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簡章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試務行政組(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編製
網址:http://tqa.ntue.edu.tw
一、網路登錄報名資料、上傳照片及列印表件:
自 101 年 1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 時 30 分 起 至 101 年 1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止
二、繳費及郵寄報名表件:
自 101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二)起至 101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三)止
三、本年度新增簡訊報榜服務(請參閱第 8 頁及第 46 頁)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奉教育部臺中(二)字第 1000228424 號函同意備查
i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重要日程表
編號
項目
日期
備註
1
公告簡章、考試地點、日
期、報名費用等相關事項
100 年 12 月 22 日(星期四)起
簡章公告後,應考人請自行至網站免費下載
2
網路登錄報名資料、上傳
照片及列印表件
101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
30 分起至 101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二)
下午 3 時止
3
繳費及郵寄報名表件
101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二)起至
101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三)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4
通知應考人補正報考資
料
101 年 2 月 14 日(星期二)前
5
報名補件截止日
101 年 2 月 17 日(星期五)前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6
應考人列印准考證
101 年 3 月 1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起至 101 年 3 月 17 日(星期六)止
7
回覆身心障礙應考人申
請應考服務事項
101 年 3 月 1 日(星期四)前
8
申請修改個人基本資料 101 年 3 月 6 日(星期二)前
1. 僅限修改個人基本資料,不得更改考區
2. 修正後請於 101 年 3 月 10 日(星期
六
)上午 10
時至 101 年 3 月 17 日(星期六)止自行上網列
印准考證
9
公布試場配置表
101 年 3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起
網址:http://tqa.ntue.edu.tw
10
開放應考人查看試場位
置
101 年 3 月 17 日(星期六)下午 2
時至 5 時
試場內不開放查看
11 檢定考試日期
101 年 3 月 18 日(星期日)
12
公布試題及選擇題參考答
案
101 年 3 月 19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
13 受理試題疑義申請
101 年 3 月 21 日(星期三)前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14 試題疑義釋覆
101 年 3 月 27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
15 放榜
101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
1. 網路查榜網址:
http://tqa.ntue.edu.tw
2. 語音即時查榜:0203-03536 或 0911-536536
3. 預約簡訊報榜日期:101 年 4 月 6 日(星期五)
至 101 年 4 月 19 日(星期四)
,請詳閱簡章第
8 頁及第 46 頁
16 寄發成績通知單
101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五)
17
及格者寄送教師證書回
郵信封
101 年 4 月 25 日(星期三)前
將回郵信封寄回原師資培育之大學,以郵戳為憑
18 受理申請成績複查
101 年 4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起至 101 年 5 月 3 日(星期四)
下午 3 時止
限以網路申請
網址:http://tqa.ntue.edu.tw
19
寄發成績複查結果通知
單
101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一)前
20 受理補發成績通知單
10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前
補發方式詳閱簡章 第 9 頁
21 寄送或領取教師證書
10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前
領取方式詳閱簡章 第 10 頁
22 申請補發教師證書
10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起
ii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相關業務辦理單位一覽表
辦
理
單
位 地
址 電 話 / 傳 真
網
址 重 要 辦 理 事 項
教育部中等教育司
1 0 0 - 5 1
臺北市中山南路 5
號
TEL: 02-7736-5662
FAX: 02-2397-6919
http://www.edu.tw/high-s
chool
督 導 及 綜 理 本 檢 定 考 試
相關業務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4 1 3 - 4 1
臺中市霧峰區中正
路 738 之 4 號
TEL: 04-3706-1102
04-3706-1104
04-3706-1120
FAX: 04-2332-1575
http://www.tpde.edu.tw
核發教師證書
國家教育研究院
(試題研究發展組)
2 3 7 - 0 3
新北市三峽區三樹
路 2 號
TEL: 02-8671-1472
FAX: 02-8671-1476
http://www.naer.edu.tw
1.各項試題研發工作
2.受理試題疑義申請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試務行政組)
1 0 6 – 7 1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
東路 2 段 134 號
TEL: 02-2732-1104
轉 5133、5078、
5081、5083
FAX: 02-2732-1450
http://tqa.ntue.edu.tw
1.公告簡章
2.受理報名
3.受理修正准考證資料
4.受理應考人申請應考服
務事項
5.寄(補)發成績通知單
6.受理成績複查
臺北考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 0 6 - 1 0
臺北市和平東路 1
段 162 號
進修推廣學院:
TEL: 02-2321-9585
FAX: 02-2321-1067
http://www.ntnu.edu.tw
臺北考區承辦試務學校
臺中考區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4 0 3 - 0 6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師資培育暨就業輔
導中心:
TEL: 04-2218-3237
FAX: 04-2218-3230
http://web.ntcu.edu.tw
臺中考區承辦試務學校
高雄考區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8 0 2 - 0 1
高 雄 市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課務組:
TEL: 07-717-2930
轉 1133
FAX: 07-716-6909
