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9年特種考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考 試 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別
警察法制人員
科 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
一、甲公司刊登僱用人員之徵才廣告,廣告中特別以受僱人必須能提供某特
種技能之勞務作為僱傭契約之內容。乙應徵後,與甲公司訂立僱傭契約,
成為甲公司之受僱人,嗣後甲公司發現乙事實上並無此種特種技能,無
法對甲公司為該種勞務之提供。試問甲公司與乙所訂立之僱傭契約效力
如何?請就民法第 246 條第 1項前段、第 88 條、第 92 條、第 485 條之
規定為說明。(25 分)
二、甲受乙詐欺,將其所有之 A地出售與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
乙亦付訖價款,嗣後甲發現被詐欺。請附理由分別說明下列各小題法律
關係:
甲發現被詐欺隨即撤銷與乙之買賣契約及移轉交付行為;或甲僅撤銷
與乙之買賣契約。(13 分)
承題說明,若乙又把 A地再轉售與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
丙亦付訖價款:(12 分)
甲發現被詐欺隨即撤銷與乙之買賣契約及移轉交付行為。
甲僅撤銷與乙之買賣契約。
三、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公司)主營業所位於臺中市,董事長甲將公司
員工乙、丙二人解僱,禁止二人進入公司並停止發給薪資。乙、丙主張該
解僱不合法,其與 A公司之僱傭關係仍存在。嗣經乙、丙聲請法定調解
機關調解不成立後,乙、丙為共同原告,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 A公司,
請求確認共同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乙、丙共同提起此確認之訴
是否合法?(25 分)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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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起訴乙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訴訟中乙主張對甲
有到期之 300 萬元貨款債權,並為抵銷之預備聲明。甲於第一審因就其
主張債權未能舉證而受敗訴判決後,以原法院判決有理由矛盾之違法而
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乙對甲提起反訴請求抵銷後剩餘之
50 萬元。如第二審法院認定,原法院判決確實有理由矛盾之違法,且甲
之250 萬元債權及乙之 300 萬元之主張均經有效證明,第二審法院應如
何裁判?(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