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某區公所防疫臨時勞動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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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全時範例)
立合約書人:高 雄 市 ○ ○ 區公所 (以下簡稱甲方)
張小明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障乙方之勞動權益及兼顧甲方管理權能,爰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勞動法令,訂立契約條
款如下
第 一 條 契約期間
一、本契約係因應COVID-19疫情嚴峻,高雄市政府及各區公所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及有關疫情臨時任務編組單位而訂立。
二、契約起始日為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乙方到職當日應向甲方繳交
必要人事文件證明,並於本契約簽名後,契約始生效力。
三、乙方已知悉本契約性質為勞動基準法第 9條規定之特定性工作,為定期契約之
性質,於甲方關懷包發放及相關防疫工作任務完竣後,契約即為終止,並無勞
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16 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等相關契約終止規定之適
用。
第 二 條 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為:高雄市○○區公所關懷包得來速領用站    ,
並包括為執行本契約第一條工作而須配合甲方業務需要之地點。
第 三 條 工資約定
一、乙方之工資計算依下列方式計給:
■按月計酬,月薪:新台幣 30,000 元整。
□按時計酬,時薪:新台幣   元整。
二、工資發放:乙方之每月工資於次月____日,由甲方匯入甲方所指定金融機構之
乙方帳戶,或以現金方式發放。支付日如遇例假日、休假、休息日或其他不可抗
力(如颱風)之情形,甲方得順延至假日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結束後第一工作日
發給之。針對乙方離職當月工資與契約終結前未休畢之特休、補休時數折算工
資,乙方亦同意甲方得於離職次月之前述發薪日發放。惟為求結算程序正確性,
就乙方離職最末月薪資之部份,甲方如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乙方親至機關辦
理結算後以現金方式領取,乙方並應配合辦理。
第 四 條 工作時間
■全時工作:
一、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 8 小時,每週不超過 40 小時,上下班時間及出
勤狀況之紀錄方式依甲方出勤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 乙方之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國定休假日等安排,悉依甲方規定
辦理外,並同意甲方依勞基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30 條之 1 規定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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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假日調整及工時安排。
□部分工時工作:
一、 乙方每日工作時間(包含應出勤之時段與時數)由甲方依業務需要調配,並由
甲方事先通知。乙方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 8 小時,每週不超過 40 小時,
上下班時間及出勤狀況之記錄方式依甲方之規定辦理。
二、 乙方之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國定休假日等安排,悉依甲方規定
辦理。
第 五 條 例假、休假:
一、 乙方之勞基法第 36 條所定之例假或休息日,以每 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並以星期一至星期日為「每7日」週期之起迄。
二、 甲方於乙方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38條規定給予乙方特別
休假,休假日期由乙方排定之。惟甲方基於業務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乙方因個
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乙方就甲方休假期日調整之協商,亦應本誠信原
則及組織合作之精神,妥適應對之。
三、 乙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復職後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
者,除留職停薪期間外,依前款規定併計特別休假。
第 六 條 員工加班規範
一、 甲方依勞基法第 32 條第1項、第32 條第4項所定法定程序使乙方於正常工作
時間以外工作,或基於經營管理需要而依勞基法第39條、第40條使乙方於休
假日或其他放假日工作者,乙方除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得無故拒絕。
二、 乙方因工作需要加班時,應依甲方加班管理規範辦理。
第 七 條 請假與銷假
一、 乙方之請假日數、工資給付均依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法令辦
理,申請程序則依甲方請假規範辦理。
二、 乙方之假單經甲方權責主管批准生效後,非經權責主管書面同意,不得擅自
更改假別或銷假出勤。