http://www.nknu.edu.tw
高雄考區承辦試務學校
花蓮考區
(國立東華大學)
9 7 4 - 0 1
花蓮縣壽豐鄉志學
村大學路二段一號
綜合業務組:
TEL: 03-863-2146
FAX: 03-863-2140
http://www.ndhu.edu.tw/b
in/home.php
花蓮考區承辦試務學校
iii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考試地點一覽表
考區
考試地點
網址
電話
臺北
第 1 分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6-10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http://www.ntnu.edu.tw
02-7734-1111
第 2 分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106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143 號
http://www.hs.ntnu.edu.tw
02-2707-5215
臺中
第 1 分區: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403-06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http://www.ntcu.edu.tw
04-2218-3237
第 2 分區:國立臺中女子高級中學
403-42 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 95 號
http://dhcp.tcgs.tc.edu.tw
04-2220-5108
分機 152
高雄
第 1 分區: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802 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 116 號
http://www.nknu.edu.tw
07-717-2930
分機 1133
第 2 分區:國立鳳新高級中學
830 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 257 號
http://www.fhsh.khc.edu.tw
07-765-8288
分機 5106
花蓮
花蓮私立海星中學
971 花蓮縣新城鄉嘉新村嘉新路 36 號
http://www.smhs.hlc.edu.tw
03-824-2580
iv
目 次
壹 、依據……………………………….………………………......……………….1
貳 、報考資格………....……………………………………………………………1
參 、報考類科別………………..………………..…………………………………1
肆 、簡章公告及網路下載…………......…………………..………………………1
伍 、報名程序………………..……………………………………..………………2
陸 、列印准考證……………………………………………………………………5
柒 、考試日期與方式………………………………………………………………6
捌 、考試地點………………………………………………………………………6
玖 、考試時間及應考人注意事項………………....………………………………7
拾 、公布試題及選擇題參考答案…………………………………………………8
拾壹、放榜及寄發考試成績通知單…………………………………………………8
拾貳、申請成績複查…………………………………………………………………9
拾參、核發考試及格者教師證書………………………….……………………9
拾肆、申訴…………………………………………….…………...…………….10
附 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附 表
附表 1、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考服務申請表……………..…………………………………………12
附表 2、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應考服務診斷證明書…………………..…………………………13
附表 3、退費申請表…………………………………………..……………………………………15
附表 4、修改個人基本資料申請表…………..……..…..…………………………………………16
附表 5、成績單補發申請表………..…..……………..……………………………………………17
附表 6、試題疑義申請表…….…..…….………………..…………………………………………18
附表 7、申訴表…….…..…….…………………………..…………………………………………20
附 錄
附錄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21
附錄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試場規則……………..…….………...22
附錄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考服務要點…..…25
附錄 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命題作業要點…………………..……27
附錄 5、報名流程圖………………………….………………………………………..……...……34
附錄 6、查詢榜示結果及簡訊預約報榜流程….………..…….………………………..…………46
附錄 7、申請成績複查網路登錄資料畫面說明.…………………….…..……………..…………47
附錄 8、繳費方式說明.…………………………………..…….………………………..…………51
附錄 9、報名文件檢核表………………………..…..…………………………………..…………52
附錄 10、師資培育之大學名稱暨代碼表….……...…………………………………...……...……53
1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簡章
壹、依據
依「師資培育法」第 11 條第 2 項、
「教師法」第 8 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
格檢定辦法」規定,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以下簡稱本檢定考
試)
。
貳、報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大學以上學位證書,且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得依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報名參加本檢定考試。
參、報考類科別
本檢定考試分 4 類科:
一、幼稚園類科:取得修畢幼稚園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二、特殊教育學校(班)類科:取得修畢各教育階段別(學前、國民小學、中等學校)特殊
教育之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如該證明書上未註明教育階段別及組別,應另檢附師資
培育之大學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國民小學類科:取得修畢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四、中等學校類科:取得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肆、簡章公告及網路下載
簡章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星期四)公告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
試網站,應考人進入本網站後,即可參閱並下載簡章內容,不另發售紙本。
網 址:http://tqa.ntue.edu.tw
2
伍、報名程序
本檢定考試須依下列步驟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始完成報名程序。
(1) 網路登錄報名資料
(含上傳個人照片電子檔)
。
(2) 列印報名相關表件。
(3) 繳交報名費,並將繳費收據影印本黏貼於報名表。
(4) 郵寄報名表件。
※報名流程請參閱第 34 頁,附錄 5「報名流程圖」。
一、網路登錄報名資料:
請務必於
