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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寓人權教育於友善校園的建立
-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的目的
1
民法所捍衛的人權生活
4
刑法與人權保障
5
第一部分 校園篇
6
校園霸凌
6
01_買不起的球鞋 (言語霸凌、公然侮辱罪、民事損害賠償)
7
02_糾察不糾察 (肢體霸凌、網路霸凌)
9
03_造謠生事 (關係霸凌、誹謗罪)
11
04_說話的藝術 (肢體霸凌、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13
校園暴力
15
05_球場規則 (傷害罪、民事損害賠償)
16
06_不要虐待我 (兒童虐待、家庭暴力防治法、傷害罪)
18
07_給我保護費 (恐嚇取財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21
08_請妳給我愛 (恐嚇危害安全罪)
23
09_以假亂真 得不償失 (偽造有價證券罪)
24
10_球賽與鬥毆 (傷害罪)
25
性別關係
27
11_兩小無猜有罪嗎 (對幼年男女為性交猥褻罪)
28
12_不好笑的笑話 (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
29
13_老師,我愛你 (與幼年男女性交罪)
31
14_走樣的約會行程 (強制性交罪)
33
財產犯罪
34
15_省錢省過頭 美德變缺德 (毀損罪、竊取電能罪)
35
16_遊戲機不見了!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行為)
37
17_變調惡作劇:刺破輪胎變重傷 當心輕罪變重罪! (毀損罪、傷害罪)
38
18_綁架賠一生 (擄人勒贖罪)
40
ii
輔導與管教
42
19_「Nike」小姐的故事 (教師責任)
43
其他類型
45
20_大成的手機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46
21_哲生的秘密 (加工自殺罪、加工自傷罪、自殺輔導專線)
48
22_侵犯隱私 恐負刑責 (妨害秘密罪、散布竊錄內容罪)
50
23_網路交友要謹慎、中輟逃學真是笨 (和誘罪、強迫入學條例)
52
24_偽造請假條案 (偽造文書罪、少年事件處理法)
55
25_收不到的演唱會門票 (詐欺罪)
57
26_校園意外頻傳 不可不慎 (校園意外事件法律責任)
59
第二部分 校外篇
61
幫派犯罪與個人、社會法益侵害之事件
61
27_絕對不能說! (公然侮辱罪)
62
28_你不能看這個! (妨害書信秘密罪)
64
29_你「快樂」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66
30_是不是兄弟?(聚眾鬥毆罪)
68
31_意義是什麼?我只聽過義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70
32_這下火大了!(放火罪)
72
33_KO 青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74
34_「尬車」就是「尬命」!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76
兒少福利
78
35_抽一口行不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79
36_不要亂摸我(強制猥褻罪)
81
37_爸爸不要打媽媽、爸爸不要打我(家庭暴力防治法)
83
財產犯罪
85
38_不用錢的娃娃(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罪)
86
39_拾物不還 惹禍上身(侵占遺失物罪)
88
40_變調的義氣:結夥竊盜 罪加一等!(竊盜罪)
90
智慧財產權
92
iii
41_當盜用成為習慣,我們的世界將不再充滿創意(著作權侵害)
93
42_改編他人作品 kuso 一下,不忘尊重他人著作權(合理使用)
95
43_好聽的部落格(重製、公開傳輸)
97
網際網路
99
44_網路愛情故事(和誘罪、略誘罪)
100
45_網路聊天援交室(利用網路促使人為性交易罪)
102
46_「網購高手」的難題(郵購買賣、消費者保護法)
104
47_寶物蒸發了(妨害電腦使用罪)
106
48_揪人的後果(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49_網路發言要注意(網路危害公共安全罪)
108
110
個人資料保護
112
50_不過是填個問卷嘛?(洩漏個資隨時會發生)
113
51_為什麼好朋友要把我的資料外流?(個資法適用的範圍)
115
52_安安~幫我買張橘子卡(詐騙與個人資料)
118
其他類型
120
53_工作輕鬆賺錢容易?(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引誘容留媒介幼童與人性
交猥褻罪)
121
54_得不償失的工讀(盜用印章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23
55_不熟悉的機車(傷害罪、民事損害賠償)
125
56_砸人遊戲(傷害罪)
127
57_被欺負的狗狗(動物保護法)
128
58_來一根,行不行?(菸害防制法)
130
59_電話與提款機(詐欺罪、防詐騙專線)
132
60_你可以捐血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134
附錄一:法治教育學生手冊編後記
136
附錄二:認識校園霸凌
141
附錄三:霸凌應負起的法律責任
143
附錄四: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145
附錄五:少年事件處理
146
iv
附錄六:電話諮詢專線
147
諮詢委員及編輯群
148
1
寓人權教育於友善校園的建立
-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的目的
校園法治教育的主要目的,不只是要教學生應遵守之法律規定,以及違法時
所應負的法律責任,更重要的是要讓學生知道:不論是刑法的規定或民法的規
定,都是在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都是為了保障每個人的自由與權利,而去規
範人與人間的行為準則與相互間的權利義務,並以每個人的人權能得到最大程度
的保障為理想。因此,校園法治教育其實就是人權教育,而人權教育的具體實踐,
就是在校園中建立起對每個人(包括校長、老師、學生、家長及其他人員)都友
善的校園環境。
壹、什麼是人權教育?
