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一般警察特考 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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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30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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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警察法制人員
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使
使
(請接背面)
一、甲於民國(下同)95 11日搭乘公車時,因匆忙下車,竟將所有筆記型電腦遺
置座位,鄰座乘客乙發現後,隨即取走該電腦。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於同年 10 試問甲得向乙
20 107 11日,乙向丙告知
情,丙表明願以新臺幣 500 元購買該電腦,乙同意後隨即交付。試問:丙是否取
得電腦之所有權?10 分)
二、甲與乙交往期間,因相愛而產下 A女,嗣兩人結婚,婚後復產下 B女。甲另與丙
生婚外情並產 C女,但甲礙於情面,不願認領 C女;又因丙經濟欠佳,甲乃每月
支付丙新臺幣下同1以供扶養 C女之嗣甲因故死亡遺有銀行存款
400 萬元另積欠他人借款 600 萬元試問乙對甲之借款其所應負擔償還責任之
數額為何?(20
三、甲乙及丙三人就位於臺中市各自所有之土地經界發生爭執雖協商解決紛爭,
但無法達成共識,全體經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甲與乙均
居住在臺南市,而乙乃以甲與丙為被告,逕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求定其界線
所在。試依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管轄規定評析本案。25 分)
四、甲騎乘機車闖紅燈,撞倒正在過馬路之行人乙,致乙受有重傷害。乙主張甲應賠償
其醫療連同看護費 300 萬元、工作損失 300 萬元及慰撫金 200 萬元等損害。然乙
之主張遭甲反駁,甲主張乙過馬路未注意來車為車禍發生之主因,車禍發生係乙與
有過失而應負百分之八十之過失責任。因甲乙雙方調解不成,乙乃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向法院起訴,請求命甲給付乙工作損失 300 萬元及慰撫金 20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乙於起訴狀中雖表示其因該車
禍事件受有醫療連同看護費用 300 萬元損害,但未明確表示就該 300 萬元損害有保
留賠償請求之主張試問若法院判決甲應給付乙之工作損失 200 萬元及慰撫金 100
萬元確定後,乙得否另行起訴請求甲給付該醫療連同看護費用 300 萬元?(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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