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臺灣菸酒招考 三職等 法務 民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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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
職等/甄試類別【代碼從業職員-3職等人員法務G3702
專業科目 1:民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甄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三大題之非選擇題【題目一、三配分為 35 分;題目二配分為 30 分,
總計 100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
違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
得發出聲響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
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請勿於答案書寫考人姓名、場通書號碼或與答無關任何文字或符號。
法條(參考資料)及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甲出借其所有之名畫一幅供乙舉辦展覽,展覽期間收藏家丙向乙表示願意高價收購該
畫,乙未經甲之同意即將該畫出賣給不知情之丙並交付該畫。請問︰
(一)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出賣名畫給丙並交付之,甲於得知該畫被出賣前,乙賣畫
及交付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15 分】
(二)甲若於事後拒絕承認乙之任何行請說明甲乙丙三人間之法律關係20 分】
題目二:
甲向乙承租 A地並興建庭園餐廳對外營業,雙方租賃契約期限為 30 年但未經公證,
租期中乙將 A地出賣給丙,請問︰
(一)甲、乙之租約有無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該租約之期限是否合法?【15 分】
(二)甲以承租人之地位得向出租人乙主張哪些權利?【15 分】
題目三:
A男與 B女於民國 60 年結婚,婚後育有兩子甲、乙,並共同收養丙女。民國 75 A
男與 C女發生婚外情意外產下一子丁但 A男並不知情。民國 90 年甲結婚其後並育有兩子
民國 102 年間 A男與甲同時因車禍死亡A男留有遺產新臺幣 600 萬元。請問:
(一)A男之遺產繼承人為何者?(請詳述判斷標準)20 分】
(二)各繼承人得繼承之遺產數額為多少?(請詳述計算方式)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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