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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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一般行政
一般民政
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
考試時間
2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0120
30220
32420
頁次:
1
1
甲欲出售其已經使用半年的A牌手機一支乙知悉後表明有意購買並同
時對甲表示授與代理權予十七歲之丙由丙全權處理手機買賣事宜乙將
事告並委處理代理分則丙僅臺幣
之範圍內得代理乙為法律行為丙在其法定代理人丁不知情下表示同意
若丙代理乙與甲締結手機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兩萬五千元之價格成交
試說明:甲ヽ乙ヽ丙ヽ丁間之法律關係。25分)
甲向好友乙借用M牌珍珠項鍊參聚會,因鍊光彩成為眾人
在聚會場所的丙以為項鍊為甲所即詢問甲是否願意割愛
以二十萬元出賣給並於一個禮拜後將項鍊交付給丙久之
求甲返還項鍊拿回項鍊甲ヽ乙ヽ
之法律關係。25分)
計劃,乃在乙班騎經過大門
挖了一個大洞洞的下面鋪滿刀片並在路面上作好偽裝完全看不
出來路上有大洞未料隔天周一早上本來要上班的乙突然生病之妻
丙為了買成藥而騎機車出門丙未能發現路上有洞連同機車摔入洞內而
被刀片刺死。試說明:甲的刑事責任為何?(25分)
甲為了殺害乙準備了毒藥一小瓶計劃於隔天在乙的飲料內下毒未料
當晚甲的兒子丙擦桌子時不小心打翻毒藥丙害怕被甲罵因此在該寫
明毒藥的空瓶中加入自來以讓甲不要發現此事隔天不知上述
情事的甲出於殺害乙之意思該瓶中之液體倒入乙的飲料中喝下
後並無任何反應。試說明:甲之刑事責任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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