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 教/職員出差申請單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姓名 | 職稱 | 卡號 | 工作單位 | 聯絡電話 | ||||||||
出差 事由 | 檢附證明文件 | |||||||||||
出差 日期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 日 | 出差地點 | 職務代理人 | |||||||||
申請人 簽章 | 職務代理人簽章 | 人事室 (事務組) | ||||||||||
系科所組主任 | 院處館室主管 | 校長 |
國立臺灣大學 教/職員出差申請單存根
姓名 | 職稱 | 卡號 | 工作單位 | 聯絡電話 | |||||||||
出差 事由 | 檢附證明文件 | ||||||||||||
出差 日期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 日 | 出差地點 | 職務代理人 | ||||||||||
申請人 簽章 | 代理人簽章 | ||||||||||||
系科所組主任 | 院處館室主管 | 校長 |
備註:
為簡化作業,本出差單以假單登記,無須另填請假單。
教職員出差單請送人事室;技工、工友出差單請送事務組。
出差申請單請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憑轉報,各欄位應詳實填寫。
凡教職員工因公出差者,均應提前申請,俟奉核准後,始得離校。但有特殊情況必須先行出差者,應依授權規定先向系、所、院、處、館、室主管報備後離校,出差手續仍應同時委請同仁依正常規定辦理,以符體制。
出差授權核定範圍:
(一)教、職員出差未滿6日,由系、科、所、組等二級單位主管核定;6日以上,由院、處、室、館等一級單位主管核定。
(二)各系(科)所主管、組主任(長)等二級單位主管出差,由院、處、室、館等一級單位主管核定。
(三)各一級單位主管(院、處、室、館)出差,陳校長核定。
(四)技工、工友出差由總務長核定。
六、為簡化程序,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主管職務之職務代理人,於陳奉 核准後生效,不再另案簽請代理。出差申請人並應通知職務代理人有關代理事項。
七、建請爾後以出勤管理系統(http://misweb.cc.ntu.edu.tw/websignin/topframe.aspx)申請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