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書買賣契約書範本(含審閱期與分期付款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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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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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書(百科全書等)買賣契約書範本
注意一:
契約簽訂前,應有五日之審閱期間。
注意二:
郵購或訪問買賣者,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其詳細內
容,請參照本契約特別約定或規定事項第一點。
注意三:
有【★】者,僅適用於分期付款買賣。
買受人 姓名或名稱 電話
傳真
住居所
出賣人
名稱 電話
負責人 傳真
營業所或
事務所
為買受人向出賣人買受套書(百科全書等),成立契約,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標的物之名稱、數量、主編、編輯者、出版者、出版地、出版時
間、版次、裝訂方式、材質及主要使用文字等)
名:
產品代號:
ISBN
量: 套共 冊、片
編:
編輯者:
出版者:
出版地:
出版時間:
次:
裝訂方式: 精裝 平裝
質:
紙:
光碟片
主要使用文字:
(價款、付款方式及付款地)
一、總價
每套單價(含營業稅):
新台幣 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
新台幣 元整。
分期付款總價(含營業稅):
新台幣 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與分期付款總價差價:
新台幣 元整。
二、付款方式
金:新台幣 元整。
信用卡:
發卡機構:
持卡人:
信用卡種類:
號:
有效期間: 日至
票:
行庫分行:
號:
號:
郵政劃撥:
號:
名:
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頭期款及分期付款
頭期款
金額:新台幣 元整。
付款日:中華民國
分期付款(扣除頭期款以外者)
分期金額:
分期數:
利率及其種類:
每期應付之日期、本金、利息詳如附件:分期攤還表
四、付款地
五、本契約訂定後,當事人均不得以匯率變動、稅捐增減或免除或
標的物價格漲跌為由,請求增減價款或拒絕履行契約。
(標的物交付之日期及地點)
一、交付日期:
已出齊:
中華民國 日前
尚待出齊: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二、交付地點:
省市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樓之
電話:
出賣人營業處所
★第 (所有權保留約款之選擇)
本分期付款買賣,買受人未繳清全部價款前,標的物之所有權仍
歸出賣人保有。
買受人於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標
的物。
本分期付款買賣,買賣標的物一經交付者,縱價款尚未完全繳
清,標的物之所有權仍歸買受人所有。
★第 (提前清償)
本分期付款買賣,買受人得提前清償,出賣人不得拒絕。
買受人提前清償者,應按攤還表所示之未償還本金給付。出賣人
不得以任何名目加收其他金額或費用。
買受人提前清償時,對於尚未全部到期之當月利息,應繳付至提
前清償日止之當月利息。
★第 (買受人遲延給付價款之責任)
因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遲付價額已達全部價款五分之二者,
出賣人得定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逾期買受人仍未履行時,出賣人得
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買賣標的物,並沒收買受人已付之價款。
前項得沒收之已付價款不得逾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
十,逾百分之十者縮減為百分之十。(但出賣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
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情形,買受人遲延給付價款者,在分冊給付之情形,於買
受人遲延給付之價款繳清前,出賣人得停止繼續交付標的物。
(買受人受領遲延法律效果一)
因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致拒絕受領、不能受領或其他受領遲
延者,出賣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賠償其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
費用。
(買受人受領遲延法律效果二)
因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致拒絕受領、不能受領或其他受領遲延
者,經出賣人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買受人仍未履行者,出賣人
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買賣標的物,並沒收買受人已付之價款。
前項得沒收之已付價款不得逾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
五,逾百分之五者縮減為百分之五。(但出賣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
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解除契約之效果)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解除契約者,買受人所受領之
買賣標的物,應返還出賣人;由出賣人所受領之價款及自受領時起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應返還買受人。但約定利率高於法定利率者,
依約定利率計算。
前項後段情形之買賣標的物價款,係以信用卡方式支付者,出賣
人應返還買受人之價款範圍,包含信用卡發卡機構之業已代為給付之
全部價款及其二分之一之手續費。
(標的物之利益承受與危險負擔)
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外,自交付時起,均
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第十一條 (著作權擔保責任)
出賣人擔保本買賣標的物無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權益。
出賣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善意買受人得解除契約,出賣人應將已
收受之價款及加計其利息,返還買受人。該買受人如有其他損害,並
得請求出賣人賠償。
第十二條 (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其他擔保約定)
出賣人擔保所交付之標的物符合契約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
買受人應於收受標的物後,從速檢查,如發現有規格不符、數量
不足、毀損、缺頁或其他應由出賣人負責之瑕疵時,應於收受後十日
內通知出賣人;但有不能立即發現之瑕疵者,應於發現之日起十日內
通知出賣人。未於上述期限內通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買受人
喪失其瑕疵擔保請求權。
前項約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經買受人依第二項約定通知出賣人,而出賣人未於收受買受人之
通知日期十日內更換無瑕疵物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退還買賣標的
物,請求出賣人返還已受領之全部價款,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應按約定利率計算加付利息;買受人能證明受有
