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225經濟部商業司訂定供參
(特取名稱)(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文字)有限合夥契約書範本
第1條: | 本有限合夥依照有限合夥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特取名稱)(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文字)有限合夥。 本有限合夥英文名稱為 。(本項無者刪除) | |||||||||||||
第2條: | 本有限合夥所營事業如下: 1. 。 2.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
第3條: | 本有限合夥所在地設於(縣/市),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 |||||||||||||
方案A:一次繳足 | ||||||||||||||
第4條: | 本有限合夥出資總額共計新臺幣(以下同)元,全額繳足(各合夥人得約定非現金出資方式不得超過本有限合夥出資總額__%,無則刪除)。各合夥人姓名/名稱、住/居所、出資額及責任類型如下: 合夥人姓名/名稱 普通/有限合夥人 約定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住/居所 ○○○ 金額:
元非現金出資方式: 縣/市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之樓室。 ○○○ 金額:
非現金出資方式: 縣/市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之樓室。 | |||||||||||||
方案B:分次繳納 | ||||||||||||||
第4條: | (各合夥人得約定非現金出資方式不得超過本有限合夥出資總額__%,無則刪除)。各合夥人姓名/名稱、住/居所、出資額、出資方式、條件、期限及責任類型如下: |
合夥人姓名/名稱 | 普通/有限合夥人 | 約定出資額及出資方式、條件、期限 | 住/居所 |
○○○ |
金額: 元 非現金出資方式:
金額: 元 非現金出資方式:
金額: 元 非現金出資方式: | 縣/市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之樓室。 | |
○○○ |
金額: 元 非現金出資方式:
金額: 元 非現金出資方式:
金額: 元 非現金出資方式: | 縣/市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之樓室。 |
第5條: | 普通合夥人對本有限合夥之債務於本有限合夥資產不足清償時,負連帶清償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本有限合夥負其責任。 | |
方案A: | 每一合夥人均有一表決權 | |
第6條: | 本有限合夥每一合夥人,不問出資額多寡,均有一表決權。 | |
本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取決於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同意方式,無者刪除)。 | ||
方案B: | 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 |
第6條: | 本有限合夥每一合夥人,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本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取決於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同意方式,無者刪除)。 | |
第7條: | 由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同意方式,無者刪除),互選普通合夥人中一人為本有限合夥代表人,並對外代表本有限合夥。 | |
第8條: | 本有限合夥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本有限合夥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
本有限合夥之負責人,除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同意方式,無者刪除),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有限合夥同類營業之行為。 | ||
第9條: | 本有限合夥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由本有限合夥代表人造具下列清冊,分送全體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承認:
3.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
第10條: | 本有限合夥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除尚未清償已屆期之債務,或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及執行退夥、解散、清算所生之必要費用之情形外,於完納稅捐及彌補虧損後,得依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分配方式,無者刪除),分配盈餘於各合夥人。但經全體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同意方式,無者刪除),得於保留應納稅捐後,不限於一年分配一次。 | |
方案A: | 出資額不得取回 | |
第11條 | 本有限合夥之合夥人,不得取回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分。 | |
方案B: | 出資額得取回 | |
第11條 | 本有限合夥之合夥人,經合夥人全體同意(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同意方式,無者刪除),並於本有限合夥清償現有債務或為債權人提存後,得取回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分。 | |
第12條: | 本有限合夥之合夥人,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同意方式,無者刪除),得以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 |
第13條 | 有限合夥人之加入,應經全體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同意方式,無者刪除);普通合夥人之加入,應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並對於未加入前本有限合夥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 | |
第14條 | 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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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解散及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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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本有限合夥之各合夥人因本契約書所生之爭議涉訟者,同意由〇〇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 |
第17條: | 本契約書一式份,由本有限合夥之各合夥人分別持有之。 | |
第18條: | 本契約書未訂事項,悉依有限合夥法及其他中華民國頒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經本有限合夥之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方式修正本契約書。 | |
第19條: | 本契約書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生效。 本有限合夥存續期間,自本契約書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月日止,共計年。(本項無者刪除) | |
立契約書人:(各合夥人簽名或蓋章)
普通合夥人 〇〇〇
普通合夥人 〇〇〇
普通合夥人 〇〇〇
有限合夥人 〇〇〇
有限合夥人 〇〇〇
有限合夥人 〇〇〇
中華民國年月日簽訂
※倘對本契約書範本尚有疑義,敬請來信(電)指教,本司將速予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