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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
試場規則
93.12.2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第 7 次會議審議通過
94.12.1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第 12 次會議修正通過
95.11.1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第 17 次會議修正通過
98.11.2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第 32 次會議修正通過
99.11.2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第 36 次會議修正通過
101.12.0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第 43 次會議修正通過
102.12.0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第 46 次會議修正通過
103.11.27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第 49 次會議修正通過
104.11.2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第 52 次會議修正通過
105.11.2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第 55 次會議修正通過
106.12.0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第 58 次會議修正通過
107.11.19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第 4 次會議修正通過
109.03.1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第 9 次會議修正通過
110.03.0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第 12 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
格考試試場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 2 條 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
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應考人應予充分
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二、一般注意事項
第 3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
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通過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通過資格;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教師證書;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
第 4 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應考時不得進食、抽菸,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再犯者
即請其離場,並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該科考試時間開始 40 分鐘
後始得離場,該科不予計分;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5 條 各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人即可入場,並迅速依
111 年 5 月 18 日教育部奉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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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訂座位入座,經監試委員指示後仍攜帶有非考試必需用品或不就座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每節預備鈴(鐘)聲響後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應考人不得書寫劃記及
翻閱試題本、提前作答或就座後未經監試委員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
該科成績 5 分,其不服糾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強行離場或將試題本、答案卷、答案卡送出場外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6 條 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每節考
試開始後 40 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7 條 應考人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
知他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伺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8 條 應考人不得相互交談、左顧右盼意圖窺伺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
人窺伺答案,經勸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9 條 應考人入場後僅可攜帶准考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考試必用書寫、擦拭之文
具及尺規用具,如黑色 2B 軟芯鉛筆、橡皮擦、黑色或藍色墨水的筆、修正
液或修正帶、三角板、直尺、圓規,但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
用具,其餘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經監試委員指示後仍不
放妥非考試必需用品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應考人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
如發現誤置者,應於考試開始鈴(鐘)聲響畢前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考試
開始鈴(鐘)聲響畢後,始發現將書籍、紙張、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其
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具有計算等功能之
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考試開始鈴(鐘)聲響畢後,發現應考人使用前項之器材或物品者,該科不
予計分。
應考人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
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設備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
出聲響、震動或其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亦不得使用未經申請及檢查之
個人醫療器材如電子耳、助聽器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三、防疫期間應特別注意事項
第 10 條 進入管制區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須配合量測體溫,量測結果有異常者,須配合複檢。
二、 須全程佩戴口罩。
三、 須出示本考試指定之證明文件,無相關證明文件或未能出示者,
應至指定地點由試務人員確認身分後方得進入管制區。
四、 經勸導或處置仍故意不配合上述事項者,禁止進入管制區;強行進
入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除監試委員及試務人員外非具應考人身分者不得進入管制區,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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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者,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五、 經 COVID-19 快篩結果陽性未經 PCR 檢測,或檢測結果未出來者,或
確診未解除隔離者,不得應試。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屬
「居家隔離」
、
「居家檢疫」
、或「自主防疫」之應考人,請於接獲政
府相關單位通知後,立即與本考試試務行政組聯絡,俾利試務安
排,切勿私自參加考試;凡經 COVID-19 快篩結果陽性未經 PCR 檢
測,或檢測結果未出來者,或確診未解除隔離、居家隔離、居家檢
疫或自主防疫之應考人,未先通報有私自參加考試之情事發生者,
經查證屬實,將提報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審議,最重為取消考試資
格;並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7 條規定辦理。
第 11 條 體溫量測經複檢後仍達額溫 37.5 度或耳溫 38 度以上者,一律移至防
疫備用試場應試, 應考人不得拒絕或要求給予救濟或補償等措施;故意不
配合者,該節以「缺考」論處。
第 12 條 應考人自進入試場起,除經監試委員許可外,應全程佩戴口罩,經勸導
後仍故意不佩戴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並強制移至適當場所至該節考
試開始 40 分鐘後始可離場。
應考人於監試委員核對具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查驗身分時,應暫時脫
下或拉下口罩至可辨識面貌,經查驗身分後戴回。經勸導後仍故意不配合
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並強制移至適當場所至該節考試開始 40 分鐘
後始可離場。
第 13 條 應考人如有身心因素或特殊狀況致無法佩戴口罩,應於考試日 3 日前下
午 5 時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教學醫院或地區醫
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且醫囑須清楚敘明未能佩戴口罩原因及佩戴後
可能造成之影響,並向本考試試務行政組申請,經審查核可者將移至防
疫備用試場應試,不適用第 10 條第 2 款之規定。
第 14 條 除不可歸責於應考人的事由外,應考人不得以配合本規則為由,要求延
長受影響之考試時間、於截止入場時間後進入試場,或給予救濟或補償等
措施。
四、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第 15 條 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入場
應試。身分證明文件係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
二、護照。
三、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
未能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者,如經監試委員查核確認係應考人本人無誤者,
得先准予應試,惟身分證明文件至當日最後一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前仍
未送達者,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未攜帶准考證之應考人,可持身分證明文件至試務中心補發,當節考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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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扣減當節
該科成績 10 分。
第 16 條 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該科
不予計分。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亦應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
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
試場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經監試委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
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第 17 條 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
並檢查答案卷卡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
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卡,自動告知者,扣
減其該科成績 5 分;經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五、作答注意事項
第 18 條 應考人須遵循監試委員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人名冊。應考人不得
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19 條 應考人應將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卡上,否則不予計分。非選擇題(含寫
作)及綜合題應作答於答案卷上,否則不予計分。
第 20 條 應考人不得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或條碼,違者該答案卷卡分別不
予計分;應考人應依照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
持答案卷及答案卡清潔與完整。不按規定作答或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
或在答案卷卡上揭露姓名、就讀學校系所等任何相關學經歷背景,或做任
何與作答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分別扣減其該科答案卷卡成績 10 分,
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加減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 21 條 非選擇題(含寫作)及綜合題之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的筆書寫,違
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卷成績 5 分。
應考人應在規定作答區內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應考人如因違
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 22 條 選擇題採電腦讀卡閱卷部分,應考人作答時限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劃記,修
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違者致光學閱
讀機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 23 條 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但
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委員後
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24 條 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 5 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該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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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計分。
第 25 條 應考人未經監試委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
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 26 條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且不得再接觸試題本及
答案卷(卡),如有違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
扣減其成績 3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六、離場注意事項
第 27 條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後,應將答案卷、答案卡併交監試委員驗
收,不得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28 條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者,應將答案卷、答案卡及試
題本併交監試委員,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提早離場者,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七、其他事項
第 29 條 應考人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考試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應由現
場試務人員立即處理,或由試務行政組議決補救方式,必要時得辦理補考
等相關補救措施,應考人不得拒絕,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別以 0 分計
算。
第 30 條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答案卷卡之成績
分別至 0 分為限。
第 31 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委員或試務人
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試務行政組及相關會議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
理。
第 32 條 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 33 條 本規則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會議通過,陳請
主任委員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