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契約書:餐廳投資出資與股權分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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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契約書

  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以下簡稱丙方)茲因合夥經營   餐廳(位於  市  路  號),三方議定條件如左:

一、合夥資本額共計新台幣□仟□佰萬元整;各個出資額及其股權分配如下:

  甲方出資新台幣□佰□拾萬元整,股權佔百分之  。

  乙方出資新台幣□佰□拾萬元整,股權佔百分之  。

  丙方出資新台幣□拾萬元整,股權佔百分之  。

  以上各個出資額,應於民國   年  月  日前匯至   餐廳於  銀行(帳號:             )之預備設立帳戶內。

二、經營事務及職責分配約定如下:

  甲方需負責對外公關事務。並得遴聘會計一名,掌理有關財務之事宜。

  乙方擔任本約餐廳商業登記之負責人,並綜理店內營業及管理事務。

  丙方負責廚房事務;如廚房師父出缺時,必需親自掌廚。

三、於民國□□□年□□月份起每月底結算一次,分配利潤。

四、經營倘有虧蝕或需增資時,三雙方各依股權比例負擔,各無異議。

五、合夥營業期限定為  年即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計五年,倘三雙方同意,可於期滿時另行續約,或於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

六、股權讓與之約定:

  合夥期間一方如欲讓與股權,他合夥人有優先承受權。

  合夥人間如皆放棄承受權,則以員工為第一優先權,但必須所有合夥人過半數同意。

七、本契約書同文乙式三份,三方各持壹份為憑。




          合夥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丙 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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