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如有保證書或廣告內容載明標的物之品質者,出賣人並應擔保所
交付之標的物有保證書及廣告內容上所載之品質,保證書另有有利於
買受人之瑕疵擔保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出賣人給付遲延)
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買受人得請求損害賠
償。
前項情形,除有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之情形外,買受人得訂
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出賣人履行契約,出賣人逾期仍未履行者,買受
人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款,仍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但約定利率
高於法定利率者,依約定利率計算。
前項前段情形之買賣標的物價款,係以信用卡方式支付者,出賣
人應返還買受人之價款範圍,包含信用卡發卡機構之業已代為給付之
價款及手續費。如買受人證明其受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損害賠
償。
第十四條 (地址變更之通知)
本契約訂立後,本契約當事人欄所載買受人或出賣人之地址有變
更者,變更地址之一方,應於變更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未為變
更之通知者,他方就契約一切事項所為之通知,皆以到達變更前之地
址即生效力。為變更地址之通知後,再變更地址者,亦同。
第十五條 (補充規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買受人及出賣人本誠信原則書面協議,
或依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十六條 (法律適用與法院管轄)
本契約之解釋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執,雙方同意由 地方法院管
轄。
第十七條 (約款增刪修改之效力)
本契約及其他相關書面約定,有任何增刪修改者,非經雙方當事
人書面確認,不生效力。
第十八條 (契約之附件)
本契約一式二份(或三份),由雙方當事人(或保證人)各執一
份為憑。本契約所附一切附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書正本一式 份,副本 份,由買受人及出賣人各持
正本一份、副本 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買 人: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人:
人: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特別約定或規定事項
一、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第十八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
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
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
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
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二、有關贈品之約定:
套書(百科全書等)之買賣,業者常有附贈贈品之交易習慣,於
此種情形,除應記載贈品標的物之內容、數量、價值等外,應注意符合
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又贈品若贈罄,用以替代原贈品之替代物,應予載
明。贈品若有限期或限量,應於廣告或其他宣傳媒體中載明,並據實履
行,以符誠信。惟一經載入契約,即負有給付義務。
三、套書(百科全書等)之試閱:
套書(百科全書等)之銷售,業者常有試閱之交易習慣,以達促
銷之目的,惟套書(百科全書等)動輒十數冊或數十冊,試閱期間內,
消費者得要求業者無條件取回,業者不得請求折舊或賠償。
四、他種套書(百科全書等)或其他書籍之交換:
套書(百科全書等)之交易實務,於消費者不滿意所購套書(百
科全書等)時,常有換書之約定,惟換書之期間、交換之標的物、差額
之找補條件,應於契約中載明。
五、套書(百科全書等)之售後服務:
套書(百科全書等)如有提供資料之更新或補充者,應於契約中
明定。
※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片面解約條款。
二、不得約定沒收全部價金或違反本契約之違約金約定。
三、不得預先排除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四、出賣人不得約定拒絕提前清償,亦不得加收其他費用。
五、不得約定外國廠商免責或限制責任之特約條款。
六、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限制部份之利息。
七、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還」等概括免責條款。
八、不得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約定或行為。
附件一 品質保證書應記載事項
出賣人為品質保證書者,應於訂約後,至遲於交付標的物時,主動出具品
質保證書,該品質保證書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品質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標的物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產品代號或批號者,其產品代號或批號。
保證之內容。
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出版者名稱、地址。
由經銷者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交易日期。
說明:品質保證書之出具及其應載明事項,參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規定。
附件二 分期攤還表
範例:假設年利率=12% 貸款月數:24 (單元:元)
月繳本息A 利息B 償還本金C 未償還本金D
0 50000
1 2354 500 1854 48146
2 2354 481 1872 46274
3 2354 463 1891 44383
4 2354 444 1910 42473
5 2354 425 1929 40544
6 2354 405 1948 38596
7 2354 386 1968 36628
8 2354 366 1987 34641
9 2354 346 2007 32634
10 2354 326 2027 30606
11 2354 306 2048 28559
12 2354 286 2068 26491
13 2354 265 2089 24402
14 2354 244 2110 22292
15 2354 223 2131 20162
16 2354 202 2152 18010
17 2354 180 2174 15836
18 2354 158 2195 13641
19 2354 136 2217 11423
20 2354 114 2239 9184
21 2354 92 2262 6933
22 2354 69 2284 4638
23 2354 46 2307 2330
24 2354 23 2330 0
()
()繳金額=貸款本金×{(年利率÷12)/1(1/(1+年利率÷12n〕}
n=貸款月數
利息(B)=上一期未償還本金(D)×年利率÷12
償還本金(C)=AB
未償還本金(D)=上一期未償還本金-本期償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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