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契約書
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以下簡稱丙方)茲因合夥經營 餐廳(位於 市 路 號),三方議定條件如左:
一、合夥資本額共計新台幣□仟□佰萬元整;各個出資額及其股權分配如下:
甲方出資新台幣□佰□拾萬元整,股權佔百分之 。
乙方出資新台幣□佰□拾萬元整,股權佔百分之 。
丙方出資新台幣□拾萬元整,股權佔百分之 。
以上各個出資額,應於民國 年 月 日前匯至 餐廳於 銀行(帳號: )之預備設立帳戶內。
二、經營事務及職責分配約定如下:
甲方需負責對外公關事務。並得遴聘會計一名,掌理有關財務之事宜。
乙方擔任本約餐廳商業登記之負責人,並綜理店內營業及管理事務。
丙方負責廚房事務;如廚房師父出缺時,必需親自掌廚。
三、於民國□□□年□□月份起每月底結算一次,分配利潤。
四、經營倘有虧蝕或需增資時,三雙方各依股權比例負擔,各無異議。
五、合夥營業期限定為 年即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計五年,倘三雙方同意,可於期滿時另行續約,或於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
六、股權讓與之約定:
合夥期間一方如欲讓與股權,他合夥人有優先承受權。
合夥人間如皆放棄承受權,則以員工為第一優先權,但必須所有合夥人過半數同意。
七、本契約書同文乙式三份,三方各持壹份為憑。
合夥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丙 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