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夥契約書
同立退夥契約人︵簡稱甲方︶、等︵簡稱乙方︶茲為就雙方于民國○年月日經訂立合夥契約所合夥經營事業因合夥人意欲他遷另圖事業聲明退夥並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議定過夥契約條件如左:
第一條甲乙雙方合夥經營之舖號︵行︶設市區里鄰路號︵商業登記證
字第號、營業登記證字第號︶茲經甲乙雙方協議同意於民國年
月日甲方為退夥,脫離合夥關係是實。
第二條自甲方退夥後即自民國年月日起關於行應歸乙方公同共有。繼續經營。
爾後該行所生之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並其經營有關一切事項均歸乙方負責與甲方
無干。
第三條在合夥中對外所有之債權及債稱,並合夥之諸設備概歸乙方享受及負擔支理之。
第四條第一條合夥截至民國年月日為止之收支決算業經甲乙雙方會算完畢。而甲乙
雙方均確認兩方之間就合夥決算並無互負債稱,日後任何一方均不得為任何主張或
請求,雙方確諾決無異議。
第五條在合夥期間肉,應繳之一切稅捐及任何公課負擔概歸甲方負責繳清之。
第六條退夥日所有之庫存品折們合算現款有新臺幣元,除扣應付之房屋租金及其他一
切費用抵付額外,甲方應得額新臺幣元,即日由乙方交付甲方如數收訖,剩餘
部份均屬乙方之所有,自後雙方均不得主張蒐行分配,或有任何請求。
第七條原合夥使用店房︵即號︶合夥期間,係以甲方名義向房東承租,自本約成立。
即日由甲乙雙方會同向房東變更承租人名義。
第八條本契約壹式參份,退夥人各執乙份為憑。
退夥人(甲方):
住址:
身分證:
統一編號退夥人(乙方):
住址: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姓名:
住址: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姓名:
住址:
身分證: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