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假日調整及工時安排。
□部分工時工作:
一、 乙方每日工作時間(包含應出勤之時段與時數)由甲方依業務需要調配,並由
甲方事先通知。乙方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 8 小時,每週不超過 40 小時,
上下班時間及出勤狀況之記錄方式依甲方之規定辦理。
二、 乙方之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國定休假日等安排,悉依甲方規定
辦理。
第 五 條 例假、休假:
一、 乙方之勞基法第 36 條所定之例假或休息日,以每 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並以星期一至星期日為「每7日」週期之起迄。
二、 甲方於乙方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38條規定給予乙方特別
休假,休假日期由乙方排定之。惟甲方基於業務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乙方因個
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乙方就甲方休假期日調整之協商,亦應本誠信原
則及組織合作之精神,妥適應對之。
三、 乙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復職後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
者,除留職停薪期間外,依前款規定併計特別休假。
第 六 條 員工加班規範
一、 甲方依勞基法第 32 條第1項、第32 條第4項所定法定程序使乙方於正常工作
時間以外工作,或基於經營管理需要而依勞基法第39條、第40條使乙方於休
假日或其他放假日工作者,乙方除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得無故拒絕。
二、 乙方因工作需要加班時,應依甲方加班管理規範辦理。
第 七 條 請假與銷假
一、 乙方之請假日數、工資給付均依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法令辦
理,申請程序則依甲方請假規範辦理。
二、 乙方之假單經甲方權責主管批准生效後,非經權責主管書面同意,不得擅自
更改假別或銷假出勤。
第 八 條 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一、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職業災害事宜。
二、 乙方如發生職災而受有傷病、失能或死亡時,甲方應依法定標準給予職災補償
但乙方就發生職業災害之實際情況,應詳為陳述,並提出足資證明文件,甲
方認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查證,乙方有配合之義務。
三、 除有正當理由或緊急就醫外,乙方因職災傷病,應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診療,
如至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診所產生之醫療費用,應自行負擔;乙方未經甲
方同意而使(施)用勞健保不給付所生之非必需醫療費用或不屬醫療費用部分
應自行負擔。
四、 甲乙雙方如因公傷認定、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認定,或勞工得否從事較為輕便
工作等事項發生爭議,乙方同意偕同甲方至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就診,以了解
其職災因果關係認定與實際傷病情形,並由甲方依醫師開立之診斷書令乙方
辦理請假事宜,或由甲方在不妨礙乙方從事治療及傷病情形下,調整乙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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