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 一般警察特考 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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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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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國家
111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
警察法制人員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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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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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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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是 A腳踏車所有權人。A腳踏車市價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乙未
經甲的同意,以甲之代理人自居,而以甲之名義,出賣 A腳踏車於丙,
約定價金 3並約定於乙之住處交 A腳踏車丙至乙之住處
亦未經甲的同意即以甲之代理人自居而以甲之名義 A腳踏車所
有權移轉於丙為此共花費來回交通費 2000 丙並不知乙無權代
A腳踏車買賣與所有權移轉一事。甲拒絕承認 A腳踏車買賣與 A
踏車所有權移轉甲請求丙返 A腳踏車丙遂將 A腳踏車返還於甲
試問丙就此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25 分)
二、甲是 A屋所有權人。甲日前將 A屋出租於乙。乙在 A屋內燒炭自殺而
身亡A屋原本市價新臺(以下同)1000 萬元 A屋因乙燒炭自殺
一事,其目前市價 500 萬元。甲將 A出賣於丙,約定價 1000
丙支付 1000 萬元價金於甲甲交付 A並移 A屋所有權於丙
丙不久後得知,乙在 A屋燒炭自殺身亡一事。試問丙請求甲返還 1000
萬元價金,有無理由?(15
三、甲是 A地所有權人乙是甲的單獨繼承人甲出賣且交付 A地於丙
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其後死亡。試問丙就此對乙有何權利,可資
主張?(10 分)
四、何謂訴訟參加、主參加訴訟?其效力各如何?(10
甲自認為 A屋所有權人起訴主張乙為無權占有訟繫屬中
丙主張自己始擁有 A屋所有權,試問丙應如何主張其權益15 分)
五、89 277 10
甲曾匯款 400 萬予乙,作為買賣價金之支付,惟事後甲主張與乙締結
之契約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故乙受領價金係無法律上原因,
構成不當得利,此甲向乙主張民法第 179 條返還 400 萬元。試問就
是否「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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