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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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第
一 條 及 第 五 條 附 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表 修 正 總 說 明  

 

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迄今,為使本檢定類科及應試科目之規範,更

為具體及符實際需求,爰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就本辦法之授權規範形式及內容觀之,仍符合教師法第八條規定,爰將法

源依據增列「教師法」規定,以符法制體例。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經考量教學與理論之實際需要,將幼稚園等四檢定類科「教育原理與制度」

應試科目之範圍排序加以調整為:

「教育制度」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

法令與政策。

(第五條附表應試科目二) 

三、將幼稚園等四檢定類科「課程與教學」應試科目之範圍調整為:課程發展

與設計、教學原理與設計、班級經營、教學評量等,以符實際需要。(第

五條附表應試科目四) 

四、「兒童發展與輔導」及「青少年發展與輔導」二應試科目,按其身心發展

階段別,明確規定其含括範圍。

(第五條附表應試科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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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一條 
修正條文對照表 

文 現

文 說

 

 

 

第一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
第二項 及教師法第八條 規
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教師法第八條授權訂定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
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固
已廢止,惟就其授權規範形式
及內容觀之,本辦法仍得列其
為授權依據,爰配合修正法源
依據,以符法制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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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五條附表高級中等以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修正對照表 

 

表 現

表 說

應試科目 

檢定類科

 

一 

二 

三 

四 

應試科目

檢定類科

 

一 

二 

三 

四 

幼稚園 

國語文能力測驗 
(含國文、作文、
閱讀、國音等基本
能力。)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含教
育心理學、教育社會
學、教育哲學等;

「教

育制度」含與本教育
階段相關制度、法令
與政策。) 

幼兒發展與輔導 
(含幼兒生理、語言、認知、
社會、人格、情緒、道德等
領域之發展、保育與輔導
等。) 

幼稚園課程與教學 
(含幼兒教育課程理
論、課程設計、教學原
理與設計、教學環境規
劃、教學評量等。)

幼  稚  園 

國語文能力測驗
(含國文、作文、
閱讀、國音等基本
能力。)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含教育心理
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學
等;「教育制度」含與本教
育階段相關之政策、法令與
制度。) 

幼兒發展與輔導 
(含幼兒生理、語言、認知、
社會、人格、情緒、道德等
領域之發展、保育與輔導
等。) 

幼稚園課程與教學 
(含幼兒教育課程理
論、課程設計、教材教
法、教學環境規劃、教
學評量等。) 

特殊教育學校
(班) 

國語文能力測驗 
(含國文、作文、
閱讀、國音等基本
能力。)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含教
育心理學、教育社會
學、教育哲學等;

「教

育制度」含與本教育
階段相關制度、法令
與政策。)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 
(含評量策略、評量工具、
結果解釋與應用、特教學生
鑑定與安置、各類特教學生
身心特質、輔導、相關專業
服務、家庭支援等。)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含特殊教育課程發
展與設計、教學原理與
設計、教學環境規劃、
個別化教育計畫、教學
評量等。) 

特殊教育 
學校(班) 

國語文能力測驗
(含國文、作文、
閱讀、國音等基本
能力。)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含教育心理
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學
等;「教育制度」含與本教
育階段相關之政策、法令與
制度。)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 
(含評量策略、評量工具、
結果解釋與應用、特教學生
鑑定與安置、各類特教學生
身心特質、輔導、相關專業
服務、家庭支援等。)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含課程設計、教材教
法、教材編修、教學策
略、教學評量、教學環
境規劃、個別化教育計
畫等。) 

國民小學 

國語文能力測驗 
(含國文、作文、
閱讀、國音等基本
能力。)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含教
育心理學、教育社會
學、教育哲學等;

「教

育制度」含與本教育
階段相關制度、法令
與政策。) 

兒童發展與輔導 
(「兒童發展」含生理、  認
知、語言、社會、道德、人
格、情緒;

「兒童輔導」含主

要諮商理論或學派、  輔導倫
理、團體輔導、學習輔導、  兒
童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
究、心理與教育測驗。) 

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
(含國民小學課程發
展與設計、教學原理與
設計、班級經營、教學
評量等。) 

國民小學 

國語文能力測驗
(含國文、作文、
閱讀、國音等基本
能力。)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含教育心理
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學
等;「教育制度」含與本教
育階段相關之政策、法令與
制度。) 

兒童發展與輔導 
(含國民小學兒童之生理、
語言、認知、社會、人格、
情緒、道德等領域之發展、
諮商與輔導等。) 

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
(含國民小學課程發
展與設計、教材教法、
教學活動設計、教學評
量、教學情境規劃、班
級經營等。) 

中等學校 

國語文能力測驗 
(含國文、作文、
閱讀、國音等基本
能力。)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含教
育心理學、教育社會
學、教育哲學等;

「教

育制度」含與本教育
階段相關制度、法令
與政策。)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青少年發展」含生理、  認
知、社會、道德、人格、情

「青少年輔導」含主要諮

商理論或學派、輔導倫理、
團體輔導、學習輔導、行為
輔導、生涯輔導、青少年適
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心
理與教育測驗。) 

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含中等學校課程發
展與設計、教學原理與
設計、班級經營、教學
評量等。) 

中等學校 

國語文能力測驗
(含國文、作文、
閱讀、國音等基本
能力。) 

教育原理與制度 
(「教育原理」含教育心理
學、教育社會學、教育哲學
等;「教育制度」含與本教
育階段相關之政策、法令與
制度。)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青少年生理、語言、認知、
社會、人格、情緒、道德等
領域之發展,及其輔導理念
與技術。) 

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中學課程發展與設
計、教材教法、教學活
動設計、教學評量,教
學情境規劃、班級經營
等。) 

一、 幼稚園檢定類科修正如下: 

(一)應試科目二「教育原理與制度」

範圍調整為:

「教育制度」含與

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法令與
政策,俾使語詞排序符合邏輯
性。 

(二)應試科目四「幼稚園課程與教

學」範圍中「教材教法」

,調整

為「教學原理與設計」

。 

二、特殊教育學校(班)檢定類科修

正如下: 

(一)應試科目二「教育原理與制度」

範圍調整為:

「教育制度」含與

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法令與
政策,且使排序符合邏輯性。

(二)應試科目四「特殊教育課程與

教學」範圍酌予調整,以符實
際需要。 

三、國民小學檢定類科修正如下: 

(一)應試科目二「教育原理與制度」

範圍調整為:

「教育制度」含與

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法令與
政策,使排序符合邏輯性。 

(二)應試科目三「兒童發展與輔導」

範圍,按其身心發展階段別,
規定其含括範圍。 

(三)應試科目四「國民小學課程與

教學」範圍酌予調整,以符實
際需要。 

四、中等學校類修正如下: 

(一)應試科目二「教育原理與制度」

範圍調整為:

「教育制度」含與

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法令與
政策,俾使排序符合邏輯性。

(二)應試科目三「青少年發展與輔

導」範圍,按其身心發展階段
別,明確規定其含括範圍。 

(三)應試科目四「中等學校課程與

教學」範圍酌予調整,以符實
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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