人權教育(Human Rights Education)的目的,是要使人們了解「作為人
與保持作為人的權利」(the rights to be human and remain human),並且依
世界人權宣言第 26 條第 2 項之規定:「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
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其便是強調「接受人權教育本身就是一種人權」
(HRE
as a human right in itself)。至於人權教育除了將「人權作為教育的內容」在教
育中使同學理解各種人權文獻,例如:世界人權宣言(UDHR)、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以及兒童權利
公約(CRC)等人權公約的內容與意義外,依世界人權宣言第 26 條第 1 項之規
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 28 條第 1 項之
規定:「締約國承認兒童有接受教育之權利 ….」也都同時強調「教育作為一種人
權」,認為受教育是每個人的權利,尤其同學的受教育權利更應受到保障。
我們在校園中實施人權教育的目標,主要在於使同學對人權有覺察或意識,
學習知道有關人權之問題及其起源與緣由,並學習知道有關理想的解決之道與實
際而可行的解決之道,最終使同學願意承諾投入推展人權的志業,並進而在個人
的文化、宗教與政治環境中,付諸合理的行動,而有助於人權教育的推展。此即
從意識到學習到實踐的歷程。
為了達到人權教育的目的,校園實施人權教育的實踐策略可以歸納為 5E 原
則,即:
一、講解(Explanation):用理性來檢驗和理解有關人權的事件和問題。
2
二、舉例(Examples):提出一些可供仿效的人權行動模範。
三、勸勉(Exhortation):鼓勵依人權原則來協助需要被協助者。
四、體驗(Experience):提供機會以實際行動來改善人權狀況。
五、環境(Environment):建立一種符合人權精神的教室和團體文化。
由此可知,友善校園的精神就是要建立一種符合人權精神的校園環境和文
化,來達成人權教育的目標。
貳、人權教育與友善校園
既然人權教育的實施策略之一就是要建立友善校園,所謂友善校園,就是要
建立符合人權精神的校園環境和校園文化,希望藉此讓校園成為人人(教師、學
生、家長與行政人員等)相互尊重與關懷的校園,而且友善校園不是只有對學生
友善,而應是對每個人(教師、學生、家長與行政人員等)都友善的校園。所以,
友善校園的建立應考慮:
一、環境友善:學校的校園環境應該對所有校園的成員都是友善的。例如,無障
礙措施是要對身體障礙者友善、女用廁所的擴增則是對女性的友善。
二、制度友善:學校的制度與規範的建立,應該對所有遵守這些制度及規範者是
友善的。例如,學校處理校務採取主動通知、利害關係人之參與、權益教示、
完善申訴救濟措施等,讓制度對每個人都友善。
三、人彼此友善:便是強調人與人要彼此尊重、相互關懷,因此:(一)待人如
己,設身處地為他人考量;(二)彼此尊重,全力維護彼此的人權;(三)理
性溝通,程序民主並保障弱勢,便是友善校園中人際關係的基礎。
參、友善校園與學生輔導管教
如果要建立友善校園,學校對於學生的輔導管教,應作為友善校園之一環。
輔導管教作為一種學校教育制度,必須在制度上對學生友善,其以教育目的的實
現為首要原則。由於輔導管教涉及教師、學生、家長與學校彼此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在處理這些人彼此間的關係時必須對每個人都是友善的,在法律關係的處理
上,應該同時考量加害人與被害人的權益與立場。但是輔導管教的目標仍然必須
是以維護教育人權,保障多數學生的受教權,但也必須避免侵害受管教學生的受
教育權。尤其必須在輔導管教中實踐人權教育,使學生:
一、瞭解彼此人權之所在;
二、使學生了解自由之意義、自由之限制與伴隨自由之責任;
三、使學生在輔導管教過程中感受人權之受保障與尊重。
3
肆、編輯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的意義
為了在學生的輔導管教中能夠實踐友善校園的精神,並寓人權教育於友善校
園的建立。本次編輯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除了要使學生知道人與人間應該要
相互尊重彼此的人權與基本自由,並遵守人與人間行為準則與權利義務及責任的
有關規定之外,並期待教師能在校園中隨時利用本手冊之各種案例,從人權教育
的角度,帶領學生理解人權的重要性,並應強調法治教育的真正目的,是在透過
各種法律規範的適用及法律責任的履行下,才能夠維持社會的正義與和平,使每
個人都能享有更大的自由與權利。也只有在法治的社會中,才能真正建立持久而
穩固的友善校園與社會。
總編輯
周志宏
4
│
民法所捍衛的人權生活
│
隨著時代巨輪不斷前進,面對社會生活型態的劇烈變動,法
律即是作為因應並規範 21 世紀的新社會準繩。同時,國家社會
的和諧與安定,也有賴法律建立起多道安全堤防,而民法正是其
中一道重要防線!