101 年 1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3 時前
,完成網路登錄報名資料,確認資料無誤後送
出(報名流程請參閱第 34 頁,附錄 5「報名流程圖」)。
(一)網路登錄時間:
自 101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 30 分起至 1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3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二)網路登錄:
首先進入
本檢定考試網站(http://tqa.ntue.edu.tw)
,並點選「線上報名」
,待登入系統畫
面出現後,請輸入應考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密碼(密碼請自行設定並記錄)
。
(三)填寫個人資料:
請依序選擇報考類科別,並擇定考區,依網頁各欄位分別填入個人相關資料。報考之
類科及考區,請審慎確認後再行【確定送出】資料,資料一經【確定送出】後,即不
得更改。
(四)上傳個人照片電子檔:
應考人須備妥個人數位照片電子檔,並依照系統指示上傳照片,照片電子檔須符合下
列規格:
1. 數位照片電子檔原尺寸必須符合最近 3 個月 2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規格(1.5 英吋
寬×2.0 英吋高)之灰階黑白影像或高階之彩色影像。
2. 不得佩戴有顏色鏡片之眼鏡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3. 數位攝影之影像寬×高像素不得少於 450×600 pixels;掃描器掃描之解析度不得低於
300 dpi,最高解析度建議不超過 500 dpi,檔案以 JPEG 格式儲存(副檔名為 JPG)
。
4. 數位照片須「面貌清晰,頭髮不得遮蓋眉毛及眼睛」
。
3
二、列印報名相關表件(請於
101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二)
下午 3 時前完成報名,並以 A4 紙張彩
色或黑白列印完成,逾時不可列印):
(一)報名表 1 份(印有應考人專屬之繳費帳號及網路報名識別碼)(如附錄 5-1)。
(二)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核發教師證書個人基本資
料表」1 份(如附錄 5-2)。
(三)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報名信封封面」1 份
(如附錄 5-3)。
(四)報名費繳費單 1 份(如附錄 5-4)。
※上述網路登錄報名資料、上傳照片及列印表件等相關作業皆需於 101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二)
下午 3 時前完成,請應考人預為準備勿錯過期限。
三、繳交報名費:
自
101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二)起至 1 月 18 日(星期三)止,
請參閱第 51 頁,附錄 8「繳費
方式說明」
。
(一)報名費:每人新台幣 1,000 元整。
(二)繳交方式:請選擇以下任一種方式繳納。
1. 持完整之報名費繳費單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各分行(營業時間內)辦理臨櫃繳款。
2. 持完整之報名費繳費單至各銀行(營業時間內)填寫『跨行匯款單』辦理繳費。
(解款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忠孝分行;代號:8220185,收款人戶名:國立臺北
教育大學,收款人帳號:185350004189 共 12 碼)。
3. 持完整之報名費繳費單至7-ELEVEN、全家、萊爾富、OK 便利商店(營業時間內)繳款。
4. 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代碼:822)
。
(三)將報名費繳費單收據或交易明細表影印本黏貼於報名表。
四、郵寄報名表件:
自
101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二)起至 1 月 18 日(星期三)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一)寄件地址:1 0 6 - 9 9 臺北郵政 44-58 信箱。
(二)郵寄之表件應含以下個人相關資料:
1. 報名表請貼妥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及報名費繳費單收據或交易明細表影印本,
「應考人簽名或蓋章處」務請簽名或蓋章。
4
2. 大學以上學位證書中文版影印本 1 份,縮印成 A4 紙張影印。
(1)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碩(博)士班者,須檢附碩(博)士學位證書中文版影印本
1 份。
(2)以國外大學以上學歷報考者,須檢附學位證書、歷年成績單及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3. 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修習學分表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正、反面影印本,縮
印成 A4 紙張影印:
(1)應屆實習者:應考人為 100 年 8 月 1 日至 101 年 1 月 31 日間參加教育實習課程
者,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將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集體寄送「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試務行政組」統一查核。
(2)非應屆實習者:應考人為 100 年 7 月 31 日以前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須檢附「教
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修習學分表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印本一式 2 份,
其中 1 份由試務行政組移交師資培育之大學留存。
(3)以代理代課教師年資折抵實習者:
a. 依師資培育法第 21 條規定,以代理代課教師年資折抵教育實習課程者,應符合
師資培育法第 21 條第 2 項各款條件,並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申請免修習教育
實習課程,且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核通過,並於 96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修畢師
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為限。
b. 前揭「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修習學分表」
,須
檢附影印本一式 2 份,其中 1 份由試務行政組移交師資培育之大學留存。
※報考「特殊教育學校(班)
」類科者,如證明書上未註明教育階段別及組別,應另檢附
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1 份。
4.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核發教師證書個人基
本資料表」
:請簽名或蓋章,並浮貼最近 3 個月 1 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一式 3
張,背面應寫明姓名及應考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5. 其他證明文件(請視需要檢附)
:
(1)身心障礙應考人若需應考服務,請檢附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考服務申請表(第 12 頁,
附表 1)及相關證明文件。
(2)應考人若因改名致與檢附之學位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上所記載之姓名
不同者,須檢附戶籍謄本正本 1 份,以茲證明。
※報名表件寄出前,務請再次詳核確認,並請於報名表及「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核發教師證書個人基本資料表」之「應考人簽名或
