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
國教之友•第
60 卷第 3 期
前言
1994年02月07日所公布施行的「師資培育法」,一改以往「一元、計劃、公費」
的「師範教育法」,轉向「多元、開放、自費」的師資培育政策,開啟了由「修畢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初檢→教育實習→複檢→合格教師證書」的師資培育制度。然而
這個制度實施近十年,卻衍生了一些問題,例如:教師供需機制失調、實習及檢定徒
具形式、實習津貼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教師證書缺乏換照及撤銷機制,使得不適任教
師擁有免死金牌,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其中「教師資格檢定」問題,更為大家所
關切,所以政府在2004年05月05日修正公布新版本「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命令之)。
2004年師資培育法修正公布後,意謂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
定及教育實習辦法」(2003年08月27廢止)、「初檢及複檢」將走入歷史,取而代之
的是新制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即將登場,而這樣的變革,其目的不外乎是冀求透過新
制教師資格檢定制度以求落實教師專業,但是其實施內容及規劃方式仍舊不為人所熟
悉,故本文茲將焦點凝聚在新制教師資格檢定制度的意涵、實施方式,及其在未來可
能面臨的挑戰,並且提出因應之道,以求落實教師專業的訴求。
壹、教師資格檢定之意涵
依據1994年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
辦法」:「教師資格檢定」分為初檢及複檢兩階段,其性質為證件審查制;而2004年
新修正的師資培育法則是將教育實習併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實習半年後取得師資
職前教育證明書之後,再參加由中央機關所主辦的教師資格檢定,其性質為資格考試
制,為了便於釐清兩者差異,本文所稱的「新制教師資格檢定」,專指2004年新修正
的師資培育法及所規劃的方式;而過去所實施的初檢、複檢,則專指1994年師資培育
法所規定方式,本文以「舊制教師資格檢定」來代稱。
新制教師資格檢定制度之探討
林佳靜
臺南縣立麻豆國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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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舊制師資培育制度概述
1994年所公布的「師資培育法」確立「多元、開放、自費」的政策,這樣多元化
的師資培育方式,在師資培育的「面」和「量」上,與之前的1979年「師範教育法」
相較之下有顯著的不同。在培育的「面」上,由原來幾乎僅師範校院培育中小學及幼
稚園教師的師資來源,擴及一般大學校院都可以培育師資;在培育的「量」上,也由
於師資培育不限定在師範校院,相對地,在整個師資的數量即迅速擴增。依據「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舊制教師資格檢定」分為
初檢及複檢,其參加條件及流程如圖1所示:
一、初檢參加條件
凡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大學校院教育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大學
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部規
定之教育學分者,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繳交學歷證件,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實習教師之資格。
二、複檢參加條件
依據檢定及實習辦法第二十四條得知,教師資格複檢,審查實習教師證書等文件
資料及一年的教育實習成績。
修畢職前師資培育課程
進行教師資格初檢
取得實習教師證書
進行一年的教育實習
進行教師資格複檢
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參加教師甄選
通過
完成
通過
畢業
職前教育階段
第一階段檢定
實習階段
第二階段檢定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正式教師
學校任聘
圖1 我國舊制教師培育流程(修改自許靜怡,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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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舊制教師資格檢定制度所遇到的問題
從上述舊制師資培育制度流程來看,我們可以發現這樣的制度在經過多年的實施
下發生了以下的問題:
一、初複檢與教育實習兩者並無差異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通過初檢即可參加教育實習。實習教師在開始實習後,
與師資培育機構之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研商訂定實習計
劃,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之依據,普遍而言,平時及學年評量二項成績均能輕易達到
及格分數60分,當然可以參加複檢,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換句話說,修畢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等同初檢通過;既已通過教育實習,亦等同複檢通過(邱維誠,2002)。
二、初複檢均採證件形式審查,難以發揮篩選的功能
初檢、複檢兩者皆均取決於師資生所提供的證件是否齊全,僅具有形式上檢定,
經文件審查通過後即可成為合格教師,難以發揮篩選的功能,有失教師資格檢定制度
之原本立意。
肆、新制教師資格檢定概述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2003年7月31日公布),
關於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其規定內容如下:
一、檢定辦理方式及次數:每年採用筆試辦理一次。
二、參加條件: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
育證明書者,得依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報名參加檢定考試。
三、簡章公告:由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於考
試前二個月之前公告。
四、考試科目:
依類科而有所不同,但共同應考科目有國語文能力測驗(含國文、作文、閱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教育原理與制度(教育原理含教育心理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
