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公務人員升官等 薦任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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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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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108
年交通
薦任
類科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
2小時 座號:
※注意:
使
使
代號:
21760
頁次:
1
1
一、住所地於臺北之原告甲將自己所有之坐落於彰化之不動 A出售予
居所地於南投之被告乙,並已辦妥土地移轉登記。甲乙雙方曾約定關於
本件 A地買賣契約日後如有訟爭約定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後甲主張前開 A地之買賣係受乙之詐欺故向乙主張撤銷該
買賣契約,並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乙應塗銷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試問臺北地方法院就本案是否有管轄權?(25 分)
二、甲一甲二與甲三等三人與乙同 X棟大樓鄰居,乙於該 X大樓一樓
開設 A藥行甲一甲二與甲三分別居住於該 X棟大樓之二樓和三樓
甲一、甲二與甲三等人 A蔘藥行代客熬煮中藥,異味甚重,妨害其
住安寧與身體健康為由以甲一為被選定為向乙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請求乙各給付甲一、甲與甲三新臺幣 2元之精神損害賠償金。如
告乙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始主張選定人當中,甲三住在三樓,距離乙所
開設在一樓的 A蔘藥行距離甚遠,乙之代客熬煮中藥的為,和甲三之
居住安寧與身體健康無。試問,法院如何審理乙之主張?(25 分)
三、原告甲男以乙女為被告,提起先位聲明為請求履行同居,後位聲明為請
求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項第 3款裁判離婚,第一審法院為甲男先後
聲明全部敗訴之判決。若甲男於第一審終局判決後,僅對原第一審所提
起的後位聲明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在第二審訴訟繫屬中,追加請求裁判
分割甲乙兩人共有 B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甲男之請求?
25 分)
四、甲男為有婦之夫,與同事乙女單獨出遊數次,交情匪淺。嗣後乙女發現
自己已懷孕三個月後,遂決定生產並自行扶養小孩,並且不再與甲男聯
女產下 A子後 A子六歲乙女向法院起訴請求甲男認 A
法院判決乙女敗訴確定試問嗣後 A子可否於成年後自行起訴請
求甲男認領?(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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