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試卷

pdf
118.25 KB
1 頁
windows10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0120
30220
32020
頁次:
1
1
一、甲在墾丁夜市外圍經營機車行,從事機車維修,以及機車買賣與租賃等
營業活動。乙是 A車所有人。乙騎乘 A機車至墾丁遊玩。未料 A
車在當地突然故障乙便將 A機車交由甲維修維修費用共 5千元
B機車所有甲出租且交付 B車於乙約定租期一週租金 5
元。甲與乙並未約定,乙應預付租金於甲。甲以乙之機車在自己手上,
故而並未請求乙先支付租金與維修費用。一週後,乙趁甲外出買便當,
一時不在機車店內之際 B機車停放妥當於甲之機車店內並騎 A
機車遠離墾丁。6後,乙再次至墾丁遊玩,恰巧為甲所撞見。試問,
甲請求乙支付 5元租金與 5千元維修費用,有無理由?(25 分)
二、甲是乙公司的董事長。甲在其董事長任期時,以自己是乙公司董事長的
A買受 5
丙將 A車過戶登記在乙公司名下,並將 A交付於乙公司所僱用的司
機丁。試問:丙請求乙公司支付價金 5百萬元,有無理由?設若甲在與
丙訂定 A車買賣契約之際早已卸任乙公司之董事長一職則丙請求乙
公司支付 5萬元價金,有無理由?(25 分)
三、甲於某颱風天到火車站搭車買票前上洗手間時發現仇人乙正在如廁
乙身旁正好有一只手提式行李箱,甲出於報仇並毀壞該行李箱之心態,
趁乙如廁未及防備,將該手提式行李箱直接丟進洗手間旁的水溝,因當
天雨勢猛烈,水溝的水流甚大,行李箱即被淹沒沖壞。事後發現,乙早
已計畫炸毀火車站,並傷害或殺死不特定之乘客,該行李箱中其實安裝
了三分鐘後即將引爆的炸彈,甲的行為意外地挽救了車站乘客的生命與
身體利益。請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四、甲出於用球棒打斷乙雙腿、並使其永久失去功能之犯意,某日深夜埋伏
在乙必經的回家路上,甲等了約十分鐘後,一位身形貌似乙之人出現,
甲心想這一定就是乙,立即帶著球棒攻擊該人之雙腿,未料該人身手了
得,甲連打十下,球棒均未碰到該人,甲愈想愈氣,隨即拿出懷中暗藏
的水果刀,一刀刺向該人胸口,該人立即死亡。未料被甲殺害的該人不
是乙,而是乙的雙胞胎弟弟丙。請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