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出差申請單(□國內□國外出差用)
1、凡本校學生因公出差者,依照「學生請假規定」暨「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須事先辦理,並應於出差完畢後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及相關書據報核。
2、學生陳送出差申請單時,必須併陳學生請假單及檢附有關文件,以憑轉報。
※出差若為公假,請系所於假單會簽單位處蓋系所章戳。
※請假時若無課程請於請假單第一聯處註明無課程。
學生姓名 | 學號 | 系所 | |||||
出差事由 | 檢附有關文件 | ||||||
出差地點 | 出差起迄日期及天數 | 自 起 年 月 日共 天 至 止 | |||||
經費來源 (請務必填註) | 連絡 電話 | ||||||
擬乘交通工具 (請以打「V」註記) | □汽車□捷運□火車□高鐵□飛機□船舶□計程車 | ||||||
搭乘計程車原因 (單趟250元為限) ※檢據核銷 |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 ||||||
審核 | 導師或指導教授(計畫主持人) | 系所主管 | |||||
申請「國外」出差者加會下列欄位,國內出差免會。 僅役男出國須加會生輔組,其他身分不需加會生輔組。 | |||||||
院長 | 學務處生輔組 | ||||||
(請勾選身分別) | □尚未服役的役男,出國需加會。 □役畢、免役、女生與外籍生不需加會。 | ||||||
核定 (校長或授權主管)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填報人 (簽章) |
備註:1.國內出差核定權責:系所主管。
2.國外出差核定權責:校長或授權主管(學務長)。
103.08.01 更新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