我國民法法條共計 1225 條,內容分為民法總則、債編、物
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等五編。尊重基本人權及民主法治的基本
精神下,民法主要在規範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所發生的各種法律行
為,包括一個人從出生至死亡,有關一切的食、衣、住、行、育、
樂等各種活動所會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在以財產為核心的條文內容中,例如:民法總則、債編與物
權篇,為落實憲法維護人民財產權,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的原
則下,清楚地規範交易安全及財產的保障,並兼顧到社會的公平
與正義。
而在以身分為核心的法條內容中,如民法的親屬及繼承編也
清楚地規範親屬、身分間的關係,包括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監護與
責任義務、夫妻關係成立乃至解消、遺產之分配等等。使大家無
論是在個人身分或在家庭的角色皆可以發揮各司所職、各盡其分
的功能。
所以「生活處處是民法,民法即是生活」這句話,正是貼切
地把民法與生活間那般休戚與共的密切關係說明得淋漓盡致。在
民法的學習上,對於每一位想要成為 21 世紀現代公民的學生,
可以說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5
│
刑法與人權保障
│
為落實憲法對於人民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的保障,並為
了維護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國家有義務透過民意機關制定刑法
及其他刑事法律,以刑罰手段懲罰侵害他人權利或破壞社會秩序
的行為人。
因此瞭解立法者制定了哪些規範,使我們得以在日常生活中
安居樂業,是一件重要的事。期望同學們經由本手冊的介紹後,
對於這些規範有更進一步的認識,更能妥適安排自我的生活。
刑事法規的制定規範人民自由與權利的界限問題,逾越者則
會受到國家的制裁。用殘酷的刑罰來懲罰犯罪人這樣的概念,是
早期「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時代裡,所採取嚴刑峻法的思想,
並不符合當代刑法思潮。
現今多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保護人權與法益,施予的刑罰
必須公正反映出行為人的惡性程度,使其能反省贖罪,有效預防
及矯治犯罪,並且教育社會大眾,產生嚇阻犯罪等功能。
此外,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避免殘酷的刑法過度干預
或剝奪人民的權利,在刑事法中有兩個很重要的原則:「罪刑法
定主義」與「無罪推定原則」。前者指的是「沒有法律依據就不
構成犯罪,沒有法律依據就不得施以刑罰」,後者指的是「未經
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
因此,在被告判決確定有罪之前,他的基本權利即不應該遭
到剝奪,以避免蒙受不白之冤,或是成為輿論審判中的犧牲者。
這是我們在面對刑事犯罪,追求事實真相以及還給受害人應有的
正義的同時,必須念茲在茲的信念。
6
第一部分 校園篇
校
ㄒㄧㄠ
ˋ
園
ㄩㄢ ˊ
霸
ㄅㄚ ˋ
凌
ㄌㄧㄥ
ˊ
7
01_買不起的球鞋
(言語霸凌、公然侮辱罪、民事損害賠償)
王小明一家的經濟狀況不是很好,為了節省家庭費用的支出,小明只能穿哥
哥的舊衣服和舊鞋子。因為如此,小明常常被班上的小華取笑,甚至是幫他取綽
號叫他乞丐。隨著農曆過年來到,疼愛小孩的王爸爸幫小明買了一雙新球鞋。
新學期開始後,小明開心的穿著新球鞋上學去,迫不及待的讓同學們看他的
新球鞋。同學們紛紛讚美小明的新球鞋,只有小華對小明的新球鞋非常不屑,在
旁邊不斷地說「那鞋子也沒有多好看啊!不過就是地攤貨,有什麼好稀奇的!」
無法忍受小華的嘲諷的小明生氣地質問小華:「你為什麼要一直批評我的鞋子?
