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佑醫院-人事組
特 99.05修正版 合約書編號:
Combin,茲為特約醫療服務相關事宜,經雙方協議同意各項條件訂定如下:
合作目的
甲方為落實對受雇員工之健康照顧,特與乙方建立醫療合作關係,乙方同意提供適當之醫療優惠服務。
合約期間
有限期間自民國102年 月 日起至民國104年 月 日止,共計貳年;合約期滿經雙方同意續約時,得以換文方式展延之。
優惠對象
甲方所聘之員工及眷屬(以配偶及直系血親一等親為限)。
優惠方法
掛號費:門診五折(不含急診)。
病房費:乙方所訂之病房差額之九折優待(不含自費藥品、耗材、衛材費)。
甲方需要各項費用證明時,乙方將提供住院醫療費用明細表,住院診斷證明書等(不含甲種診斷證明書及特殊用途證明)證明書免費(限一份)。
甲方之優待對象需要居家護理服務時,乙方得派遣護理人員至優待對象之家中提供居家護理服務(按健保規定收費)。
甲方有緊急狀況時,得電告乙方,乙方需立即派遣救護車前往甲方處理及救援,並以第一優先給予救護;如有緊急情況演練時,乙方得應甲方要求給予必要支援(收費金額依乙方規定辦理)。
甲方如有需要可協請乙方派遣醫師前往甲方舉辦醫療講座或看診(收費金額依乙方規定辦理),另甲方員工至乙方參加自費健康檢查活動可享優惠(詳細優惠內容請洽體檢中心)。
甲乙雙方可協議聯合舉辦廠內、外一切公益活動或聯合義診以造福鄉民。
乙方可免費提供醫訊給特約醫療合作機構(份數由乙方決定)。
收費方式
甲方之優惠對象前來乙方就醫時,所有醫療費用應依乙方規定繳納。
六、其他規定
(1)甲方員工前往乙方診療時,甲方員工憑員工識別證(眷屬掛號需憑員工識別證及身份證或戶口名簿等相關證明),辦理掛號,施予門診或住院治療。如係急診而未及攜帶識別證時,乙方得要求就診者先支付優惠項目費用,並於三日內補驗識別證,無誤後始可退費。
(2)識別證之使用以合約之有效限期為準。
(3)甲方員工至乙方就醫(住院)時應遵守乙方各項規定。
七、本合約成立後,若有一方未履行合約時,他方始得聲明終止合約。
八、本合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隨時協議修改之。
立約人: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連絡電話:
乙方:建佑醫院
代表人:許義郎
地址:高雄市林園區東林西路360號
連絡電話:07-6437901#930
承辦人:潘眉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月 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