蓋章處」簽名或蓋章,以免延誤報名。
5
(三)請將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報名信封封面」黏貼於
報名信封上(請自備約 B4 大小之信封),並於封面上勾選確認所檢附之資料項目後,
將上述報名資料依序平整放入報名信封內,以「限時掛號」寄出。
五、報名注意事項:
(一)網路登錄報名資料時,請務必輸入應考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密碼(密碼請自行設定並
記錄)
。
(二)應考人本次考試僅得報考一類科。
(三)報名表務必逐項檢查正確,並於應考人簽章處簽章。
(四)請填寫 10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前確實可聯絡到應考人之電話及 E-mail 帳號,以
免影響個人權益。
(五)E-mail 帳號為重要聯絡方式,請務必填寫,並須正確無誤。
(六)文件不全者,將於 101 年 2 月 14 日(星期二)前以 E-mail 帳號或電話通知應考人補
件;應考人應於 101 年 2 月 17 日(星期五)前郵寄補件資料(郵戳為憑)。未能如期
完成補件者,則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並不予退件。
(七)除因逾期寄件、資格不符、重複繳費、已繳費未寄報名表件或表件不齊、書寫資料不
全等因素導致延誤報名者,得申請退費外,已繳之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合於退費條
件者,應於 101 年 3 月 15 日(星期四)前填妥「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退費申請表」(第15 頁,附表3),向試務行政組(1 0 6 - 9 9 臺北郵
政 44-58 信箱)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八)應考人若有報名方面相關疑問,可聯絡本檢定考試意見信箱([email protected])
,
或於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撥打專線服務電話
02-2732-1104 轉 5133、5078、5081、5083,傳真 02-2732-1450 洽詢。
陸、列印准考證
(本檢定考試准考證由應考人自行於網路列印,請於考試時攜帶入場應試)
一、考試時應考人務必攜帶
「准考證」
及
「國民身分證」
正本(或以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
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代替國民身分證)以備查驗。
二、凡已完成網路報名及繳費手續,且經審查合於報考資格之應考人,請於 101 年 3 月 1 日(星
期四)上午 10 時起至 101 年 3 月 17 日(星期六)止,進入本檢定考試網站(http:
//tqa.ntue.edu.tw)
,選擇「准考證列印」選項,輸入應考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密碼後,即可自
行以 A4 紙張列印准考證。
6
三、應考人於辦理完成網路登錄報名程序後,如有錯誤至遲請於 101 年 3 月 6 日(星期二)前傳
真「修改個人基本資料申請表」(第 16 頁,附表 4)至 02-2732-1450 並撥打服務電話
02-2732-1104 轉 5133、5078、5081、5083(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向試
務行政組申請更正,否則影響權益,由應考人自行負責且不得有異議。
僅受理應考人個人基
本資料(除身分證統一編號外)申請更改,不受理考試類科、考區…等之重大變更,且更改
資料以一次為限。
申請修正完成後,請於 101 年 3 月 10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至 101 年 3 月
17 日(星期六)自行上網列印。
四、應考人於考試當日准考證如有毀損或遺失,可自行上網列印或攜帶本人身分證件至各考區試
務中心辦理補發。
五、准考證請妥為保存,考試結束後不再受理補發。
柒、考試日期與方式
一、考試日期:101 年 3 月 18 日(星期日)。
二、本檢定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題型包含選擇題及問答題,其中「國語文能力測驗」含作文。
選擇題限用 2B 軟心鉛筆於電腦答案卡上劃記;問答題及作文限用黑色、藍色原子筆或鋼筆
作答。
三、本檢定考試之各科題型比例及命題內容等,請參閱第 27 頁,附錄 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命題作業要點」
。
捌、考試地點
一、本檢定考試地點共分成臺北、臺中、高雄及花蓮 4 個考區。
二、各考區試場配置表將於 101 年 3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公告於本檢定考試網站
(http://tqa.ntue.edu.tw)。
三、各考區於 101 年 3 月 17 日(星期六)下午 2 時至
5
時開放,供應考人查看試場位置,試場
不予開放進入。
四、離島地區應考人請提早赴擇定之考區,以免因天候等因素無法如期應試。
7
玖、考試時間及應考人注意事項
一、考試科目及時間表:應試科目表(請參閱第 21 頁,附錄 1)。
101 年 3 月 18 日(星期日)
幼稚園
特殊教育學校
(班)
國民小學
中等學校
上
午
預備鈴
8:25
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人可入場
第 1 節 8:30-10:10
國語文能力測驗
國語文能力測驗
國語文能力測驗
國語文能力測驗
預備鈴
10:55
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人可入場
第 2 節 11:00-12:20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與制度
下
午
預備鈴
13:35
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人可入場
第 3 節 13:40-15:00
幼兒發展與輔導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
兒童發展與輔導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預備鈴
15:45
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人可入場
第 4 節 15:50-17:10
幼稚園課程與教學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身心障礙組)
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 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資賦優異組)
註:考試科目「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採身心障礙組、資賦優異組分別命題,分成兩類試題考試。
二、每一科目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含作文)為 100 分鐘外,其餘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80 分鐘。
三、各節預備鈴(鐘)聲響前,監試委員入場發放試題本及答案卷(卡)時,應考人應配合離場。
四、各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人即可入場,入場後除准考證、國民身分
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經監試
委員指示後仍攜帶有非考試必需用品或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應考人不得翻閱試題本、提前作答或未經監試委員許可逕行
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若強行離場或不服糾正,該科不予計分。
五、應考人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試場規則」應試(第 22 頁,附錄 2)
,避免因違規而導致扣分。
科
類
定
檢
目
科
試
考
間
時
8
拾、公布試題及選擇題參考答案