你只不過是羨慕我有新鞋子穿罷了!」聽到小明的話而惱羞成怒的小華說:「誰
會羨慕你有那種地攤貨穿啊?而且你家窮的要命哪來的錢買新鞋子?我知道
了!一定是你爸當小偷,去偷別人的錢,才有錢幫你買新鞋子!大家快看,王小
明穿的鞋子是用偷來的錢買的!」
聽到小華的話,小明非常生氣地反駁他。眼看小明和小華之間的氣氛十分緊
張,都快打起架來了,同學趕緊跑去找老師,老師急忙趕到後,才解決兩人的衝
突。
法律分析
霸凌行為通常是以「強凌弱、眾暴寡」的模式進行,但這樣的「弱肉
強食」、是不尊重他人人權的行為,已被現代文明社會所唾棄,並以刑法
等法律明文禁止。教育部目前訂定校園霸凌要件為:具有欺侮行為;具有
故意傷害的意圖;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以
上要件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後,即構成霸凌行為。
在上述案例中,小華長期嘲笑小明,以及幫小明取不雅綽號這種藉由
言語傷害、取笑他人的行為,屬於霸凌行為中的「言語霸凌」。所謂「霸
凌」是指「故意、持續的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或肢體動作等方式,
直接或間接對他人實施排擠、欺負或騷擾等行為,致被霸凌人處於劣勢、
弱勢的地位,並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的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
動之進行」
。
「言語霸凌」則是指行為人以言語欺侮被霸凌人,例如取綽號、
嘲笑、詆毀、辱罵,或故意諷刺等情形。這一類霸凌的特點是快速不易被
發現,表面上不會造成身體上的疼痛,卻會在被霸凌人內心留下深刻的傷
害。
該案例中的行為人是小華,被霸凌人則是小明。小華明知小明的爸爸
不是小偷,但為了取笑王小明,而在全班同學的面前侮辱小明的爸爸是小
偷,妨害小明爸爸的名譽,依據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規定:
「公然侮辱
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所以小華可能要負擔公然侮辱罪的刑
8
事責任。另外,依據刑法第 314 條,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所謂告
訴乃論之罪是指針對某些犯罪,法律規定一定要有權利提起告訴的告訴權
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依法向檢察
官提起告訴後,檢察官才能提起公訴來交由法官審判。這些罪在法律條文
上會載明「本章或ㄨㄨ罪,須告訴乃論」,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
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和它相對的是非
告訴乃論之罪,亦即被害人不論是否有提起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
嫌疑,即得進行偵查並決定是否起訴。因此,小華雖然在全班同學的面前
侮辱小明的爸爸是小偷,而妨害小明爸爸的名譽,觸犯了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關於公然侮辱罪的規定,但是如果小明的爸爸沒有合法提出告訴,檢
察官就不得提起公訴。
另外依據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以小明的爸爸如果提起告訴,小華除
必須負擔刑事責任外,另外也必須負起民事上侵害他人人格權的損害賠償
責任;即使小華是未成年人,依據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的規定,小華和他
的法定代理人必須一起負擔民事責任。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
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練習題
1.( )小華在同學的面前罵小明的爸爸是小偷,必須負擔刑事責任,但不必
對於小明的爸爸名譽受損一事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 )縱使小明的爸爸沒有提出告訴,少年法院或法庭亦可對小華施以保護
處分?
解答:1.X 2.O。
9
小欣是個熱心、富有正義感的人,只要看到班上同學有違規行為,就會出面
規勸、制止他們。但也因此有不少同學不滿小欣的行為,小美就是其中之一,她
時常在網路上聯合其他同學一起批評小欣,或是故意拍下小欣出糗的影片放到網
路上和其他同學一起取笑她。
某天,小欣看到小美和她的同伴準備蹺課,便上前勸阻,然而小美卻趁機對
小欣進行報復。小美一夥人將小欣帶到校園的角落後,開始對小欣拳打腳踢,造
成小欣全身瘀青,她的手甚至被小美拿石頭刺傷。而這整個欺凌的過程都被小美
利用手機拍攝下來,小美回家後更將整段影片放到自己的部落格上供大家觀看。
這一整段霸凌影片在該校園內流傳開來,全校同學私底下互相傳閱影片,這
對小欣而言無異是二度傷害,小欣因為害怕大家的眼光以及流言,而拒絕上學。
法律分析
小美在網路上取笑、辱罵小欣,以及上傳影片,讓不特定人瀏覽影片
的行為,都屬於「網路霸凌」的情形。「網路霸凌」是指「行為人利用網
路或行動手機等電子媒介,傳送或散布文字、圖像或影片等資訊內容,企
圖使他人心生畏懼或感到不愉快、不舒服的行為」
。
所謂的「肢體霸凌」是指「故意、持續地以肢體動作對他人為排擠、
欺負等行為,並造成他人處於劣勢、弱勢的地位」。然而本題在肢體衝突
的部分,由於小美和她的同伴對小欣的肢體傷害並非長期性的行為,故不
屬於霸凌行為,應單純從傷害罪的相關規定來作討論。小美和她的同伴企
圖讓小欣受傷,而對小欣拳打腳踢的行為,違反刑法上關於傷害罪的規
定,依據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依照該規定,小美和她的同伴
必須負擔刑事責任。但依刑法第 287 條,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須小欣
或她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且小美及其同伴的年齡需滿 18 歲,才能由
檢察官提起公訴。
在網路霸凌的部分,小美長期在網路上辱罵小欣的行為,妨害小欣的
名譽,且網路屬於開放性的空間,任何人都能看到小美對小欣批評的話
語,依據刑法第 309 第 1 項之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
下罰金。」小美可能要負擔公然侮辱罪的刑事責任。
