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年交通
事業郵政、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等 級:薦任
類科(別):司法行政
科 目: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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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所地於臺北之原告甲將自己所有之坐落於彰化之不動產 A地,出售予
居所地於南投之被告乙,並已辦妥土地移轉登記。甲乙雙方曾約定關於
本件 A地買賣契約,日後如有訟爭,約定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嗣後甲主張前開 A地之買賣,係受乙之詐欺,故向乙主張撤銷該
買賣契約,並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乙應塗銷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試問臺北地方法院就本案是否有管轄權?(25 分)
二、甲一、甲二與甲三等三人與乙同為 X棟大樓鄰居,乙於該 X棟大樓一樓
開設 A蔘藥行,甲一、甲二與甲三分別居住於該 X棟大樓之二樓和三樓。
甲一、甲二與甲三等人以 A蔘藥行代客熬煮中藥,異味甚重,妨害其居
住安寧與身體健康為由,以甲一為被選定人,為向乙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請求乙各給付甲一、甲二與甲三新臺幣 2萬元之精神損害賠償金。如被
告乙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始主張選定人當中,甲三住在三樓,距離乙所
開設在一樓的 A蔘藥行距離甚遠,乙之代客熬煮中藥的行為,和甲三之
居住安寧與身體健康無涉。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乙之主張?(25 分)
三、原告甲男以乙女為被告,提起先位聲明為請求履行同居,後位聲明為請
求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項第 3款裁判離婚,第一審法院為甲男先後位
聲明全部敗訴之判決。若甲男於第一審終局判決後,僅對原第一審所提
起的後位聲明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在第二審訴訟繫屬中,追加請求裁判
分割甲乙兩人共有之 B地。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甲男之請求?
(25 分)
四、甲男為有婦之夫,與同事乙女單獨出遊數次,交情匪淺。嗣後乙女發現
自己已懷孕三個月後,遂決定生產並自行扶養小孩,並且不再與甲男聯
絡。乙女產下 A子後,於 A子六歲時,乙女向法院起訴請求甲男認領 A
子。法院判決乙女敗訴確定。試問:嗣後 A子可否於成年後自行起訴請
求甲男認領?(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