一、各科試題及選擇題參考答案於 101 年 3 月 19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公布於本檢定考試網站
(網址:http://tqa.ntue.edu.tw)。
二、選擇題及其參考答案疑義之處理:
(一)應考人對於選擇題及其參考答案有疑義時,應於 101 年 3 月 21 日(星期三)前填妥
「試題疑義申請表」
(第 18 頁,附表 6)
,並檢附具體理由、佐證資料及聯絡方式,以
具名方式及限時掛號函件郵寄至「國家教育研究院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
(地址:2 3 7 -0 3 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 2 號)
,以郵戳為憑或利用傳真方式以憑處理
(傳真號碼:02-8671-1476),逾期不予受理。
(二)應考人對參考答案提出疑義,同一試題以 1 次為限。試題及參考答案疑義經審議公布
結果後,不再受理申覆。
(三)試題疑義釋覆結果將於 101 年 3 月 27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於本檢定考試網站
(網址
:
http://tqa.ntue.edu.tw)公布,並以書面回覆申請人。
拾壹、放榜及寄發考試成績通知單
一、放榜日期:
考試成績及格名單於 101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採電子榜單方式公告於
本檢定考試網站:http://tqa.ntue.edu.tw。
二、查詢榜示結果及簡訊預約報榜:(相關作業流程請參閱第 46 頁,附錄 6)
(一)語音即時查榜方式:
語音查榜電話為:0203-03536 或 0911-536536,市話撥打每分鐘 3 元,行動電話撥打
依各電信業標準計費,應考人可依據個人需求使用。
(二)預約簡訊報榜方式:
本(101)年度新增簡訊報榜服務,預約時間:101 年 4 月 6 日(星期五)至 101 年 4
月 19 日(星期四)
;預約方式分為語音及簡訊二類,應考人可依個人需求提送中華電
信申請,其相關通訊費用依各電信業標準計費。
9
三、成績通知單寄、補發:
本檢定考試於 101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五)以限時郵件寄發考試成績通知單,應考人若未收到
成績通知單,可於 101 年 4 月 22 日(星期日)至 6 月 29 日(星期五)期間自行上網列印成
績通知單(本檢定考試網站:http://tqa.ntue.edu.tw)。如未收到或無法自行上網列印,則請
填妥成績單補發申請表(第 17 頁,附表 5),並於 10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前寄達(或傳真)
至試務行政組(聯絡地址:1 0 6 - 9 9 臺北郵政 44-58 信箱,電話:02-2732-1104 轉 5133、5078、
5081、5083,傳真:02-2732-1450),並請附上回郵標準信封 1 個(填妥收信人姓名、地址、並
附貼足限時掛號 37 元郵票),逾期不予受理。
拾貳、申請成績複查
一、成績複查受理單位:
試務行政組(1 0 6 - 9 9 臺北郵政 44-58 信箱,電話:02-2732-1104 轉 5133、5078、5081、
5083,傳真:02-2732-1450)
二、申請方式及日期:
申請成績複查請於 101 年 4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起至 101 年 5 月 3 日(星期四)下
午 3 時止,至本檢定考試網站(http://tqa.ntue.edu.tw)點選「申請成績複查」(請參閱第 47 頁,
附錄 7),依網頁畫面指示登錄資料並如期完成繳費手續(請參閱第 51 頁,附錄 8),每一科複
查之工本費為新台幣 50 元整,並須另加計 37 元限時掛號回郵之費用。
考生繳費後可於 3 日
內至本檢定考試網站(http://tqa.ntue.edu.tw)查詢繳費狀況。
三、應考人申請複查科目均調閱原始作答批閱記錄,並依各科各題分別比對電腦資料庫內容及成
績通知單所載是否相符,並將複查結果送交試務行政組召開相關會議決議後據以回覆辦理。
四、申請成績複查以 1 次為限,並不得要求重新閱卷。應考人若於 101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一)仍未
收到複查成績結果通知,請於 101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前電洽試務行政組(電話:
02-2732-1104 轉 5133、5078、5081、5083)查詢。
拾參、核發考試及格者教師證書
一、本檢定考試及格核發教師證書: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 8 條規定:
「本檢定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 100 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
(一)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 60 分。
(二)應試科目不得有 2 科成績均未滿 50 分。
10
(三)應試科目不得有 1 科成績為 0 分。
缺考之科目,以 0 分計算。
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查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
書。」
※考試成績計算平均後若出現小數位數,不採行任何進位法。
二、教師證書寄送或領取方式:
(一)掛號寄送:
本檢定考試及格者請於 101 年 4 月 25 日(星期三)前,以郵戳為憑,將寄送教師證書
「回郵信封」
(約
A4
以上大小之信封,貼足
37 元
郵票,於信封上註明【領取教師資
格檢定考試合格教師證書】
,並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准考證號碼及報考類科)寄送
至原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師資培育中心或教育實習業務承辦單位,代為寄送教師證書。
(二)親自領取:
未寄送上述「回郵信封」者,請於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
(網址:http://www.tpde.edu.tw/)之「為民服務窗口」,查詢教師證書核發結果,再於
核發教師證書所載日期 10 個工作天後,親赴原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師資培育中心或教育
實習業務承辦單位領取。
(三)若考試及格者於 10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仍未收到教師證書時,請洽詢原師資培育
之大學之師資培育中心或教育實習業務承辦單位,由該校函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
補發。
(四)及格者可於 10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起,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之「為民服務窗
口」查詢教師證書字號。
拾肆、申訴
一、應考人如認為有損及個人權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訴:
(一)應考人如認為報名資格審查與事實不符,請於 101 年 3 月 2 日(星期五)前提出。
(二)應考人如認為本檢定考試當日之試務行政有損及個人權益,請於應試日(含)10 日內
提出。
(三)成績經複查後,如仍有疑義者,請於 101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一)前提出,但不受理應
考人提出要求重新評閱試卷之申訴事項。
二、請依前項各指定期限前檢附填妥之申請表(第 20 頁,附表 7),以具名方式採限時掛號向試務
行政組(1 0 6 - 9 9 臺北郵政 44-58 信箱)提出申訴,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應考人所提之申訴事項由各承辦單位依權責或依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決議處理並予書面答覆。
11
附則
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 12 條及「教師法」第 8 條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檢定,
