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教師資格考試 變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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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教師資格考試
變革說明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106年9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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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於

106年6月1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8005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7條。

行政院106年7月27日院臺教字第1060022216C號函

公布施行日期為

107年2月1日

第4條第2、3項教師專業素養指引、課程基準於

107年12月1日

施行。

師資培育法修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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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重點

教師資格檢定:先考試後實習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依部定課程基準,大學自律規劃

偏鄉代理及海外任教2年抵半年實習(通過資格考者)

適用新舊法過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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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教師資格考試變革說明

概念:舊制生與新制生、新舊制師資培育流程比較、

舊制生相關資格權益表

期程:舊制的適用期、新舊制生培育流程類別、

新舊制生培育流程、教師資格考試期程規劃、

教師資格考試期程說明、教師資格考試內容說明、

106年9月開始修習的舊制生最快可於108年6月參

加考試

配套:新版修畢師資職前證明書、宣導事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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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生與新制生

舊制生

107年1月31日以前

取得師資生資格

且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過渡期內,

舊制生可選擇舊制或新制

新制生

107年2月1日起

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依新制(先考試後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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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師資培育流程比較

舊制:

1.修畢
師資職
前教育

課程













3.教師資格檢定






1.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

2.教師
資格考

3.

教育
實習

修課

檢定

新制:

2.

教育
實習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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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生相關資格權益表

7

課程

‧依原科目及學

分對照表

實習

‧已實習者:過

渡期內通過資
格考,該實習
有效

‧未實習者:過

渡期內可選擇
先實習再考試

資格考

‧取得修畢師資

職前證明書即
可參加

‧考試時間於

108年加考一
次(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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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本法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6年內得適用舊制
(113.01.31止)

未完成
教育實
習課程

10年內得適用舊
制(117.01.31止)

過渡期滿後,
需重新實習。

完成教
育實習
課程者

舊制的適用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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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新舊制生培育流程類別

1.

舊制生

1-1 已實習的舊制生

1-2 未實習的舊制生,選舊制

1-3 未實習的舊制生,選新制

2.

新制生

(

107年1月31日以前

取得師資生資格且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

107年2月1日起

取得師資生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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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31以前,

舊制生培育流程




















117.1.31

重新

教育實習








通過考試

過渡期後
通過考試

10

過渡期(10年)內

未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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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1起,

舊制生培育流程

--選舊制,先實習再考試













113.1.31

重新

教育實習

通過考試

11

過渡期(6年)內

未通過考試

過渡期後
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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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

完成教育實習

參加

教師資格考試

直到通過

107.2.1起,

舊制生培育流程

--選新制,先考試再實習

1
0
7

2

1





















大學畢業

完成教育實習

(113.1.31後通過考
試者,仍需重新實習)

未通過

於過渡期(6年)內

改選舊制

通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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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1起,新制生

(107.2起修習)

培育流程


























取得教師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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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考試期程規劃

107年

‧3月

108年

‧3月(加考)
‧6月

109年起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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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考試期程說明

107年:次數1次,時間為當年3月

(簡章106年12月公布,新法尚未實施)

108年:次數2次,時間為當年3月及6月

1.

新法考試時間將調整至6月,應屆畢業生得採暫准
報名。

2.

本年度加辦3月考試1次,提供舊制生報考。

109年起:次數1次,時間為當年6月

107年2月開始修習課程之新制生將順利銜接本年6月考
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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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考試內容說明

考試科目:規定於「教師資格考試辦法第5條附表」

考科內涵:規定於「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作業要點」

107年-109年:參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

學分對照表」

110年起:參酌「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基準」(名稱暫定)

1.

課程基準於107年12月1日施行,適用108年9月開始修習的師
資生,學生最快於110年6月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2.

目前規劃考試科目不變,考試內涵隨課程基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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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6月
教師資格

考試

沒通過,改選舊制

通過

教育實習

108.08-109.01

教育實習

108.08-109.01

教師證書

109.03

106年9月開始修習的舊制生
最快可於108年6月參加考試

教師甄試

109.04~

教師資格考試

109.06

教師證書

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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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1.
選新制
先考試

選擇2.
選舊制
先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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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與相關證明文件

序號

證明文件

說明

1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1. 依

師資培育法第8條

發給。

2. 學生必須修畢前法第7條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

,成績

及格者。

3. 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修業年限需有2學年(以

學期計應有4學期,且有修課事實)。

2




修習普通課程學分證明

符合大學以上畢業條件的學分證明或成績單

3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
學分證明

1. 依師資培育法第7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各校教

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實施。

2. 有關課程之抵免及採認應由師資培育大學依師資

培育相關法規、各校學則及其學分抵免相關規定
經專業審查後辦理。

3. 專門課程之抵免及採認應依106年5月25日臺教師

(二)字第1060069242B號令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

表實施要點之規定。

4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
學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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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國小 (舊版 & 新版)

舊制生增列過渡條款、
標註完成實習時間

現行(舊)版本

舊制生選舊制

新制

標註已完成實習

19

本證明書教育實習至117.1.31有效

本證明書教育實習至113.1.31有效

舊版(107.1.31以前)使用

新版(107.2.1起)使用

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已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
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
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本法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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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中等 (舊版 & 新版)

標註已完成實習

20

舊制生增列過渡條款、
標註完成實習時間

現行(舊)版本

舊制生選舊制

新制

本證明書教育實習至117.1.31有效

本證明書教育實習至113.1.31有效

舊版(107.1.31以前)使用

新版(107.2.1起)使用

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已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
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
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本法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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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幼教 (舊版 & 新版)

標註已完成實習

21

舊制生增列過渡條款
標註完成實習時間

現行(舊)版本

舊制生選舊制

本證明書教育實習至117.1.31有效

本證明書教育實習至113.1.31有效

舊版(107.1.31以前)使用

新版(107.2.1起)使用

新制

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已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
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
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本法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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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註已完成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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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生增列過渡條款
標註完成實習時間

現行(舊)版本

舊制生選舊制

本證明書教育實習至117.1.31有效

本證明書教育實習至113.1.31有效

舊版(107.1.31以前)使用

新版(107.2.1起)使用

新制

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已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
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
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適用本法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特教 (舊版 &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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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事項

舊制生(未實習)自

107年2月1日

起可至師培大學申請新

版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準備參加

108年

考試。

108年3月加辦一次考試,請鼓勵舊制生積極報考。

108年6月應屆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未實習)之舊制
生,建議優先選擇新制,參加108年6月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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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事項

幼托整合前已任教之教保員,

修法後

,於

培育課程階

段免除修習全時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修畢幼教專班課

程後即可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依教保服務
人員條例第41條取得任教幼兒園大班執教權。

公費生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二年內,依規
定應取得教師證書,修法後,相關規定未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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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教師資格檢定 先資格考後實習

師資培育 適量質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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