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年交通
事業郵政、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等 級:薦任
類科(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科 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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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委任乙並授與代理權,以甲之名義向丙購買某名畫一幅。乙與丙商談
議價時,丙原不願意割愛,乙乃以掌握其貪汙資料擬告發之,致丙心生
恐懼而同意出售,並即交付其物,甲完全不知其事,甲旋又將該畫出售
給善意的丁,並交付之。半年後,丙之貪汙罪嫌獲得洗清,丙心有未甘,
乃向法院訴請甲返還該畫,此時方知甲早已將畫讓售並交付丁。試問:
丙是否得向丁請求返還該畫?(25 分)
二、甲向乙購買精密機器設備一組,價金新臺幣 100 萬元,雙方訂立書面契
約,約定買賣價金分十期支付,惟甲須價金全部清償時,始溯及於訂立
買賣契約時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標的物則先行交付甲使用。甲已依約
支付完第八期價金。試問:
請說明甲與乙間的法律行為的附款之性質及甲之權利狀態。(10 分)
甲在已依約支付完第八期價金時,將該機器設備讓售於丙,交付標的
物並移轉所有權。乙得向丙或甲主張何種權利?(15 分)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甲與大陸地區公民乙聯手在印尼雅加達設置機房,以
網際網路方式撥打網路電話,向居住在中國杭州、揚州等地之 A等10
人進行詐欺,A等不察,受騙匯出款項,累計損失達人民幣 2000 萬元。
試問:甲之行為有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25 分)
四、甲為乙站台助選,短講結束後,與乙一同站在台上,兩人高舉雙手,齊
聲高喊「凍蒜」,一起接受選民歡呼。丙因土地買賣糾紛,心生殺乙犯
意,趁人潮眾多時潛入台上,竟誤把甲當成乙,持手槍對甲臉部開槍,
眾人齊力將丙逮捕。甲雖中彈倒地,但子彈打偏貫穿甲左臉,倖免於難,
惟流彈擊中台下參加造勢聚會之丁,丁不幸身亡。試問:除了違犯非法
持有槍砲彈藥罪外,丙之行為成立何罪?(25 分)