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並依相關規定設置試題研究發展組及試務行政組分別辦理各項工
作。試題研究發展組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試務行政組委託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
二、修畢 2 類科(含)以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應考人,請就 4 類科擇一報考,經檢定及格者核
發教師證書後,得依「師資培育法」第 11 條第 3 項:「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
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證明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免依第一項規定參加實習及教師資格檢定」規定,申請核發另一類科證書。
三、如遇颱風、地震、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件,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
目不能如期進行考試時,由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授權「緊急因應組」研商後,於考試前一日
晚間 22 時前於電視台、廣播電台等媒體及本檢定考試網站(http://tqa.ntue.edu.tw)統一發布緊
急措施及補考時間。
四、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 9 條規定: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應考
者,考試時得依其需要調整施測方式。」另特殊教育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應依應考
人障礙類型、程度,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由各試務單位於考前訂定公告之。」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之應考人,得依其需要申請調整施測方式,惟應於報名時另繳驗身心障礙應考人應
考服務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第 12 頁,附表 1)
,其實際施測方式將於 101 年 3 月 8 日(星
期四)前另函通知。
五、凡未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應考人,若有特殊應試需求(如孕婦、突發重大傷病…等)
,應於報
名同時或事故發生 3 日內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向試務行政
組(電話:02-2732-1104 轉 5133、5078、5081、5083)提出申請,並由試務單位依權責處理。
六、報名表件於完成審查後即留存試務行政組備查,概不退還應考人。
七、考試前若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則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已發給教師證
書者,撤銷其教師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前項第三款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者,將函請核發學校撤銷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八、本檢定考試臨時相關訊息,公告於本檢定考試網站(網址:http://tqa.ntue.edu.tw),應考人
請自行上網參閱。
12
附表 1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考服務申請表
※本表填妥後與報名表件一併郵寄,以憑辦理
(
※ 詳見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考服務要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若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使用點字機、盲用電腦、以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須另附繳「身心障
礙應考人申請應考服務診斷證明書」
性別
應 考 人
姓
名
身心障礙手冊正面影印本浮貼處
身心障礙手冊反面影印本黏貼處
緊 急 聯 絡 人
及
聯 絡 電 話
姓名: 關係: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報 考 類 科 □幼稚園
□特殊教育學校(班) □國民小學
□中等學校
報 考 地 區 □臺北考區
□臺中考區
□高雄考區
□花蓮考區
應考人應考服務項目:第1至4項必選,有特殊需要者須詳述於第5至7項或備註欄。
申請項目
審議小組審定結果
1.入場時間
□預備鈴(鐘)聲響前,提早5分鐘進入試場準備
□正常入場時間
□同意 □否
2.考試時間
□各科應考時間延長20分鐘
□正常應考時間
□同意 □否
3.試 題
□一般試題:基本字型(Word標楷體12字型)如:恭喜
□提供放大,放大倍率:□(Word標楷體20字型)如:
恭喜
□(Word標楷體26字型)如:
恭喜
□提供點字試題本作答
□同意 □否
4.答案卷(卡)
□一般答案卷(卡)
□以原答案卷(卡)放大之A4影印本作答
□以A4空白紙代替答案卷(卡)作答
□以點字機作答(點字機須自備)
□同意 □否
5.考區提供
輔具
□檯燈(相當於60 W燈泡亮度) □坐式馬桶 □盲用電腦
□可調桌面高度之桌子: □高度70 cm以下 □高度78 cm以上
□寛度加大的桌子:寛度須達□90 cm □150 cm
□其他: .
□同意 □否
6.自備輔具
□檯燈 □放大鏡 □擴視機 □點字機 □輪椅 □柺杖
□助行器 □助聽器 □盲用算盤
□醫療器具( ) □其他:
□同意 □否
7.試場安排
□試場安排於一樓或電梯可達或安排個別試場
□同意 □否
8.其 他
□同意 □否
備 註
應考人親自簽名: (無法親自簽名者由監護人代簽並請註明原因)
13
附表 2
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應考服務診斷證明書
※請持本「診斷證明書」至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與應考人
之身心障礙類別相關之醫療科別,檢查影響應考人考試之各項閱讀、書寫及移動之能力。
應 考 人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住 址
聯絡電話 ( )
應 診 醫 院
應 診 科 別
應診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請醫師詳實填寫)
診 斷
病 情
※
請詳述。
※
如病情屬永久性障礙或在6個月內仍
無法改善者,務請註明。
□病情屬永久性障礙或在6個月內仍無法改善。
下列各項有勾選部分敬請主治醫師逐項簽章
(續下頁)
1.視覺功能
□
正常
□
有障礙
【以下選項可複選,以矯正視力為準】
眼球震顫
重度障礙:
□
A.兩眼視力優眼在0.01(不含)以下者。
□
B.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
大於20DB(不含)者。
中度障礙:
□
A.兩眼視力優眼在0.1(不含)以下者。
□
B.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
大於15DB(不含)者。
□
C.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0.2(不含)以下
者。
輕度障礙:
□
A.兩眼視力優眼在0.1(含)至0.2(含)者。
□
B.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者。
□
C.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
大於10DB(不含)者。
□
D.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0.2(含)至0.4(不
含)者。
其他(請註明) .
