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臺灣菸酒招考 三職等 法務人員 民法、刑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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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101 年新進職員甄試試題
職等甄試類別【代碼】: 3職等法務人員C9701
專業科目 1民法、刑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ƒ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
違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應考人得自備簡易型電子計算機但不得發出聲響且不具財務工程及儲存程式功能應考人
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機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計算機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請勿於答案卷書寫姓名編號或其他不應有的文字標記符號等亦不得私自將答案卷攜出試
場,違反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甲為土地代書利用乙委託其辦理土地登記而交付之印章及印鑑證明擅自以乙為其
保證人向丙立約借款。請問
一)乙能否拒絕丙請求其履行保證債務?【13 分】
二)若丙將其對甲之債權讓與丁時乙是否能拒絕丁之請求?【12 分】
題目二
某日甲行經台北承德路見車商乙展售藍色 BMW 中古車一台該車上亦標有售』
之字樣甲對該車甚感興趣在買賣交易過程中甲未曾就該車是否為事故車為詢問,乙
亦未對該車是否為事故車為任何表示甲於購得該車一週後,偶然得知其所購得之 BMW
車曾經發生嚴重車禍請問若乙對於該事故車知情甲除得依民法第 92 88 條為由
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買賣契約之外依現行民法之規定甲還可主張何種權利請附具
理由說明之。【 25 分】
題目三
請簡要說明下列行為應負何種刑事責任
(一甲持刀殺乙乙經送醫急救時救護車發生車禍因而造成乙之死亡結果。請
問甲成立何罪?【5分】
二)想要教訓丙所以出手推倒乙去撞丙丙因此而跌倒受傷骨折請問乙成立
何罪?【5分】
(三甲欲開槍殺害乙乙因及時閃避而未受任何傷害子彈卻不慎打中路人丙
請問甲成立何罪?【5分】
(四甲與乙夙有嫌隙某日甲於路上遇見乙之雙胞胎兄弟丙甲誤丙為乙而動手打
丙兩巴掌請問甲成立何罪?【5分】
五)駕駛汽車不慎撞及由乙駕駛之機車造成後座損壞但兩人均未受傷甲肇事
後逃逸請問甲成立何罪?【5分】
題目四
甲於日間侵入乙宅行竊得手現金 10 但隨即被屋主乙發現而大聲呼甲雖順利
逃脫但竊取之現金卻遺留於乙宅中案發次日屋主乙於路上巧遇甲故出手將甲打傷,甲
於三日後為謀報復先至乙宅門口大聲辱罵乙是王八蛋又撿拾石塊打破乙宅窗戶玻璃
碎片並不慎傷及乙女丙之眼睛。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是否構成加重竊盜罪之既遂犯?【10 分】
二)乙於案發次日打傷甲可否主張正當防衛?【5分】
三)請問本案例甲共成立幾個罪名?【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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