此外,小美將小欣受到霸凌的經過拍下來放到網路上,她的行為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的規定,同法第 91 條第 4 項規定: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
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 2 萬元
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所以小美需要為她上傳霸凌影片的行為負擔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上的行政責任。
02_糾察不糾察
(肢體霸凌、網路霸凌)
10
此外,小欣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於小美及其同伴依據民法第 184 條、
第 193 條及第 195 條提起民事訴訟,向小美及其同伴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
因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
回復的適當處分。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
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
處分。」
練習題
1.( )小美將小欣的遭到霸凌的經過拍成影片,並將影片放到網路上讓同學
觀看,小美可能會因為自己的行為,同時負刑事責任及民法上的損害
賠償責任。
2.( )小美和她的同伴為了給小欣一點教訓,企圖讓小欣受傷,而對小欣拳
打腳踢的行為,不是刑法犯罪行為。
解答:1.O 2.X。
11
小光是個認真的學生,在班上的成績表現優異,各方面都很突出,但是他對
於跑步卻不是很在行,每次體育課的跑步考試,他都是最後一名。和小光完全相
反的是小傑,他的成績雖然不是很突出,但卻是班上的運動健將,對於跑步這項
目最為擅長,時常在運動會上拿下不少獎牌。這讓小光非常的嫉妒。
有一天,小傑代表學校出去參加全國性的運動大會,再度為校爭光,奪得第
一名。當小傑開心地接受同學的祝賀時,小光的不滿已經達到最高點,為了要排
擠小傑,給小傑一點教訓,小光到處跟同學說:「我聽說小傑在校外都跟不良少
年聚在一起,他們假日都跑到郊外去飆車,而且他哥哥還是混黑道的!像這種人
我們還是離他遠一點吧!免得惹禍上身。」相類似的謠言在班上傳開,同學們都
不敢和小傑相處,小傑因而受到孤立,不願去上學。
小傑的父母見小傑的情況不對勁,向老師關切此事,才發現是小光四處造
謠、孤立小傑,小傑的父母對此感到十分生氣,打算對小光和他的父母提告。
法律分析
這個案例的情形屬於「關係霸凌」
。
「關係霸凌」通常伴隨著言語霸凌
的情形發生,霸凌者透過傳播不實的謠言,試圖讓弱勢者受到團體的排擠
或討厭,刻意疏離受霸凌者,讓他孤立在團體外,得不到社交支援,這對
受霸凌者的心理會造成深遠的影響,擾亂他的人際關係。
目前我國法律對於關係霸凌的情形並未有清楚的規範,但伴隨關係霸
凌而產生的肢體霸凌、言語霸凌或是網路霸凌,則有可能受到法律的約束。
以本案為例子,小光為了孤立小傑,明知不是事實,仍向同學散播關
於小傑的不實謠言,影響小傑的名譽,依據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的規定,
小光即已牴觸刑法上誹謗罪的規定。
此外,誹謗小傑名譽的小光除了先前所說的刑事責任外,依據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還必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小光是未成年人,
依據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小光和他的法定代理人則必須一起負擔該民事
賠償責任。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03_造謠生事
(關係霸凌、誹謗罪)
12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
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練習題
1.( )小光為了排擠小傑,向同學散播關於小傑的不實謠言,已經構成刑法
誹謗罪。
2.( )小光說小傑都和不良少年一起行動,並常去飆車等這種誹謗小傑名譽
的話,除了刑法誹謗罪外,也需承擔民法上侵權行為的責任。
解答:1.O 2.O。
13
04_說話的藝術
(肢體霸凌、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某天在某高職裡,1 名一年級的男生,因講話太直接,被班上同學排擠,某
日於教室外遭 4、5 人手持棍棒圍住走廊兩側,讓他無法離開,並逼迫他做伏地
挺身、交互蹲跳,甚至被帶往頂樓圍毆,還譏笑他:「你這個豬頭,很囂張嘛!」,
校方在獲知後通報教育部,並進行懲處。
法律分析
在本案例中,加害者於教室外走廊圍堵別人使其無法自由行動甚至心
生恐懼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罪」。至於「罰做交互蹲跳」之行為,因為同學之間立於平等之地位,無
權命令受害者做交互蹲跳,故此行為是會構成刑法第 304 條使人行無義務
之事之強制罪。關於「帶往頂樓圍毆」之行為,「帶往頂樓」除構成刑法
第 302 條第 1 項妨害自由罪外,圍毆之行為還會構成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而加害者對受害者辱罵「你這個豬頭」此類「貶損人格價值的
言行」
,就可能觸犯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雖然法律規定,顧及未滿 14 歲的人心智尚未成熟,不會科處刑罰,
但仍須送少年法院或法庭施以保護處分。另外在民事責任上,若造成受害
者身心傷害,還是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家長也必須連帶負責。此外,
學校當然也可以依校規進行懲處。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
元以下罰金。(第 1 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 項)」
練習題
1.( )刑法為保護個人不受他人恣意強迫做他不願意做的事,因此對於加害
人在無法律上理由,而以強暴、脅迫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做違反自身意
願的事情時,認定加害人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應負擔刑事責任、受
到國家制裁。
14
