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取名稱)(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文字)有限合夥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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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PlusWaterMarkObject4134449 1110225經濟部商業司訂定供參

(特取名稱)(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文字)有限合夥契約書範本




第1條:

本有限合夥依照有限合夥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特取名稱)(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文字)有限合夥。

本有限合夥英文名稱為     。(本項無者刪除)



第2條:

本有限合夥所營事業如下:

1.          。

2.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3條:

本有限合夥所在地設於(縣/市),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方案A:一次繳足


第4條:

本有限合夥出資總額共計新臺幣(以下同)元,全額繳足(各合夥人得約定非現金出資方式不得超過本有限合夥出資總額__%,無則刪除)。各合夥人姓名/名稱、住/居所、出資額及責任類型如下:

合夥人姓名/名稱

普通/有限合夥人

約定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住/居所

○○○


金額:    元非現金出資方式:   

縣/市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之樓室。

○○○


金額:    

非現金出資方式: 

縣/市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之樓室。





方案B:分次繳納


第4條:

B 本有限合夥約定出資總額共計新臺幣(以下同)元,分次繳納 (各合夥人得約定非現金出資方式不得超過本有限合夥出資總額__%,無則刪除)。各合夥人姓名/名稱、住/居所、出資額、出資方式、條件、期限及責任類型如下:


合夥人姓名/名稱

普通/有限合夥人

約定出資額及出資方式、條件、期限

住/居所

○○○


  1. 設立時

金額:   元

非現金出資方式:

  1.  年月日前

金額:   元

非現金出資方式:

  1.  年月日前

金額:   元

非現金出資方式:

縣/市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之樓室。

○○○


  1. 設立時

金額:   元

非現金出資方式:

  1.  年月日前

金額:   元

非現金出資方式:

  1.  年月日前

金額:   元

非現金出資方式:

縣/市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之樓室。






第5條:

普通合夥人對本有限合夥之債務於本有限合夥資產不足清償時,負連帶清償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本有限合夥負其責任。





方案A:

每一合夥人均有一表決權


第6條:

本有限合夥每一合夥人,不問出資額多寡,均有一表決權。



本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取決於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同意方式,無者刪除)。


方案B:

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第6條:

本有限合夥每一合夥人,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本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取決於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同意方式,無者刪除)。





第7條:

由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同意方式,無者刪除),互選普通合夥人中一人為本有限合夥代表人,並對外代表本有限合夥。





第8條:

本有限合夥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本有限合夥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有限合夥之負責人,除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同意方式,無者刪除),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有限合夥同類營業之行為。



第9條:

本有限合夥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由本有限合夥代表人造具下列清冊,分送全體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承認:

  1. 營業報告書。

  2. 財務報表。

3.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10條:

本有限合夥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除尚未清償已屆期之債務,或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及執行退夥、解散、清算所生之必要費用之情形外,於完納稅捐及彌補虧損後,得依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分配方式,無者刪除),分配盈餘於各合夥人。但經全體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同意方式,無者刪除),得於保留應納稅捐後,不限於一年分配一次。





方案A:

出資額不得取回


第11條

本有限合夥之合夥人,不得取回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分。


方案B:

出資額得取回


第11條

本有限合夥之合夥人,經合夥人全體同意(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同意方式,無者刪除),並於本有限合夥清償現有債務或為債權人提存後,得取回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分。





第12條:

本有限合夥之合夥人,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同意方式,無者刪除),得以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13條

有限合夥人之加入,應經全體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同意方式,無者刪除);普通合夥人之加入,應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並對於未加入前本有限合夥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





第14條

退夥:

  1. 普通合夥人,除應依有限合夥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事由,無者刪除)退夥外,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得經其他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後退夥。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本有限合夥所負債務,仍應負責。






  1. 有限合夥人,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其他事由,無者刪除),得經其他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後退夥。





第15條:

解散及清算:

        1. 有限合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散:

    1. 約定之解散事由______發生(無者刪除)。

    2. 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屆滿。

    3. 合夥人全體同意。

    4. 破產。

    5. 合夥人人數不足。

        1.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經合夥人全體同意者,得繼續經營。

        2. 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經其餘合夥人全體同意者,於加入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後,得繼續經營。

        3. 本有限合夥由全體普通合夥人(或各合夥人約定之對象,無者刪除)為清算人。





第16條:

本有限合夥之各合夥人因本契約書所生之爭議涉訟者,同意由〇〇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第17條:

本契約書一式份,由本有限合夥之各合夥人分別持有之。





第18條:

本契約書未訂事項,悉依有限合夥法及其他中華民國頒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經本有限合夥之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方式修正本契約書。





第19條:

本契約書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生效。

本有限合夥存續期間,自本契約書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月日止,共計年。(本項無者刪除)




立契約書人:(各合夥人簽名或蓋章)

普通合夥人 〇〇〇

普通合夥人 〇〇〇

普通合夥人 〇〇〇

有限合夥人 〇〇〇

有限合夥人 〇〇〇

有限合夥人 〇〇〇



中華民國年月日簽訂



※倘對本契約書範本尚有疑義,敬請來信(電)指教,本司將速予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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