定,可綜合整理如下: 
外籍航空器,非經交通部許可,不得飛越中華民國領域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起降。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在中華民國境內起降之外籍航空器之各項人員、設備及其有關文件。機長不得拒絕、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