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 
人員考試及106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 
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650  全一頁
考試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警察法制人員
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到乙的麵店吃一碗新臺幣(下同)120 元的海鮮麵,詎料乙使用過期海鮮製作,
導致甲吃完麵後食物中毒,送醫緊急診治 3日後始出院,甲為此支出醫療費用 1
萬3,000 元,問:甲對乙有何權利可主張?(25 分)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 2子丙、丁(均單身),某日甲與丙一起出國,搭乘同一
班機,竟遇墜機意外,二人均下落不明,時乙女已有身孕(超音波檢查為男性胎
兒)。經查甲遺有財產 300 萬元,丙遺有存款 10 萬元。問:甲、丙二人之財產應
如何繼承?(25 分) 
三、原告甲於起訴後,委任律師乙為訴訟代理人,委任書載明:「茲委任律師乙為訴訟代
理人,律師乙就甲所起訴、請求被告丙清償借款新臺幣 200 萬元本息的案件,有為
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委任人甲、受任人乙律師」並各自簽章後,向法院提出。此後,
均由乙律師代理甲到庭。請問:乙律師可否在法院勸諭下,與被告丙和解?又如未
和解,法院作出判決後,書記官丁可否逕將判決書正本送達給原告甲本人,不送達
給律師乙?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四、在原告甲與被告乙間的清償債務訴訟中,法院開準備程序庭三次,兩造均僅爭
執乙有無向甲借錢。第三次開庭將結束前,法官問兩造:有無其他主張要提出
及證據要法院調查的?兩造均答稱:沒有。法官再問乙:你的書狀中有寫到已
經清償的事實,你要不要主張清償抗辯並提出證據?乙答稱:根本沒借錢,當
然不主張已清償,那是撰狀人寫錯的。法院乃定期開言詞辯論庭。在言詞辯論
開庭時,被告乙抗辯已經清償借款了,並提出甲所寫的收據一張為證。甲否認
收據的真正,並主張:乙逾時提出,應不得再提出清償抗辯。請問:甲主張乙
不得再為清償抗辯,是否有理?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