學等);教育制度(含與應考教育階段相關之政策、法令與制度),以下茲就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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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之:
(一)幼稚園:幼兒發展與輔導、幼稚園課程與教學。
(二)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三)國民小學:兒童發展與輔導、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
(四)中等學校:青少年發展與輔導、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五、報名證明:包含報名表、最近三個月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報名費、國民
身份證影本、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大學以上學位證書影本等六項。
六、考試及格標準:各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不得有二科成績
未滿五十分或一科成績為零分。
七、考試規定:應考者有冒名頂替、偽造、變造應考證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等情形者,皆撤銷其考試資格
及教師證書;若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因此我國新制教師培育流程如圖2所示,我國新制師資培育改為一階段的資格檢定
圖2 我國新制教師培育流程(修改自許靜怡,2003)
修畢職前師資培育課程
半年的教育實習
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取得教師證書
參加教師甄選
完成
通過
職前教育階段
職前教育階段
職前教育階段結束
資格檢定
具備合格教師資格
正式教師
學校任聘
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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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新制教師資格檢定制度的展望及挑戰
一、展望
(一)改善形式化的檢定制度
如前所述,現行師資培育制度中的初複檢,多以文件審查為主,相關證件符合即
可通過,造成流於形式化的缺點,新修正公布的師資培育法,已將教育實習與檢定完
全分開,亦即教育實習屬於職前課程的一部份,檢定則屬於修畢職前課程後之「實質
考試層面」(邱維誠,2002)。也就是說,教育部所規劃的新制教師資格檢定制度,
將朝向教師品質檢驗與篩選的功能發展。
(二)建立公平、合理、專業檢定方式
新制度的實行其目的就在於要改善現行制度的缺失,因此新制度的建立勢必要謹
慎規劃實施,以為往後辦理檢定樹立典範。
(三)建立完善教師證照制度
過去教師證書的取得較為寬鬆,初複檢流於形式化,如此不免令人質疑教師的專
業性;而新檢定制度實施之後,將形成一扇更嚴謹的把關大門,以求符合證照制度的
精神。
二、挑戰及因應
教師檢定的目的在於落實教師專業的訴求,而黃炳煌(2002)認為所謂的教師專
業與一般行業最大的不同點,在於教師是否為專業人士,是應透過外部檢定的。而通
過教師檢定考試只是「好老師」的最低門檻,教師的素質與專業應有一定的學程來長
期培養,因此,我國中小學教師專業不足的基本原因,在於「師資教育之歷程與檢定
不夠專業化」。
針對上述原因,參酌彙整各家說法,面對新制教師資格檢定可能面臨挑戰提出以
下因應之道:
(一)職前教育課程的專業化
1. 準教師之招生與甄選方面:對於有志於選修教育學程之學生,予以人格、性向試
探,以招收具有教育工作性向的學生,而非是暫時把教育學程視為職業訓練專長的
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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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學程之規劃與設計,應依法、理歸還給各校,而教育學程之設計應以「並行遞
增」式為主,即普通、專業和專門教育同時並進,唯專業教學比重應隨年級增加。
3. 宜鼓勵各校同時開設兩類以上之學程,如國中和國小,國小和幼教,並准許學生同
時選修兩類學程(一主、一副),藉以促進各階段教育之交流與銜接。
4. 教育實習方面,應對於擔任實習指導教師,給予種種優惠,如減少教學時數、給予
津貼、給予進修研習機會、免費參加大學之進修(包括參與學術活動),以及給予
教育實習機構實質的經費支援,因為唯有充裕的經費做好後盾,我們的師資培育才
有可能成功,畢竟師資培育是教育改革基石而非廉價投資(張芬芬,1997)。
(二)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的專業化
1. 檢定專責機構的設置:檢定制度實際工作的推展,應由教育部統籌辦理,或委由學
術專業團體設置專門機構,如國立教育研究院、中國教育學會等設計與執行,而其
工作內容包括接受廣大民眾諮詢,負責檢定考試,對外說明此一制度推動方式。
2. 檢定的內容宜多元化:除了基本條件檢定,如學歷、行為、身心健康狀況之外,檢
定內容尚可包括基本學識與能力、教育專業知識與能力、教材教學設計與學生問題
處理能力,而紙筆測驗除了傳統的選擇題,應報告問答及報告寫作等,以便能評測
高層次的能力,如分析、判斷、綜合與應用。
3. 編製標準化測驗,精確測量教師素質:成立專責的試題研發機構,編擬相關試題,
提高試題的品質,以減少對測驗的疑慮(周愚文,2002;吳清山,2003)。
陸、結語
師資培育多元化的目的是要找更多的教育家,而不是製造更多的教書匠(林清
江,1994),這也是一開始師資培育法的立意,但是放眼審思目前國內的教育環境,
我們卻看不到教育家,我們所看到的就是一窩蜂地修讀教育學程,把它當成職業訓練
的第二專長,這樣的心態可說其心可議,而專業素質更是有待商榷,但是教師資格檢
定的實施,不是法律公布之後,就可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在改變舊有的制度下,必
須教育大眾及教師體會到檢定制度的重要性與施行的必然性。
但是目前台灣關於教師專業化的努力仍舊侷限於教師證書的頒發,而且這個證書
是終身制的,也就是說當取得合格教師證,參加教師甄選錄取成為正式教師,幾乎等
於領到了免死金牌,這張教師證書是不會被撤回的,因此也造成目前校園中存在著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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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不適任教師,但卻無法可管,頂多成為被學校踢來踢去的皮球而已,因此在未來的
教師資格檢定,政府或許可以考慮將「分級換證」及「撤銷證書」納入機制中,因為
這樣更能夠可以落實教師的專業化。
但不可否認的,一旦將「分級換證」、「撤銷證書」納入機制中,最大的阻力應
該就是教師本身自己,不過評鑑的目的就在於「改進」,與教師尊嚴無關,應更可藉
此建立專業尊嚴,若教師是「專業人士」,教師就必須接受檢定,何懼之有呢!
參考文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