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年交通
事業郵政、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等 級:薦任
類科(別):廉政、警察行政、安全保防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2304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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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 134 條前段:「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
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相對於刑法第 320 條第 1項,刑法第 134 條前段是加重構成要件。」
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請分析並說明之?(25 分)
二、為了防止有人在住家前面丟棄家庭垃圾,甲在大門口上方裝設監視攝影
鏡頭並且連結到屋內的硬碟。乙在 2019 年10 月10 日晚上 8時至 8時
30 分曾經在門口逗留,不過沒有丟棄垃圾,以上的影像完全被甲的監視
攝影鏡頭拍下並且儲存在硬碟裡。請問,根據刑法,甲是否具有可罰性?
(25 分)
三、甲涉嫌實行重傷害罪。檢察官乙因為甲未依照傳票出席而下令拘提到
場。在對甲訊問之後,乙用口頭方式告知甲下次訊問的時間是在隔天下
午兩點鐘且在同一個調查庭,以上的告知內容也記載在筆錄裡。隔天甲
並沒有準時出現,乙又對甲命令拘提。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乙命拘
提的行為是否合法?(25 分)
四、「在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告訴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後,他可以向司法警
察或是檢察官撤回告訴。」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這樣的說法是否正
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