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一般警察特考 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試卷

pdf
99.62 KB
2 頁
windows10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112
公務人特種試警察人般警人員安全局國安全情報
112
退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
警察法制人員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2小時 座號:
※注意:
使
使
代號:
30560
頁次:
2
1
一、甲之子乙於民國(以下同)105 1月間擅自數次使用甲之印章存摺
先後提領甲於 A行之存款計新臺幣 300 萬元,甲於翌年 2月間發覺
後,即屢次催促乙速返還該款項,均未獲乙回應。嗣甲於 109 1月間
過世,其財產由配偶丙、子女乙、丁繼承。試問丙、丁得依如何根據請
求乙返還上述款項?又如丙未得乙、丁之同意,單獨起訴請求乙返還上
述款項予全體繼承人,其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二、甲以其所有之 A屋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以下同)1,000 元、期限 20
年之抵押權於乙,以擔保甲未來向乙之借款後,即由甲向乙借 800
元,並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分 100 期攤還本息,如不遵期償付,即喪
失期限利益之約定,試問:
甲向乙借得上述款項後,旋即基於乙、丙之合意,由丙承擔甲對乙所
負上述債如丙未遵期償付時乙得否實行對 A屋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10 分)
甲向乙借得上述款項後甲旋即 A屋出賣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且於乙丙完成變更原抵押人甲為丙之同時定由丙向乙貸款
以清償甲對乙所負上述債務。如丙遲未向乙借款、甲亦未向乙清償
務時,乙得否實行對 A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15 分)
三、甲、乙(住所均在彰化縣)共有位於苗栗縣的 L地,遭到丙、(住所
均在臺中市)共同私自搭蓋 F鐵皮廠房占用甲要求丙拆屋還地未獲回
遂獨自向苗栗地方法院起訴丙請求拆 F廠房返還 L地予全體共有
於言詞辯論中受訴法院已確信 L地係甲乙共有F廠房係由
丁二人共同搭蓋而為共有人;甲得知後亦更正其前的事實主張。對於甲
的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代號:
3
0560
頁次:
2
2
四、甲主張,乙在十年前向自己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00 萬元,因乙到期
不還,遂向管轄法院提起一部請求之訴,請求被告給付 100 萬元。訴訟
中,甲主張有乙親筆書立的借據,但因自己其間二次搬家,一時找不到
該張借據。訴訟中乙矢口否認有該筆借款一事;至言詞辯論終結,法院
仍無法確信甲、乙間有借貸的事實,終以無理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該
判決確定三年後,甲偶然發現該張乙所書立的 800 萬元借據,立即向管
轄法院起訴請求前訴請求所剩餘的 700 元,並以該借據為證據。如受
訴法院認為該借據足以證明甲的 800 萬元債權存在,對此後訴,應如何
裁判?(25 分)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