2.( )「於教室外走廊 4、5 人圍堵使被害人無法離開」的行為,可能構成刑
法第 302 條第 1 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解答:1.○ 2.○。
15
第一部分 校園暴力
校
ㄒㄧㄠ
ˋ
園
ㄩㄢ ˊ
暴
ㄅㄠ ˋ
力
ㄌㄧ ˋ
16
05_球場規則
(傷害罪、民事損害賠償)
體育課,6 個已經 18 歲的高中同班同學在學校籃球場上進行三對三鬥牛。
琝仔帶球上籃,就被誌隆給拍了下來。
琝仔不滿的說:「打手犯規!」誌隆:「沒有!」琝仔忿忿然推了誌隆一把:
「就是有!」
誌隆也被這樣的舉動給激怒了,用力推了琝仔一把。琝仔不甘示弱猛然一
擊,給誌隆臉部一拳,誌隆一愣,自己也不是省油的燈,也出拳揮向琝仔。琝仔
躲不及背部也中一拳,痛的臥倒在地,接著兩人打成一團。其他 4 人見狀況不妙,
趕緊將兩人拉開。兩人冷靜下來後,發現琝仔臉上有瘀青,但是誌隆因右眼受到
重擊而視網膜破裂,視力大受影響,幾近失明。
法律分析
在法律上,除了正當防衛外,無論先動手或是後動手的人,只要有傷
害他人的行為,就構成刑法傷害罪。因此琝仔和誌隆兩人相互毆打,即使
有一方先動手,另一方又加以反擊,兩人都成立傷害罪。
刑法上的傷害罪,還區分為重傷罪或普通傷害罪。
琝仔打誌隆的行為導致誌隆一眼幾近失明,符合刑法上所稱「嚴重減
損 1 目之視能」的重傷,因此琝仔成立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的重傷罪,可
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說是非常重的刑責。
誌隆打琝仔的行為,琝仔雖沒有造成重傷,但身體也受到傷害造成瘀
青,因此誌隆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普通傷害罪。
如果傷害別人是為了要防止別人傷害你,則可主張正當防衛。例如案
例中的誌隆,如果是為了不被琝仔的飛拳所擊中,在琝仔攻擊的同時馬上
推了誌隆一把,阻止琝仔的攻擊,才能稱為正當防衛,才能免除傷害的刑
責。否則當琝仔已經完成攻擊,誌隆再動手還擊,則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誌隆仍構成傷害罪責。
同學互相傷害對方,不但有刑事責任,未成年學生和他的家長依民法
的規定,必須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而此種行為通常都屬於重大違反校
規事件,學校還可以依據校規對打架的同學懲處,真是得不償失!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
元以下罰金。(第 1 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 項)」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使人受重傷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17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 1 目或 2
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 1 耳或 2 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
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 1 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
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練習題
1.( )同學互相看不順眼而互毆,或是毆打老師,動手打人者均成立犯罪。
2.( )同學互相傷害對方,除了有刑事責任,還必須和家長負連帶的民事損
害賠償責任,學校也可以依據校規對打架的同學懲處。
解答:1.O 2. O。
18
06_不要虐待我
(兒童虐待、家庭暴力防治法、傷害罪)
一對 5 歲與 4 歲的姊弟─小娟、小華生性好動、活潑、不受管束,同住的母
親、阿姨及外祖母認為他們調皮、不聽話,常常以「不給他們吃東西」當作懲罰,
也常常毆打他們,未注意到這樣的管教行為已經導致姊弟倆營養不良,也造成姊
弟兩人渾身是傷。
某日,家中友人來訪,發現姊姊小娟已意識不清,身上傷痕累累,因此力勸
家人將女童送醫。醫院進行緊急治療後,通報社會局介入處理。
姊姊小娟因腦部受傷嚴重,住院治療;弟弟小華則在社會局緊急安置下,送
往寄養家庭。
法律分析
如果我們看看「聯合國兒童人權國際公約」的規定,可以知道─國家
應該確保兒童免於遭受各種差別待遇或處罰,特別是父母或親屬,基於他
們自己的地位或想法,施加在兒童身上的行為。並且,國家應盡最大可能
保護兒童的生存與發展,讓每位兒童在安全、舒適的環境下成長。
而這裡所稱的「兒童」
,即是指所有未滿 18 歲的孩子。因此,這些未
滿 18 歲的孩子們都可以受到公約的保障。
根據「兒童人權協會」與「臺灣人權促進會」提出的臺灣兒童人權報
告,可以發現,在「臺灣兒童人權問題」中最嚴重的就是兒童虐待。在新
聞報導中,我們經常看到父母帶孩子自殺、凌虐兒童的案例,這種行為可
以說是將兒童當作自己的財產,而隨自己意思決定孩子的生死。
但是,兒童應該是一個獨立受到法律保護的個體,而生命權、身體權
等權利更是不容任何人剝奪。兒童不只需要特殊的保護和照顧,也應該隨
年齡的增長與成熟,成比例的取得行為能力的地位。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防範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
被害人權益。
案例中,小娟、小華與同住的母親、阿姨及外祖母的關係,在法律上
即是屬於「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因此,若
發生相關家庭暴力行為,就可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來處理。
如果發生與案例故事中相似的情形時,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
育人員與警察人員等,以及其他有關執行家庭暴力防治的人員,在知道事
件發生後,即應該通報當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最慢不得超過 24
小時。
而一般民眾也應該主動伸出援手,打破「自掃門前雪」的觀念,救助
受虐兒童。兒童自己也可以向師長、親友求救,或撥打電話「113」
(全國
婦幼保護專線)
,24 小時都有專人接聽電話,迅速處理相關事件。
19
因為小娟的母親、阿姨及外祖母凌虐小娟的行為,已經違反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或第 278 條第 1 項重傷罪的規定。提醒小朋友們,如果擔
