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某區公所防疫臨時勞動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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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全時範例)
立合約書人:高 雄 市 ○ ○ 區公所 (以下簡稱甲方)
張小明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障乙方之勞動權益及兼顧甲方管理權能,爰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勞動法令,訂立契約條
款如下
第 一 條 契約期間
本契約係因應COVID-19疫情嚴峻,高雄市政府及各區公所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及有關疫情臨時任務編組單位而訂立。
契約起始日為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乙方到職當日應向甲方繳交
必要人事文件證明,並於本契約簽名後,契約始生效力。
三、乙方已知悉本契約性質為勞動基準法第 9條規定之特定性工作,為定期契約之
性質,於甲方關懷包發放及相關防疫工作任務完竣後,契約即為終止,並無勞
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16 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等相關契約終止規定之適
用。
第 二 條 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為:高雄市○○區公所關懷包得來速領用站   
並包括為執行本契約第一條工作而須配合甲方業務需要之地點。
第 三 條 工資約定
一、乙方之工資計算依下列方式計給:
按月計酬,月薪:新台幣 30,000 元整。
□按時計酬,時薪:新台幣   元整。
二、工資發放:乙方之每月工資於次月____日,由甲方匯入甲方所指定金融機構之
乙方帳戶,或以現金方式發放支付日如遇例假日休假休息日或其他不可抗
力(如颱風)之情形,甲方得順延至假日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結束後第一工作
發給之。針對乙方離職當月工資與契約終結前未休畢之特休、補休時數折算工
資,乙方亦同意甲方得於離職次月之前述發薪日發放。惟為求結算程序正確性
就乙方離職最末月薪資之部份,甲方如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乙方親至機關
理結算後以現金方式領,乙方並應配合理。
工作時間
全時工作:
一、 乙方工作時間每日不 8 小時,每超過 40 時間及
勤狀況紀錄方式依甲方出勤管理法規定理。
二、 乙方之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國定休假日等安排,悉依甲方規定
,並同意甲方依勞基法 30 2 、第 3 及第 30 條之 1 規定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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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假日調整及工時安排
□部工時工作:
一、 方每日工()由調
甲方方正作時間每超過 8 小時,每 40 小時
時間及出勤狀況記錄方式依甲方之規定理。
二、 乙方之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國定休假日等安排,悉依甲方規定
理。
例假、休假:
一、 方之勞基 36 條所定之例假或休息日,以每 7日為一期,算,
並以期一至期日為7」週期之起
二、 甲方於乙方繼續滿一定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38條規定給乙方特
休假,休假日期由乙方定之惟甲方基於業務經營上急迫需求或乙方因
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乙方就甲方休假期日調整之協商,亦應本誠信原
及組合作之精神適應對之。
三、 方依滿
除留薪期間,依前款規定計特休假。
加班規範
一、 甲方依勞基法第 32 條第1、第32 條第4所定法定程序使乙方於正工作
時間以工作,或基於經營管理需要而依勞基法第3940使乙方於休
假日或其他放假日工作,乙方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無故拒絕
二、 乙方因工作需要加班時,應依甲方加班管理規範理。
假與
一、 乙方之假日數工資給付依勞工假規工作等法等有關法令
理,申請程序依甲方假規範理。
二、 乙方之假單甲方權責主批准生效後,同意,不得
更改出勤
職業災害傷病
一、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職業災害及保勞工保條例及相關法令
規定理職業災害
二、 乙方如發生職傷病能或死亡時,甲方應依法定準給
乙方
方認有必要時亦得證,乙方有配合之務。
三、 有正當理由或緊急,乙方因職災傷病,應至保特約醫療院
方同意而使()用保不給付所生之醫療費用或不屬醫療費
負擔
甲乙方如因公認定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認定,或勞工得否從輕便
作等,以了解
假事或由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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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乙方並同意配合職務之調整,並出勤提供勞務。
規範
一、 乙方如因業務需要而使用甲方所提供之資通訊設備時,應遵守甲方之網路
訊器材視器使用規定,不得有任何破壞用行為(包括
儲存私人資使信箱)及不得甲方所有各訊私自複
刪除或提供第三人,並應遵守智慧財產權之規定。
二、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之資通相關設備軟體程式及網路等,如因意或
過失洩漏秘密或有關隱私料者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
廉潔收受禁
維持勞資關係之信賴和諧工應遵守下列各規定:
一、 不得用職務之關係要求戶或廠商招待饋贈接受佣酬金及其他
形式之益。
二、 不得用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亦不得為其人或親益,向甲方行不
當之求或關
一 條 違反特定條款之
乙方若違反本契約第條及第一條之約定時,甲方得不經預告解雇如因此造
成甲方損害者,乙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條 終止契約與其他約事
一、 於甲方之關懷包發放及相關防疫工作任務完竣前,如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
令,有其他終止本契約關係之事由時,甲方亦得行使契約終止權,並
通知乙方。
二、 乙方繼續雙方之關係,應於勞基法規定期向甲方
應依甲方離職規定理。
三、 乙方應依甲方規定理離職手續,並於離職前繳由乙方所保管之各
文件資及其他甲方領用之物品
乙方於契約終止後,如發現應交有甲方所有未完成交
實者應配合繼續完成交
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或其他相關規章辦法或法令規定時,甲方得就因違反
為所生之損害向乙方求
本契約為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如因本契約第一條之條件成就而契約終止
時,於契約終止後乙方得向甲方立離職事由為定期契約工作期滿」
離職證明書,甲方不得拒絕
三 條 送達住址之約定
一、 依法應為通知或知之事,以本契約所載住址為書通知之送達
二、 乙方之前項住址變更時,應即通知甲方乙方未為通知,甲方得
向乙方本契約之住址或戶送達,於甲方付郵投遞時,為甲方已合
法通知乙方。
十四 契約效力、補及
一、 乙方已確認並悉本契約之有並基契約
如有爭議,於協商訴訟過程中,不得以未經詳細閱覽不知契約內容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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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修改抗等作為抗
二、 本契約內容如有違反強制止之規定,無效。
三、 本契約任條款之無效或效,並不影響本契約其他條款之有效性。
因本契約所起之任糾紛誠信原則解;如有訴訟之必要時,
以乙方勞務提供地之地方法為第一
乙方知悉方所之工作規有關文件為勞
動契約之一部,乙就本契約依甲方之理,甲方
動公揭示使乙方可得知悉關規範。甲乙誠實
原則遵守
本契約份,由甲、乙方各執份為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人:
 地   
 乙   方:
 :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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