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公務人員升官等 薦任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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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4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104
年交通事業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代號:21760 全一頁
等級 薦任
類科(別) 司法行政
科目 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甲對乙有新臺幣(以下同)55 萬元的貨款債權,在二年消滅時效將要屆滿之時,向
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 55 萬元。甲不知在將起訴狀提出於管轄法院前第九日,
乙已經意外過世,繼承人為其配偶丙及獨女丁二人。嗣後,法院及甲確認乙過世一
事,甲聲明變更被告為丙、丁二人,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二、甲主張乙(有住所於南投縣境內)無權占有其未登記的二層樓鋼筋混凝土房屋 H。因
甲誤以為 H座落於南投縣實則位於臺中市而向南投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返還原
告所有的 H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乙依法提起上訴如第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確認,
H座落於南投縣,另原審法院亦未盡闡明義務,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三、甲向丙承租其家庭住屋中的一房間,作為便於上班的居所,丙平時均自稱甲的家人
而代甲收受各種郵件。後乙以甲侵權為由,向行為地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郵差
遞送言詞辯論通知書至丙上指住屋時,事實上甲已經搬離,丙仍以家屬身分收受該
言詞辯論通知書,擬嗣後轉交甲,但經幾次嘗試無法聯絡上甲後,也未將通知書交
與甲。甲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法院依乙聲請進行一造辯論,經乙為陳述及舉證
後,審判長宣示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時,甲得知自己全部敗訴。對此判決,甲得
如何尋求救濟?(25 分)
四、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以下同)120 萬元,並主張其於民
國(以下同)104 76日委由訴外人丙交付 120 萬元予被告,擬為某土地買賣契
約的預付款,嗣後因該買賣契約不成立告受領該款項為不當得利,其得請求被告
返還該 120 萬元。對於收受丙交付 120 萬元及不當得利的主張乙一概否認。對於乙
收受丙交付 120 萬元及其並無法律上原因等二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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