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公務人員升官等 薦任 移民行政 刑事訴訟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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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6年交通
事業鐵路、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代號:
24340
全一頁
等 級
:
薦任
類科(別)
:
移民行政
科目
:
刑事訴訟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
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
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考試時間
: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騎機車撞傷路人乙,乙大腿與骨盆骨折。甲嘗試跟乙談和解,但乙堅持向甲索賠
損害賠償 300 萬元,甲因為無能力負擔,故沒有賠償,結果乙向地檢署提起過失傷
害罪的告訴。偵查中,檢察官丙問明無法和解之原因,是甲認為乙獅子大開口,賠
償金高得不合理,無力負擔,才使和解破局。本案偵查終結,甲在沒有和解、沒有
道歉、沒有賠償的情形下,檢察官丙對甲為緩起訴二年,且命甲必須向公庫支付緩
起訴金 5萬元。試申論丙檢察官所為之緩起訴處分是否妥適?(25 分)
二、甲為某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某日甲之 18 歲兒子乙與同學在小吃店用餐,因占位問
題與丙發生口角,進而扭打,乙因而手臂與身體多處挫傷。甲帶乙去驗傷後,陪同
乙且持驗傷單前往警察局報案,並由乙對丙提起傷害罪告訴。本案經偵查後,檢察
官認定傷害罪證據充足,對丙提起公訴。本案審理時,法院根據抽籤分案,恰好將
此案分給甲審理,試申論甲法官得否審理本案?(25 分)
三、請依法說明內政部移民署之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司法警察權?其是否得適(準)用「警
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25 分)
四、請說明外交護照與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有何差異?外交簽證與禮遇簽證之適用對象
有何不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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