心親人的感受而選擇隱忍承受,這樣做是無濟於事,並且只會讓事情更加
惡化。因此,無論施暴者是誰,虐待別人的行為絕對不能縱容。當自己遭
遇虐待時,一定要選擇求援,向信任的師長、親友求救,尋求立即的幫助,
才是保護自己,也保護家人的最好方法。
看看法律怎麼說
.聯合國兒童人權國際公約第 2 條:「簽約國不得因兒童本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監
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出身、財富、
殘障、出生或其他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應尊重並確保其轄區內每一兒童在
本公約中所揭櫫之權利。 (第 1 項)簽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
免於因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族成員之地位、行為、主張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
各種差別待遇或處罰。(第 2 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
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第 1 款)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
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第 2 款)」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
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
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第 1 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
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
逾 24 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第 1 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
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第 1 項:「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
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 49 條、第 56 條第 1 項各款行為,或未禁
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
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
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練習題
20
1.( )案例中,小娟、小華與同住的母親、阿姨及外祖母的關係,因為在法
律上是屬於「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之家
庭成員關係,因此,可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來處理。
2.( )當自己遭遇虐待時,一定要選擇求援,向信任的師長、親友求救,尋
求立即的幫助,才是保護自己,也保護家人的最好方法。
解答:1.O 2.O。
21
07_給我保護費
(恐嚇取財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阿狗在下課後常常流連於網咖、撞球館,認識許多地方上的小混混,其中一
位輟學的阿佳跟阿狗特別好,經常在網咖一起打網路遊戲。這天兩個人又相約在
網咖一起打怪。阿佳對阿狗說:「真羨慕你有錢可以買裝備。」阿狗隨口便說:「那
你就去學校收保護費。」
隔天,阿佳馬上去召集一些同學。阿佳對同學說:「我現在需要一些錢,你
們最好乖乖交出來,否則就給你好看。」
往後,阿佳總是在放學後帶著一群流氓,圍在校門口,一個一個地找人收保
護費,同學想躲都躲不掉。不久,阿佳更是變本加厲,直接到每間教室找同學收
錢。
終於有同學無法忍耐,去跟學務主任報告,希望學務主任幫幫他們。學務主
任知悉後,隨即約談了阿佳,阿佳不但否認有這件事,還說大家是自願的。約談
完後,阿佳馬上找了這位做「抓耙子」的同學。
阿佳拿著棒球棍說:「不要讓我知道是誰去偷打小報告,否則我會打斷你的
腿!」大家嚇的噤若寒蟬。
1 星期後,就在阿佳收著大家繳來的保護費時,當場被學務主任撞見,學務
主任更發現其中還有許多身分不明的校外人士涉入,立刻通報警察。警察循線將
這群包括阿佳、阿狗在內的混混帶回警局調查,做完筆錄後,依照恐嚇取財罪移
送給檢察官偵辦。
法律分析
阿佳恐嚇同學收保護費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的恐嚇取財罪。
在案例中,阿佳不但有「取得他人財物」的不法所有意圖,且有實際
的恐嚇行為。本案例中,「恐嚇取財」是指為了使他人提供財物或其他利
益,藉由言語或舉動,使他人心生畏懼、害怕。阿佳對同學說要給他們好
看等言語,已經足以讓同學們心生恐懼。
依照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規定,阿佳觸犯了恐嚇取財罪。而其他參與
恐嚇取財行為的流氓,依照刑法第 28 條的規定,他們也是恐嚇取財罪的
共同正犯。
另外,阿佳拿著球棒恐嚇同學─如果打小報告就要傷害他們身體的行
為,也觸犯了恐嚇危害安全罪。根據刑法第 305 條規定,阿佳還要另外負
起這部分的刑事責任。
22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 28 條:「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
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練習題
1.( )阿佳拿著球棒恐嚇同學,要求同學交保護費,觸犯了恐嚇取財罪。
2.( )一起與阿佳恐嚇同學的流氓,也共同觸犯了刑法的恐嚇取財罪。
解答:1.O 2.O。
23
婉如自幼即有青梅竹馬的男朋友楷傑。雖然兩人為不同學校的大學生,但是
感情依舊很好。而由於婉如長相甜美,氣質優雅,學長和班上的男同學,即使知
道婉如早就已經「死會」,仍然對她熱烈的展開追求。幸好婉如跟楷傑感情濃厚,
