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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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
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2012020220
20520
頁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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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向乙無息借款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清償日為民國(下同)93
430 日,惟甲屆期並未返還借款。乙為保全上述借款債權,先於 93
58日向法院就甲名下財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再於同年月 16 日持
法院上述裁定聲請對甲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執行查封完成嗣乙於
108 513 日訴請甲清償借款,甲旋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並拒絕返還
借款。對乙聲稱本件為消滅時效中斷之情形自無罹於時效可言
令時效中斷之事由終止其請求權亦未罹於時效等語問誰的主張有理?
25 分)
甲以乙之人頭名義設立 A砂石公司(以下簡稱 A公司),甲 A公司之實
質負責人竟盜採丙所有之 B地砂石以供 A公司開採加工及買賣交易。
嗣丙發現上情就其砂石遭盜採所受之損害訴請甲與 A公司連帶負賠償
責任,有無理由?(25 分)
三、甲 A因為宮廟管理事務而發生嫌隙,甲數次向友人乙抱怨 A為人奸詐
惡毒,兩人遂謀議一同前去教訓 A。甲與乙前去廟裡找 A,乙一見到 A
立刻將之抱住甲隨即拿出刀子朝 A的腹部刺了一刀之後乙見 A流血,
突然心生後悔遂大聲喝阻甲不要殺人但甲不聽乙的勸阻執意要殺 A
乙擔心自己被牽連殺人罪遂改而抱住甲不讓甲揮刀並叫 A趕緊逃跑,
A果真負傷逃離現場甲氣乙的阻擋改而刺了乙手臂一刀乙受傷放手
甲再追躡找到 A然後將 A死。試問:甲、乙二人對 A所為行為,
應如何論罪?(25 分)
甲是某機關新進公務員入職後第 2個月直屬長官乙直接交給甲新臺幣
2萬元告知是 A廠商負責人代為轉交之入職慶祝禮金且說明此一科室
裡的每一個新進人員都有收過 A廠商之禮金,甲擔心不收禮金會觸怒長
遂將禮金收下事隔數月之後乙指示甲查驗 A廠商進口貨櫃甲發
現貨櫃內物品與 A廠商當初報關之貨品名稱與數量全然不符甲原本要
記載查驗不合格,但乙威脅甲如不放行該貨物,將舉發甲收了 A廠商 2
萬元甲迫於無奈與恐懼遂記載查驗合格而放行該批貨物A廠商也因
此逃漏新臺幣 50 萬元之關稅。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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