2.慣 用 手
□
右手
□
左手
書 寫 功 能
□
正常
□
有障礙
【以下選項可複選】
□
寫字慢
□
準確度差
□
寫字力氣差
□
雙手協調度差
□
上臂動作位移差
□
上臂動作位移大
□
其他(請註明)
14
下列各項有勾選部分敬請主治醫師逐項簽章
3.坐姿平衡功能 □正常 □有障礙
【以下選項可複選】
□頭部控制不好
□坐不穩
□無法自行坐下或站起
□姿勢異常
□書寫時姿勢控制不好
□主軀幹控制不好
□骨盆穩定度差
□下肢緊張不穩
□無法久坐,須定時變化姿勢
□無法坐
□其他(請註明)
4.移位功能 □正常 □有障礙
【以下選項可複選】
□上下樓梯需協助
□需用輔具才能行走
□需用輪椅才能移位
□由站到坐需協助
□移位速度慢
□其他(請註明)
5.聽覺功能 □正常 □有障礙
【以下選項可複選】
□優耳聽力損失在55分貝以上
□其他(請註明)
6.其他(請醫師敘明並簽章)
以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特予證明
院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須加蓋醫院關防,方具效力)
15
附表 3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退費申請表
應 考 人 編 號
(應考人免填)
應 考 人 姓 名
應 考 人 性 別
□ 男 □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行 動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
申 請 退 費
原
因
(請擇一勾選)
□ 逾期寄件
□ 資格不符
□ 重複繳費
□ 已繳費未寄報名表件
□ 表件不齊
□ 書寫資料不全
申 請 日 期
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申 請 退 費
帳
號
戶名(限本人)
帳戶資料
郵局
局號
帳
號
銀行
行名
帳
號
注意事項:
一、本表僅供符合簡章「伍、報名程序」之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應考人使用。
二、申請退費時間:合於退費條件者,應於 101 年 3 月 15 日(星期四)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三、受理單位:試務行政組(1 0 6 - 9 9 臺北郵政 44-58 信箱)
16
附表 4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修改個人基本資料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報考考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報考類科 __________________ 網路報名識別碼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修改資料項目
原輸入資料
申請修正
原因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緊急聯絡人
(與應考人關係)
畢業學校
核發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證明書之師資
培育之大學校名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
證明書字號
(中等學校類科請
加註任教學科及領
域專長別)
備註:
1. 申請更改姓名者,請檢附身分證影印本及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
2. 至遲請於 101 年 3 月 6 日(星期二)前傳真「修改個人基本資料申請表」至 02-2732-1450 並撥
打服務電話 02-2732-1104 轉 5133、5078、5081、5083(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向試務行政組申請更正,否則影響權益,由應考人自行負責且不得有異議。
17
附表 5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成績單補發申請表
※ 請應考人將申請成績單補發所應檢附之表件於 101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前傳真或寄達試務
行政組(地址:1 0 6 - 9 9 臺北郵政 44-58 信箱),傳真號碼:02-2732-1450。
應考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申請補發理由
18
附表 6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試題疑義申請表(正面)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准考證正面影印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對本項考試之試題及選擇題參考答案如有疑義,應考人應於考試完畢 3 日內 101 年 3 月 21
日(星期三)前寄出,以郵戳為憑,檢具具體理由、佐證資料及聯絡方式,填妥本表並以限
時掛號函件郵寄至「國家教育研究院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
(地址:2 3 7 - 0 3 新北市三峽
區三樹路 2 號),或利用傳真方式以憑處理(傳真號碼:02-8671-1476),逾期不予受理。傳
真後並請於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來電確認(聯絡電話:
02-8671-1472)
。另應考人對參考答案提出疑義,同一試題以 1 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通訊地址、行動電話及電話號碼請留 3 個月內可聯絡者。
(三)
准考證正面影印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
(四)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五)疑義
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超過 1 頁,請影印申請表或另
紙併附(A4 紙張大小)。(六)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
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及其參考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
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申請,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
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所提疑義如超過 1 題,准考證正面影印本僅須黏貼乙份即可。
19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試題疑義申請表(背面)
檢定類科(組)別:
科目: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併附(限 A4 大小)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請勾選)
□ 本題答案更正為: □A □B □C □D(可單選或複選)
□ 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須詳載出版年次與印刷年次),並請以 A4 紙張
影印資料內容】
書 名: 出版年次: 頁次:
作 者: 印刷年次:
20
附表 7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申訴表
應考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申 訴 事 項
申 訴 理 由
說明:
一、限應考人本人提出申訴,受理期限依簡章「拾肆、申訴」規定辦理。
二、請將本申訴表於規定期限前以限時掛號(或傳真)向試務行政組(1 0 6 - 9 9 臺北郵政 44-58 信
箱;電話:02-2732-1104 轉 5133、5078、5081、5083,傳真:02-2732-1450)提出書面申訴,
逾期不予受理。
21
附錄 1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應試科目
檢定類科
一
二
三
四
幼 稚 園
國語文能力測驗
(含國文、作文、閱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含教育
心 理 學 、 教 育 社 會
學、教育哲學等;「教
育制度」含與本教育
階段相關制度、法令
與政策)
幼兒發展與輔導
( 含 幼 兒 生 理 、 語
言、認知、社會、人
格、情緒、道德等領
域之發展、保育與輔
導等)
幼稚園課程與教學
(含幼兒教育課程理
論、課程設計、教學
原理與設計、教學環
境規劃、教學評量等)
特 殊 教 育
學校(班)
國語文能力測驗
(含國文、作文、閱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含教育
心 理 學 、 教 育 社 會
學、教育哲學等;「教
育制度」含與本教育
階段相關制度、法令
與政策)
特殊教育學生
評量與輔導
(含評量策略、評量
工具、結果解釋與應
用、特教學生鑑定與
安置、各類特教學生
身心特質、輔導、相
關專業服務、家庭支
援等)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身心障礙組)
(含特殊教育課程發
展與設計【含個別化
教育計畫】
、教學原理
與 設 計 【 含 教 材 教
法 】、 教 學 環 境 規 劃
【含輔助性科技】
、教
學評量等。)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資賦優異組)
( 含 教 育 與 教 學 模
式、特殊教育課程發
展與設計【含教學環
境規劃】
、教學原理與
設計【含個別輔導計
畫】
、教學評量、特殊
族群資優生之課程與
教學等。)
國 民 小 學
國語文能力測驗
(含國文、作文、閱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含教育
心 理 學 、 教 育 社 會
學、教育哲學等;「教
育制度」含與本教育
階段相關制度、法令
與政策)
兒童發展與輔導
(「 兒 童 發 展 」 含 生
理、認知、語言、社
會、道德、人格、情
緒;「兒童輔導」含主
要諮商理論或學派、
輔 導 倫 理 、 團 體 輔
導、學習輔導、兒童
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
研究、心理與教育測
驗)
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
(含國民小學課程發
展與設計、教學原理
與設計、班級經營、
教學評量)
中 等 學 校
國語文能力測驗
(含國文、作文、閱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含教育
心 理 學 、 教 育 社 會
學、教育哲學等;
「教
育制度」含與本教育
階段相關制度、法令
與政策)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青少年發展」含生
理、認知、社會、道德、
人格、情緒;
「青少年
輔導」含主要諮商理論
或學派、輔導倫理、團
體輔導、學習輔導、行
為輔導、生涯輔導、青
少年適應問題診斷與
個案研究、心理與教育
測驗)
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含中等學校課程發
展與設計、教學原理
與設計、班級經營、
教學評量)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90178992C 號令修正發布,100 年度起適用)
22
附錄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試場規則
93.12.2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第 7 次會議審議通過
94.12.1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第 12 次會議修正通過
95.11.1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第 17 次會議修正通過
99.11.2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第 36 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 1 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試場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 2 條 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
之情事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應考人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
重提報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第 3 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已發給教