第 八 條 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一、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職業災害事宜。
二、 乙方如發生職災而受有傷病、失能或死亡時,甲方應依法定標準給予職災補償
但乙方就發生職業災害之實際情況,應詳為陳述,並提出足資證明文件,甲
方認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查證,乙方有配合之義務。
三、 除有正當理由或緊急就醫外,乙方因職災傷病,應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診療,
如至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診所產生之醫療費用,應自行負擔;乙方未經甲
方同意而使(施)用勞健保不給付所生之非必需醫療費用或不屬醫療費用部分
應自行負擔。
四、 甲乙雙方如因公傷認定、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認定,或勞工得否從事較為輕便
工作等事項發生爭議,乙方同意偕同甲方至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就診,以了解
其職災因果關係認定與實際傷病情形,並由甲方依醫師開立之診斷書令乙方
辦理請假事宜,或由甲方在不妨礙乙方從事治療及傷病情形下,調整乙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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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乙方並同意配合該職務之調整,並出勤提供勞務。
第 九 條 資安規範
一、 乙方如因業務需要而使用甲方所提供之資通訊設備時,應遵守甲方之網路、通
訊器材、監視器使用規定,不得有任何破壞、阻礙或私用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儲存私人資料、使用私人信箱帳號等)及不得將甲方所有各項資訊私自複製、
刪除或提供予第三人,並應遵守智慧財產權之規定。
二、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之資通訊相關設備、軟體、程式及網路資源等,如因故意或
過失洩漏秘密資訊或有關隱私資料者,視為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
第 十 條 廉潔及利益收受禁止
為維持勞資關係之信賴與和諧,員工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 不得利用職務上之關係要求客戶或廠商招待、饋贈、或接受佣金、酬金及其他
任何形式之利益。
二、 不得利用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亦不得為其個人或親友之利益,向甲方行不
當之請求或關說。
第 十一 條 違反特定條款之責任
乙方若違反本契約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約定時,甲方得不經預告解雇。如因此造
成甲方損害者,乙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二 條 終止契約與其他違約事宜
一、 於甲方之關懷包發放及相關防疫工作任務完竣前,如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
令,另有其他終止本契約關係之事由時,甲方亦得行使契約終止權,並主動
通知乙方。
二、 乙方因故未能繼續雙方之僱傭關係,應於勞基法規定期限內向甲方預告,並
應依甲方離職規定辦理。
三、 乙方應依甲方規定辦理離職移交手續,並於離職前繳回由乙方所保管之各類
文件資料及其他自甲方領用之物品。
四、 乙方於契約終止後,如經發現應交接事項或持有甲方所有物尚未完成交接屬
實者,仍應配合繼續補足完成交接事項。
五、 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或其他相關規章辦法或法令規定時,甲方得就因違反行
為所生之損害向乙方求償。
六、 本契約為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如因本契約第一條之條件成就而契約終止
時,於契約終止後乙方得向甲方請求開立離職事由為「定期契約工作期滿」之
離職證明書,甲方不得拒絕。
第 十三 條 送達住址之約定
一、 各項依法應為通知或告知之事項,以本契約所載住址為書面通知之送達地址。
二、 乙方之前項住址有變更時,應即通知甲方辦理;乙方未為通知者,甲方得逕
向乙方本契約之住址或戶籍地址為送達,於甲方付郵投遞時,視為甲方已合
法通知乙方。
第 十四 條 契約效力、增補及修訂
一、 乙方已確認並知悉本契約之有關內容,並基於個人自由意願簽署契約。嗣後
如有爭議,於協商或訴訟過程中,不得以未經詳細閱覽、不知契約內容、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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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修改或抵抗等作為抗辯。
二、 本契約內容如有違反強制、禁止之規定,該部分無效。
三、 本契約任何條款之無效或失效,並不影響本契約其他條款之有效性。
四、 因本契約所引起之任何疑義、糾紛,將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
以乙方勞務提供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 乙方充分知悉甲方所制定之工作規則、各項管理辦法及有關文件表單均為勞
動契約之一部分,乙方就本契約未盡事宜應依甲方之規章制度辦理,甲方亦
應主動公開揭示或使乙方可得知悉及閱覽相關規範。甲乙雙方均應本誠實信
用原則共同遵守。
六、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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