讓這些追求者碰了一鼻子的灰。
唯獨同班同學─文森例外,縱使婉如已經向文森表示,自己現在有正在交往
的男朋友,但他就是不死心,令婉如相當的頭痛。
文森不僅不停的打電話向婉如表達自己的愛慕之意,還經常跟蹤婉如。有一
天,婉如終於受不了了,對文森大加斥責。
不料,文森竟然惱羞成怒。就在那一天,文森在路上把婉如攔下,並且跟婉
如說:「如果妳不接受我的話,我就把妳殺了!反正我得不到的東西,別人也別
想得到!」
婉如一聽到這些話後,恐懼油然而生,趕緊逃離現場。隔天,婉如立刻向學
校輔導室的老師尋求解決的方法。
法律分析
在案例中文森威脅要殺死婉如的話語,使婉如感到十分地恐懼,依刑
法第 305 條規定,文森以危害婉如的生命為手段,威脅婉如當他的女朋友
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愛情的美好是相當令人憧憬的。如果兩個人之間,彼此都有好感,最
後順利的墜入情網,是一件相當浪漫的事。但是感情終究不是一個人可以
決定的,強求不來。文森的作法不但無法贏得佳人芳心,還有可能面臨牢
獄之災,真是不划算。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
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練習題
1.( )在案例中,文森跟蹤婉如,並對婉如威脅殺害她、使她心生畏懼,如
此文森已經觸犯恐嚇罪。
2.( )文森只有口頭上恐嚇婉如,但沒有真的拿刀或其他物品去威脅她,就
算婉如已經覺得很恐怖,文森也不會成立恐嚇罪。
解答:1.O 2.X。
08_請妳給我愛
(恐嚇危害安全罪)
24
09_以假亂真 得不償失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偉志與裕翔為高中同學,滿 18 歲,偉志最近常常出手闊綽,一下子請大家
吃飯,一下子又帶大家到 KTV 唱歌,裕翔對此相當羨慕,也很好奇偉志為何會
突然這麼有錢,因為裕翔跟偉志是換帖的兄弟,所以偉志就老實跟裕翔說那些錢
都是他將他爸買的彩券號碼動手腳後換來的。後來店家發現彩券有異報警後,偉
志後悔不已。
法律分析
因為偉志本來的彩券並沒有中獎,但是卻因偉志動手腳後,使店家相
信該彩券跟中獎的號碼一致,也就是讓本來無價值的廢紙變成有價值的中
獎彩券,而能行使其券面所載之權利,所以是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
另外偉志將偽造的彩券交給店家換取彩金,雖然是欺騙店家的行為,
但是因為偉志只有拿到彩金,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而且這也是偉志偽
造有價證券之目的,因此不需要再加上詐欺取財罪的法律責任;另外,偉
志偽造有價證券並向店家要求兌獎,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的行為,此
部分之法律責任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
但是「偽造」有價證券行為本身的刑責則為「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相較於前者,是更嚴重的犯罪,基於嚇阻這
一類的行為,所以法院通常會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因此偉志偽造中獎的
彩券並兌獎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01 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
價證券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第 1
項)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
金。(第 2 項)」
練習題
1.( )缺錢的時候,可以把沒中獎的彩券加以偽造而兌獎花用。
2.( )讓本來無價值的廢紙變成有價值的中獎彩券,而能行使其券面所載之
權利,就是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
解答:1.X 2.O。
25
10_球賽與鬥毆
(傷害罪)
美國職棒大聯盟表演賽終於在臺灣開打了,標準棒球迷的博誠,當然不會放
過這個機會。
「舉起你的左手,安打,安打,舉起你的右手,全壘打,全壘打……」加油
聲此起彼落,球迷們熱情的為自己心愛的選手大聲加油,希望看到選手們有美技
表現。
長時間比賽後,博誠想上廁所。才走近洗手間,博誠就聞到一股很濃的味道,
再從外面看進去,有一群不良少年,躲在廁所裡,博誠心裡十分不安,也只好硬
著頭皮,心想:「上完廁所,趕快離開就好了。」可是,當博誠走進廁所後,卻
發現他們是在廁所吸毒。
博誠發現自己看見不該看的畫面,當下決定趕快離開,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
煩,於是拔腿就跑。然而太晚了,博誠被其中幾個人擋了下來,且被拳打腳踢,
還有人帶西瓜刀助陣,博誠的手也被砍斷了。至於其他沒有動手的人,也在旁邊
大聲鼓譟,拍手叫好。這時候在球場負責維安的員警發現這一幕,立刻衝進廁所
逮捕這一群不良少年,帶回警局偵訊。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毆打並導致博誠手被砍斷屬於刑法第 10 條的重傷結果,
因此他們的行為依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重傷罪論斷。至於在一旁圍觀的不
良少年,他們雖然沒有出手打人,僅僅在一旁加油鼓譟而已。但是立法者
考慮打群架時,由於場面混亂,很難抓到真正下手實施傷害的人,這樣是
無法懲罰到真正的肇事者,所以依刑法第 283 條規定,在鬥毆現場一旁加
油助陣的人,也難逃刑責。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 1 目或 2
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 1 耳或 2 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
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 1 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
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使人受重傷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
之人,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