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公務人員升官等 薦任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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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2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102年交通事業郵政、港務、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代號
21760
等別(級): 薦任
類科(別): 司法行政
目: 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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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移轉登記其名下之某房屋及土地(下稱 A房地),並於
起訴狀上載明「裁判費請裁定命繳納」。某地方法院乃裁定核定 A房地之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定期 7日命甲補繳一審裁判費 10 萬元。甲以乙 3年前
買入 A房地時,僅花費 700 萬元,認為該裁定核定價額為 1000 萬元不當,且須繳
納之裁判費過高,7日期間太短,乃對該裁定全部提起抗告。倘 A房地之市價確已
上漲甚多,該地方法院係送請鑑價後始核定為 1000 萬元,請問:抗告法院應如何
處理甲之抗告?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二、土地共有人甲為原告,以其他共有人乙、丙、丁全體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
有物。第一審法院依甲主張之分割方案判決分割,乙對該方案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而丙及丁則未聲明不服。請問,倘乙之上訴為合法,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丙、
丁?又倘丙、丁於第二審審理程序中始終未到場,乙於審理進行中具狀撤回上訴,
是否發生撤回之效力?(25 分)
三、甲以債務人乙怠於行使乙對丙之債權而須保全債權為由,以自己為原告,以丙為被
告,起訴請求丙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由甲代為受領。法院審理中,
均未通知乙。審理結果,認為乙對丙無 500 萬元之債權,而為甲敗訴判決確定。乙
於判決確定後,是否得以自己為原告,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丙應給付乙同一債權
500 萬元?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四、甲因乙駕車不慎而遭撞斷一條腿。乙於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是其駕車
肇事。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乙賠償損害,經刑事庭
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移送民事庭,乙在民事庭審理中,否認是其駕車肇事。
甲主張乙已經在刑事案件中自認駕車肇事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自認規定,
其無庸負舉證責任,應由乙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請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法
院是否得以乙於刑事案件中自認之事實作為裁判之依據?請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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