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號:
|
頁次:
-
17 關於假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受無期徒刑之執行,逾25年,得許假釋
有期徒刑執行滿4個月者,得許假釋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三分之二、累犯逾三分之二,得許假釋出獄
有期徒刑假釋後,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失其效力
18 甲親眼看到乙對於乙的父母出言不遜,施加侮辱,故忿忿不平。翌日,甲見到乙,出於義憤,打
傷了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79條的義憤傷害罪,因甲係出於義憤的理由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79條的義憤傷害罪,因親眼看到乙對自己父母出言不遜,施加侮辱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79條的義憤傷害罪,因甲打傷乙時,已非當場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79條的義憤傷害罪,因乙並未受有重傷
19 甲趁乙大醉時,與其肛交。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的行為不構成強制性交罪,因肛交並非性交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罪
20 糾問制度之刑事訴訟程序,是由糾問法官一手包辦處理對於被告之偵查追訴程序及審判程序。試
問,此種糾問制度,與下列何種刑事訴訟程序之基本原理原則牴觸?
令狀原則 控訴原則 法官保留原則 國家追訴原則
21 下列何種情形,司法警察不會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解送予檢察官?
司法警察以現行犯逮捕竊盜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之犯罪嫌
疑人,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司法警察依法逮捕檢察署公告之通緝犯,查證其無犯罪嫌疑後,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犯罪嫌疑人已依司法警察之通知,主動到場說明
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被告後,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22 下列關於強制處分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監聽並未對於人民施加物理上的有形力,因此不是強制處分
強制處分應符合法律保留(法定)原則及比例原則
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應經檢察官許可
逮捕是干預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應經法官許可
23 甲於5月1日發現其住處大門遭人張貼公然侮辱人格之文字,懷疑是素有嫌隙的乙所為,乃於當日
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通知甲於5月3日到場指認畫面,確認是乙於同年4月30日
深夜至翌日凌晨所為。試問,甲至遲應於何時提起公然侮辱罪之告訴,才是合法的告訴?
11月1日11月2日10月31日11月3日
24 下列關於證據能力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傳聞證據不得作為法院羈押審查之依據
法院囑託醫院、學校等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之情形,實施鑑定之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否則鑑定
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內容為「我要殺你」的恐嚇信,性質上為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明被告恐嚇犯行之證據
25 被害人甲提出告訴,指訴乙涉有傷害犯行,案經司法警察調查及檢察官偵查結果,發現乙係受丙
之指使所為,乃將乙、丙共同以傷害罪之共犯向法院提起公訴,乙、丙於法院審理時均認罪,且
甲與乙達成和解,並撤回對於乙之告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
就乙、丙部分,均應判決免訴
就乙、丙部分,均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就乙部分,應判決免訴;就丙部分,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就乙部分,應判決公訴不受理;就丙部分,應判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