師證書者,撤銷其教師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 4 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應考時不得飲食、抽菸,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該科不予計分;惡意或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5 條 各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人即可入場,入場後除准考證、國
民身分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訂座位
入座,經監試委員指示後仍攜帶有非考試必需用品或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應考人不得翻閱試題本、提前作答或未經監試委員許
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若強行離場或不服糾正,該科不予計分。
第 6 條 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每節考試開始後
40 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7 條 應考人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知他人答案
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伺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23
第 8 條 應考人不得相互交談、左顧右盼意圖窺伺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伺答案,
經勸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9 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之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及
手機等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
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
檢查方可使用;違反前述規定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於試場內置物區發出響聲者,扣
減其該科成績 3 分。前述各類事件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第 10 條 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暨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並得以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具照片之
健保卡或護照代替國民身分證以供查驗,違者如經監試委員查核並確認係應考人本人
無誤者,得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
規定申請補發准考證者,扣減其當節該科成績 10 分,其身分證明文件未送達者,扣減
其當節該科成績 5 分。
第 11 條 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該科不予計分。
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亦應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
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經監試委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第 12 條 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
案卷卡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卡,自動告知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經監試委員
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第 13 條 應考人須遵循監試委員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人名冊。應考人不得拒絕亦不得
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14 條 應考人應將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卡上,否則不予計分。問答題及作文作答於答案卷上,
否則不予計分。
第 15 條 應考人應依照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清
潔與完整。不得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及條碼,違者該答案卷卡分別不予計分;
不按規定作答或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或在答案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做任何與答
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分別扣減其該科答案卷卡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
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24
第 16 條 問答題及作文之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或鋼筆橫式書寫,即由左而右、由上而
下書寫,違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卷成績 10 分;應考人亦應在規定作答區內作答,違者扣
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應考人如因違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
不予計分。
第 17 條 選擇題採電腦讀卡閱卷部分,應考人作答時限用 2B 軟心鉛筆劃記,修正時須用橡皮
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違者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 18 條 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
釋題意;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委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
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19 條 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20 條 應考人未經監試委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 21 條 應考人應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其成績 3 分;情節重大者,該科不予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第 22 條 應考人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併交監試委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
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23 條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者,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或宣
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其他事項
第 24 條 應考人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考試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應由現場試務人員
立即處理,或由試務行政組議決補救方式,必要時得辦理補考等相關補救措施,應考
人不得拒絕,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別以 0 分計算。
第 25 條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答案卷卡之成績分別至 0 分
為限。
第 26 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
記載,提請試務行政組及相關會議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第 27 條 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 28 條 本規則經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通過,陳請主任委員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5
附錄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考服務要點
95.10.0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試務行政組會議修正通過
96.10.2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試務行政組會議修正通過
99.11.0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試務行政組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權益,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身
心障礙應考人應考服務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提供服務對象如下: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聽障礙應考人。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肢體障礙應考人。
(三)領有其他障別之身心障礙手冊,因障礙原因影響其應考之應考人。
三、符合前條各項之一規定之應考人,報名時,除應依照簡章之規定辦理各項報名及繳費事宜外,
並須附繳「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考服務申請表(須浮貼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以作
為審查之依據。
四、身心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
(一)預備鈴(鐘)聲響前,提早 5 分鐘進入試場準備。
(二)各科應考時間延長 20 分鐘。
(三)提供點字試題本或放大字型之試題本。
(四)以原答案卡放大為 A4 紙之影印本或空白答案紙作答選擇題,或以點字機作答。
(五)協助應考人閱讀或記錄答案之輔具。
(六)安排應考人於 1 樓考場應考或有電梯可達或安排個別試場。
(七)其他障礙所需之特別服務。
五、身心障礙應考人若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使用點字機、盲用電腦、以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
須另附繳「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應考服務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須至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與應考人之身心障礙類別相關之醫療科別,檢查
影響應考人考試之各項閱讀、書寫及移動之能力。
六、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並由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審議小組就
應考人所提申請資料審定之。
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審議小組成員由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與相關專業人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